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刑的概念
没收财产刑的宪法维度

关键词 : 没收财产刑 ; 财产权 ; 宪 法
中 图分 类 号 : D9 2 4 Βιβλιοθήκη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7 — 5 3 4 8 ( 2 0 1 3 ) 1 1 一 O 1 1 9 — 0 5
行 深 入 的分 析 。 因此 , 我 们 有 必 要 从 宪 法 的视 角 解
字 塔似 的法 律体 系 的严格保 护 。 我国 1 9 8 2年《 宪法 》
第 1 3 条 规定 : “ 国家保 护公 民 的合法 收人 、储 蓄 、 房 屋 和其 他 合 法 财产 的所 有 权 。 ” 2 0 0 4年 《 宪法》 修 正 案第 2 2条 规 定 : “ 公 民合 法 的 私有 财 产 不 受 侵 犯 。 国家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保 护 公 民 的私 有 财 产 权 和继 承 权。 ” 作 为宪 法 的下位 法 , 刑法 的规 定 必须 与 宪法 规
没 收 财 产 刑 是 我 国刑 罚 体 系 中和 罚 金 刑 并 列
合法 的财 产 权 应 该 受 到 以宪 法 为塔 尖 而构 建 的 金
的 一种 财产 刑 , 涉及 到对 犯 罪 人合 法 财 产 的 剥 夺 。 近年 来 ,我 国 刑 法 学 者对 于 没 收 财 产 刑 的 研 究 颇 多, 分析 了其 利弊 得 失并 进 而引 申 出没 收财 产 刑 在 刑 法 中 的去 留问题 , 但很 少 有 学 者 从 宪法 的角 度 进
公 民的财 产权
置 了刑 罚 剥 夺犯 罪行 为 人 的 合法 财 产 , 这 是 否属 于
~
没收 财 产刑 是 以没 收犯 罪分 子 的合法 财 产 或者
刑罚的种类与适用原则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 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
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较重,需要长期关押的犯罪分 子。
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 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 过25年。
无期徒刑
定义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 由,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 罪分子。
减刑的程序
减刑必须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假释制度
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十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累犯制度
累犯定义
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类
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累犯处罚原则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自首与立功制度
1 2
自首定义
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 。
立功定义
期限
无期徒刑没有明确的期限,但可 以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进行减刑
或假释。
死刑
定义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执行方式
死刑一般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前 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03
有关没收财产刑制度的辨析

有关没收财产刑制度的辨析摘要:没收财产刑在理论上备受争议,司法实践中困境重重,但在我国当前的语境下,废止没收财产刑还不具备条件,应当完善立法,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价值。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理论争议;司法疑难;立法完善我国刑法典第59和60条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制度,同时在分则中对其具体适用也做了相关规定,但随着人们刑罚观的进步,没收财产刑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粗疏。
本文就没收财产刑面临的有关理论困惑和司法疑难做些粗浅探讨,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一、理论争议和司法疑难就国际发展趋势来看,没收财产刑在各国刑罚体系的地位正在降低,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绝大数国家废除了没收财产刑。
我国学界对于刑法典中没收财产刑的规定也褒贬不一,但不外乎对以下几方面存有争议。
(1)关于重刑效应有的观点认为,没收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困难,已失去了重刑效应的特殊预防目的,应当废止[1];有的观点认为,没收财产是最严厉的附加刑,是历史遗留的继承[2],而且与国际发展趋势不符,也建议废除。
笔者认为,在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环境下,尤其是经济社会处于转型的特殊时期,废除没收财产是不合时宜的。
原因如下;重刑主义传统在我国古已有之,立即废止不符合人们一般的法情感;没收财产刑之所以出现执行落空、形同虚设、重刑效应大打折扣的现状,主要是因为立法过于粗疏、执行配套措施不完善,实与制度本身无关。
(2)关于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基于没收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形同虚设的现实,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考虑,有的观点认为罚金刑完全可以取代没收财产,而且前者可以更好地贯彻刑罚的目的,其严厉程度不啻于没收财产。
[3] 实际上,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各有优劣,罚金刑不能替代没收财产刑。
罚金刑执行效果好,并不能说明没收财产刑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而是由于立法设计不完善所致,只要加强立法,没收财产刑完全能够发挥其独特的刑罚功能。
再则,没收财产刑具有独特的优势,即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和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贪利性犯罪,只有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才能发挥最大的特殊预防目的。
犯罪附随后果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附随后果是指犯罪行为给犯罪人、被害人以及社会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对犯罪附随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犯罪附随后果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犯罪附随后果的法律规定1. 罚金罚金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罚金的,应当依法缴纳。
罚金数额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确定。
”2. 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将其非法所得的财产没收归国家所有。
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归国家所有。
”3.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丧失一定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剥夺。
”4. 剥夺荣誉剥夺荣誉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丧失因犯罪行为而获得的荣誉称号。
我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犯罪分子因犯罪行为而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予以剥夺。
”5. 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等。
我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犯罪分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
”6.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犯罪人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犯罪分子应当赔偿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7. 慰问被害人慰问被害人是指犯罪人应当对被害人进行慰问,以表达悔罪之意。
我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应当慰问被害人的,应当依法慰问。
”8. 禁止令禁止令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应当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依法禁止。
”三、犯罪附随后果的法律规定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1. 问题(1)罚金执行难:部分犯罪人无力缴纳罚金,导致罚金执行难。
依法追缴和没收财产的区别是什么?

依法追缴和没收财产的区别是什么?依法追缴和没收财产的区别是对象不同。
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
没收和收缴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一、依法追缴和没收财产的区别是什么?1、对象不同。
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
没收和收缴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2、处理方式。
没收、追缴和收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规定上缴国库。
3、依据不同。
追缴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00条、161条和162条。
没收和收缴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60条、161条和162条。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具有性质区别。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应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据此,追缴了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属于没收财产;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也不属于没收财产。
可见,没收财产事实上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折抵没收财产。
▲二、其他法律规定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
财产刑

浅析中国刑罚制度中的财产刑内容摘要: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但对其的争议从未停止。
根据刑罚轻缓化与非监禁化的大趋势,应当肯定财产刑存在的正当性。
至于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创设新的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字:财产刑没收财产罚金一、财产刑概述(一)财产刑概念及特征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具有如下特征:1、法定性。
(1)适用种类与范围。
对于《刑法》总则没有规定的财产类型,就不能适用,在针对某种具体犯罪适用财产刑时,必须遵照《刑法》分则的规定;(2)适用对象。
还有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而犯罪分子必须是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人;(3)作出主体。
财产刑只能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无权行使此权力。
2、严厉性。
在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处罚措施中,财产刑是最严厉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大量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处罚措施,如行政罚款,但财产刑最为严厉,后果最为严重。
因为它的刑罚属性,会对任职资格产生出影响,如法官与检察官的任职。
3、所剥夺财产的国家专属性。
财产刑适用中所剥夺的财产归属于国家,在归属上有特定性。
4、财产刑具有易纠正性。
相对于生命刑与自由刑,财产刑在发生误判的场合更容易得到纠正,且对行为人的生活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二)财产刑的种类1、罚金刑的种类(1)限额罚金制,是在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一定的罚金数额的幅度。
我国实际上也是采用的此种罚金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根据罚金刑是规定在刑法的总则还是分则,限额罚金刑又有三种形式①:第一种是总则规定型,即只在刑法总则中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和下限,在分则中不再规定罚金数额,只规定处以罚金;第二种是分则规定型,在刑法总则中不规定罚金的数额限度,只在分则中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第三种是总则与分则均规定型。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的区别是什么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的区别是什么在我们的⽣活之中,有的⼈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得到本不该属于⾃⼰的东西。
对他⼈造成精神上,物质上的⼀系列损失。
那么在法律上对于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有什么不同呢?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有关“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的相关法律知识。
欢迎⼤家阅读。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的区别是什么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式。
没收⾮法财物,是指⾏政机关将违法⾏为⼈⾮法占有的违禁品和其他财物⽆偿收缴的处罚形式。
1.当事⼈⾮法所得的财物。
就性质来讲,这些财物不属于当事⼈所有,⽽是被其⾮法占有;2.财物虽系当事⼈所有,但因其⽤于⾮法活动⽽被没收,例如⽤作赌资的⾦钱等;3.违禁品。
违禁品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禁⽌⽣产、加⼯、保管、运输、销售的物品及在某些场所禁⽌携带的物品,如在车、船、飞机上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黄⾊书刊、黄⾊录⾳录像带等*秽物品、**、内容**的宣传品等。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个⼈所有财产的⼀部或者全部强制⽆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法。
没收财产也是⼀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是适⽤于罪⾏严重的犯罪分⼦的刑罚⽅法。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法财物是⾏政处罚,没收财产是刑事处罚.⾏政处罚法中的没收违法财产与刑法没收财产区别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政案件中,可以依法没收违法⾏为⼈实施违法⾏为的⾮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政处罚法第⼋条直接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作为⾏政处罚。
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治安⾏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的处罚规定。
收缴、追缴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的适⽤对象都是“违法所得”或者“⾮法财物”,被处罚⼈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财产刑执行规定

财产刑执行规定财产刑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依据其所犯刑罚的情况,对其财产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以实现刑法目的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强制手段。
财产刑执行规定是对财产刑的执行进行规范和衔接的纲领性文件。
下面将介绍财产刑执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首先,财产刑执行规定包括了财产刑的种类和执行范围。
财产刑的种类主要有罚金、没收财产和追缴赃款赃物等。
罚金是指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处其支付一定金额的刑罚;没收财产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非法所得以及与犯罪分子有关的财产进行收缴和处置,追缴赃款赃物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采取追缴措施。
这些财产刑的执行范围主要涉及到犯罪分子名下的财产、存款、房产等。
其次,财产刑执行规定规定了财产刑的执行程序和衔接方式。
财产刑的执行程序主要包括判决后的通知与执行、财产刑执行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等。
法院会在判决生效后通知执行财产刑,并制作财产刑执行决定书,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财产刑。
而对于执行中需要的协助,财产刑执行规定规定了法院可以向银行、财产管理机关等部门调取相关信息和资料。
再次,财产刑执行规定对财产刑的执行期限和执行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
财产刑的执行期限主要涉及到罚金的缴纳期限、没收财产的处理期限等。
执行期限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财产刑尽快落实,以达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社会的警示作用。
财产刑的执行方式主要有限制行为和强制执行。
限制行为可以包括限制财产、限制高消费等,而强制执行则采取拍卖、变卖、租赁等方式将财产刑变现。
最后,财产刑执行规定还规定了财产刑的豁免和减免情况。
对于犯罪分子有无力承担财产刑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进行财产刑的豁免。
而对于因犯罪行为损害到他人利益而返还财产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财产刑的减免。
综上所述,财产刑执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刑的种类和执行范围、执行程序和衔接方式、执行期限和方式,以及豁免和减免情况等。
财产刑的执行规定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惩罚犯罪分子,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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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刑的概念
一、什么是没收财产刑?
没收财产刑是法定的附加刑的一种:
1、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2、没收全部财产事,应当考虑人道主义原则,必须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3、用没收的财产偿还罪犯债务有三个条件
(1)该债务是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常债务;
(2)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3)经债权人请求。
二、没收财产刑特别没收的对象包括哪些?
( l )违禁物品。
即法律法令禁止私人自由持有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
(2 )供犯罪所用或为了犯罪所预备的物品。
如供杀人用的刀子、走私用的资金等等。
(3 )因犯罪所得到的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
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