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调解三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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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社法委矛盾纠纷化解制度

市政协社法委矛盾纠纷化解制度

市政协社法委矛盾纠纷化解制度一、引言为了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协社法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矛盾纠纷化解制度。

本制度旨在通过调解、协商、仲裁等方式,依法、公正、及时地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二、矛盾纠纷化解原则1. 依法调解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调解。

2. 自愿调解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

3.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权等合法权益,保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4. 及时调解原则:对矛盾纠纷进行及时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减轻当事人诉累。

三、矛盾纠纷化解方式1. 调解:由调解员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调解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

2. 协商: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表达真实意愿,寻求共同利益。

3. 仲裁:对于无法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的矛盾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仲裁,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矛盾纠纷化解程序1. 申请:当事人可以向市政协社法委提出申请,填写矛盾纠纷化解申请表,说明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

2. 受理:市政协社法委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3. 调查:市政协社法委应组织调解员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诉求。

4. 调解或协商: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调解或协商方式进行解决。

如双方达成协议,应制作调解或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5. 仲裁:如无法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市政协社法委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自行决定启动仲裁程序。

仲裁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仲裁,并制作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履行裁决内容。

矛盾纠纷工作法

矛盾纠纷工作法

矛盾纠纷工作法矛盾纠纷是人际关系中经常出现的情况,而解决矛盾纠纷则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工作。

在现代社会中,矛盾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如何高效处理各种矛盾纠纷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矛盾纠纷的概念、矛盾纠纷工作法的意义和原则以及具体的工作方法进行分析讨论,旨在为处理各种矛盾纠纷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

一、矛盾纠纷的概念矛盾纠纷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在不同的需求、利益、观念等因素的作用下,产生的相互对立和冲突的现象。

矛盾纠纷在人际关系、家庭关系、组织关系和社会关系中随处可见,可以是由于利益冲突、观念不同、文化差异等各种原因而产生。

如果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就可能会导致个人关系紧张、组织冲突和社会动荡,从而对整个社会稳定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二、矛盾纠纷工作法的意义和原则1. 意义矛盾纠纷工作法是为了有效地处理各种矛盾纠纷而总结出的一套工作方法和手段。

它的意义在于,通过科学的方法和理论指导,有效地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正当权益,推动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2. 原则矛盾纠纷工作法的原则主要包括客观公正、以人为本、解决根本、和谐共赢等。

客观公正是指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必须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公平正义。

以人为本是指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必须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解决根本是指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必须理顺关键矛盾,着重解决根本矛盾,善于化解次要矛盾,切实改善矛盾纠纷双方的关系。

和谐共赢是指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必须寻求和谐共赢的解决方案,促进双方受益,实现多方共赢,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的利益。

三、矛盾纠纷工作法的具体方法1. 舆论引导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舆论引导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法。

通过舆论引导,可以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看待矛盾纠纷,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平台,主动发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舆论引导,使争端双方更多地意识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从而加速矛盾纠纷的解决。

农村矛盾纠纷调解案件农村矛盾纠纷调解100法(连载)

农村矛盾纠纷调解案件农村矛盾纠纷调解100法(连载)

农村矛盾纠纷调解案件农村矛盾纠纷调解100法(连载)第42法认真倾听法:“老苦瓜”绽开笑颜案例:2006年2月10日,山西省绛县横水镇居太村村民张某,因和人打斗被绛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徒刑缓期五年执行。

绛县实行社区矫正后,张某本想可以舒口气了,却不料一向身体还算结实的老伴突然瘫痪,常年卧床不起,光看病的药费债务就上了5位数。

张某被困境压弯了腰,凄凉和忧愁挂在脸上,活像一个遭霜打了的老苦瓜。

镇政府社区矫正办公室通知开会,他没有通讯工具,联系不上;让人捎信,他也不到。

村干部很恼火,计划让司法部门对其采取强制管制措施。

张某闻讯后,立即找到镇司法所,请求化解与村干部的矛盾。

司法所长将村干部与张某叫到一起,认真倾听张某诉说。

原来张某瘫痪在床的老伴以前是儿子服侍,儿子将母亲交给他照料,自己外出打工挣钱还债。

这样,他不得不时刻陪伴在老伴身边,脱不开身。

村干部的火气不禁自消。

司法所长了解到这一实情后,当即决定,因人而异,区别对待,灵活矫正。

于是,每月3次登门,指导他阅读法律书籍,给他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从而使他端正矫正态度,增强对所犯罪行的认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则。

同时,针对张菜家中贫困、符合国家扶助条件的情况,多次与民政部门协调,帮他老伴办理了低保手续。

另外,到他家时,经常带些奶粉、香蕉、蛋糕等礼物,表达看望病人的心意。

从此,张某的“老苦瓜”脸终于由阴转晴,露出了笑容,更加主动配合社区矫正。

张某还送给司法所干警一面锦旗,感谢他们的耐心帮助、教育和矫正。

调解艺术分析:此案采用的是认真倾听法。

当事人遇到矛盾时一般情绪对立。

易使用过激言词。

由于调解员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自控能力,始终饱含爱心、诚心、真心,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与当事人沟通,让当事人感到自己处于公平、公开、公正的氛围,消除了思想上的顾虑和不良情绪,使紧张、敏感的情绪在交流中得到放松,找回失衡的心理状态,主动配合调解员做好调解工作。

在此基础上,调解人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使纠纷迎刃而解。

化解矛盾纠纷十法

化解矛盾纠纷十法

苦口婆心法。

处理纠纷时,调解人员与矛盾双方当事人不厌其烦的“磨嘴皮”,发挥语言技巧,以求得成功化解。

政策引导法。

充分利用各种政策,引导矛盾双方知晓什么是符合政策的,可以支持,哪些是违背政策的,必须制止,此举在调解该县农村边界纠纷、荒山权属纠纷、共有共用纠纷等矛盾纠纷方面较为有效。

以案说理法。

将矛盾双方身边已经解决了的类似纠纷在调解之中公布,让双方有一个参照标准。

换位思考法。

引导矛盾双方互相换位思考,互相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假想如果我是受害者我该怎么办?如果我是对方又该怎么办?使双方的意见回归统一,达成矛盾的化解。

成本核算法。

向矛盾纠纷双方核算解决纠纷的成本,明确告知通过法院解决将产生诉讼费、聘请律师将产生代理费,如调解不成,责任一方当事人将可能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等,让矛盾双方进行核算,使其主动选择调解方式解决。

跟踪回访、定期巩固法。

针对一些经过调解但反复性加大的矛盾纠纷,适时组织村居两委走进矛盾双方之间,以关心其家庭生活、子女就学等,让其理解组织的关心,建立同组织之间的一种信任感,使其知道组织是在真正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使已经调解成功的效果适时得到巩固。

道德引导和谴责施压法。

对一些看上去“合理、合情”但是却“不合法”的纠纷,通过向其讲解道德伦理以及民间风俗等等,寻求纠纷的解决。

以诚相待,耐心听辩法。

在调解工作中,主持调解的人员必须认真听取矛盾双方的辩解,哪怕是无理辩解也要耐心听取,使双方当事人感觉到公安机关的尊重,赢得双方的支持。

“三个及时”,赢得主动法。

在纠纷受理和接处警的过程中,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处警、及时调查取证”,在矛盾双方心中事先赢得主动,使双方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感到满意,为随后的调解工作打好基础。

“四宜四不宜”法。

坚决做到所有纠纷“宜解不宜结、宜和不宜激、宜缓不宜急、宜宽不宜严”的原则,此法要求在治安调解工作中要注意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技巧,切忌简单粗暴、“引火上身”、激化矛盾。

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

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

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八号)《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7日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2020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预防第三章排查预警第四章调处化解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当注重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救济救助等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应当开展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建设,依法履行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的职责,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协调工作平台,为多元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提供联动保障。

第四条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二)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的意愿;(三)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四)便民利民,公平公正;(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六)协调联动,综合施策。

派出所化解矛盾纠纷十方法

派出所化解矛盾纠纷十方法

派出所化解矛盾纠纷十方法派出所化解矛盾纠纷十方法派出所化解矛盾纠纷十方法公安派出所辖区治安环境一般都较为复杂,各种家庭、邻里、集体、婚恋、社会等矛盾大量出现,有的矛盾因未能及时化解,演变成群殴、伤害,导致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威胁。

针对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入手,结合公安机关“三基”建设,实行警务前移,本着小纠纷不出社区警务室,大纠纷不派出所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调解纠纷主力军作用。

笔者结合多年基层工作经验,总结出十种化解矛盾、调解纠纷的方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是“快刀法”。

针对许多纠纷起因简单、发生突然、情节后果轻微的,民警快速分清责任,指出各自的错误或相互赔礼道歉或过错人的一方向对方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在案发现场当场调解处理。

二是“法制教育法”。

有的纠纷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不知其行为已经违法,在调解过程中适时进行法律宣传教育,让当事人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三是“当场训戒法”。

对一般性、无后果的邻里纠纷以说服教育、劝解为主,对过错方当场训戒,达到知错就改的目的。

四是“热压法”。

有些纠纷起因情节虽然比较复杂,但是非责任比较明确,而且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矛盾激化,这时就要趁热调解,并尽量达成书面协议。

五是“冷却法”。

对起因复杂,情节曲折,责任不够明确或一方是强势一方是弱势却双方对立情绪大的采取冷处理的方法,先将事态控制住,经过一段时间的“冷处理”后再进行调解。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个人与集体、单位等群体性矛盾纠纷。

六是“说服开导法”。

因经济、劳动等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往往因情绪失控,不顾法律胡干蛮干,对此类纠纷采取说服教育、亲情诱导来唤起当事人良知,避免其发生过激行为。

七是“沟通理解法”。

针对因家庭、婚姻等矛盾引发的纠纷,主要采取“讲情化理”站在中立的角度进行沟通、融合,从中进行善意劝说,使当事双方互相理解,达到和睦、和谐。

八是“宽严相济法”。

有些矛盾比较尖锐,已经引发为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而且还有可能导致更大的事端,对此,可采取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办法,以防事态扩大。

农村矛盾纠纷调解100法(连载)

农村矛盾纠纷调解100法(连载)

国华产生纠纷后 , 因邻 居原国华不签字 , 导致他 的 《 宅基地使用证》一直没法 办 理 。郭军和张海存劝说原 国华要为侄子 提供方便 , 原国华应允。 最 后达成如 下协
修整北房后坡 , 需要在原海江 院内施 工 ,
被原海江阻拦 ,原因是原海江 以前建房
生都有主客 观原 因。调解人 员着手调 解 这起纠纷时 ,没有被 当事人一方 阻拦修 房的表 象蒙蔽 ,没有先入 为主 、主观臆 断, 而是从 分析原 因入手 , 找到纠纷 的症
路时 ,被本县磨头村村民李军亮开 汽车 撞倒 。 李军亮一边报警 , 一边找车将 伤者
送往医 院。 可这时 , 孙某的家人 和朋友 闻
所制半成 品 砖 因保管不善遭雨淋受损 , 损 失应扣除 , 因此 , 拒付工资和路费。 一方要
钱, 一方不给 , 争持不下。 古绛镇司法所所
保障 , 四者有机 结合 , 使 矛盾迎刃而解。
瘸腿 翁终 获赔 偿
案例 : 2 0 1 1 年 8月 1日下 午 ,绛县

2 0 一
过 栾 人 说
史村 7 6岁的孙某骑 自行车行 至本村油
认为 , 一是协议规 定必须干到年底才能结 算报酬和路费 , 现在未 到年底 ; 二是工人
理得 以平衡。 以理服人是基础 : 以情感人 为纽带 , 以实导人为 关键 , 以应得权 益作
原海江居北 。 因年久失修 , 原 国华北房后 坡瓦时有脱 落 。2 0 1 1 年 6月 , 原 国华欲
军和张海存趁热打铁 ,将叔侄俩 叫到村
委会 , 进行 调处 。原 海江提到 , 以前 与原
牌” 。由于当事人存在 亲情血缘 关 系, 调 解人员从 细节入 手 ,设法激发 当事人对

单位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

单位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

单位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单位内部稳定,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自愿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化解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三条单位应当设立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负责本单位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调处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能力的人员,保证调处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确保调处工作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单位应当为调处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保障调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预防措施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员工行为,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

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六条单位应当关注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员工的思想问题。

单位可以设立心理咨询室,为员工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员工解决心理问题。

第七条单位应当加强劳动保护,保障员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规定。

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劳动保护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资、工时、休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单位不得拖欠员工工资,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调解程序第九条发生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调处机构申请调解。

调处机构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调处机构应当在受理调解申请后,及时组织调解人员对矛盾纠纷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事实、理由。

第十一条调解人员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调解方案,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对调解方案同意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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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三十法调解纠纷就是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是公安机关服务群众、做好群众工作的基本手段。

调解纠纷看似如“马走日,象飞田”那么简单,貌似只动动嘴皮子就能达到息事宁人。

笔者结合实际,就社区、驻村民警治安纠纷调解工作方法作以介绍:1、隔离法。

就是将纠纷双方先行隔开的一种方法。

也叫定纷止争法。

即不在纠纷双方处于气头上的时候去做劝解工作,而是先把问题“挂起来”,使双方减少接触或暂时脱离,借以缓和矛盾,待双方偃旗息鼓、鸣金收兵之后,抓住“前事无仇、后事无冤”,“忍得一时之气、省得百日之忧”这个心理。

再去做工作。

奥卡姆剃刀定律:把事情变复杂很简单,把事情变简单很复杂。

不要把事情人为地复杂化,这样才能把事情处理好。

2、冷处法。

就是待纠纷双方冷静后调处的一种方法。

也叫息事宁人法。

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双方往往都处于不理智状态,情绪冲动,认知狭窄,调解信息不易输入。

因此,在调解工作中,抓住“万事和为贵、家和万事兴”,“打人三日忧、骂人三日羞”,“得放手时须放手、得饶人时且饶人”这个心态。

首先要设法使对方冲动的冷却情绪,恢复理智。

然后一层层下剥、一层层理顺。

向“沙堆效应”那样从沙堆底部取沙子,使沙堆变矮变小。

采取冷处理只是权宜之计,“冷”的时间不宜太长,后续工作必须及时跟进。

3、热处法。

就是现场处理当场解决的一种方法,也叫快刀斩乱麻,速战速决法。

多数纠纷起因简单,发生突然,情节后果一般都不严重,应问清事实、分清责任,直接指出当事人双方各自过错,让有过错或过错大的一方向对方赔礼道歉或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纠纷即能解决,有的在现场就能化解。

就是抓住“打了盆说盆、打了罐说罐”,“夜长梦多、日长事多”这个时机。

按照“破船理论”的原理,不及时处理就会酿成大祸。

4、感化法。

就是通过民警的辛勤工作来感化当事人和解的一种方法。

在调解工作中,民警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辛勤工作、无私奉献等等,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消除当事人的激动情绪,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情感的相互沟通,采取“亲帮亲、邻帮邻”的方法,利用“饶人是福、欺人是祸”,“山不转路转、水不转人转”的道理,使当事人从情感上受到启迪,从心灵上得到感化,互相体谅,自觉退让。

从而使当事人矛盾得到化解,纠纷得到解决。

5、借力法。

就是利用外力帮助调处的一种方法。

也是借船出海法。

很多纠纷发生后,不少人喜欢通过各种关系(俗称外力),找民警说情,就是通常说的“搭白”纠纷。

我们就要借助外力、顺水推舟,通过这些“搭白”的关系来讲清事实真相,说清是非曲直,分清责任大小。

运用“一个巴掌打不响”的道理。

然后由关系人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和说教,起到四辆拨千斤的作用,从而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如“蝴蝶效应”所说:一只南美洲蝴蝶,扇动几下翅膀,引起一场龙卷风。

6、权威法。

就是利用权威人士参与调解的一种方法。

古人说:“人微言轻,人贵言重”。

因此,为了做好调解工作,民警一方面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以提高自身的权威性。

同时,还应邀请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者或者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参加调解工作,利用这些“权威人士”的影响力,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规劝、批评,运用“打不断的亲、骂不完的邻”,“宠你捧你是害你、打你骂你是爱你”,“打是疼、骂是爱”这个说法,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7、质证法。

就是通常所说的当事双方进行“对质”的一种方法。

俗话说:“话不说不清,理不说不明,灯不拨不亮”,通常纠纷当事人在互相对质时,能从不同的角度将事情反映清楚,分清责任大小。

让调解参与者听清实事真相,分清是非曲直。

采取“当面锣、对面鼓”的办法。

即使有人“耍赖”,也无法赖。

质证中关键一个是人证,就是证人,如在场人和见证人等;一个是物证,就是鉴定,特别是伤情和票据等。

8、寻根法。

就是在当事人双方中追根求源的一种方法。

一般当事人的背后,都有一个“主心骨”或者“幕后人”,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往往受这些当事人的“主心骨”和“幕后人”所左右。

因此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利用“解铃还得系铃人”的道理,尽可能找准当事人的“主心骨”和“幕后人”。

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通过他(她)做当事人的工作,使调解工作取得成功。

调解过程中不能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否则就会“按下葫芦浮起瓢”。

9、换位法。

就是让当事人互相换位思考的一种方法。

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引导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民警之间进行换位思考,使双方互相体谅对方的难处、有效缓解当事人的激动情绪,使双方客观地提出标准或要求。

首先搭建平台,让大家说个明白,民警再适时做分析,让双方换位思考,推己及人,给双方一个问号:假如你是另一方,你该怎么办?假如你是民警,又会怎么处理?充分利用“让礼一寸、得礼一尺”,“你让我一尺、我敬你一丈”,“让人三分不吃亏、让人一步自己高”的传统,提高调解成功率。

10、暗示法。

就是调解过程中“私下提示、暗中提醒”的一种方法。

暗示是在当事人双方已无对抗的条件下,通过含蓄、间接的方法,不直陈本意,而是闪烁其辞,拐弯抹角,用与本意相关或相类似的话加以烘托暗示,运用“打鼓不打面、旁敲来侧击”和“病从口入、祸从口出”的原理。

让对方领悟到“言外之意”、“弦外之音”,明白“总是我的事、总该我来做”,“后做不如先做、先做不如现做”的道理,对他(她)施加影响,出击不意,攻击不备,使当事人自知理亏,自明其错,从而达到和解的目的。

11、面子法。

就是调处时“给脸面、下台阶”的一种方法。

许多纠纷,都是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很难说清谁是谁非,所以常常争执不下。

往往是当事人觉得对方“话没说对”或“态度不好”,如果自己让步,就会失去“面子”。

这个时候,民警就要充分利用作为中间人的有利条件,注意给纠纷双方“砌台阶”。

利用“好人好报、善人善报”,“高抬贵手、高风亮节”,“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层皮”等美德,给足“面子”,使他(她)们借以“下台”,最终握手言和。

12、求同法。

就是调解时求大同存小异进行调处的一种方法。

大到国事的处理,小到家事的解决,求大同存小异都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抓住了共同点,就抓住了关键点,找到了解决点。

调解纠纷时,民警必须想方设法寻找双方共性,向“同”上靠拢,在“同”上做文章,用共同点来化解对立点。

兄弟纠纷中父母(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夫妻纠纷中儿女(打是亲来骂是爱、儿女全靠父母带,床头打架、床尾讲和)、职工纠纷中领导(早上不见晚上见、抬头不见低头见)、老乡纠纷中乡音(大水冲了龙表庙、一家人不认一家人,亲不亲故乡人)等等都是共同的。

在纠纷的调解过程中,不要过多涉及“异”,而是要巧用“同”,作为双方情结,最终化解纠纷。

13、承诺法。

就是当事人“发个誓、赌个咒、作个保”的一种方法。

有些民间纠纷,因在没有第三人的情况下发生,现实不清,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错误拒不承认,但又很难调查、取证,受害方有时只要求对方“发个誓、赌个咒、作个保”,做个承诺就算了。

俗话说“算我今天倒霉,算我今天背时”,“出门遇到雷、倒霉,烧香遇到鬼、背时”,“馋嘴进药店、自已找苦吃”。

为了平息矛盾、避免矛盾激化,最好尊重受害人的意见,让另一方做出承诺,从而避免问题处理陷入死胡同。

14、案例法。

就是利用正反两方面案例进行调解的一种方法。

在调解过程中,针对矛盾纠纷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以案释法、以案析理的方式,向当事人讲解因类似矛盾纠纷激化而引发的案件。

对那些“吃软不吃硬”,非争“一口气”。

的人,用事实说话,用教训警人,唤醒恐惧,震慑心理,使其对号入座,接受调解。

“不值得定律”最直观的表述是:“选择你所想的,想你所选择的”。

避免空洞的说教,使当事人充分认识矛盾纠纷背后存在的隐患,从而主动配合民警开展调解工作。

15、抽薪法。

就是通过“釜底抽薪”来进行调解的一种方法。

釜底抽薪本意是把锅底的柴火拿掉,使水不能烧开。

在调解中,通过“抽薪”,可以使当事人打消不切实际的念头,从而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调解工作中常常碰到一方当事人漫天要价,借机诈油,民警多次劝说都未果,苦口婆心又不听,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由于当事人固执,把事情变成“烫手山芋”,往往使得民警束手无策。

这时民警可根据案情,掌握当事人双方的“底牌、底线、底价”等,适时采取釜底抽薪法,提出几种调解方案,由此来将纠纷处理完毕。

16、分级法。

就是采取“分级别、分层次”进行调处的一种方法。

采取接警民警首问调、专职民警具体调、联勤民警协同调、成立专班合力调、领导督导重点调等措施,严格落实当班制、专班制、分工制、包干制、督办制等制度,一级级调,一次次调,大家参与、综合会诊。

事实证明,那些疑难杂证缠访纠纷通过分级调解一方面可以让当事人消除疑虑(疑东疑西、疑内疑外),另一方面可以让当事人明辨是非(话越说越清、理越理越明),同时也可以让事实更加清楚(事实胜于雄辩),最终停访息诉。

17、教育法。

就是利用法律法规进行说教的一种方法。

有的纠纷当事人自以为是、一意孤行,法制观念淡漠,法律知识欠缺,有了违法行为不知认错。

在调解时,可邀请基层干部、党员和群众代表等参加,由双方各自叙述事情经过和各自理由。

众人的眼睛是雪亮的,谁是谁非,是非曲直当会一清二楚,让无理一方在众人面前自觉理亏而收敛。

民警要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其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

要刀子嘴、豆腐心,利用“一辈官司,十辈仇,辈辈世世把冤留”、“情是攒的,仇是赶的”、“打架成本=拘留+罚款+医药费+心情郁闷”等进行警示,使用“护花原理”从内在的心灵育人,使其诚恳道歉,自愿接受调解,主动改正过错。

18、突破法。

就是“抓重点、促一般”进行调处的一种方法。

有些群体性纠纷,参与者大都依仗人多势众,存在“得势即得理”,“法不治众”的心理。

有些人急于表现,往往情绪失控,不怕法律“红灯”,大则弄得家破人亡,小则金钱受损。

民警在法制宣传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先注意观察掌握重点人员,然后在伺机采取强制措施,就是抓住“打蛇要打头、杀鸡要割喉”的道理。

最后采用法律威慑、道德教育、亲情诱导等方法,使其能够转变思想,协助警方开展工作,确保纠纷调处顺利进行。

“木桶理论”给我们的启示就是抓住了“短板”就抓住了关键,19、求谅法。

就是在调解过程中诚恳道歉请求谅解的一种方法。

有的治安纠纷事情不大,但一方提出让对方暂时无法实现或难以接受的要求,致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民警可以先敦促过错方诚恳道歉,请求谅解,然后从中斡旋,表示过错方和民警化解矛盾的诚意,努力让对方放弃不切实际的要求,使问题得以妥善处理。

充分运用“二十四拜都拜了,还差这么一哆嗦”、“千好万好不如别人说好,千错万错不如自己认错”,“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负荆请罪将相和”, “一笑消百愁”等传统典范,诚恳道歉求得谅解。

20、稳控法。

就是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防止激化的一种方法。

对后果严重、矛盾尖锐,已经引发治安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化的治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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