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废除没收财产刑原因分析
我国财产刑执行问题研究

院在做 出 中止执 行 的裁定 后 , 就很难重 新启动对 被执行人 执行罚 金刑 。其直接后果就 是对 犯罪人所处罚金刑形 同虚设 。 3 _ 未判先缴 。未判先缴是指 法 院对 被告人 做 出罚金刑 判决 的
其中, 有 大约 2 0 0多个 罪名可 单独 或可选择 的适用 罚金 和没 收财
产。在新 《 刑事 诉讼 法》 与《 刑法》中 , 都 给 予 了罚金 刑 充分 的重 视, 对罚 金刑 的适 用对象 与适用方 法等 做 出了规定 。对 于罚 金刑 的法定方式我 国《 刑 法》 分则 主要 规定 了选 处罚金 、 单 处 罚金 、 并 处罚金 以及并处 或单 处罚 金 四种方 式 。对 于没 收 财产 , 我国《 刑 法》 分则规 定适用没收财产 的主要是严重 的经济 犯罪 、 严重 的财 产 犯罪 以及严重 的故 意犯罪 。
( 二) 财产刑执行 的法律规定 1 . 罚金刑执行 的法律规定
2 判 而不执行 。刑法学 家贝卡利亚在《 犯罪与刑 法》 一书 中指 出“ 对 犯罪最强有力 的约束力不是刑 罚的严酷性 , 而是 刑罚的必定 性 。我 国《 刑法》 第 五十三条规定 了罚 金在判 决指定 的期 限 内, 一 次 或分 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 的 , 强制缴纳 的情形 。在 司法实践 中 , 人 民法 院对 被告人做 出判处 罚金 的判 决的 同时 , 却未 主动对 被执
金的 , 人 民法 院在任 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以执行 的财产 , 应 当 随时追缴 。 ” “ 随时追缴 ” 这一 词并 没有 对追缴 的时间做 出具 体 的 解释 , 执行 机关也不 能做到对被 告人 的财产做 出随时处 于强制追
浅议我国财产刑的执行问题

浅议我国财产刑的执行问题严有才四川大学法学院【摘要】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多,而且有种日益增巨的趋势。
为了走出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窘境,在深度剖析内部原因之外,还需要对财产刑执行的出路进行探讨。
纵观世界各国经验,我国应该借鉴他国实行罚金易科以及财产刑执行配套制度。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罚金易科配套制度一、引言财产刑是仅次于生命刑和自由刑的一种刑罚方法,它与生命刑、自由刑、资格刑一起构成了刑罚体系。
财产刑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刑法理论上也占有一席之地。
当今世界,随着刑罚的轻缓化,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的中心地位开始动摇,以罚金刑为代表的财产刑大有取而代之之势。
1979年我国刑法规定罚金刑的条文仅有20个,而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罚金刑的条文增加到140余个,涉及的罪名达160余个。
其涉及了刑法典条文将近一半之多,可谓是占据了中国刑法典的半壁江山。
就立法层面而言,我国财产刑的适用是相当广泛。
财产刑在刑法典中的广泛适用使得财产刑的现实可执行度也开始备受社会各方面所关注。
二、系举步维艰———道财产刑执行实践中遭遇的囧境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行为人的财产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它是以剥夺财产为内容的一类刑罚方法的总称,是我国刑罚体系中重要的刑种之一。
财产刑主要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在我国财产刑是一种附加刑,不能独立适用。
财产刑的执行分为主动缴纳和强制缴纳两种方式。
一般情况下,财产刑的执行主要方式通过判前对被告人及其家属劝导促使其主动缴纳,对于没有主动缴纳的,法院则立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然而在现实中,财产刑的强制执行程序却是步履维艰。
1.财产刑执行案件空判率高、选择性立案、执行率低。
纵观中国司法界,财产刑执行的情况普遍不容乐观,基层法院由于被执行人履行力和身份等一系列相关因素,使得这一问题更为突出。
实践当中,一些法院大多数的财产刑案件并未进入实质意义上的执行程序,对于财产刑的执行实行“不主动立案、不主动执行、不纳入统计”的三不政策。
没收财产刑的价值考量

没收财产刑的价值考量没收财产刑是指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为了赔偿受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收其违法所得的财产或者财物。
这种刑罚形式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它对于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正义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没收财产刑的价值考量进行分析。
一、惩罚作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目的是惩罚犯罪嫌疑人的不法行为。
在很多犯罪行为中,犯罪嫌疑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得了巨额利益,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要让犯罪嫌疑人付出代价,仅仅靠传统的刑罚是难以达到满意效果的,这时就需要用到没收财产刑。
通过没收违法所得的财产和财物,不仅可以惩罚犯罪嫌疑人,而且可以对其进行警示,遏制犯罪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二、回馈受害人没收财产刑除了具有惩罚作用之外,还有回馈受害人的作用。
在很多犯罪行为中,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了巨额利益,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如经济犯罪、盗窃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得到的利益通过没收财产刑返还给受害人,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其经济损失,让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赔偿,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正义。
三、打击犯罪通过没收财产刑,可以有效打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本文中所指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通过违法手段获取了大量的财产或财物,通过没收财产刑可以使他们付出惨重的代价,避免类似的犯罪行为再次发生。
此外,没收财产刑也可以用来打击那些经济上比较脆弱的犯罪嫌疑人,比如侵犯知识产权的罪犯,他们往往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技术或信息进行行骗等犯罪活动,通过没收财产刑对其进行打击,可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社会进步。
四、对犯罪成本的影响没收财产刑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它对犯罪的成本有着显著的影响。
在很多犯罪行为中,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因此,他们的犯罪成本相对较低,这导致类似犯罪不断上升。
但是,通过没收财产刑,可以将违法所得的财产或财物没收返还给国家或者受害人,使得犯罪的成本大大提高,从而起到了威慑犯罪的作用,促使犯罪嫌疑人深思熟虑之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1. 人权和尊严,死刑违反了人权和尊严的原则。
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和受到尊重,而死刑剥夺了被判刑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
2. 无法挽回的错误,死刑执行后如果发现被判刑人是无辜的,就无法挽回了。
有很多案例表明,曾经有很多被判刑人后来被证明是冤枉的。
废除死刑可以避免这种不可挽回的错误。
3. 没有威慑效果,很多研究表明,死刑并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率。
因为很多犯罪行为都是出于极端的情况或者心理问题,对于这些人来说,死刑并不能起到威慑作用。
4. 人道主义,废除死刑符合人道主义的原则,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逐步废除死刑,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1. 社会安全,死刑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可以减少严重犯罪的发生,保护社会的安全。
2. 惩罚犯罪,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可以让犯罪分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可饶恕的,从而减少犯罪行为。
3. 受害者家属的安慰,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死刑可以给他们一个公正和安慰的结果,可以满足他们的正义感和复仇心理。
4. 法律尊严,死刑是法律的一种制裁手段,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应该给予相应的惩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名人名句:“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死刑是对这一权利的严重侵犯。
”。
“死刑并不能解决犯罪问题,只有通过改善社会环境和教育来减少犯罪率。
”。
“死刑是对人权的侵犯,是对人道主义的背叛。
”。
经典案例:很多国家在废除死刑后,犯罪率并没有显著增加,反而有的国家还出现了犯罪率下降的趋势,这说明死刑并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率。
同时,废除死刑后也没有出现社会动荡或者不安全的情况,这表明废除死刑并不会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对财产刑执行检察存在问题的调查思考

对财产刑执行检察存在问题的调查思考作者:苏宁鲜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4期摘要:本文针对威宁自治县检察院财产刑执行检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期待通过本次研究,为我国法院财产刑执行的有效性,公正性等,提供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问题;建议财产刑是指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主要由两种刑种组成,一是罚金,二是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些涉案财产的处置也具有财产性质,如没收赃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责令退赔等。
目前,我国财产刑执行是由法院执行,然而在执行过程中,能否达到即定的法律效果,已经成为业界重点研究的课题。
本文针对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财产刑执行检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期待通过本次研究,为我国法院财产刑执行的有效性,公正性等,提供有益的探索。
一、威宁自治县法院财产刑执行概况2013年至2018年期间,威宁自治县法院财产刑判决和执行情况如下:(一)判决情况2013年至2018年期间,威宁自治县法院共判处罚金刑罪犯929人,罚金刑金额1312.6万元。
其中职务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案件、涉黑犯罪案件、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五类犯罪”案件共计40人,“五类犯罪”案件罚金刑总额415.5万元。
判处没收财产刑19人,金额94万元。
其中“五类犯罪”案件11人,金额66万元。
判处没收违法所得11人,11人均为“五类犯罪”。
(二)执行情况2013年至2018年期间,威宁自治县法院共执行罚金刑8人,占判决总量的0.86%;执行金额24万元,占判决总量的1.8%。
执行没收部分财产刑11人,均未得到执行。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财产刑执行困难重重,人民法院判处财产刑的判决与执行存在非常大的差距,绝大多数判处的财产刑没有得到执行,存在严重的“空判”和“判而不执”情况,严重损害刑事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财产刑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一)缺乏操作性通过对威宁自治县法院财产刑执行检察中发现,目前,现行刑事诉讼法仅有一条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没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如何进行监督。
有关没收财产刑制度的辨析

有关没收财产刑制度的辨析摘要:没收财产刑在理论上备受争议,司法实践中困境重重,但在我国当前的语境下,废止没收财产刑还不具备条件,应当完善立法,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价值。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理论争议;司法疑难;立法完善我国刑法典第59和60条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制度,同时在分则中对其具体适用也做了相关规定,但随着人们刑罚观的进步,没收财产刑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粗疏。
本文就没收财产刑面临的有关理论困惑和司法疑难做些粗浅探讨,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一、理论争议和司法疑难就国际发展趋势来看,没收财产刑在各国刑罚体系的地位正在降低,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绝大数国家废除了没收财产刑。
我国学界对于刑法典中没收财产刑的规定也褒贬不一,但不外乎对以下几方面存有争议。
(1)关于重刑效应有的观点认为,没收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困难,已失去了重刑效应的特殊预防目的,应当废止[1];有的观点认为,没收财产是最严厉的附加刑,是历史遗留的继承[2],而且与国际发展趋势不符,也建议废除。
笔者认为,在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环境下,尤其是经济社会处于转型的特殊时期,废除没收财产是不合时宜的。
原因如下;重刑主义传统在我国古已有之,立即废止不符合人们一般的法情感;没收财产刑之所以出现执行落空、形同虚设、重刑效应大打折扣的现状,主要是因为立法过于粗疏、执行配套措施不完善,实与制度本身无关。
(2)关于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基于没收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形同虚设的现实,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考虑,有的观点认为罚金刑完全可以取代没收财产,而且前者可以更好地贯彻刑罚的目的,其严厉程度不啻于没收财产。
[3] 实际上,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各有优劣,罚金刑不能替代没收财产刑。
罚金刑执行效果好,并不能说明没收财产刑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而是由于立法设计不完善所致,只要加强立法,没收财产刑完全能够发挥其独特的刑罚功能。
再则,没收财产刑具有独特的优势,即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和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贪利性犯罪,只有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才能发挥最大的特殊预防目的。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困境和制度完善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困境和制度完善[摘要]作为一种附加刑,没收财产在制裁和预防犯罪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没收财产刑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很多困惑,没收财产刑的实际执行率偏低,其原因较为复杂,执行的困难很大,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执行难;原因;完善没收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判处并予以执行的,或者是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将犯罪人的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性地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附加刑。
①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没收财产刑是附加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笔者从我国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现状、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及没收财产刑的制度完善几个方面做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现状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数量特别大。
我国刑法分则共十章,除了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九章渎职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外,在另外六章罪中,涉及的罪名达72个之多;但是,我国全国各级法院判处的包括没收财产刑在内的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
据统计,法院判处财产刑的案件数量巨大,但执行率较低,实践中财产刑执行到位的实际情况与立法规定相去甚远,大量的财产刑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或者未能得到有效地执行。
②二、我国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分析(一)立法的不科学直接导致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困难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没收财产刑是附加刑,但是,没收财产刑只能并科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并科适用又分为可以并科适用和必须并科适用,在我国的刑法中,可以并科适用没收财产刑的罪名有16个,必须并科适用没收财产刑的罪名高达56个。
正是因为财产刑中存在大量的必须并科适用的没收财产刑,法官无法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决,从而为大量的没收财产刑判决无法得到切实履行埋下了制度性的障碍。
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论我国侵犯财产犯罪的原因

论我国侵犯财产犯罪的原因在当今社会,侵犯财产犯罪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给个人、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和损失。
要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这类犯罪,就必须深入探究其产生的原因。
经济因素是导致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贫富差距的拉大使得一些人心理失衡。
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经济困难的人群,可能会因生活所迫,为了获取基本的生活资料而走上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道路。
同时,就业机会的不足也使得一部分人难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稳定的收入,在这种压力之下,他们可能会选择非法手段来获取财富。
例如,一些失业人员在长期找不到工作,又缺乏必要的社会救助时,就容易产生盗窃、抢劫等犯罪念头。
社会环境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不良的社会风气,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盛行,使得一些人过度追求物质享受,而当自身的合法收入无法满足这种欲望时,就可能会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财物。
此外,大众传媒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如果对暴力、犯罪等内容的呈现过于频繁或不当,也可能会对一些人的价值观和行为产生误导。
比如,一些影视作品中对犯罪行为的美化和渲染,可能会让部分观众产生模仿的冲动。
教育的缺失在侵犯财产犯罪的成因中占据着关键位置。
家庭和学校教育的不足,使得一些人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不懂得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
在一些家庭中,父母对子女过分溺爱,或者缺乏有效的管教,导致孩子养成了自私、任性的性格,缺乏自律和责任感。
而在学校教育中,如果过于注重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学生就可能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不了解侵犯财产犯罪的严重后果。
个体心理因素同样是引发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些人具有较强的虚荣心和攀比心理,看到别人拥有的财富和物质享受,自己也渴望拥有,但又不愿意通过努力工作去实现,从而选择走捷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物。
还有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被发现,或者即使被发现,也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
另外,心理挫折和压力也可能导致侵犯财产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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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废除没收财产刑的原因分析
摘要:西方国家在”天赋人权”等启蒙思想的深刻影响下,大部分国家都废除了没收财产刑。
该刑种因没有存在的必要性、破坏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罪责自负原则、不利于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在追求建立以保障人权的刑法价值理念为核心的刑法体系的当代中国,废除没收财产刑实属必要。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谦抑性;平等与罪责自负;刑罚目的
在理论研究领域,一些学者以在短期内不大可能废除没收财产刑为前提,提出了些许完善没收财产刑的措施。
但这些措施大部分都是针对寻求其执行困境的出路来进行的。
这一切的努力都无法改变没收财产刑与时代所主导的刑罚理念相违背的现实。
因此,废除没收财产刑是刑罚理念逐步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表明没收财产刑存在的不必要性
日本学者提出,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包括补充性、片断性和适应性三方面的内容。
补充性指道德或其他非刑事法规范规制效力的不足是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因素。
换句话说,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只有在道德或其他非刑事法规范无法达到有效调整之目的时,刑法才是应该考虑的对象。
刑法应该是最终不得已而采用的规制措施。
片断性也称之为不完整性,是指,虽然刑法以保护法意为目的,但是并非刑法所保护的法意遭到任何侵害都需要刑法的规制,只有刑法所保护的法意遭到严重危害时才能动用刑罚,即刑法只能以一小部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为规制对象。
适应
性是指刑罚是一种毒性非常大的一种药,刑罚的不正当的使用就会像错误地服用药物那样会产生非常大的不良后果。
因此,在刑罚适用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刑罚和要处理事件之间的对应性。
[1]即适用轻刑罚或不适用刑罚就能实现有效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目的则无
需适用重型或适用刑罚。
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刑罚设置的要求可得出罚金刑可完成没收财产刑的全部功能的论断。
从刑法谦抑的适应性内容角度分析,在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之间,相对作为轻刑的前者如果能够完成作为重刑的后者的全部功能,那么,我们就没有适用后者的必要。
罚金刑是否可以实现没收财产刑的全部功能呢?答案是肯定的。
从刑罚的报应与预防二元化目的出发,没收财产刑具有惩罚功能、通过剥夺财产威慑潜在犯罪人的一般预防功能。
(因反对没收财产刑具有特殊预防功能而再次不加列举)罚金刑作为同样是剥夺犯罪人财产的财产刑,可以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决定判处罚金的多少,其不但可以实现没收财产刑的上述功能,而且还可以有效避免没收财产刑的刑罚过量的弊端。
事实上,在司法裁判中,没收财产刑一直是以罚金刑的面孔出现的。
在我国,财产性是最严厉的附加刑,同样作为财产性,较之于罚金刑的严厉性就在于除可没收犯罪分子的金钱外,还可以没收属于犯罪分子的其他动产或不动产,而罚金刑所剥夺得只能是犯罪人的金钱。
然而,法院的判决书一般只指出判决某某被告人没收个人财产多少万元(或元)。
如果仅仅没收犯罪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将没收财产沦为变相的罚金,则完全使其失去存在的价值。
[2]实质上,在某些情
况下,罚金刑也会具有与没收财产刑同样甚至更甚的报应程度。
例如,当犯罪人的所有财产价值1万元时,如果此时根据其罪刑的轻重判处了2万元的罚金,那么此时罚金刑显然重于没收财产性。
二、没收财产刑破坏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罪责自负原则
首先,没收财产刑破坏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贯彻落实。
该原则包括定罪量刑的平等和刑罚执行的平等两方面的内容,当然这里不包括刑罚个别化的具体要求。
可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之一是量刑的平等。
那么,没收财产刑是否能够利于实现量刑上的平等呢?两人因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性质相同,因而被判处了相同的罪名和刑罚。
从表面上看,似乎实现了定罪和量刑的平等,但当所判相同的刑罚中包括没收财产刑时,量刑的不平等性就会暴露出来。
此不平等主要来源于犯罪人财富的多寡。
我国的没收财产刑讲求当场性和及时性,即其没有罚金刑所具有的分期缴纳、延期缴纳等刑罚执行制度,而是当场实现对犯罪人部分或全部个人财产的没收。
因此,当犯罪人无财产可供没收时,刑事判决书就成为一纸空文,没收财产刑的威慑力荡然无存;当犯罪人有可供没收的财产时,没收财产刑却得到了执行;在都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没收全部财产的情形下,财产多者被没收的财产多于财产少者被没收的财产。
简言之,犯罪人财富的多寡或有无决定了没收财产的多少或是否执行。
可见,因我国刑法中缺乏没收财产数量的明确规定,而只是笼统规定没收部分或全部,这就会不可避免的因犯罪人
财富的多寡或有无造成量刑的实质不平等,破坏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其次,没收财产刑破坏了罪责自负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是指对犯罪行为只能有犯罪人本人承担刑事责任,任何人不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株连。
我国立法者在对没收财产刑进行规定时也是努力使其符合罪责自负原则的要求,如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但是,没收财产刑的固有内容决定了其无法从根本上避免祸及无辜的缺陷。
[3]没收财产刑剥脱的对象是财产,财产关系的复杂性导致难以弄清犯罪人的个人财产范围。
即使通过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界定犯罪人个人财产的范围,但是像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强行将其平均分割并没收则必然同时侵害了夫妻中非犯罪一方的权益,然而,许多犯罪人的财产又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态存在的,不没收又使得没收财产刑的存在毫无必要。
三、没收财产刑不利于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
刑罚的预防目的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
一般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威慑潜在的犯罪人,使其不敢以身试法。
特殊预防也称之为再犯预防,即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
没收财产刑不利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刑罚目的的实现。
首先,没收财产刑作为威慑刑的产物,其一直在我们国家刑法中广泛的存在,并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经常配合主刑在运用,以达到重刑威慑的效果……实践证明重刑威慑达不到很好的控制犯罪的效果。
[4] 遏制犯罪行为实施的根本力量不是惩罚的严厉性,而是
惩罚的不可避免性。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没收财产刑存在的执行效率低等执行困境导致了其一般预防功能的不断弱化。
其次,对侵害财产型犯罪人而言,对财产的追求是其主要的犯罪目的。
但没收财产刑却没收了一个极力不惜以犯罪手段获取财产的犯罪人的财产,导致的结果就是该犯罪人对财产的渴望比原来更大。
低渴望下都采取犯罪手段获取财物,高渴望下,我们不应奢求其会以非犯罪手段满足自己的欲望。
特别在没收全部财产的情况下,没收财产刑直接将犯罪人推向了生活极度困难的境地,复仇社会的心里极易产生,进而导致再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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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马如栋.论我国刑法应废除没收财产刑的原因[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2).
作者简介:陈玉冰(1986-),男,山东青岛人,甘肃政法学院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