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刑法讲义: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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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论(12)—贾晓慧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论(12)—贾晓慧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总论(十二)主讲:贾晓慧新浪微博:刑法贾晓慧/u/2824690851第二编犯罪论之二犯罪形态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考察频率年份2013年2012年2011年2010年2009年2008年考察内容13-2-8(54)犯罪形态12-2-8(54)犯罪形态11-2-54犯罪形态10-2-5(57)犯罪形态09-2-5(52)犯罪形态08-2-15犯罪形态¤核心考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考点一: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含义: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减免根据并合说1、违法性减少说2、责任减少说3、政策说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中止的时间性1、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例:【买刀杀人案】【立地成佛案】2、中止前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产生犯意之后,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不成立中止。

中止的自动性含义: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自动性的判断标准:主观说——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注意1:“能”与“不能”的判断,应该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1、主观上误以为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实际上客观上仍可以继续例:【做贼心虚案】2、主观上误以为可以继续犯罪而放弃,实际上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例:【大慈大悲案】自动性的具体问题【总结1】自动性的成立不以善的伦理动机(真诚的悔悟)为必要,只要行为人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即可例:【东山再起案】1、客观上能继续犯罪,基于同情、后悔而放弃的,是中止例:【纵火救火案】2、客观上能继续犯罪,基于恐惧、惊愕而放弃的,是中止例:【杀人见血案】3、客观上能继续犯罪,基于嫌弃、厌恶而放弃的,是中止例:【貌似如花案】4、客观上能继续犯罪,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是中止例:【强奸堂妹案】5、如果是担心日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而放弃的,是中止;害怕受到即时的抓捕而放弃的,不成立中止例:【庭审纪实案】6、基于目的物障碍(客观不存在)而放弃犯行的,成立未遂,而非中止①特定人障碍:特定人不存在而放弃,未遂例:【职业杀手案】②特定物障碍:特定物不存在而放弃,未遂例:【盗窃银行案】中止的客观性消极中止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时,要成立中止,只要自动放弃实施犯罪行为即可【总结2】这里的自动放弃,要求是真实彻底的放弃,而非暂时停顿例:【无能盗贼案】【总结3】放弃本可继续重复侵害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例:【三发子弹案】【总结4】实施财产犯罪中,转换犯罪对象,不得认定犯罪中止例:【冰箱笔记本案】积极中止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要成立中止,不但要自动放弃,而且要求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注意2: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中止行为必须是①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②真挚的努力行为,但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没收程序处理方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没收程序处理方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没收程序处理方式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没收程序处理方式。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现在是基础复习阶段。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刑事诉讼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处理方式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刑诉法第282条)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②不符合本解释第507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高法解释第516条)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高检规则第537条)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高法解释第519条)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2014司考刑法讲义:法定的一罪

2014司考刑法讲义:法定的一罪

2014司考刑法讲义:法定的一罪2014司考刑法讲义:法定的一罪。

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定的一罪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2014司考刑法讲义:法条竞合2014司考刑法讲义:想象竞合犯2014司考刑法讲义:继续犯2014司考刑法讲义:罪数的区分一、结合犯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

常见的情形有:1.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罪。

2.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罪。

3.拐卖妇女、儿童又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4.为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成立抢劫罪。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剥夺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成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成立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

8.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

法律敎育网9.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二、集合犯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

常习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犯罪,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常习犯。

职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犯罪,例如非法行医罪。

营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行为,例如赌博罪中"以赌博为业的"的规定。

注意营业犯与职业犯的关键区别,在于刑法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营业犯,不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职业犯。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审判方式是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其原因在于:第一,没收程序是在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前提下没收其财产,公开开庭审理能够保证诉讼的公正性。

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说明没收程序不实行独任制审判。

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因此,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定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没收财产罚金

没收财产罚金

没收财产罚⾦犯了⼀些罪的话是要受财产刑的,财产刑分为多种,例如今天要讲的没收财产和罚⾦,这两者同样都是属于和钱有关的惩罚⽅式,那么它们的区别究竟在哪⼉呢?今天,店铺⼩编就搜集整理了⼀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您看了以后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没收财产定义没收财产是强制将犯罪分⼦个⼈所有的⼀部或者全部的财产⽆偿地收为国有的⼀种刑罚⽅法。

在⼀般情况下,犯罪⼈不会⾃动将其被没收的财产交付给⼈民法院的,若被判处有期徒刑,因⼈⾝被羁押,则不可能⾃动交付,因⽽,没收财产的刑罚通常都需要进⼊执⾏程序强制执⾏。

罚⾦基本概念罚⾦,是指⼈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向国家缴纳⼀定数额⾦钱的刑罚⽅法。

1、⾸先,罚⾦是⼀种财产刑,犯罪的多样化决定了刑罚的多样化。

如⽣命刑、⾃由刑、财产刑等等。

我国刑法第三⼗四条明确规定,罚⾦刑属附加刑的范畴。

但罚⾦刑仍然具有国家强制性,适⽤对象特定性等刑罚的基本特征。

单就罚⾦⽽⾔,同样属于给予犯罪的刑罚处罚。

2、罚⾦以强制缴纳⼀定数额的⾦钱为内容,具有专⼀性。

实质为国家剥夺犯罪分⼦对部分⾦钱的所有权。

3、罚⾦的适⽤主体只有作为审判机关的⼈民法院,罚⾦作为刑罚的⼀种,其他任何机关都⽆权对他⼈或单位适⽤。

4、罚⾦只能对触犯刑律的⾃然⼈或法⼈单位适⽤。

其刑罚性质,决定了罚⾦刑的适⽤范围,对于触犯刑律的从事⼀般违法⾏为的⼈,则只适⽤相应的⾮刑罚⽅法。

区别没收财产与罚⾦虽然同属于财产刑,但⼆者的性质不同:(1)在适⽤对象上,罚⾦适⽤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内容上,罚⾦是剥夺犯罪分⼦⼀定数额的⾦钱,这些⾦钱不⼀定是犯罪分⼦现实所有的;⽽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个⼈现实所有的财产的⼀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3)在执⾏上,罚⾦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没收财产只能⼀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或减免的问题。

没收财产的惩罚⽐罚⾦的惩罚要重⼀些,我们平常开车的时候就会遇到⼀些罚⾦,例如闯红灯、乱停乱放等等,但是遇不到没收财产的问题。

没收财产的范围受哪些方面的限制?

没收财产的范围受哪些方面的限制?

没收财产的范围受哪些方面的限制?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应该是犯罪分子的财产,正常人的财产既不算。

而且必须是犯罪人自己的财产,家属的也不可以。

没收财产是附加刑的一种,关于没收财产的范围的限制是怎么样的?是不是只要是属于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财产都可以没收?我们的法律中有没有对没收财产的范围作出相关的限制呢?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没收财产的范围应该有哪些限制,帮助您更好的了解没收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

没收财产的范围受哪些方面的限制?收财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主要适用于国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和贪利性犯罪(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

没收财产的刑罚目的在于剥夺犯罪分子得以实施犯罪的经济基础,给予其经济上、物质上的严厉惩处。

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

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

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

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

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以上就是关于刑法中的没收财产的范围方面的限制问题的法律解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没收财产方面的问题,如没收财产与罚金的区别?没收财产的程序是怎么样的?没收财产的分类是怎么的?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请具体联系我们,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做专业的法律分析,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没收财产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没收财产

/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没收财产。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没收财产的范围
1.只能没收合法财产。

非法财产,如用于犯罪的工具和犯罪所得的赃物通过没收和追缴的方式处理。

2.只能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3.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二)没收财产的程序:
1.债务的偿还: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2.没收财产与罚金的关系:
就同一犯罪而言,罚金与没收财产不能同时适用;就不同犯罪而言,没收财产与罚金之间可数罪并罚。

2014国考行测常识:刑法备考策略

2014国考行测常识:刑法备考策略

2014国考行测常识:刑法备考策略培训课程:/guojia/国考行测中,法律是必考内容。

刑法在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在近年的行测中有所涉及。

许多考生在学习刑法中抓不住重点,眉毛胡须一把抓,给备考造成诸多不便。

为了便于大家备考刑法内容,顺利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华图教育教研团队中的优秀老师为大家总结了刑法中应掌握的几个重点内容,供大家参考。

首先,应掌握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或个人,单位要构成犯罪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个人犯罪中,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会构成犯罪,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类犯罪负责: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已满十六周岁的人需要对所有的犯罪行为负责。

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故意和过失,犯罪客体即犯罪所侵害的法律利益,如故意杀人罪就侵害了生命权,盗窃罪就侵害了财产所有权。

犯罪的客观方面则是犯罪的时间、方法等等。

其次,应把握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及区别。

正当防卫是在不法行为正在进行时,为了保护合法利益,针对不法行为的实施者所采取的侵犯其权益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失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一个较大的合法利益而损害一个较小的利益的行为,造成损失的,不负刑事责任。

两者的区别具体如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引发不法侵害的主体是人引发不法侵害的主体是人、动物或自然界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大于或等于保护的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包括警察在内的所有的受害者均可正当防卫特别职业的人如消防员救火不可以紧急避险采取防卫行为不必迫不得已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避险行为再次,应把握犯罪的四种停止形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即达到了追求的目的,如故意杀人的犯罪既遂即人死了。

犯罪预备是在犯罪行为着手实施前,进行准备行为过程中被迫终止,如买刀过程中被警察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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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lawedu.com/ 2014司考刑法讲义:没收财产

2014司考刑法讲义:没收财产。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没收财产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2014司考刑法讲义:剥夺政治权利 2014司考刑法讲义:罚金 2014司考刑法讲义:死刑 2014司考刑法讲义: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六十三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知识要点】 1.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1)必须是犯罪分子所有的合法财产。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http://www.chinalawedu.com/ 【经典考题】(2009年试卷二第11题)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15周岁时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价值3万元;17周岁时抢劫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甲的犯罪数额是5万元

B.乙收受贿赂15万元,将其中3万元作为单位招待费使用。乙的犯罪数额是12万元

C.丙第一次诈骗6万元,第二次诈骗12万元,但用其中6万元补偿第一次诈骗行为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丙的犯罪数额是6万元

D.丁盗窃他人价值6,000元的手机,在销赃时夸大手机功能将其以1万元卖出。丁除成立盗窃罪外,还成立诈骗罪,诈骗数额是1万元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对犯罪数额的理解。 犯罪数额通常是以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行为人最终获得的数额为标准,因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即对他人法益的侵犯程度,而不是行为人获利多少为准。

A选项说法正确。15周岁的甲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数额为3万;17周岁抢劫他人财物2万。甲对两个抢劫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犯罪数额为5万元。

B选项说法错误。乙收受贿赂15万元,其犯罪数额为15万元。之后乙如何使用受贿的财物,都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

C选项说法错误。尽管丙最终只获得了6万元,但丙两次诈骗共侵犯了被害人18万元,所以犯罪数额应为18万元。对这种连环诈骗的情形,判断犯罪数额的时候,不以犯罪人最终获利多少作为数额判断的标准。实际上,犯罪分子在每次诈骗得手的时候,诈骗罪已经既遂,即使返还了先前诈骗的数额,这只属于犯罪既遂之后返还财产的表现,不影响已经对被害人财产法益侵犯的判断。

D选项说法错误。尽管丁最终获利1万元,但丁只成立盗窃罪一罪,计算犯罪数额的时候,只能计算盗窃的犯罪数额,即6000元。其后销售赃物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成立犯罪。 法律 敎育 网

本题正确答案为A. (2)需要区分罪犯个人所有财产和家属所有财产的界限。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应有的财产,是指家庭共有中应属于家属的财产)。 http://www.chinalawedu.com/ (3)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注意,这里的被扶养的家属,既包括子女,也包括成年人(例如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2.执行问题: (1)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 (2)没收财产之前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人民法院不能未经请求主动进行偿还。

(3)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活学活用】(2005年试卷二第5题)甲在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法院依法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但甲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下列关于如何执行本案判决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刑事优先,应当先执行罚金 B.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按比例执行罚金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减免罚金 本题正确答案为B 3.财产刑的并罚问题 (1)罚金的并罚:采取并科的原则,对数罪判处的罚金数额累计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2)没收财产的“并罚”:如果数个犯罪都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采取并科原则,对每个没收部分财产的判决都执行;如果数个犯罪有一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采取吸收原则,只需执行一个没收全部财产即可。

(3)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采取并罚原则,合并执行。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注意: 第一,对同一个罪,刑法一般不会规定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往往是“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可以减免。但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而且不能减免。 http://www.chinalawedu.com/ 第三,凡刑法规定必须并处罚金或并处没收财产的,均应依法并处,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是否判处财产刑的依据。也即,即使被告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应并处。

【经典考题】(2010年卷二第56题)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没收财产刑罚的理解。 A选项说法错误。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合法财产,没收部分财产时其具体数额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数额没有关系。违法所得的财产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追缴或者退赔。

B选项说法错误。没收财产只能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而甲抢劫所得的汽车,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而不得上缴国库。

C选项说法错误。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的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之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而赌债属于不正当债务,不属于应予偿还的范围。

D选项说法正确。在数罪并罚的情形,对同一犯罪人,可能既判处罚金又判处没收财产。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采取并罚原则,合并执行。当然,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则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经典考题】(2009年试卷二第9题)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抢劫数额巨大,对其可以判处罚金一万元并处没收财产 B.乙犯诈骗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时,法院对乙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乙的成年家属不必考虑 http://www.chinalawedu.com/ C.丙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即便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应当判处没收财产

D.丁为治病向李某借款五万元,一年后丁因犯罪被判处没收财产。无论李某是否提出请求,一旦法院发现该债务存在,就应当判决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没收财产刑法的理解。 A选项说法错误。刑法第2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抢劫数额巨大的这种加重情形,判处主刑的同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罚金和没收财产是选择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之一。实际上,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同一犯罪行为,绝不可能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

B选项说法错误。对犯罪分子判处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这里的被扶养的家属(强调的是由犯罪分子扶养的家属),既包括未成年的子女,也包括虽已成年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C选项说法正确。刑法第26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其中“并处没收财产”表达的是必须判处没收财产的意思。所以,只要法条中规定了“并处”,无论犯罪人实际上是否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应当判处相应的附加刑,这也是“刑的法定”的当然要求。

D选项说法错误。没收财产之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主动请求,人民法院应予偿还。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动请求,人民法院没有义务主动提出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本题正确答案为C. 【活学活用】关于罚金和没收财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某法官根据案件情形,判处犯罪分子2年有期徒刑。

B.没收财产的对象既包括犯罪分子个人的合法财产,也包括违法所得财产。如果没收全部财产时,根据案件情形,可以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C.对同一个犯罪行为,不能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对同一个犯罪人,可以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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