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税发[2008]116号文有关研究开发费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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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即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

该文件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为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提供了政策指引。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背景概述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进行加计扣除,在2008年以前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文件中。

在116号文件出台之前,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适用旧税法下的相关规定一直没有明确。

旧税法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适用范围上,曾经历了从最初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变化过程;在税收征管上,则从最早的审批制逐渐简化为备案制。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请、备案要求略有差异,内资、外资企业办理加计扣除的程序也不尽相同。

而且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各地还相继发布了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审核管理办法,基本沿袭了以前国税发[2006]88号文和财企[2007]194号文(以下分别简称为“88号文”和“194号文”)的规定,如安徽省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科策[2008]77号文),116号文的颁布显然对这些林林总总的文件规定进行了统一,从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不同的研发方式(如合作开发、委托研发、集团集中研发)的执行办法、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等方面,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浅析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策略

浅析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策略

浅析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策略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需要不断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才能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下,如何更好的鼓励企业进行不断的创新,增加我国的经济实力,更好的参与国际竞争,成为一个必须要面对的事实。

本文将讨论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下,关于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的讨论。

关键词: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市场经济随着市场经济市场,以及国际市场竟争的日益激烈,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成为一个重要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既要担当技术创新的主体,同时又要担当技术创新投入的主体,而且只有研发行为的存在,企业才能形成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

那么增加对企业的研发能力,才能成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环节。

那么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目的就是鼓励企业的研发行为。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目的是推动政策贯彻落实,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更好的推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健康有序的发展。

但是在这些规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值得探讨的,本文将对此一一讨论。

一、研究开发费的技术开发合同签订要求关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中明确规定,研究开发费的各类技术合同需要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国家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企业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计税只计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

如果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需要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因为技术开发合同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约定不明,以及对其结算的方式、支付的方式约定,存在不明现象,往往容易导致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一是技术开发合同的报价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并且明确写明合同研究开发经费的总金额,和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来源,假设是合作开发,对于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需要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技术进行投资和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研究开发费用会计与税务差异探析

研究开发费用会计与税务差异探析

研究开发费用会计与税务差异探析作者:丁王芳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1年第08期摘要:随着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频布实施,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发生了较大变化。

本文结合新准则、新税法及工作实际,通过比较对研发费用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进行探讨、分析。

关键词:企业研发费用会计与税务差异探析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研究与开发费用(以下称研发费用)在企业的经营支出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越来越多地引起会计界的关注。

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频布实施后,使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发生了较大变化,会计与税务存在一定的差异。

为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应知悉研发费用在会计核算和税法要求上的异同,准确把握好税收政策。

一、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研发费用的会计归集要求区分明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应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归集,并分别列“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期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符合资产化条件但尚未完成的开发费用,继续保留在“研发支出”科目中,待开发项目完成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时,再将其发生的实际成本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二、研发费用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八项费用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即一般可按当期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的150%扣除。

116号文解释

116号文解释

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2009-2-18 11:16:00 文章来源:网络字体:【大中小】【打印】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即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

该文件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为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提供了政策指引。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背景概述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进行加计扣除,在2008年以前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文件中。

在116号文件出台之前,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适用旧税法下的相关规定一直没有明确。

旧税法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适用范围上,曾经历了从最初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变化过程;在税收征管上,则从最早的审批制逐渐简化为备案制。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请、备案要求略有差异,内资、外资企业办理加计扣除的程序也不尽相同。

而且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各地还相继发布了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审核管理办法,基本沿袭了以前国税发[2006]88号文和财企[2007]194号文(以下分别简称为“88号文”和“194号文”)的规定,如安徽省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科策[2008]77号文),116号文的颁布显然对这些林林总总的文件规定进行了统一,从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不同的研发方式(如合作开发、委托研发、集团集中研发)的执行办法、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等方面,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国税发【2008】116号

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关于对国税发[2008]116号文有关研究开发费的解析

关于对国税发[2008]116号文有关研究开发费的解析

关于对国税发[2008]116号文有关研究开发费的解析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目录一、文件内容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二、文件解析 (8)1、第一部分相关规定(或背景) (8)2、第二部分要点解读 (10)3、第三部分原来的优惠(或规定) (1)64、第四部分附录 (16)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解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解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法规解读】解读《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

虽然《办法》篇幅很简短,只有20个条文,但对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主体、范围、程序等纳税人关心的基本问题都予以明确.另外,由于《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将优惠落实.对相关利益主体特别是纳税人而言需要特别重视以下关键点.一、研发费用扣除以专账管理为前提《办法》只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这就意味着非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被挡在了加计扣除优惠的大门之外。

对大多数纳税人而言,欲求享受优惠,至少需要实行查账征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设置“研发支出"等账户对研发费用进行正确的归集和分配。

《办法》同时要求企业填写附表所规定的费用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

如果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笔者建议,纳税人应按照研发项目或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这样既可以满足会计核算的细化要求,也可以满足税务计算检查的要求。

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已经取消了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事前审批,但是在事后监督检查时税务机关仍要求享受技术开发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必须账证健全,并能从不同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这就必须借助准确详细的台账记录。

同时,《办法》还要求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

二、研发活动只针对自然科学《办法》中所指的研发活动只适用于自然科学,即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基本要求及项目类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基本要求及项目类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基本要求及项目类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法律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国税发[2008]116号对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要件、申请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操作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指导。

一、政策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研究开发费包括:(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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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税发[2008]116号文有关研究开发费的解析关于对国税发[2008]116号文有关研究开发费的解析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目录一、文件内容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二、文件解析 (8)1、第一部分相关规定(或背景) (8)2、第二部分要点解读 (10)3、第三部分原来的优惠(或规定) (1)64、第四部分附录 (16)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五条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六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七条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第九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第十八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第十九条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年度(季度)金额单位:元序号费用项目发生额1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 1.材料3 2.燃料4 3.动力费用56 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7 1.工资、薪金8 2.津贴、补贴9 3.奖金101112 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13 1.仪器14 2.设备1516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17 1.仪器18 2.设备1920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21 1.软件22 2.专利权23 3.非专利技术2425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2627 七、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2829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30 1.新产品设计费31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32 3.技术图书资料费33 4.资料翻译费3435 合计数(1+2+3 (34)36 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37 加计扣除额(35-36)×50%文件解析第一部分相关规定(或背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规定,“切实落实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税收扶持政策。

鼓励企业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研发投入,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费用,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按照《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实施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四、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加计扣除”)。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以下方面加强管理:1.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帐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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