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刑价值考量
对没收财产刑的价值反思

The Value Reconsideration to the Penalty of
Property Confiscation
作者: 姚贝
作者机构: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83
出版物刊名: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1-6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4期
主题词: 没收财产刑 罚金刑 特别没收
摘要:没收财产刑的重刑效应早已"名不副实",对犯罪人的威慑力不大,在已有罚金刑的情况下,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由于刑罚投入成本过大,从刑罚效益的角度考虑,也不可取。
同时,不能将没收财产刑异化为不能证明财产来源违法性时对犯罪人财产的剥夺,应结束一般没收和特别没收混用的状态。
没收财产刑的价值考量

没收财产刑的价值考量没收财产刑是指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为了赔偿受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收其违法所得的财产或者财物。
这种刑罚形式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它对于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正义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没收财产刑的价值考量进行分析。
一、惩罚作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目的是惩罚犯罪嫌疑人的不法行为。
在很多犯罪行为中,犯罪嫌疑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得了巨额利益,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要让犯罪嫌疑人付出代价,仅仅靠传统的刑罚是难以达到满意效果的,这时就需要用到没收财产刑。
通过没收违法所得的财产和财物,不仅可以惩罚犯罪嫌疑人,而且可以对其进行警示,遏制犯罪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二、回馈受害人没收财产刑除了具有惩罚作用之外,还有回馈受害人的作用。
在很多犯罪行为中,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了巨额利益,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如经济犯罪、盗窃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得到的利益通过没收财产刑返还给受害人,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其经济损失,让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赔偿,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正义。
三、打击犯罪通过没收财产刑,可以有效打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本文中所指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通过违法手段获取了大量的财产或财物,通过没收财产刑可以使他们付出惨重的代价,避免类似的犯罪行为再次发生。
此外,没收财产刑也可以用来打击那些经济上比较脆弱的犯罪嫌疑人,比如侵犯知识产权的罪犯,他们往往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技术或信息进行行骗等犯罪活动,通过没收财产刑对其进行打击,可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社会进步。
四、对犯罪成本的影响没收财产刑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它对犯罪的成本有着显著的影响。
在很多犯罪行为中,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因此,他们的犯罪成本相对较低,这导致类似犯罪不断上升。
但是,通过没收财产刑,可以将违法所得的财产或财物没收返还给国家或者受害人,使得犯罪的成本大大提高,从而起到了威慑犯罪的作用,促使犯罪嫌疑人深思熟虑之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对我国“没收财产刑”的法律思考

对我国“没收财产刑”的法律思考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关于没收财产的制度,该制度作为刑罚体系中的附加刑,已成为惩罚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对于该制度的存废之争也从未中断。
笔者认为,首先,从刑罚的功能上讲,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功能近似,可以实现相互替代;其次,没收财产刑所没收的是犯罪人合法所有财产,违背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精神;再次,没收财产刑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再者,没收财产刑实质上不利于实现刑罚目的的功能,导致重刑化趋势。
因此,没收财产刑应当被废止。
标签:没收财产;宪法;罪刑法定;重刑化;废止没收财产刑作为一种严厉的财产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就一直作为附加刑存在于刑罚体系当中。
不可否认的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于打击严重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时至今日,没收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也开始显露,从刑罚的功能上讲,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功能近似,可以实现相互替代;没收财产刑所没收的是犯罪人合法所有财产,违背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精神;没收财产刑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没收财产刑实质上不利于实现刑罚目的的功能,导致重刑化趋势。
一、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功能近似,罚金刑可以替代没收财产刑没收财产刑是指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1]312。
而罚金刑的定义则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1]307。
从两者的定义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两种刑罚所具有的一些共性:首先,两种刑罚所针对的对象都是犯罪人的财产;其次,两种刑罚都是作为附加刑在刑法中加以适用的;再者,两者的基本出发点都是通过财产处罚使得犯罪人丧失继续犯罪的物质基础。
从这些共性可以看出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在功能上都是通过对财产的处罚实现对犯罪人惩罚与报应。
基于对两种刑罚方法共性的认识,既然两者的功能如此近似,可以通过提高罚金的数额以及调整其适用范围来实现对没收财产刑的替代。
我国刑事没收制度研究——以《刑法》第64条为视角

我国刑事没收制度研究——以《刑法》第64条为视角我国刑事没收制度指的是,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对于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等应予没收的财物进行处置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正,达到法律惩戒的效果。
本文以《刑法》第64条为视角,探究我国刑事没收制度的一些问题。
《刑法》第64条规定:对于犯罪的财物,应当作出没收决定。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公开拍卖、租借、捐赠、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置。
在具体实施中,我国刑事机关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等财物进行登记、保管、鉴定、评估等程序,确保没收处置的公平合理。
然而,实际操作中,刑事机关对于没收财物的处置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没有规范的处置程序、处置结果无法公开透明等等。
此外,由于没收时机的不同,对于同一案件的财产,可能受到不同的处置方式,导致处置结果的不尽如人意。
以下是几个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刑事机关如何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处置财物:1. 2015年,浙江温州一公司涉嫌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查封,当场查获现金人民币200万元。
最终,法院依据犯罪事实,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并没收了其拥有的200万元现金。
这笔现金经评估后,被公开拍卖,最终流拍。
2. 2019年,山东威海一诈骗团伙被抓获,刑事机关依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其涉案的财物进行了登记、保管等程序,并对其所得的财产进行了租借和拍卖。
最终,该团伙的财产全部变现,经审判机关决定,全部归入国家财政。
3. 2015年,云南昆明一发廊老板因非法经营被判刑,并被没收若干财务收支证明、会员卡等。
这些没收的物品并未及时登记和处置,导致产生了安全隐患。
最终,该老板被再次起诉,才得以依法处置其涉案财物。
总之,我国刑事没收制度是维护社会公正、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准确执行有关规定,坚持公开透明地进行处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对于规范没收处置程序和做好后续跟踪处理工作也非常重要。
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弊端及其立法完善

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弊端及其立法完善作为从经济基础上剥夺犯罪人生存条件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刑的严厉程度在某种意义上说并不亚于死刑。
可惜的是,与死刑、自由刑甚至同为财产刑的罚金刑的研究现状相比,没收财产刑远未受到其应得的重视。
如何看待我国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弊端,以及如何从立法上对之加以完善,都需要深入探讨。
一、我国没收财产刑的立法现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的要求,现行刑法不仅在总则中就适用没收财产刑作出了一般规定,同时也在分则中规定了适用没收财产刑的具体情形。
对比1979 年刑法典的相关规定,现行刑法中没收财产刑呈现出如下两大特点:第一,适用范围广泛。
综观整个刑法分则,共有59 个条文、69 个罪名适用没收财产,分别占分则条文总数(351)和罪名总数(410)的16.81% 和16.83% .具体到十类犯罪,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情况是:(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称国事犯罪),都“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113 条第 2 款).本章共有10 个条文、12 个罪名适用没收财产。
(2)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共有30 个条文、37 个罪名适用没收财产,都超过适用没收财产刑条文总数和罪名总数的一半。
(3)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共有2 个条文、2 个罪名(第239 条绑架罪和第240 条拐卖妇女、儿童罪)适用没收财产。
(4)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共有6 个条文、5 个罪名适用没收财产,即第263 条抢劫罪、第264 条和第265 条盗窃罪、第266 条诈骗罪、第267 条抢夺罪、第271 条职务侵占罪。
(5)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共有8 个条文、10 个罪名适用没收财产。
(6)“贪污贿赂罪”中的三种主要犯罪-贪污罪、受贿罪和行贿罪,都适用没收财产。
而在1979 年刑法中,总共只有23 个条文适用没收财产,占分则条文总数(103)的22% 强,包括反革命罪(12 个条文)、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5 个条文)、侵犯财产罪(3 个条文)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 个条文).可见,新旧刑法适用没收财产的对象虽都以国事犯罪和经济贪利型犯罪为主,但新刑法适用没收财产的条文数与具体罪名数目都大大超过了旧刑法,表现出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扩大的特点。
刑事案件估价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刑事案件中,估价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责任,也涉及到受害人的赔偿问题。
准确、公正的估价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估价的法律法规,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相关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规定。
其中,与估价相关的条款主要包括:(1)第五十三条:对于因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2)第五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诉讼法律,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规定。
其中,与估价相关的条款主要包括:(1)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于案件中的财产问题,应当依法进行估价。
(2)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于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估价法》《财产估价法》是我国财产估价的专门法律,对财产估价的范围、程序、方法等进行规定。
其中,与刑事案件估价相关的条款主要包括:(1)第二条:财产估价是指对财产价值进行测算、评估和鉴定的活动。
(2)第三条:财产估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科学的原则。
(3)第四条:财产估价应当根据财产的种类、用途、新旧程度、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法》是我国资产评估的专门法律,对资产评估的范围、程序、方法等进行规定。
其中,与刑事案件估价相关的条款主要包括:(1)第二条: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价值进行测算、评估和鉴定的活动。
(2)第三条: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科学的原则。
(3)第四条:资产评估应当根据资产的种类、用途、新旧程度、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
三、刑事案件估价的法律依据具体分析1. 估价主体根据《财产估价法》和《资产评估法》,刑事案件估价的主体为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或者估价师。
估价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估价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与财物处理

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与财物处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善,行政处罚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理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在行政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处理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它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处理的相关问题。
一、没收违法所得的意义与原则1.1 没收违法所得的意义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制裁措施,其意义在于追回违法行为所得,削减违法者的经济利益,达到惩罚和警示的效果。
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有效打击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1.2 没收违法所得的原则在行政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没收违法所得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随意扩大没收范围。
(2)比例原则:没收违法所得的力度应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相适应,不能过轻或过重。
(3)合理性原则: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合理,不能超过违法所得的实际金额或者价值。
二、财物处理的方式与程序2.1 财物处理的方式在行政处罚中,财物处理的方式包括:(1)没收:对违法所得直接予以没收,将其收归国家或其他受害人所有。
(2)销毁:对违法所得属于禁止流通的物品,可以进行销毁。
(3)变卖:对违法所得属于可以变现的物品,可以进行变卖,并将所得款项收归国家或其他受害人所有。
2.2 财物处理的程序财物处理的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程序公开:财物处置程序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听证权利:相关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对财物处理提出陈述和申辩。
(3)财物评估:对财物进行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
(4)处置决定:依据评估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财物处理的决定。
三、没收违法所得与财物处理的注意事项在行政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与财物处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3.1 合法性问题行政机关对违法所得的没收和财物处理必须有充分的合法依据,不能滥用职权或超越法定权限。
3.2 证据问题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财物处理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对没收财产刑的价值反思

对没收财产刑的价值反思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也在不断调整和改进。
没收财产刑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形式,其旨在通过收缴犯罪者非法获得的财物来惩罚犯罪行为,进而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平正义。
然而,对于没收财产刑的价值反思,我们需要审慎思考它在刑罚体系中的作用和影响。
首先,没收财产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是显而易见的。
当犯罪者意识到自己非法获得的财物将面临没收的处罚时,其犯罪动机可能会因此而减弱。
这种威慑力不仅来自对犯罪者的直接打击,更来自于对其他潜在犯罪者的示范效应。
正是由于没收财产刑的存在,许多人会因为畏惧可能失去所有财产而选择远离犯罪行为。
因此,可以说没收财产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犯罪的作用。
其次,没收财产刑对于追责和惩罚犯罪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收回非法财产,可以追回部分被害人的损失,还原社会公平。
同时,没收财产刑使犯罪者直面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通过财产的剥夺来实现对于其行为的正当惩罚。
这种刑罚形式旨在产生震慑力,向犯罪者传递出明确的信号,即犯罪不能逃脱,不论犯罪所获得的利益多么丰厚,都将无法享受到。
对犯罪行为的追责和惩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对没收财产刑的反思不仅仅局限于其表面价值,还需要深入思考其潜在的问题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首先,没收财产刑对于依法财产获取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
在一些情况下,个人可能处于复杂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中,他们所获得的财产可能存在法律争议或纠纷。
如果没收财产刑过于简单粗暴地将这些财产划为非法获得,将对个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因此,在执行没收财产刑时,需要确保对于财产来源的明确和充分审查,以避免对于合法财产的侵害。
此外,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效率和公正性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执行没收财产刑可能存在程序冗长、成本高昂的问题,导致追回财产的困难。
同时,一些犯罪者可能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财产,逃避被没收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刑罚的威慑力和执行的有效性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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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刑的价值考量
【摘要】没收财产刑具有许多优点,如能够有效对付贪利型犯罪和某些严重犯罪,能够增加国库收入、误判易纠等,但没收财产刑却违背了刑法个别化原则、教育刑思想、罪责自负原则,侵犯合法财产权,并不利于刑罚结构的合理化和现代化,而且其优点同时为罚金刑所具备,因此没收财产刑应予废止,以促使我国刑罚的制定与执行走向现代化。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刑罚个别化;教育刑;财产权;责任自负原则
从世界范围来看,没收财产刑逐渐走向衰落,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此刑罚。
然而没收财产刑作为我国刑法中惩治贪利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重要刑罚措施却依然大量存在,并有扩大适用的趋势。
1997年刑法修订使没收财产刑的条文及罪名大量增加,共增加了39条38个罪名,并大幅增加了硬性的没收。
没收财产刑具有许多优点,但其本身又存在诸多不足,本文拟对没收财产刑的价值进行多方面的研究和考量。
一、不符合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是根据报应与预防的需要既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实现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的刑罚原则。
没收财产刑不符合刑法个别化原则,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有期自由刑、罚金刑等不同,没收财产刑不具有可区分性。
如若
行为人犯了应当判处没收财产刑的重罪时,无论他具有较重情节还是较轻情节都应当判处没收财产刑,这无异于鼓励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尽可能的加重自己的罪行,从而易导致重罪的出现,加重犯罪对被害人和社会的侵害。
而罚金刑往往是针对犯罪的违法所得或是违法销售金额来判处,罪行越重,惩罚越重,从而有利于实现罪责相适应原则,使犯罪人对自己的罪行付出相应的代价。
犯罪人惧于阶梯式的刑罚,在实施犯罪时也会有所畏惧,避免没收财产刑的“鼓励重罪”的弊端。
二是没收财产刑并没有考虑受刑人的经济状况。
没收财产刑由于受刑人的经济状况不同,执行结果也不同。
对富人的财产没收一般会多于穷人,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相悖,因为受刑人经济状况较好就要多缴纳财产岂不是鼓励人们要少劳动、少创造财富。
而罚金刑不考虑受刑人的经济状况,只要犯罪情节相同就必须缴纳相同的罚金,而且罚金不会剥夺受刑人的生存条件,因而能够很好的避免上述弊端。
二、违背教育刑思想
现代教育刑理论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在于单纯地报应已然犯罪,更重要的在于改造和教育犯罪人,消除其危险性,使之重返社会,从而实现对犯罪的特殊预防。
教育刑理论由李斯特首创,并在战后欧洲得到进一步发展。
新社会防卫论的代表人物马克·安赛尔认为,承认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把犯罪人教育改造为新人,使之复归社会,是真正的最高的人道主义。
他反对对犯罪人科处报复性的刑罚,主张同时适用最终以预防
为目的的报复性制裁和非惩罚性方法,以便使犯罪人能够复归社会;社会在组织犯罪人重新社会化的过程中应给犯罪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
瑞士于1996年修订的刑法就把执行重惩役和监禁刑规定为“应当对犯人起到教育作用,并为其重返社会作好准备”。
没收财产刑是报应刑的产物,此刑罚认为犯罪人利用他的财产实施了犯罪,因此应剥夺犯罪人的财产,使他丧失再犯罪的条件。
没收财产刑的功能主要是剥夺、威慑和否定评价三方面,没收财产刑剥夺了犯罪人的全部财产确实能够起到防止其利用财产犯罪的
作用,而且出于对财产的珍视,犯罪人会慑于没收财产刑的严厉性而放弃再犯罪。
但是,没收财产刑同时剥夺了犯罪人和其家人的生存条件,犯罪人重返社会后由于生活困难,难免“重操旧业”。
因此阮齐林教授明确指出:“没收财产刑在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人方面的功能基本上是失败的,它虽然阻止了犯罪人利用原来的财产从事犯罪的可能性,却同时迫使犯罪人走上为谋生而犯新罪的道路。
”这自然不是国家制定和实行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实施要重视改造的效果,使犯罪人不敢去犯罪,更不愿去犯罪,因而没收财产刑这种将犯罪人逼上绝路的刑罚是不可取的。
相比之下,罚金刑仅仅是剥夺犯罪人一部分现金,并不是没收其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并且罚金刑的减罚免罚等规定也比没收财产刑更为人道,更多的考虑了犯罪人执行刑罚后的生活问题。
此外,罚金刑完全可以起到没收财产刑的剥夺、威慑和否定评价等功能。
三、违背责任自负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也称个人责任原则,它的含义是:只有犯罪人本人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任何人只对自己的不法行为负责,而不因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君主专制主义下盛行的是团体责任,一人犯罪,全家株连甚至祸及九族。
贝卡里亚曾抨击道:“没收财产是在软弱者头上定价,它使无辜者也忍受着罪犯的刑罚,并使他们沦于必然也去犯罪的绝境。
”
当代中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早已摈弃了古代“籍没”刑中的身份效果,并且明确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此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既要发挥没收财产刑的威慑和惩罚作用,又要贯彻罪责自负的原则。
但是我国长期形成的家族同居的传统却往往使犯罪人的个人财产无法区分,犯罪人的财产一般与其父母、配偶、子女等人的财产混在一起。
即使是现代标准的三口之家,由于婚前财产公正并不被大多数人所接受,所以夫妻财产区分也比较困难。
没收犯罪人的财产极易侵害他人的合法财产权。
罚金刑由于仅仅是针对犯罪人的涉案金额缴纳现金,因而不存在财产区分问题,也就不会侵害他人的财产权;而且犯罪人在缴纳罚金后还可以通过合法劳动获取财产来支持家庭成员的生活。
并且犯罪人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从而避免了使犯罪人遭受双重剥夺的困境。
四、与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宪法精神相违背
人权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尊严权、发展权、自由权、平等权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而财产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得不到保障,那么其他权利如生存权、发展权等都无从谈起。
因而宪法第十三条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古代的“籍没”、“抄家”到近代的“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归农民所有”再到1979刑法典和1997刑法典的没收财产刑,没收财产在中国法制史上可谓经久不衰。
究其原因,应是长久以来忽视个人权利的结果。
我国实行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形成了人身依附的传统。
人民的一切权利都是君主“赐予”的,封建君主可以随时剥夺他的“子民”的财产甚至生命。
建国以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强调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整体,为了集体可以牺牲个人。
可以说人们并无太多的权利与自由可言,而更多的是个人对国家的依附。
在这种背景下可以说个人的一切是属于国家的,包括财产权。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人们从计划经济的牢笼中解放出来,人们越来越强调个体的独立与自主,个人权利从法律到现实都越来越受到国家和普通民众的重视。
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现实条件下,财产权作为一项重要人权的价值更显突出。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这些
财产由于直接参与了犯罪,所以将其没收能够起到惩罚的作用,但公民合法所有的财产并未参与犯罪,将这些财产没收缺乏合理依据。
通过正当劳动和合法经营得来的财产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它们却可能因为犯罪行为被没收,这会打击人们创造财富的信心,使人们缺乏安全感,从而抑制经济发展。
综上,没收财产刑的优点如是惩治经济犯罪的有效方法、是惩治严重犯罪的辅助措施、具有经济性、误判易纠等都已经为罚金刑所具备,所以没收财产刑已无存在的必要。
立足中国现实国情,逐步与世界刑事立法趋势相衔接,一方面逐步扩大罚金刑的适用,另一方面逐步限制最终废除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以顺应刑罚轻缓化、人道化和国际化的潮流。
参考文献:
[1]李洁:《论一般没收财产刑应予废止》,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
[2]方文军:《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弊端及其立法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6期。
[3]邱兴隆:《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的正当性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陈晓明、何承斌、童伟华:《理论刑法学专论》,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简介:
姜璞涵(1987—),男,河南商丘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
专业刑法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