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弊
中国法律规定双国籍(3篇)

第1篇一、引言国籍是个人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行使管辖权、保护公民权益的基础。
然而,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双国籍现象逐渐增多。
在我国,双国籍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围绕中国法律规定双国籍展开论述,探讨其现状、争议与展望。
二、中国法律规定双国籍的现状1. 法律依据我国《国籍法》于1980年4月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0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后,应主动申请放弃中国国籍。
2. 双国籍现象尽管《国籍法》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中国公民因各种原因取得外国国籍,形成了双国籍现象。
这些原因主要包括:(1)海外留学:许多中国公民在国外留学期间,因学业、工作和生活需要取得外国国籍。
(2)跨国婚姻:部分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士结婚后,为了更好地融入对方国家的生活,选择加入其国籍。
(3)投资移民:一些高净值人群为了规避税收、投资等风险,选择移民海外,并取得外国国籍。
3. 政策调整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双国籍现象给予了关注,并在政策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
例如,2015年7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外籍华人、华侨的管理,防止双重国籍问题的发生。
三、中国法律规定双国籍的争议1. 法律适用问题《国籍法》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中国公民已取得外国国籍,如何处理这部分人的法律地位成为一大争议。
一方面,放弃中国国籍意味着失去国家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另一方面,保留中国国籍可能违反外国法律。
2. 国家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在处理双国籍问题时,如何在国家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取得平衡,成为一大难题。
一方面,国家需要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另一方面,个人有权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发展。
3. 税收、社保等问题双国籍现象在税收、社保等方面也存在争议。
中国双重国籍问题分析

中国双重国籍问题分析国籍是指一个人对某一国家的归属关系,即表明一个人同某一个国家之间固定的法律关系。
国籍无论对个人还是国家来说都非常的重要。
对于国家来说,国籍是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的依据,是国家确定一个人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个人也需要依据国籍来确定自己效忠和承担义务的对象以及享受其保护的权利。
而双重国籍,顾名思义,就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就是一个人通过程序取得A国的国籍,又在B国再一次取得该国国籍。
意味着你可以享受2个国家的权利福利等,同时也要受履行2个国家规定的义务。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双重国籍现象在国际上也迅速增长。
我国海外移民要求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制度呼声也越发高涨, 双重国籍问题在国内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我们国家有关双重国籍的一些问题。
双重国籍问题的历史与现状历史上的中国是曾经默认过双重国籍的。
1909年,清朝政府颁布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后,中国一直奉行血统原则:不管出生在哪里,只要是中国人的后裔,就是中国人。
如在东南亚当地出生的中国人的后裔,就自然拥有了双重国籍。
但是自从在1955年印尼万隆会议上,中国和印尼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后,就取消华侨的“双重国籍”身份,让他们必须选择一种国籍。
1980年9月10日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也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同时也硬性规定了,外国国籍与中国国籍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只能取其一。
由此看出1955年之前,中国“默认”双重国籍。
此后,印尼等东南亚国家爆发大规模“排华潮”,怀疑中国向其“输出革命”。
为打消这些国家的疑虑,保护当地华人免遭迫害,也为了打破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外交孤立的局面,争取印尼等国家,开展睦邻外交,中国政府宣布废除双重国籍,并将之写入法律,延续至今。
然而虽然法律上不承认,我国仍存在着大量的双重国籍的现象。
浅析我国承认双重国籍利弊

浅析我国承认双重国籍利弊[摘要]我国现行的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然而随着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日益频繁,双重国籍的冲突问题无论是给一国政府,还是自然人都造成了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不必要的麻烦。
文章从双重国籍产生的原因入手,在讨论新中国的相关国籍立法后,主要针对现今的具体情况,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简单分析放开双重国籍的利与弊。
[关键词]双重国籍;全球化;移民一、国籍及双重国籍概述在国际法上,国籍是区分居住在一国的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标准,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主权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个人与特定国家紧密联系的法律纽带,也就是公民或国民所享有的与某一民族国家主权与文化范畴相对应的身份属性、权利义务和认同。
而在国际法层面上来说,对一个国家而言,国籍是国家区分公民国籍属性的法律依据,国家有权对本国国籍的人主张属人管辖权并有义务对其进行必要的保护。
一国对于侨居在外国的本国国民有权予以保护,并有义务接纳其回国:而对于外国人,则原则上既无权予以保护,也无义务接纳其入境,但有权予以驱逐出境。
国籍是同外国人资格相对立的。
任何个人,如果不是一个国家的国民,对这个国家来说就是一个外国人,不论他是另一国家的国民还是无国籍人。
在当今国际社会,国籍是涉及一个国家根本利益的重要问题,国民是一个国家存在的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其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而国籍法是决定自然人是否是一国国民的标准,且在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等国际法中均确认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按照自己的国家利益来制定本国的国籍法,所以各国都把国籍问题保留在自己的国内立法中,并根据本国的国情、历史文化传统等具体情况,首先从本国的利益出发来制定本国的国籍法。
这样的做法难免在现实生活中会造成国籍的抵触,同时由于国际法没有统一的国籍规则,导致国籍冲突问题频发。
而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家之间的交往,国民之间的流动,对于国籍的界定比以前更重要,国籍的抵触问题也确实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
关于中国实行双重国籍可行性问题的思考

关于中国实行双重国籍可行性问题的思考摘要:国籍表示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
国籍是区分居住在一国的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标准,是确定属人管辖的根据,同时也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
因此,国籍对于国家和个人都有重要意义。
当今社会,双重或多次国籍已经司空见惯。
双重国籍将带来何种利弊?本文简要分析了双重国籍的利弊,从而指出双重国籍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
关键词:双重国籍,可行性一、双重国籍及产生原因在一国境内居住的人。
主要是本国人,但也有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在现在的国际交往中,国际人员交往频繁。
任何一个国家境内都存在外国人。
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唯一标准就是国籍。
国籍是而各国在决定给某人以国籍时,主要取决于一国的历史传统、经济、人口政策和国防的需要,取得或丧失国籍的原则也因国而异。
双重或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这又被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
由于各国国内法在因出生、婚姻、收养或入籍等国籍的取得或丧失上的不同规定所造成的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的出现。
第一,因出生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对国籍的取得采取血统主义,有些国家采取出生地主义。
采取血统主义国家的公民在采用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的儿童,一出生就会具有双重国籍。
这是产生双重国籍的最普遍的现象。
第二,因婚姻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男子和外国女子结婚时,依本国的法律赋予外国女子以本国国籍。
如1952年瑞士国籍法第3条第1款规定:外国女子由于其同瑞士人结婚取得瑞士国籍。
若该女子本国的法律规定其不因婚姻而丧失国籍时,这个女子就具有了双重国籍。
第三,因入籍产生的双重国籍:在当今世界,申请入籍是世界各国都采取的制度。
当一个已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又加入另一国国籍,该国在授予外国人国籍时不要求入籍人退出原有国籍,但其原国籍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放弃国籍或退出本国国籍需经申请和批准时,便会产生双重国籍现象。
全球化背景下双重国籍政策的挑战与机遇

全球化背景下双重国籍政策的挑战与机遇一、全球化背景下双重国籍政策的概述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在这种背景下,双重国籍政策作为一种特殊的国籍管理方式,逐渐受到各国的关注和讨论。
双重国籍政策允许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这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跨国人才流动、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
1.1 双重国籍政策的定义与背景双重国籍,又称双重公民身份,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这种政策在一些国家已经实施多年,而在另一些国家则存在争议。
全球化的推进使得跨国流动变得更加频繁,双重国籍政策也因此受到更多的关注。
双重国籍不仅可以为个人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也可以为国家带来人才和资源。
1.2 双重国籍政策的实施现状目前,全球有超过90个国家允许双重国籍。
这些国家中,有些是出于历史原因,如一些前殖民地国家;有些则是为了吸引海外人才和。
双重国籍政策的实施,使得跨国人才流动变得更加容易,也为一些国家带来了经济发展的机会。
然而,这种政策也引发了一些国家对和社会稳定的担忧。
二、双重国籍政策的挑战尽管双重国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球化进程,但它也带来了一些挑战,这些挑战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共同面对和解决。
2.1 的挑战双重国籍政策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
例如,某些国家担心双重国籍者可能会受到另一个国家的影响,从而对本国的构成威胁。
此外,双重国籍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利用其双重身份进行非法活动,如洗钱、走私等,这也对构成了挑战。
2.2 社会稳定的挑战双重国籍政策可能会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
一方面,双重国籍者可能会在社会中形成特殊的利益集团,这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另一方面,双重国籍政策可能会引发一些国家的民族主义情绪,导致社会不稳定。
因此,如何在保障双重国籍者权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是一个需要各国政府认真考虑的问题。
2.3 法律和政策的挑战双重国籍政策的实施需要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支持。
现阶段我国双重国籍问题探析

现阶段我国双重国籍问题探析[摘要]文章结合我国对双重国籍的历史发展和各国的立法规定,通过对我国现阶段实行双重国籍的利弊分析,认为现阶段我国不宜实行双重国籍,建议通过完善“绿卡”制度和发放“海外公民证”或“海外华裔卡”等措施来满足海内外华人的需求,弥补单一国籍的不足和缺陷。
[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法;明示承认;默示承认在全球化环境下,各国通婚、出国留学、探亲、就业、移民海外人数激增,国际之间人员往来和流动日益频繁,双重国籍问题成为了一个各国都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对于双重国籍,我国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承认”、“默认”到“不承认”的态度演变。
今年,海内外呼吁中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呼声再起,国内国际法学界对我国是否应该实行双重国籍也掀起了新一轮的论战。
“双重国籍” 关系到公民自身的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及其义务的实现以及国家的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
一、双重国籍的概念、产生原因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双重国籍属于国籍冲突的一种,它是指一个人同时取得两个国家的国籍。
双重国籍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出生。
根据《国籍法》第4、5、6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原则处理出生国籍问题,即混合制原则,我国有一部分人可能出生就产生双重国籍问题;2.跨国婚姻。
通常,一国男子与外国女子结婚时如果男子国家规定获得该国国籍不以放弃其原始国籍为条件,女子就具有双重国籍。
我国《国籍法》没有针对跨国婚姻带来的双重国籍问题另外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三、归化,即申请入籍。
目前,大多数国家陆续放宽了在内国居住的侨民申请入籍的条件。
①我国《国籍法》第10条规定了外国人申请加入我国国籍的情形。
第四、收养和继承。
收养在国际上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一种法律现象,如果被收养人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公民不因被收养而丧失国籍时,该被收养人就具有了双重国籍。
在跨国遗产继承情况下,部分国家法律也规定可以通过财产继承获得被继承人国家的国籍。
中国双重国籍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走出国门,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中国公民可能会选择加入其他国家国籍,从而拥有双重国籍。
然而,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不得同时拥有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
本文将探讨中国双重国籍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中国双重国籍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取得外国国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护照、签证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中国双重国籍的法律后果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不得同时拥有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
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如下:(1)强制注销外国国籍:对于已经拥有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我国政府可以依法强制其注销外国国籍,恢复中国国籍。
(2)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隐瞒、伪造、变造身份,骗取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依法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取得外国国籍。
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如下:(1)取消出境资格:对于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我国政府可以取消其出境资格,限制其出境。
(2)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隐瞒、伪造、变造身份,骗取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依法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护照、签证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浅议双重国籍在中国的适用性

浅议双重国籍在中国的适用性作者:龚棠陈哲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自然人分为有国籍人和无国籍人。
暂且不论无国籍人,每个人都至少有一个国籍。
公民是否具有某国国籍是依据该国国籍法来判定的,而各个国家的国籍原则是存在差异的,有的国家允许其公民拥有多个国籍,有的国家则不允许,这就产生了国籍上的冲突。
而目前中国对双重国籍持什么态度,双重国籍在中国的适用是什么情况等等这一系列问题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关键词:双重国籍;利弊;适用性中图分类号:D99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33-01作者简介:龚棠(1991-),女,汉族,湖南衡阳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陈哲(1992-),男,汉族,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一、双重国籍的含义自然人具有某国国籍就是该国的公民,既负有遵守该国律法的义务,也享有获得该国的外交保护的权利。
双重国籍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拥有两个国籍,既是A国的公民又是B国的公民。
二、双重国籍在中国的发展我国历史上曾承认过双重国籍。
1909年清政府颁布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后,中国一直采取血统主义原则,不论出生地,只要是中国人的后裔,就具有中国国籍。
如在美国当地出生的中国人的后裔,就自然拥有美国和中国的国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便不再承认双重国籍。
1955年中国和印尼签订《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条约规定取消华侨的双重国籍身份,这就表明了我国不再承认双重国籍。
1980年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1]三、双重国籍在中国适用的利弊分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在人才、贸易、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日渐频繁。
双重国籍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
(一)双重国籍的利之分析第一,有利于海外华人为中国带来先进的技术、资金和管理方面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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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
在承认双重国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的情形下,越来越多的国人、海外华人华侨要求中国承认双重国籍。
那么中国在此形势下,是否该承认双重国籍?本文将从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历史状况、现实条件两个方面着眼,分析双重国籍的利与弊,对中国承认双重国籍进行再思考。
【关键词】中国;双重国籍;利弊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修改本国的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
目前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93个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其中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在本国经济飞速发展,海外华人华侨不断增多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人,以及海外华人华侨要求中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
在此背景下,中国是否应该顺应国际趋势,承认双重国籍,本文将从两个方面着眼,比较分析我国实行双重国籍的利与弊。
一、中国目前的现状——不承认双重国籍
1980年9月1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将我国国籍的取得分为两种,一种是出生取得,即以出生地定国籍,只要出生在中国,无论其父母的国籍,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另一种是加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际:一是中国人的近亲属;二是定居在中国的;三是有其它正当理由”。
并且《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同时第十三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由此可见,在当前国际情形下,我国的国籍政策是只承认一个国籍。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通过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二、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再思考
(一)历史上的双重国籍
20世纪50年代以前,中国对双重国籍采取“默认”的态度。
在民国时期,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和无国籍,并且中国和日本等许多国家都订了自由来往条约,同时,在解放初期的一段时间,出入境也是宽松的。
20世纪50年代,世界成为两大阵营,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
印尼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怀疑中国向其“输出革命”,担心当地华人进行“革命输出”颠覆当地政权,实行排挤和迫害华人政策,为了打消这些国家的疑虑,保护当地华人免遭迫害,中国政府和印尼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的条约》,废除双重国籍,明确了一人一籍的原则,并将之写入法律。
由此奠定了中国实行一人一籍的国籍政策,如今半个世纪过去了,中国是否仍应实行一人一籍的国籍政策,遭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质疑。
(二)目前要求承认双重国籍的分析
如今,世界两极格局已经结束,中国实行的一人一籍的国籍政策是否顺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遭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质疑。
尤其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移居海外的华人华侨越来越多。
中国新闻社《2008年世界华商发展报告》估计改革开放后移居海外的华人华侨约600万,目前中国每年有超过20万人出国留学,在海外留学人员超过100万。
至2009年,中国总共送出留学人员约162万,已经回国的约49.7万。
在数字对比下,我们明显的发展,我国的高精尖人才在逐渐流失,为了锁住人才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双重国籍再次被国人热议。
1、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利
从个人层面来说,双重国籍政策有利于海外的华人华侨回国的成本,简化程序,节省时间与精力,进行回国投资、教育等,从而达到吸引海外资金、人才、技术的目的,有效地防止人才的流失。
同时,目前国际社会上存在在一定程度的排华事件,倘若能够实行双重国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我们的海外华人华侨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不再处于被动的局面。
从国家层面上来说,首先双重国籍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使广大的华人华侨们能够充分的感受到祖国的呵护,在受到排华事件时,可以有效的需求母国的援助;其次,双重国籍有利于海外的华人华侨能够将国外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带到国内,充分带动国内经济的发展;于此同时,还可以加强中西方文化得交流,引进国外优秀的文化教育、医疗等,实现我国技术层面的跨越。
2、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弊
目前全世界共有200多个国家,在这200多个国家之中,有90多个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可见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仍是不承认双重国籍,从历史潮流来看,
我国也不应该盲目的顺应一些呼唤,承认双重国籍。
首先,分析那些要求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人员分布来看,这些要求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仅为一些位于欧美国家的华人华侨,而这些要求欧美华人华侨仅占世界华人总数17.75%,为了这不到20%的华人华侨,试想,我们要放弃处在东南亚的远远超过世界华人总数80%以上的广大同胞们与不顾么?印尼的排华事件,使处于印尼的华人华侨们饱受排挤与迫害,因此他们并不要求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因为在只有一个国籍身份下,他们可以寻求国籍国的保护,不会发生相互管辖冲突甚至是不管的情况。
其次,这些处在欧美国家的华人华侨之所以要求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究其原因,莫过于近年来,中国迅速发展,其经济实力、政治地位,以及综合国力都大大的提高,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相比较之下,欧美发达国家由于国际大环境的趋势,使欧美国家的发展每况愈下。
这些处于欧美国家的华人华侨,在看到母国正处于欣欣向荣的状况下,想回
国进行投资发展,另一方面又不想放弃国外的良好待遇,但是由于我国的一人一籍的制度,使他们无法在两者之间进行抉择。
因此这些处于欧美国家的华人华侨们,纷纷要求我国承认双重国籍,使之一方面能够享受欧美国家的优渥的社会福利,另一方面又能有良好的投资发展前景。
但是我们从我国的政策来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那些在海外的华人华侨投资给予了很大的优惠政策,我国规定,对于海外华人投资按外伤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主要体现在税费的减免上,如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收取场地使用费;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值70%以上的,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借贷资金时,优先贷放等等。
由此可见我国政府一直保护海外华人华侨的合法利益。
那么倘若中国承认了双重国籍,那么其享有这些优惠政策的特殊主体身份就丧失了,将不再享有这些优惠政策。
同时,目前要求承认双重国籍的仅为一些海外华人华侨,亦或是一些高精尖人才亦或是一些富人,倘若顺应了他们的要求承认了双重国籍,这势必会加大国人的不平等感。
,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自2000年中国的贫富差距基尼系数开始越过0.4的警戒线,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2004年超过了0.465。
中国社科院一份报告称,2006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496。
2010年,新华社两位研究员更判断我国的基尼系数实际上已超过了0.5。
与此同时,据世界银行的测算,欧洲与日本的基尼系数也不过在0.24-0.36之间。
如此巨大的数据差充分显示出,中国贫富差距已经拉大,社会上依然存在仇富现象,如果再让社会精英拥有双重国籍,那么中国目前更多的处于社会底层的人的存在感又在哪里呢?
再者,承认双重国籍,将会给官员外逃、不法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提供某种便利。
我国曾前后两次向加拿大对厦门远华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进行引渡申请,终于在2011年成功将其引渡回国,历时长达12年。
在一人一籍的前提下,尚有如此情况,可想而知,倘若中国承认了双重国籍,那么倘若另一国籍国以其为本国国民进行保护的话,那么这必将会给不法分子逃脱法律制裁提供了一条便利之道。
那么届时,中国将有多少“裸官”,多少不法分子逃脱制裁,这都将难以回答。
三、结语
一部法律的创设,亦或是修改都是基于社会形势的变化,利弊的分析。
虽然当前国际社会变化,中国国际实力大大增强,但是在创设或修改法律时,必需要基于我国的国情。
不可否认,随着经济一体化和国际社会的发展,双重国籍必然是国际趋势,但是在当前形势下,中国必须要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结合中国的历史背景,以及当前的国情,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综合利弊分析之下,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永久居住制度即中国绿卡,简化绿卡取得的程序,为取得外籍的留学归国人才提供便利,并且给与海外华人华侨回国投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海外华人华侨将所学报效母国。
【作者简介】
葛志群,单位为北京林业大学。
【注释】
[1]中国新闻社《2008年世界华商发展报告》
[2]桂莹、曹静、程亚萍,《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利弊分析及制度设想》[J].群文天地,2011年第5 期
[3]程希,《1954 年前后中国解决与印尼“双重国籍”问题的外交形势》[J].南洋问题研究,2004年第3期
[4]郭浩芬,《对承认双重国籍的思考》[J].理论观察,2006年第1期
[5]李小莹,《对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思考》[J].中国青年,2010年第5期
[6]王子昌,《海外华人与国籍法--国籍法的社会学分析》[J].现代法学,200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