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没收财产刑制度的辨析
我国刑事没收制度研究——以《刑法》第64条为视角

我国刑事没收制度研究——以《刑法》第64条为视角我国刑事没收制度指的是,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对于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等应予没收的财物进行处置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正,达到法律惩戒的效果。
本文以《刑法》第64条为视角,探究我国刑事没收制度的一些问题。
《刑法》第64条规定:对于犯罪的财物,应当作出没收决定。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公开拍卖、租借、捐赠、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置。
在具体实施中,我国刑事机关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等财物进行登记、保管、鉴定、评估等程序,确保没收处置的公平合理。
然而,实际操作中,刑事机关对于没收财物的处置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没有规范的处置程序、处置结果无法公开透明等等。
此外,由于没收时机的不同,对于同一案件的财产,可能受到不同的处置方式,导致处置结果的不尽如人意。
以下是几个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刑事机关如何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处置财物:1. 2015年,浙江温州一公司涉嫌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查封,当场查获现金人民币200万元。
最终,法院依据犯罪事实,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并没收了其拥有的200万元现金。
这笔现金经评估后,被公开拍卖,最终流拍。
2. 2019年,山东威海一诈骗团伙被抓获,刑事机关依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其涉案的财物进行了登记、保管等程序,并对其所得的财产进行了租借和拍卖。
最终,该团伙的财产全部变现,经审判机关决定,全部归入国家财政。
3. 2015年,云南昆明一发廊老板因非法经营被判刑,并被没收若干财务收支证明、会员卡等。
这些没收的物品并未及时登记和处置,导致产生了安全隐患。
最终,该老板被再次起诉,才得以依法处置其涉案财物。
总之,我国刑事没收制度是维护社会公正、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准确执行有关规定,坚持公开透明地进行处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对于规范没收处置程序和做好后续跟踪处理工作也非常重要。
论我国的“没收财产”制度

论我国的“没收财产”制度作者:宋丹丹来源:《现代交际》2014年第06期[摘要]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着很多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所以没收财产制度对于打击这类犯罪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该制度确实具有很多的弊端,甚至侵犯到人权,应当在认清弊端的同时,提出建议,完善之。
[关键词]没收财产起源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6-0016-01一、我国“没收财产”制度的起源中国“没收财产刑”移植于苏联,旨在彻底消灭犯罪人的经济基础,最大程度发挥刑罚的惩罚和威慑效果。
没收财产刑在中国虽是古老的刑罚种类,但在晚清及民国时期曾一度被废止。
1949年后,中国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借鉴苏联经验。
1922年的《苏俄刑法典》将“没收财产的全部或一部”作为刑罚之一,法典中规定:“没收财产,是把被判刑个人所有财产的全部或者经法院明确指定的一部分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而且革命战争时期的法令中也一直有没收财产刑的制度,再结合当时国内的阶级斗争情况,没收财产刑被从苏联移植继承,沿用至今,且立法上还有扩大化适用的倾向。
作为惩治严重犯罪的附加手段,没收财产刑是为了能够消灭犯罪人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消灭犯罪的条件,从而尽可能地发挥刑罚的惩罚和预防效果。
二、我国“没收财产”制度的现状我国刑法中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该规定明确规定了没收财产刑的含义。
1997年修订的刑法涉及没收财产的罪名有71个。
据有的学者统计,共有68个条文、71个罪名可适用没收财产刑,分别占分则条文总数(357条)和罪名总数(413个)的19%和17.2%。
①在之后产生的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中,又分别增设了三个包含没收财产刑的罪名。
分别是第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1998年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其中第1条第l款涉及了该刑的内容;第二,修正案(三)第4条在刑法第120条后增加一条;第三,修正案(七)第13条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
对没收财产刑的价值反思

对没收财产刑的价值反思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也在不断调整和改进。
没收财产刑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形式,其旨在通过收缴犯罪者非法获得的财物来惩罚犯罪行为,进而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平正义。
然而,对于没收财产刑的价值反思,我们需要审慎思考它在刑罚体系中的作用和影响。
首先,没收财产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是显而易见的。
当犯罪者意识到自己非法获得的财物将面临没收的处罚时,其犯罪动机可能会因此而减弱。
这种威慑力不仅来自对犯罪者的直接打击,更来自于对其他潜在犯罪者的示范效应。
正是由于没收财产刑的存在,许多人会因为畏惧可能失去所有财产而选择远离犯罪行为。
因此,可以说没收财产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犯罪的作用。
其次,没收财产刑对于追责和惩罚犯罪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收回非法财产,可以追回部分被害人的损失,还原社会公平。
同时,没收财产刑使犯罪者直面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通过财产的剥夺来实现对于其行为的正当惩罚。
这种刑罚形式旨在产生震慑力,向犯罪者传递出明确的信号,即犯罪不能逃脱,不论犯罪所获得的利益多么丰厚,都将无法享受到。
对犯罪行为的追责和惩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对没收财产刑的反思不仅仅局限于其表面价值,还需要深入思考其潜在的问题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首先,没收财产刑对于依法财产获取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
在一些情况下,个人可能处于复杂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中,他们所获得的财产可能存在法律争议或纠纷。
如果没收财产刑过于简单粗暴地将这些财产划为非法获得,将对个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因此,在执行没收财产刑时,需要确保对于财产来源的明确和充分审查,以避免对于合法财产的侵害。
此外,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效率和公正性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执行没收财产刑可能存在程序冗长、成本高昂的问题,导致追回财产的困难。
同时,一些犯罪者可能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财产,逃避被没收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刑罚的威慑力和执行的有效性将大打折扣。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困境和制度完善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困境和制度完善[摘要]作为一种附加刑,没收财产在制裁和预防犯罪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没收财产刑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很多困惑,没收财产刑的实际执行率偏低,其原因较为复杂,执行的困难很大,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执行难;原因;完善没收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判处并予以执行的,或者是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将犯罪人的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性地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附加刑。
①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没收财产刑是附加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笔者从我国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现状、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及没收财产刑的制度完善几个方面做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现状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数量特别大。
我国刑法分则共十章,除了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九章渎职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外,在另外六章罪中,涉及的罪名达72个之多;但是,我国全国各级法院判处的包括没收财产刑在内的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
据统计,法院判处财产刑的案件数量巨大,但执行率较低,实践中财产刑执行到位的实际情况与立法规定相去甚远,大量的财产刑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或者未能得到有效地执行。
②二、我国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分析(一)立法的不科学直接导致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困难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没收财产刑是附加刑,但是,没收财产刑只能并科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并科适用又分为可以并科适用和必须并科适用,在我国的刑法中,可以并科适用没收财产刑的罪名有16个,必须并科适用没收财产刑的罪名高达56个。
正是因为财产刑中存在大量的必须并科适用的没收财产刑,法官无法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决,从而为大量的没收财产刑判决无法得到切实履行埋下了制度性的障碍。
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论刑法中的没收

论刑法中的没收刑法中的没收是指国家对犯罪人的财产进行强制剥夺,以惩罚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刑罚。
在刑法中,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和情节轻重,没收的范围和程度也有所不同。
在具体的刑法规定中,没收的对象可以是犯罪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例如,对于贪污受贿罪等经济犯罪,可以没收犯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物;对于恐怖活动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没收犯罪人的作案工具和资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刑法中的没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对于被没收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并依法处理,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总之,刑法中的没收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方式,对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1、授权性规定引起的法令行为:即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作为某种权利来源的法律规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同居怀孕的,不得申请离婚”。
2、命令性规定引起的法令行为:即法律规范要求相对人必须做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性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毒品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禁止性规定引起的法令行为:即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禁止某种行为的强制性规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7条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受到刑事处罚。
总之,刑法中的法令行为主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权力性规范的行为,这些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正当防卫是公民在面临不法侵害时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允许公民在必要时采取合理的防卫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外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它关系到公民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如何平衡保护自身安全与防止过度防卫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对外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限度进行探讨。
我国没收财产刑的存与废——比较视角与应然选择

J i a Ch e n g k u a n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D e p a r t m e n t , B e i j i n g P o l y t e c h n i c C o l l e g e , B e i j i n g 1 0 0 0 4 2 , C h i n a )
c o n f i s c a t i o n i n c r i mi n a l l a w,c o n t r a r y t o t h e c o n t e mp o r a r y s o c i a l v a l u e ,p e n a l t y c o n c e p t a n d o b j e c t i v e ,a n d a l s o d i f -
Th e Ex i s t e nc e An d Abo l i s hm e n t Fo r f e i t ur e o f Pr o pe r t y i n Chi n a
— —
CO mp a r a t i V e Pe r s p e c t i v e a nd S h o ul d —b e Cho i c e
我 国 没收 财 产刑 的存 与废
— —
比较视 角 与应 然 选择
贾 成 宽
( 北京 工业 职业 技术 学 院 社会 科学 系 , 北京 1 0 0 0 4 2 )
[ 摘 要 ] 纵观 当今世 界主 要 国 家或 地 区刑 法通 常规 定特 别没收 制度 , 只有 少数 国家或 地 区刑 法规 定 了一 般
Abs t r a c t : No wa d a y s,t h e s p e c i a l c o n is f c a t i o n s y s t e m i s wi d e l y a p p l i e d i n ma i n c o u n t r i e s a n d r e g i o ns ,o n l y s e v e r a l c o u n t r i e s a n d r e g i o n s s t i p u l a t e c o mm o n c o n is f c a t i o n s y s t e m by c r i mi n a l l a w ,a n d Ch i n a b e l o n g t o t h e l a t t e r .I n e s — s e n c e, i t i s r e l a t e d t o t r a d i t i o n o f l e g a l c u l t u r e,h o we v e r ,d e v e l o p u p t o no w ,s t i l l r e s e r v e t h e f o r f e i t u r e o f c o mm o n
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是怎样

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是怎样
1、适用对象不同。
没收财产主要是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贪污贿赂罪中情节较重的犯罪,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
2、内容不同。
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既可以是没收金钱,也可以是没收其他财务;而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到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
3、执行方式不同。
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者减免的问题;但是罚金却是可以分期缴纳,假如缴纳确实有困难,还可以减免。
二、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刑罚里的罚金、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有什么区别
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同属于财产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
(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而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弊端及其立法完善

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弊端及其立法完善作为从经济基础上剥夺犯罪人生存条件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刑的严厉程度在某种意义上说并不亚于死刑。
可惜的是,与死刑、自由刑甚至同为财产刑的罚金刑的研究现状相比,没收财产刑远未受到其应得的重视。
如何看待我国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弊端,以及如何从立法上对之加以完善,都需要深入探讨。
一、我国没收财产刑的立法现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的要求,现行刑法不仅在总则中就适用没收财产刑作出了一般规定,同时也在分则中规定了适用没收财产刑的具体情形。
对比1979 年刑法典的相关规定,现行刑法中没收财产刑呈现出如下两大特点:第一,适用范围广泛。
综观整个刑法分则,共有59 个条文、69 个罪名适用没收财产,分别占分则条文总数(351)和罪名总数(410)的16.81% 和16.83% .具体到十类犯罪,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情况是:(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称国事犯罪),都“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113 条第 2 款).本章共有10 个条文、12 个罪名适用没收财产。
(2)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共有30 个条文、37 个罪名适用没收财产,都超过适用没收财产刑条文总数和罪名总数的一半。
(3)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共有2 个条文、2 个罪名(第239 条绑架罪和第240 条拐卖妇女、儿童罪)适用没收财产。
(4)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共有6 个条文、5 个罪名适用没收财产,即第263 条抢劫罪、第264 条和第265 条盗窃罪、第266 条诈骗罪、第267 条抢夺罪、第271 条职务侵占罪。
(5)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共有8 个条文、10 个罪名适用没收财产。
(6)“贪污贿赂罪”中的三种主要犯罪-贪污罪、受贿罪和行贿罪,都适用没收财产。
而在1979 年刑法中,总共只有23 个条文适用没收财产,占分则条文总数(103)的22% 强,包括反革命罪(12 个条文)、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5 个条文)、侵犯财产罪(3 个条文)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 个条文).可见,新旧刑法适用没收财产的对象虽都以国事犯罪和经济贪利型犯罪为主,但新刑法适用没收财产的条文数与具体罪名数目都大大超过了旧刑法,表现出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扩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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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没收财产刑制度的辨析
摘要:没收财产刑在理论上备受争议,司法实践中困境重重,但在我国当前的语境下,废止没收财产刑还不具备条件,应当完善立法,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价值。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理论争议;司法疑难;立法完善
我国刑法典第59和60条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制度,同时在分则中对其具体适用也做了相关规定,但随着人们刑罚观的进步,没收财产刑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粗疏。
本文就没收财产刑面临的有关理论困惑和司法疑难做些粗浅探讨,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一、理论争议和司法疑难
就国际发展趋势来看,没收财产刑在各国刑罚体系的地位正在降低,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绝大数国家废除了没收财产刑。
我国学界对于刑法典中没收财产刑的规定也褒贬不一,但不外乎对以下几方面存有争议。
(1)关于重刑效应
有的观点认为,没收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困难,已失去了重刑效应的特殊预防目的,应当废止[1];有的观点认为,没收财产是最严厉的附加刑,是历史遗留的继承[2],而且与国际发展趋势不符,也建议废除。
笔者认为,在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环境下,尤其是经济社会处于转型的特殊时期,废除没收财产是不合时宜的。
原因如下;重刑主义传统在我国古已有之,立即废止不符合人们一般的法情感;没收财产刑之所以出现执行落空、形同虚设、重刑效
应大打折扣的现状,主要是因为立法过于粗疏、执行配套措施不完善,实与制度本身无关。
(2)关于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
基于没收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形同虚设的现实,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考虑,有的观点认为罚金刑完全可以取代没收财产,而且前者可以更好地贯彻刑罚的目的,其严厉程度不啻于没收财产。
[3] 实际上,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各有优劣,罚金刑不能替代没收财产刑。
罚金刑执行效果好,并不能说明没收财产刑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而是由于立法设计不完善所致,只要加强立法,没收财产刑完全能够发挥其独特的刑罚功能。
再则,没收财产刑具有独特的优势,即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和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贪利性犯罪,只有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才能发挥最大的特殊预防目的。
所以,不宜废除没收财产刑而由罚金刑完全承担财产刑的刑罚目的。
(3)关于刑罚效益
所谓刑罚的效益,简言之就是投入的刑罚成本与作为回报的刑罚的预防犯罪的效果之间的投入产出比。
据此,有的学者从刑罚效益的角度考虑,认为没收财产刑的刑罚确定成本和刑罚执行成本过高,但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效果都不理想,严重损害了刑罚的权威性和严厉性,不符合刑罚的效益性原则。
[4]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
首先,刑罚成本应予其欲达到的目的相称。
没收财产刑打击的是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的经济犯罪,这些犯罪行为都是极其严重和复杂的,其刑罚成本高于罚金刑也理所当然;其次,对严
重的犯罪分子附加适用没收财产刑并非是过量报应的产物。
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贪利
性犯罪,此类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具有较大的恶性和贪利性,对其适用没收财产刑才能起到特殊预防的目的。
一般的人看到犯此类罪行,既不能从中得利,还会失去自己的合法财产,就会有所畏惧,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4)关于司法困境
没收财产刑的司法困境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有株连无辜,违反罪责自负之嫌;执行率低,有损司法权威;缺乏明确的没收范围等。
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的粗疏,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操作的依据,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唐突地断定没收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就没有出路,司法困境是可以通过完善立法,跟进没收财产执行配套措施的途径加以解决的。
任何一种刑罚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即使法律规定的非常的详细,也难免不会在实践操作中出现疑难,因为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之间还有很多的介入因素。
所以,我们要在思想上重视财产刑的适用,完善立法,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二、立法完善
(1)严格限定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而分则的具体规定表明没收财产只能附加适用,所以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并不适用于没收财产。
[5]实际上,没收财产刑是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其严厉性可想而知,笔者认为,作为附加刑,独立适用有违罪
责刑均衡。
(2)明确财产的没收范围
刑法典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当犯罪分子个人和配偶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时,本文认为,强制析产,区分出个人财产予以没收是不符合社会一般的伦理道德的,而且有违民法的财产制度。
对此,可适用与没收财产刑同样具有剥夺财产功能的罚金刑替代。
三、总结
任何一种制度的存在都有其客观的合理性,虽然在理论上依据不足,实践中出现困境,但不能因为没收财产刑存在弊端,就要废除它而不去思考改进的措施,这样做既不利于法治的进步,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姚贝.对没收财产刑的价值反思[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8).
[2]谢望原.刑法中的没收制度[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6).
[3]万志鹏.没收财产刑废止论[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版),2008 (5).
[4]马如栋.论我国刑法应废除没收财产刑的原因[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3).
[5]谢望原.刑法中的没收制度[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6).
(作者简介:孙玉华,男,汉,河南濮阳人,硕士,四川大学
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