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没收财产刑中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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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刑的价值考量

没收财产刑的价值考量

没收财产刑的价值考量没收财产刑是指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为了赔偿受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收其违法所得的财产或者财物。

这种刑罚形式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它对于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正义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没收财产刑的价值考量进行分析。

一、惩罚作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目的是惩罚犯罪嫌疑人的不法行为。

在很多犯罪行为中,犯罪嫌疑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得了巨额利益,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要让犯罪嫌疑人付出代价,仅仅靠传统的刑罚是难以达到满意效果的,这时就需要用到没收财产刑。

通过没收违法所得的财产和财物,不仅可以惩罚犯罪嫌疑人,而且可以对其进行警示,遏制犯罪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二、回馈受害人没收财产刑除了具有惩罚作用之外,还有回馈受害人的作用。

在很多犯罪行为中,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了巨额利益,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如经济犯罪、盗窃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得到的利益通过没收财产刑返还给受害人,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其经济损失,让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赔偿,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正义。

三、打击犯罪通过没收财产刑,可以有效打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本文中所指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通过违法手段获取了大量的财产或财物,通过没收财产刑可以使他们付出惨重的代价,避免类似的犯罪行为再次发生。

此外,没收财产刑也可以用来打击那些经济上比较脆弱的犯罪嫌疑人,比如侵犯知识产权的罪犯,他们往往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技术或信息进行行骗等犯罪活动,通过没收财产刑对其进行打击,可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社会进步。

四、对犯罪成本的影响没收财产刑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它对犯罪的成本有着显著的影响。

在很多犯罪行为中,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因此,他们的犯罪成本相对较低,这导致类似犯罪不断上升。

但是,通过没收财产刑,可以将违法所得的财产或财物没收返还给国家或者受害人,使得犯罪的成本大大提高,从而起到了威慑犯罪的作用,促使犯罪嫌疑人深思熟虑之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没收财产刑的宪法维度

没收财产刑的宪法维度
比例没收制 : 三 是 构 建 犯 罪人 财 产 的调 查和 异议 制度 。
关键词 : 没收财产刑 ; 财产权 ; 宪 法
中 图分 类 号 : D9 2 4 Βιβλιοθήκη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7 — 5 3 4 8 ( 2 0 1 3 ) 1 1 一 O 1 1 9 — 0 5
行 深 入 的分 析 。 因此 , 我 们 有 必 要 从 宪 法 的视 角 解
字 塔似 的法 律体 系 的严格保 护 。 我国 1 9 8 2年《 宪法 》
第 1 3 条 规定 : “ 国家保 护公 民 的合法 收人 、储 蓄 、 房 屋 和其 他 合 法 财产 的所 有 权 。 ” 2 0 0 4年 《 宪法》 修 正 案第 2 2条 规 定 : “ 公 民合 法 的 私有 财 产 不 受 侵 犯 。 国家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保 护 公 民 的私 有 财 产 权 和继 承 权。 ” 作 为宪 法 的下位 法 , 刑法 的规 定 必须 与 宪法 规
没 收 财 产 刑 是 我 国刑 罚 体 系 中和 罚 金 刑 并 列
合法 的财 产 权 应 该 受 到 以宪 法 为塔 尖 而构 建 的 金
的 一种 财产 刑 , 涉及 到对 犯 罪 人合 法 财 产 的 剥 夺 。 近年 来 ,我 国 刑 法 学 者对 于 没 收 财 产 刑 的 研 究 颇 多, 分析 了其 利弊 得 失并 进 而引 申 出没 收财 产 刑 在 刑 法 中 的去 留问题 , 但很 少 有 学 者 从 宪法 的角 度 进
公 民的财 产权
置 了刑 罚 剥 夺犯 罪行 为 人 的 合法 财 产 , 这 是 否属 于

没收 财 产刑 是 以没 收犯 罪分 子 的合法 财 产 或者

关于财产刑的规定

关于财产刑的规定

关于财产刑的规定为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现就适用财产刑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第四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一)偶犯或者初犯;(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相应的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第七条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论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犯罪人债务制度

论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犯罪人债务制度

生活费 ;4税收 ;5 国家银行 和信用社的贷款 ;6其他债务。0 () () ()
审判 。在 审查 之后 , 如果认 为债权成立 且满 足法定要件 , 即可作 出 以没收财 产偿还债务 的决 定 , 并说 明偿还数额 与方式 ; 如果认为请
求人债权 主张 不成立则应 驳 回其请求 。该决定 一经作 出即产生效

要 以没 收的财 产偿还 犯罪人债 务 的立法 目的在 于维护
决 维持一 审关于没收财产刑部分 的判 决 , 都应交 由一审法院执行庭
执行 没收财产刑 。此时债权人 向法院提 出请求应 当由一审法 院执 行 庭受理 ,在对请求进行形式审查并认 为符 合刑法第 6 条所 指的分
在一 审判 决作出后 , 如果 案件进入 二审程序 , 在二 审判决作 出 之前 , 债权 人 以向二审法院提 出以没收 的财产偿还 债务。如果二 可 审法院 审判庭决定维持原 审关于没收财产刑 的判决部分 , 当由同 应

审判庭 对请 求人与犯罪 人之间 的债权债务 关系进行 简易 的民事
23 执行过程中债权人提 出请求 .
关键词
没收财产
犯罪人债务
替代履行
在这 种情况下执行庭也应履行上述 程序 , 由原审判 庭决定是否
大 多数 国家 的刑 法并未规定类似于我 国的没 收财产刑 , 将 而仅
没 收犯罪工具 、 赃物等规定 为附加刑 , 刑罚执行 中也罕见对第 三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 由执行庭 向债 权人执行。至于在没收财 再 产 执行终结 之后第三人再提 出请求 的 , 情况而定。在没收财产 应视 刑 执行终结之后 , 刑罚即 已消灭 , 国家 与犯 罪人之 间的刑罚关 系亦 不 复存在 。如果无 限期地允许 债权人通过 法院 向债务 人主张 以已 没 收的财产履行 债务 , 则使 得国家成为债 务人的财产保 管人 , 仅 不 消弭 了没 收财产的惩罚性 , 而且无端耗 费了国家的诉讼 资源。

有关没收财产刑制度的辨析

有关没收财产刑制度的辨析

有关没收财产刑制度的辨析摘要:没收财产刑在理论上备受争议,司法实践中困境重重,但在我国当前的语境下,废止没收财产刑还不具备条件,应当完善立法,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价值。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理论争议;司法疑难;立法完善我国刑法典第59和60条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制度,同时在分则中对其具体适用也做了相关规定,但随着人们刑罚观的进步,没收财产刑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粗疏。

本文就没收财产刑面临的有关理论困惑和司法疑难做些粗浅探讨,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一、理论争议和司法疑难就国际发展趋势来看,没收财产刑在各国刑罚体系的地位正在降低,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绝大数国家废除了没收财产刑。

我国学界对于刑法典中没收财产刑的规定也褒贬不一,但不外乎对以下几方面存有争议。

(1)关于重刑效应有的观点认为,没收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困难,已失去了重刑效应的特殊预防目的,应当废止[1];有的观点认为,没收财产是最严厉的附加刑,是历史遗留的继承[2],而且与国际发展趋势不符,也建议废除。

笔者认为,在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环境下,尤其是经济社会处于转型的特殊时期,废除没收财产是不合时宜的。

原因如下;重刑主义传统在我国古已有之,立即废止不符合人们一般的法情感;没收财产刑之所以出现执行落空、形同虚设、重刑效应大打折扣的现状,主要是因为立法过于粗疏、执行配套措施不完善,实与制度本身无关。

(2)关于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基于没收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形同虚设的现实,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考虑,有的观点认为罚金刑完全可以取代没收财产,而且前者可以更好地贯彻刑罚的目的,其严厉程度不啻于没收财产。

[3] 实际上,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各有优劣,罚金刑不能替代没收财产刑。

罚金刑执行效果好,并不能说明没收财产刑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而是由于立法设计不完善所致,只要加强立法,没收财产刑完全能够发挥其独特的刑罚功能。

再则,没收财产刑具有独特的优势,即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和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贪利性犯罪,只有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才能发挥最大的特殊预防目的。

论刑事没收与没收财产刑的界限及立法完善

论刑事没收与没收财产刑的界限及立法完善
以下 三个 条 件 : 不 属 于 特 殊 没 收 的 财 产 , 不 是 违 法 所 得 、 一 即
违 禁 品 、 犯 罪 所 用 的 本 人 财 物 ; 是 没 收 全 部 财 产 时 , 留 供 二 预 犯 罪 分 子 及 其 抚养 家 属 所 必 须 的 生 活 费 用 后 的 财 产 ; 是 因 三

刑 事 没 收 与 没收 财 产 刑 的 界 限
议 , 没 收 财 产 刑 具 有 不 平 等 性 , 收 个 人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财 如 没
( ) 者性质不 同 一 二
产, 由于 具 体 数 额 不 确 的 , 对 富 者 与 穷 者 不 公 平 , 没 收 财 这 如 产 刑 有 悖 近 代 刑 法 学 的 罪 责 自负 原 则 , 能 会 株 连 无 辜 。 同 可 时 没 收 财 产 刑 在 司法 实 践 中 适 用 非 常有 限 , 执 行 非 常 困 难 , 且
F b 2 0 c . 0 9 Vo . 3 N O 1 2 .1
论 刑 事 没 收 与 没 收 财 产 刑 的 界 限 及 立 法 完 善
於 贤淑
( 建 师范大学法 学院, 建 福 州 300 ) 福 福 5 0 7
摘 要 ;刑 法 规 定 的 没 收 有 刑 罚 性 质 的 没 收 即 没 收 财 产 刑 和 非 刑 罚 性 质 的 没 收 即 刑 事 没 收 , 者 虽 然 都 属 于 我 国 刑 法 规 定 的没 收 范 二
二 、 收 财 产 刑 应 被 废 止 及 理 由 没
联 的 财 产 , 罪 行 轻 罪 无 关 , 且 不 仅 仅 涉 及 到 犯 罪 分 子 本 与 而
人, 还会 涉 及 到第 三 人 的 财 产 。而 没 收 财 产 刑 中 的 财 产 专 指

财产刑

财产刑

浅析中国刑罚制度中的财产刑内容摘要: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但对其的争议从未停止。

根据刑罚轻缓化与非监禁化的大趋势,应当肯定财产刑存在的正当性。

至于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创设新的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字:财产刑没收财产罚金一、财产刑概述(一)财产刑概念及特征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具有如下特征:1、法定性。

(1)适用种类与范围。

对于《刑法》总则没有规定的财产类型,就不能适用,在针对某种具体犯罪适用财产刑时,必须遵照《刑法》分则的规定;(2)适用对象。

还有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而犯罪分子必须是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人;(3)作出主体。

财产刑只能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无权行使此权力。

2、严厉性。

在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处罚措施中,财产刑是最严厉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大量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处罚措施,如行政罚款,但财产刑最为严厉,后果最为严重。

因为它的刑罚属性,会对任职资格产生出影响,如法官与检察官的任职。

3、所剥夺财产的国家专属性。

财产刑适用中所剥夺的财产归属于国家,在归属上有特定性。

4、财产刑具有易纠正性。

相对于生命刑与自由刑,财产刑在发生误判的场合更容易得到纠正,且对行为人的生活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二)财产刑的种类1、罚金刑的种类(1)限额罚金制,是在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一定的罚金数额的幅度。

我国实际上也是采用的此种罚金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根据罚金刑是规定在刑法的总则还是分则,限额罚金刑又有三种形式①:第一种是总则规定型,即只在刑法总则中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和下限,在分则中不再规定罚金数额,只规定处以罚金;第二种是分则规定型,在刑法总则中不规定罚金的数额限度,只在分则中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第三种是总则与分则均规定型。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困境和制度完善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困境和制度完善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困境和制度完善[摘要]作为一种附加刑,没收财产在制裁和预防犯罪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没收财产刑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很多困惑,没收财产刑的实际执行率偏低,其原因较为复杂,执行的困难很大,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执行难;原因;完善没收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判处并予以执行的,或者是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将犯罪人的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性地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附加刑。

①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没收财产刑是附加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笔者从我国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现状、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及没收财产刑的制度完善几个方面做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现状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数量特别大。

我国刑法分则共十章,除了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九章渎职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外,在另外六章罪中,涉及的罪名达72个之多;但是,我国全国各级法院判处的包括没收财产刑在内的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

据统计,法院判处财产刑的案件数量巨大,但执行率较低,实践中财产刑执行到位的实际情况与立法规定相去甚远,大量的财产刑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或者未能得到有效地执行。

②二、我国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分析(一)立法的不科学直接导致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困难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没收财产刑是附加刑,但是,没收财产刑只能并科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并科适用又分为可以并科适用和必须并科适用,在我国的刑法中,可以并科适用没收财产刑的罪名有16个,必须并科适用没收财产刑的罪名高达56个。

正是因为财产刑中存在大量的必须并科适用的没收财产刑,法官无法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决,从而为大量的没收财产刑判决无法得到切实履行埋下了制度性的障碍。

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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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不 反 应 权等 财产权 属 于财 产 权 利 , 么 它 们 理应 成 为没 因违法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 本 ” 应 扣 除 , 之 , 那 收财产 刑 中 的 “ 产 ” 财 。至 于 同样 属 于 财 产 权 利 扣 除在 外 。 因为 违 法 行 为 是 行 为 人 不 应 作 为 的
手对刑罚方法进行体系性重构时 , 主张废除没 收 的财产 。犯 罪分 子 拥 有 所 有 权 的 财 产 属 于 没 收 财产 。1 [ 作为惩 治贪 利 性 犯 罪 和某 些 严 重犯 罪 的 财 产刑 中的“ J 财产 ” 不存 在 异议 , 此 之 外 是 否还 除
辅 助措 施 , 收 财 产 刑 在 惩 治 犯 罪 人 、 防 再 犯 包含 其 它 财 产 权 利 。对 此 , 律 缺 乏 明 确 的规 没 预 法
方 面发挥 了一 定 的 效 应 , 笔 者 认 为 , 在 完 善 定 。有学 者指 出 , 故 应 剥夺 犯 罪 分 子 的财产 归根 结 底
没 收财产 刑 的前 提下 予 以保 留 , 善 没 收 财 产 刑 是剥夺 其 对财产 占有 、 用 、 完 使 收益 并 处 分 的 权 利 , 因此从 权 利角 度看 , 就是 剥夺 财产 权 利 。 l 2 J 就应 首先 明确 没 收财产 刑 中“ 财产 ” 。 笔者基 本上 认 可 这种 观 点 , 张在 我 国 民事 主 根据《 刑法》 5 条 、 6 条与第 6 条 , 第 9 第 0 4 没 收财 产 刑 中 的 “ 产 ” 须 满 足 以下 3个 条 件 : 法律所确立 的财产权利体 系的框 架之下具体探 财 必 1 ) 是否 属于没 收财产 刑 中的 () 属 于 特 殊 没 收 的财 产 。 即不 是 违 法 所 得 、 讨每一种 财产权利( 1不 违 禁 品 、 犯罪 所有 的本 人 财物 :2 没 收 全部 财 “ 供 () 财产 ” 债 权 、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设 用 地 使 用 。 土 建
论 没收 财产 刑 中 的“ 产 " 财
黄 自 强
( 湖南 文理学 院 摘 思想政 治理论课教学部 , 湖南 常德 450 ) 10 0
要: 没收 财产刑 中“ 财产” 不应仅 限于所有权 , 而应着 眼于财产权利 。“ 财产 ” 为犯 罪分子履行 其 民 应
事财产责任、 行政 财产责任 、 罚金 与特殊 没收等 刑事财 产责任后 的“ 产” 财 。另外 , 需要 从 时间上 予 以限定 还
收 稿 日期 :0 70 —8 2 0 —92
基金项 目: 南省教 育厅课题 “ 湖 没收财产刑之立法研究” 阶段 性成果(4 4 8 0C 0 ) 作者 简介 : 自强(9 1 , 硕士 , 黄 17 一) 男, 湖南文理 学院思想政 治理论课教 学部讲师 , 究方向: 法学。 研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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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或 者 全 部 强 制 无 偿 地 收 归 国 有 的 刑 罚 方 法 。 分子个 人所 有财 产 的一 部 或 者 全 部 。 由此看 来 , 近来 有学 者意识 到 没 收财 产 刑 的种种 弊端 , 着 没收 财产 刑 中 的 “ 产 ” 为 犯 罪 分 子 个 人 所 有 在 财 应
“ 财产 ” 的困境 与 出路 。

由如 下 :
如前所 述 , 剥夺 犯 罪 分 子 的财 产 归 根 结 底 是

以财产 权利 为视 角
剥夺其对财产 占有 、 使用 、 收益并处分的权利 , 因 此从 权 利 角度看 , 就是 剥夺 其财产权 利 。既然 债
① 财产权包括物权 、 与知识产权 。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涵盖用 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第 1 届 人大第 5 债权 O 次会 议 通过《 物权法》 规定 , 用益物权包 含土地 承包经营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与地 役权 。此外 , 还包括海域使 用权 、 探矿权 、 矿 采 权、 取水权和使用水域 、 滩涂从事养殖 、 捕捞的权利等等。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 、 专利权与商标权等等 。著作权 的 内容包 含著作人身权 与著作财产权。
产 时 , 留犯 罪 分子 及 其 抚养 家 属 所 必须 的生 活 权 、 预 海域 使 用 权 、 矿 权 、 矿 权 、 水 权 和 使 用 探 采 取
费用后 的财 产 ;3 因骗取 出 口退 税 罪 、 开 增 值 水域 、 涂 从 事 养 殖 、 捞 的权 利 、 作 权 财 产 () 虚 滩 捕 著 税专 用 发票用 于 出 口退 税 , 扣税 款 发票 罪 而 适 权 、 抵 专利 权与商标 权都 应成 为没 收财 产刑 中的 用 没收财 产 刑 的 , 为税 务机 关 追 缴税 款 和骗 取 出 “ 财产”而宅基地使用权 、 , 地役权 、 担保物权与著 口退税 以后 的财 产 。从 上 述分 析 来 看 , 收 财 产 作人 身 权 不 能成 为 没 收 财 产 刑 中 的 “ 产 ” 没 财 。理 中的“ 财产 ” 乎 十 分 明确 , 存 在 歧 义 。其 实 不 似 不 然, 下面 就 从 不 同 视 角 来 分 析 没 收 财 产 刑 中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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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7 年 1 月 0 2
太 原 大 学 学 报
J un l iu n Unv ri o r a Tay a iest Of y Vo. No. u No 3 18 4S m .2
第 8卷 第 4期 总 第 3 2期
文章 编号 :6 1 9 7 2 0 ) 4 0 2—0 1 7 —5 7 (0 7 0 —0 7 4
“ 财产” 同时建立 夫妻共 同财产 的非约定分割制 来确 定共同共有财产状态下的“ , 财产” 。
关键 词 : 收 财 产 ; 没 财产 ; 产 权 利 财
中圈分类号 : F 1 D 63
文献标识码 : A
没 收 财产 是 将 犯 罪 分 子 个 人 所 有 财 产 的 一
根据 《 法 》 5 刑 第 9条 , 收 财 产 是 没 收 犯 罪 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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