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建设厅关于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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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组织人员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并经专家评审同意,作为我省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一)建筑类别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夹层的楼地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

局部突出屋顶的t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楼梯及自动扶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Z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1)需要设Z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Z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不需要设Z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高的室外地坪应沿长边设Z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3.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4.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

5.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 类似用途的劳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应参照“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浙政办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5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公安厅《关于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关于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省公安厅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是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消防安全社会化、促进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一项重要载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署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精神,现就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一)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施“防火墙”工程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消防安全的各项具体工作。

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每年冬防期间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各设区市政府要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落实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部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特别是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强化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各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08浙江省消防文件[180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08浙江省消防文件[180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浙公消〔2008〕18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统一全省高层居住建筑的审核标准,确保消防安全,我局于2008年8月10日在杭州组织召开了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汉嘉设计集团、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绿城东方建筑设计院的有关人员以及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市消防支队的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纪要2008年8月10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在杭州组织召开了浙江省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研讨会,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汉嘉设计集团、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绿城东方建筑设计院的有关人员以及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市消防支队的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会议名单附后)。

与会人员对高层居住建筑消防设计若干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现形成会议纪要如下:一、塔式高层居住建筑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口和消防电梯不应直接开向同一前室。

二、塔式高层居住建筑的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确有困难时,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可不限,但应满足下列条件:1.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2.建筑任一层户数不超过6户,且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650平方米;3.任一户的户门至最近楼梯间门的距离不大于10米;4. 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相邻前室之间的门应向户数较少一侧开启;5. 消防电梯、剪刀楼梯的合用前室以及剪刀楼梯两个梯段的共用前室面积均不应小于8平方米,独立前室的面积仍按规范执行;6. 前室(不含敞开阳台、敞开凹廊)、公共走道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 剪刀楼梯间两个梯段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三、单元式高层居住建筑各个单元剪刀楼梯的设置可参照塔式高层居住建筑的要求执行,但仍应满足下列条件:1. 各单元之间的墙为防火墙;2. 消防登高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到该建筑的各个单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海关、宁波海关,相关设区市政府)五、加强工作保障充分发挥省综合交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的作用,将海河联运纳入综合交通发展工作范畴,一并落实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对事关全局的海河联运通道项目,作为省政府领导联系的重点项目进行协调、督促和推进。

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海河联运发展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力量配置,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海河联运建设任务重、发展空间大的市应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措施。

涉及海河联运的内河沿线市、县(市、区)和沿海港口所在地政府,要继续实施并不断创新改进支持港口水运发展的政策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打好消防安全三年翻身仗和攻坚战,确保火灾起数、死亡人数逐年大幅下降,遏制较大火灾事故,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实现消防安全秩序根本性改善,综合治理水平全国领先,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一)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具体办法,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经常性开展政务督查、日常检查。

健全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立法立规工作。

—71—(二)强化政府领导的责任。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研究解决问题,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落实职责,强化监督检查,指导和推动工作。

分管领导是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协调开展相关工作,组织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采取多种形式履职尽责。

(三)严格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制度。

对消防安全督查、检查、考核情况及时通报,重点做好督促整改。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浙江省标准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浙江省标准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浙江省标准)————————————————————————————————作者: ————————————————————————————————日期: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浙公消〔2010〕212号转发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的通知各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省局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10年7月19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批准发布,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抓好该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宣传贯彻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的通知》(浙公办(2010)115号),对《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提出了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省局要求:一、切实抓好《规范》的培训工作。

各支队要及时组织消防监督人员、辖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检测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培训,使消防监督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相关人员掌握《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判定标准,熟悉验收方法、组织程序,确保《规范》得到有效实施,不断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

二、切实抓好《规范》的贯彻工作。

各支队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过程中,对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要严格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组织消防验收,建立健全验收档案,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资料时,应督促建设单位一并报送组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过程中,要依据《规范》规定的组织程序和方法进行消防验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规定的子项评定标准按《规范》规定执行,单项评定、综合判定和抽样比例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执行;《规范》规定的内容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未作规定的,依据《规范》执行。

浙江省消防站建设标准(2004年版)

浙江省消防站建设标准(2004年版)

浙公通字〔2004〕110号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计委(计划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公安消防部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建设厅二OO四年八月十日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设施及用房的建设规模,规范基层营区建设,逐步实现消防站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为部队官兵创造良好的工作、训练、生活环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制定本标准的依据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军队房地产使用管理规定、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国家公安消防基层建设和培训基地训练设施建设标准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和地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

第三条消防站规划与建设的原则是:投资经济、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和适宜生活、有利执勤、方便训练、便于管理、环境优美以及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

第四条本标准是全省消防站设计和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适用于基层大队、中队、小型消防站的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五条本标准所指的消防站建设内容,是指基层大队、中队和小型消防站工作、训练、生活、文化、体育等使用管理的地上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以及其它附着物等配套设施。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以及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七条消防站设施及用房建设的选择与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和使用需要,可选定全部或部分项目,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并参照其标准执行。

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

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
9、塔式住宅是指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单元式住宅是指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通廊式住宅是指由共用楼梯或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宅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38、非敞开前室内不得开设住宅用户的采光窗。
39、消防供电负荷等级应按规范确定,当地供电部门提供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参照依据。
40、在火灾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考虑补水;适用《建规》的建筑,当市政管网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41、设有无风管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在防火设计时,可不按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标准执行。
3、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4、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高级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5、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6月14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在杭州又组织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的部分专家对义乌会议的纪要逐条进行了论证,并做了修改和完善,达成了共识。现将专家论证会纪要如下:
一、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a类)
1、高层民用建筑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可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商场部分应按3m一层换算成纯住宅层数,不足3m按一层确定。
三、规范有明确规定,但较难执行的(c类)

《浙江消防指南2015(修订征求意见稿)》

《浙江消防指南2015(修订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各单位:2014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2014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5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来自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16名专家和22名各消防支队审验骨干对《技术指南(修订)》进行了专题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

现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各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于4月21日前汇总修改意见建议并填写附表通过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统一上报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

附表:《技术指南(修订)》意见建议统计表丽水市消防支队2015年4月9日《技术指南(修订)》意见建议统计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一)建筑类别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地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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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建设厅关于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关于印发《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
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于2004年6月14日召开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望贯彻执行。

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为本省经济建设服务,2004年5月9日至5月13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义乌组织召开了全省建审工作研讨会,公安部消防局、中国科技大学、上海消防局、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管理组、省建设厅、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及各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45个典型问题及浙公消[2002]342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

6月14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在杭州又组织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的部分专家对义乌会议的纪要逐条进行了论证,并做了修改和完善,达成了共识。

现将专家论证会纪要如下:
一、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a类)
1、高层民用建筑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可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商场部分应按3m一层换算成纯住宅层数,不足3m按一层确定。

3、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

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4、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高级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5、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6、一、二层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增加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7、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层高超过5米时应按两层进行计算。

8、招待所、旅馆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

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应用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设计,且招待所出口应与市场出口分开设置。

9、塔式住宅是指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 的住宅。

单元式住宅是指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通廊式住宅是指由共用楼梯或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宅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10、多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及防排烟设计可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执行。

11、摩托车车库宜独立设置。

当地下汽车库内设有摩托车位时,其车位数应按停放汽车的车位数来计算。

12、对附属于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用房,且每个商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时,可设置一个独立的疏散楼梯。

13、除防火墙两侧门窗的窗间距应达到规范要求外,其他住宅分户墙,楼梯间隔墙两侧门窗的水平距离不作要求。

14、对按要求应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不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地下汽车库,若其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隔时应在卷帘两侧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

Ⅲ类及以下地下车库当设置机械防排烟系统时,同时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

15、地下车库排烟系统和排风系统合用管道时,在火灾状态下,排烟口应结合防烟分区自动打开,排风口应自动关闭。

16、《高规》第7.6.6条中涉及的场所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等有效的固定灭火系统。

17、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设气压罐增压设施不可替代屋顶消防水箱,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18、多层建筑中,高度超过12米的中庭,宜设置机械排烟装置。

19、楼梯间正压送风,加压送风量与余压两者均应同时满足规范要求。

在检测时,应采取测余压这个指标。

20、用防火玻璃加自喷保护的方法不能代替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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