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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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和本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对专利制度实施进行具体规定,促进创新创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法实施机关”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授权的地方组织,依法对专利申请、授权和纠纷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先权”是指在确定专利申请权利的问题上,对优先权申请文件的参照,以及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享受优先权申请权的特权。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的审判实践总结和规范性解释。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审查指南”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为指导专利审查工作所制定的文件,用以明确专利申请审查的原则、规则、程序和要求。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和受理第七条对于发明创造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其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对于发明创造属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其专利申请可以先公开审查,然后再进行授权,但是对于属于国家秘密的发明创造,应当首先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中提及的“专利文件”包括发明创造的描述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图纸、实物照片等附件资料。

第十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到专利法实施机关,提供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缴纳申请费。

第三章专利的审查和授权第十一条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应当依照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要求进行,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新颖性审查、创造性审查和实用性审查。

第十二条在新颖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进行检索,评估专利申请的主要特征与已有技术方案的差异。

第十三条在创造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评估专利申请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

第十四条在实用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评估专利申请的实施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并符合实际应用的需求。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关 于修 改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专 利法 实施
细则 》 的决定
国务院决 定对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专利 法 实施细
则》 作如 下修 改 :


删去 第二 条 。
二 、 第七 条 改 为第 六 条 , 加 一 款 , 为第 三 将 增 作 款 : 当事人 依 照本 条第 一款或 者第 二 款 的规定请 求 “ 恢 复 权利 的 , 当提交 恢 复权 利 请 求 书 , 明 理 由 . 应 说 必要 时附具 有关 证 明文 件 .并 办理 权利 丧失 前应 当 办理 的相应 手续 ;依 照本 条第 二款 的规 定请 求恢 复 权利的, 还应 当缴 纳恢 复权 利请 求 费 。” 三 、 第 八 条改 为 第 七 条 , 改 为 : 将 修 专利 申请 涉 及 国 防利 益需 要保 密 的 ,由国防专 利机 构受 理并 进 行 审查 ;国务院专 利 行政 部 门受理 的专 利 申请 涉 及 国防利益 需要 保 密的 ,应 当及 时移交 国防专利 机 构 进行 审查 。经 国防专利 机构 审查 没有 发 现驳 回理 由
施行。
总 理 温 家 宝 二 。一 。年一 月 九 日
的 实质 性 内 容在 中 国境 内完 成 的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任何单 位 或者个 人将 在 中 国完成 的发 明或者 实
用 新 型 向外 国申请专 利 的 ,应 当按照 下列 方式之 一 请 求 国务 院专利 行政 部 门进行 保 密审查 :
( ) 接 向外 国 申请 专利 或 者 向有 关 国外机 构 一 直 提交 专 利 国际 申请 的 .应 当事 先 向 国务 院 专利行政 部 门提 出请求 . 详细 说 明其技 术 方案 : 并 ( ) 二 向国务 院专利 行 政部 门 申请 专 利后 拟 向外 国申请专 利或 者 向有关 国外机 构提 交专 利 国际 申请 的 ,应 当在 向外 国 申请 专 利或 者 向有关 国外 机构提 交 专 利 国际 申请 前 向 国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提 出请 求。 “ 向国务 院专利 行 政部 门提 交专 利 国际 申请 的 , 视 为 同时 提 出了保 密审 查请 求 。” 五 、 加一 条 , 为 第 九 条 : 增 作 国务 院专 利行 政 部 门收 到依 照本 细则第 八 条规 定递 交 的请 求 后 ,经过 审查认 为该 发 明或 者实 用新 型可 能涉 及 国家安 全或 者 重 大利益 需要 保 密 的 ,应 当及 时 向 申请 人发 出保 密 审查 通知 ;申请人 未在 其请 求递 交 日起 4个月 内 收 到保 密审 查通 知 的 .可 以就 该 发 明或 者 实用新 型 向外 国 申请 专利 或者 向有 关 国外机 构提 交专 利 国际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自1984年实施首部《专利法》以来的第四次修订,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而制定的。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专利权利的保护。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权利的保护力度有了进一步加强。

首先,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侵权行为的制度设计更加完善,增加了对合理忍受及违法侵权损害赔偿的界定,使专利权人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对专利的侵权救济措施进行了细化,例如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中损失的计算方法,进一步提高了侵权赔偿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

二、加强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在审查程序中引入了一些新的技术特别审查规定,对招聘人员等依法申请专利的权益进行了特别保护。

其次,进一步加强了审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提高了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

此外,该细则还规定了一些专利审查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使得专利审查工作更加规范和透明。

三、加强专利运用和转化。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的运用和转化作了一系列的规定,旨在推动专利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首先,规定了专利实施的方法和要求,鼓励专利权人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将专利技术应用到实际生产中,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其次,规定了专利评价的程序和标准,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权威的专利评价服务,提高了专利的价值和使用效益。

四、加强专利保护的执法措施。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加强专利保护的执法措施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一方面,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专利侵权行为时的职权和程序,加强了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效果。

另一方面,规定了专利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专利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成本的增加。

总之,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专利权利的保护,提高了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推动了专利的运用和转化,增强了专利保护的执法措施。

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1. 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指对专利法进行具体细化和规定的法规文件,旨在明确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和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

本文将介绍最新版本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2. 专利审查实施细则2.1 申请文件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图样。

•申请书必须包含专利申请的标题、摘要、权利要求和说明。

•说明书应当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

•图样必须清晰且与说明书相符。

2.2 专利审查流程•专利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

•形式审查主要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格式。

•实质审查涉及对专利申请内容的技术性和可行性评估。

2.3 专利权的授权与保护•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专利权由申请人享有。

•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合格后,专利权将被授权给申请人。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

2.4 专利费用•专利申请、审查和授权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费用标准由国家专利局制定并公布。

3. 专利侵权纠纷解决办法3.1 侵权行为认定•专利法明确了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和范围。

•在侵权纠纷中,法院将通过比对专利权与被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来认定侵权行为。

3.2 侵权责任与赔偿•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并可酌情加倍计算。

3.3 侵权纠纷解决途径•专利侵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事人有权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解决办法。

4. 专利管理4.1 专利使用•专利权人可以自行使用专利,也可以将专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转让专利和许可使用专利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4.2 专利信息公开•国家专利局负责维护并公开专利信息。

•专利信息应当以公告方式向公众公开。

4.3 专利维持和无效宣告•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任何人可以申请宣告专利无效。

5. 结论依照最新版本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和管理等方面,提供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和指南。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说明(送审稿)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说明(送审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一、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及主要过程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发挥专利制度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服务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启动了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的准备工作。

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经顺利完成。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历程中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与专利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对专利法的贯彻施行和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85年4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日起施行;1992年和2000年对专利法分别进行第一次和第二次修改后,都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顺利实施,我局于2007年3月启动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准备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深入了解专利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公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指南,列出了此次修订可能涉及的16项重点问题,就这些课题的研究向全社会公开招标。

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家学者组成的21个课题组承担了这16个课题的研究工作。

各课题组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7年10月提交了21份共190多万字的研究报告。

这些研究报告已汇集出版。

从2007年10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研究报告及其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并就各专题分别召开研讨会。

除课题组成员之外,还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深入讨论课题组提出的修改方案。

在此基础上,于2008年3月形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初稿。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5.27•【分类】问答正文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一、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是多少年?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因此,对新专利法生效前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授予的专利权,根据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保护期限为十年。

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否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随着产业发展,产品设计日趋精细化,成熟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越来越难以创新,局部外观设计逐渐成为外观设计创新的重要表现形式,创新设计者对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需求日益强烈。

因此,为了回应创新主体的诉求,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了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

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保护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暂时以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形式,提交上述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三、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含该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否请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本次修改专利法引入了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给予外观设计申请人进一步完善申请、明确保护范围的机会。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的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的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3.12.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解读一、制定背景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明确其中涉及审查业务的相关条款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后的具体适用规则,同时考虑到与《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10号公告)(以下简称510号公告)和《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11号公告)(以下简称511号公告)的衔接,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现予发布。

二、主要内容《过渡办法》共十七条,除第一条适用原则和第十七条施行日期外,第二条至第六条主要涉及申请人权利义务,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涉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职责。

《过渡办法》主要规定以下内容:1.第一条本条明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生效前后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原则性规定,即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并指出本办法其他条款将就该原则作出特殊规定。

2.第二条本条明确强制代理例外相关情形的适用规则。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对以下几种情形作了强制代理例外的规定:一是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二是缴纳费用;三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务。

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适用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自行办理相关业务。

3.第三条本条明确优先权恢复、增加或者改正相关内容的适用规则。

依照本条规定,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可以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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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
施细则的说明
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2020版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

(2001年6月26日)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为了配合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

国务院法制办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又多次召开了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征求意见会。

国务院法制办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送国务院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已于2001年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将于2001年7月1日与
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施行。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修订过程遵循了以下原则: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二、简化程序,与加快审查的目标一致,与方便申请人的目标一致;三、与国际趋势相协调,履行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是健全完善我国专利制度的又一里程碑。

现将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
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

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

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

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

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尤胧澜缑骋鬃橹刮夜ɡ贫扔胧澜缑骋鬃橹摹队朊骋子泄氐闹恫
ㄐ椤罚ㄒ韵录虺浦恫ㄐ椋┑墓娑ň】赡芤恢隆n夜ɡ捌湎冈虻挠泄毓娑ㄓφ笨悸怯胛夜巡渭拥墓侍踉贾械墓娑ㄖ鸩揭恢拢男形夜墓室逦瘢奖闵昵肴恕⒆ɡㄈ撕陀泄氐笔氯恕n耍篻t; (1)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撰写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作了修改(参见新细则第18条、24条、25条)。

(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时间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为拖延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工作的手段。

新细则为此作了补充规定(参见新细则第70条)。

(3)我国已于1994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负有履行条约规定的各种职责的义务。

另外,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专利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过程中,需要按照不同于国内申请的特殊程序进行处理。

因此,修改后的专利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3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为了落实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新细则在吸收原中国专利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pct制度的最新发展,增加了一章关于国际申请的专门规定,具体规定有关专利国
际申请的特殊处理程序(参见新细则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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