新统计法宣传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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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新统计法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广东省江门市统计局崔忠波

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1983年制定、1996年修订的现行《统计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比较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的《统计法》,是一部能够基本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的《统计法》,也是一部基本符合国际通行统计规则的《统计法》。

社会各界要认真学习宣传新《统计法》,全面领会掌握新《统计法》确定的原则、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增强统计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切实做到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此前国家监察部、人保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并于今年5月1日施行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有关规定,做个宣讲,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国家对统计法修订的总体考虑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怎么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我们面临着很多挑战。现行法律的很多规定不太适应当前发展的形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统计工作和在原来计划体制条件下从事工作是完全不同的,1996年修改《统计法》时,市场经济体制刚刚提出来,发展还不充分,在那种情况下修改的统计法背景和现在是不一样的。

现在的情况是,各种利益主体多元化,每种利益主体都有不同的利益考量和诉求。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的统计工作越来越重要,在认识国情、反映国力、把握国势和国家的决策管理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在科学研究特别是经济研究中,在广大公民的日常生活中,统计数据也越来越重要。比如说选择职业和招商引资,统计数据是一个很重要的参考。

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国际交往越来越密切,我国的经济总量也越来越大,在国际经济舞台的分量也越来越重。中国的统计对全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所以中国统计数据的质量、重要性更加突出。另外一个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调查对象不配合的情况比以往更多了。由于我们的统计数据越来越重要,和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也更加密切了,他们干预统计数据的动机更强了。怎么通过修订统计法,建立更加有效的预防和惩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法律制度,就成为当务之急。

这次修改统计法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完善预防和惩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法律制度,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修改的重点是:完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法律机制;加重对领导干部人为干预统计工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严格的统计调查审批制度和对被调查者资料的保护制度,切实减轻基层填报负担,维护被调查者的权益;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促进统计信息的社会共享。”着重有针对性地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现行统计法存在的问题。主要用力方向是防止行政干预、强化统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完善现行统计工作机制和强化统计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

二、新统计法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行为和责任的新规

1.防止行政干预。一是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即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拒绝和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六条第二款)二是取消了现行统计法关于“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四条第一款)三是取消了现行统计法第七条关于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的规定,以防止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利用这一规定干预统计数据的上报。

2.追究失察责任实行统计违法行为问责制

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加大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原来统计法中,对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数据也规定了一些法律责任,主要是三类。第一类是自行修改编造统计数据的,这种情况极少,一般领导人不做统计,他不自己改数,是授意或者暗示,通过统计人员的手来改。第二类是授意、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编造、篡改统计数据。这类违法行为在实践中不是个别的,在一些地方还有不少这样的行为发生。但是在检查过程中,很难找到授意的证据、强令的证据,被授意和强令的对象都是他的下级,一般都要为领导担责任,所以找证据很不容易。第三类是对拒绝编造虚假数据。以后这种授意或者强迫下面的工作人员对统计数据作假时,心里就要掂量掂量了。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根据《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四条规定,对以上行为可以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处分规定》还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新统计法第47条)。

新统计法第37条就新增了一条规定,非常重要。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特别点明了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对这么严重的违法行为不知道或者知道以后没有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都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在很多情况下,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统计数据发生了严重失实,造成了较坏的影响,这个时候就可以用这条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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