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7月13日,省政府第49号令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效防治危险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鉴别方法鉴别认定的各种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易反应性等有害特性之一的,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固体废物。
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城内产生、弃置、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进目、出口危险废物的活动。
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由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省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以及有条件的市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部门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经调整,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如下:一、减少申报材料,实施统一受理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报材料由原来的12项减少为5项,需提供审批材料如下:(一)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入(转出)申请单位在江苏环保网上进行申报;(二)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附件1、2);(三)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实施方案(附件3);(四)固体(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五)固体(危险)废物移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六)接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属地职责固体(危险)废物跨省移出程序:本省产废单位在网上申报,并准备5项材料向管辖地环保部门申请。
管辖地环保部门对跨省转移实施方案进行备案、在网站进行公示,审核固体(危险)跨省转移申请表,材料中的第四至第六项由属地环保部门存档备查,并在受理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出具是否同意转出的意见,并上报。
省厅根据管辖地环保部门的申请表,向外省省级环保部门发函。
待外省回函后,省厅作出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决定。
固体(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程序:外省产废单位在网上申报,外省省级环保部门提供征询意见函及5项申报材料寄我厅;省厅经形式审查后,将申请材料及外省函的复印件交管辖地环保部门审核。
管辖地环保部门对跨省转移实施方案进行备案、在环保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审核固体(危险)跨省转移申请表,在收到材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出具是否同意转出的意见(接收单位有总量指标考核要求的,应审核接收单位污染物排放是否满足总量指标),并上报。
省厅根据管辖地环保部门意见,决定是否同意跨省移入申请,并函复移出地外省。
三、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固体(危险)废物跨省移出(移入)如实进行网上申报和填报申请表、实施方案等信息,提供风险控制的合理措施,确保安全转移。
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

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确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一、管理范围本市范围内,需进行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活动。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1.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的单位,向危险废物接受地环保部门申领〈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
并经其签署意见后,送移出地环保部门签署意见,最后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审批后生效。
(1)在市(县)、区级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审批。
(2)在苏州市内跨市(县)、区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环保部门审查后,报苏州市环保局审批。
(3)省内跨省辖市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各级环保部门审查后,最后报江苏省环保厅审批。
(4)跨省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省内审查程序同上款。
外省按当地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危险废物运输者、接受者及危险废物种类长期不变,须每年办理一次审批手续,否则须按批办理。
如再次申请的条件和初次相同,则提交《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和年度工作总结,经核查后办理审批手续。
如申请条件有变化的,则应重新办理。
三、申请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1)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实施方案;(3)收集、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单位的相关环保材料,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评"批准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4)若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危险性较大,还应提交废物转移环境风险评价报告;(5)再次申请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需提交上年度的企业经营、利用危险废物的工作总结。
四、审批时限1、苏州市环保局在收到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如下处理:1、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3、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的,应限期补正。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产生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字:声明:本方案内容属实。
本人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于内容不实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填写说明:本方案适用于江苏省内、跨省转移固体废物的单位。
共分五部分,依次为基本信息表、拟转移废物基本情况、废物包装运输情况、废物贮存、处理处置情况及附件。
转移01-49类废物应同时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本方案一式四份,省级环保部门、产生地、接受地环保部门及申请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填写要求如下:一、基本信息表1、废物名称:拟转移废物的具体名称(按国家固体废物排污申报中,固体废物名称及类别编号对应表填写)2、类别编号:拟转移废物的类别编号(按国家固体废物排污申报中,固体废物名称及类别编号对应表填写)3、处理处置方式:在所列相应理由后方框内打勾二、拟转移废物基本情况1、废物产生情况(1)产品及原辅材料情况:产品及原辅材料的名称、主要成分化学名及产(耗)量(2)产品生产工艺情况:致使废物产生的相关产品生产工艺的文字描述及工艺流程示意图(以方框图形式表示)2、废物组分、特性(1)产生工序:废物产生的具体工序,名称应与工艺流程示意图中相一致(2)主要组分:废物中主要组分的名称,属危险废物的,填写主要有害组分名称(3)相应比例:废物中主要组分所占比例(4)危害特性:废物的危害特性(5)形态:废物的形态(固、半固、粉末、颗粒等)三、废物包装、运输情况1、废物包装情况:拟采用的包装物(容器)的名称、材质及规格(容积)2、废物运输情况(1)运输工具名称:拟采用的运输工具名称,如厢式运输车、槽罐车等(2)运输方式:在所列相应理由后方框内打勾(3)运输路线:包括废物自移出单位至废物接受单位的运输路线,以道路运输为例,需说明途径主要公路及县(市、区)的名称3、废物装卸、运输过程中风险防范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案(1)环境风险防范技术管理措施:如运输过程中的加固、防渗漏、防扬散或抛洒等(2)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包括事故应急联系方式四、废物贮存、处理处置情况1、接受单位基本情况:废物接受单位名称、成立时间、地理位置、建设规模(能力、占地面积)及经营业务范围2、废物处理处置情况:废物处理处置工艺技术的文字说明、工艺技术路线(以方框示意图表示)及相关处理处置设施列表(设施名称、能力)五、附件1、各类执照、证书或协议复印件(主要信息模糊不清的,不予受理)(1)废物产生、运输及接受等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2)运输单位的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3)拟接受废物属危险废物的,需提供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4)废物移出单位、运输单位及接受单位之间有关拟转移废物的委托处理处置及运输合同或协议2、照片(胶卷或数码照片冲洗或打印件,复印件不予受理)(1)拟转移废物照片(每种废物各一张)(2)包装物(容器)的照片(每种各一张)(3)运输工具(车、船)照片(若拟转移废物采用多种不同运输工具的,则每种各一张)第一部分:基本信息表第二部分:拟转移废物基本情况第三部分:废物包装、运输情况第四部分废物贮存、处理处置情况。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引言
一、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
《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活动。
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
三、主要内容
3.1 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的主体责任
产生单位负责合理储存、分类、包装和标识废物,并提供准确的转移交接信息;
运输单位负责妥善运输,并提供完整的运输记录;
接收单位负责安全接收、处理和处置废物,并提供处理处置证明。
3.2 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的程序要求
产生单位应根据废物性质、数量和特点,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与运输单位进行协商和约定;
运输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准确的废物转移和交接记录,并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散落;
接收单位应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并记录和报告相关信息。
3.3 监督执法和惩处措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部门将对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进行监督和执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四、附则
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并适时公布通知。
结束语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促进废物管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相关各方应积极配合,共同切实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共同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
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实施意见时间:2008-12-17 [ 大中小] 浏览次数:5 [ 打印] [ 关闭] [ 收藏]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实施意见(苏环控[1998]122号)各市、县环保局:我局苏环控[1997]134号文对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申请条件和审批权限等作了原则规定,现就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审批程序l、在县(县级市)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向所在县(县级市)环保局申请审批。
2、在省辖市范围内跨县(县级市)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县级环保局初审后报市级环保局审批。
3、省内跨市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县级环保局初审,市级环保局复审,最后报省环保局审批。
4、跨省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省内审查程序同第3款。
外省按当地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外省暂无明确规定的,必须经外省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查同意。
二、初次申请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需提供的材料1、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格式见苏环控[1997]134号文)。
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实施方案。
包括:(l)危险废物的成份和有害特性分析报告;(2)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3)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工艺、设备和能力;(4)危险废物在装卸、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过程中防止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3、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若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较少、危险性较小、利用工艺成熟的单位,经最终审批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不提交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三、再次申请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需提供的材料l、如再次申请时的条件和初次申请时的条件相同,可只提交《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以及上次申请获准以后,危险废物转移、利用(或处置)情况的书面报告。
2、如申请条件有变化的、则应将有变化的部分逐项提交书面材料。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流程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申请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申请者声明我代表申请单位郑重承诺:本实施方案所填资料是完整的和真实的。
转移的危险废物名称、类别、代码、数量与实际相符。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具备相应的处置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措施。
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运输并按照制定的运输路线运输,保证转移的废物均到达接收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处理,对转移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提出合理的控制措施,实行跨省(市)转移网上报告,承担转移全过程监控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2017年6月14日第一部分:拟转移废物基本情况表2 与申请转移废物相关的生产工艺文字描述及工艺流程图生产工艺描述:企业生产废水经过隔油池沉淀后,进行中和反应,在此过程中会产生絮凝沉淀,形成污泥,污泥池中沉淀的污泥经污泥泵输送至板框压滤机压干脱水,产生污泥然处置单位处置。
工艺流程图:污水隔油池调节中和池污泥池混凝,沉淀中间水池压滤污泥锰砂过滤活性炭过滤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表3 废物组分、特性(详见附件)废物名称主要组分相应比例(%)危害特性形态电镀污泥(含锌,镍)锌 3.41 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固态■半固态□粉末态□颗粒态□液态□镍 1.2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固态□半固态□粉末态□第二部分:废物包装、运输情况表3 转移的污染防治、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2、废物卸料设施应有隔离设施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识固体废物储存场》的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3、废物装卸必须废物装卸工具处理设施,尽可能采取机械作业,减少人工对其直接操作,如果采用人工搬运,应避免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4、在装卸过程中采取小心轻放方式,杜绝野蛮装卸,若发生包装物泄漏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收集散落废物重新包装。
5、废物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必须具备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经营的相关要求,并执有相关运输营业执照。
江苏省危险废物倾倒应急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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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初稿)一、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加强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的过程。
属同一法人,但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内的不同厂区或者场所之间的危险废物转移适用本办法。
医疗废物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制度)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网上报告制。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转移情况进行网上报告。
实行网上报告的转移不再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相应转移联单由网上报告系统自动生成。
江苏省环保厅负责开发统一的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发本地区的转移网上报告管理系统,但需与省厅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四条(监督管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转移相关方责任第五条(移出者责任)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运输环境风险评估责任在危险废物转移前,评估相应运输环境风险,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合的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
(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
(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
(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资质,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交付运输者。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已由产生者在网上进行了报告,并根据网上报告内容,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产生者的报告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当拒绝运输。
(二)配备责任配备沙土、容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必要的应急处理设备、器材以及相关的人员防护和急救用品;配备有利于环境监管的定位系统、车载监控装置和手持信息设备。
(三)安全运输责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露。
运输路线应当避开环保部门划定的环境敏感区域和人口密集区域,例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
(四)应急处置和报告的责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污染清除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
(五)交付责任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地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产生者在网上报告中指定的接受者。
第七条(接收者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核查和接收责任对拟接收的危险废物与产生者、运输者的网上报告进行核对。
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网上报告的内容相符时,方可接收,并按国家或者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二)报告责任拟接收的危险废物与网上报告的内容不相符时,应当向接收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
(三)利用处置完毕告知责任当接受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环保标准利用或者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告知危险废物移出者。
第八条(污染事故责任承担原则)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危险废物的,由直接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者承担污染清除责任;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者不明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托运者承担责任;托运者不明或者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移出者承担责任。
因非法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危险废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因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处置,所发生费用依据前款规定的责任主体承担。
三、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的实施第九条(实施总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危险废物,应当进行网上报告。
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禁止接受未进行网上报告的危险废物,其在开展运输业务和利用处置业务时也应当及时进行网上报告。
第十条(产生者实施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月向管辖地环保部门网上申报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根据利用处置需求,自主选择有资质接受单位安排危险废物转移,并将经接受单位确认的转移信息进行网上报告。
第十一条(运输者实施要求)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在接受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时,及时将接受情况进行网上报告,并通过网络及时告知危废产生单位和危废接受单位;车载定位装置和监控装置对运输路线和运输状况进行自动记录。
第十二条(接收者实施要求)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在接受运输单位危险废物时,及时核实并将接受情况进行网上报告,并通过网络及时告知危废产生单位。
第十三条(接收者实施要求)危险废物接受者在将其接受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完毕后及时告知危险废物产生者。
第十四条(联运实施要求)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者将危险废物交付给后一运输者时应在网上报告,后一运输者按照要求核对相关事项后须在网上进行相关信息报告。
第十五条(管道运输实施要求)采用管道输送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具备流量记录设备,危险废物移出者和接受者应当分别在网上报告每天危险废物转移的种类、数量、形态和性质等信息。
第十六条(跨省转移实施要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时执行网上报告,不执行的网上报告的危险废物禁止跨省转移。
四、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的环境监管第十七条(监管职责分配)危险废物转移信息追踪、预警信息通告和运输单位名录管理由管辖地固废管理部门承担,没有固废管理部门的地区由环境监察部门承担;转移预警信息的处理由管辖地环境监察部门承担,环境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内有转移行为的危废产生单位分片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具体监管内容)移出管辖地环保部门要及时处理信息系统提示的预警信息,按职责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处理,移入和途径管辖地环保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运输单位的管理原则)环保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废运输单位开展名录管理。
列入危险废物运输名录的企业运输车辆应按照环保部门要求,配备定位系统、摄像装置、手持信息登录设备等便于监管的设备。
第二十条(运输单位的管理要求)环保部门监督运输单位落实运输过程中的环保责任等。
运输企业必须执行环保部门的转移过程控制流程,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
环保部门会同交管部门制定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规范承运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管理。
五、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分级监管)各管辖地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单位建立督查分级名单,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经营单位只要发现一次违法的,将其列入特别监管名单中,加强环境监管;列入特别监管名单中的企业,继续有违法行为的,将其列入限制转移名单中,限制其转移行为。
其他企业列入一般监管企业名单中。
第二十二条(联合监管)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要通报环保法规部门,将其作为环保信用等级评分的重要依据,同时环评部门要限制审批其新增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对运输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要通报运输管理部门,限制其从事危险废物的运输;对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要消减其经营范围和数量,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质。
第二十三条(年度督查内容)各级环保部门制定年度督查计划,对转移网上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
督查内容包括转移企业不报告或者漏报告情况、网上报告的真实性情况以及管辖地环保部门的日常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年度督查数量)各省辖市对所辖地开展转移网上报告的危险废物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源单位,年度督查比例不得低于总数的25%,省厅督查比例不低于5%,其中对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督查比例要达到100%。
六、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法律责任)各级环保部门不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预警信息及时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年度通报执法情况)各省辖市环保局每个季度将管辖区域内转移网上报告违法行为立案处罚情况上报省厅。
省厅每个季度通报全省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违法行为立案处罚情况和违法行为未立案处罚情况。
第二十七条(违反网上报告制的执法)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各级环保部门要予以立案查处,不立案处罚的,由上级环保部门责令其改正。
(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单位存在不报告或者漏报告等行为的;(二)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单位存在不如实网上报告转移信息或转移信息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接受者存在无处理资质提供和接受危险废物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要求接受危险废物等行为的。
(四)转移的危险废物情况发生变化,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未按照实际情况重新进行网上报告,仍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二)、(四)项行为之一的,按照《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立案处罚;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危险废物移出单位按照《固废法》第七十五条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立案处罚;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按照《固废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立案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转移相关责任的执法)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运输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三)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四)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五)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第二十九条(拒绝监管的执法)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由监督检查执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触犯环境污染罪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需要补充的部分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制与现有制度的衔接(提纲)一、相关转移网上报告制度出台后,环评审批部门根据新制度要求,对环评批复中“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要求”进行修改,改为实行网上报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