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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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银监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融丰银行)各项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方式按照现行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贷款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融丰银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由贷款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抵押权和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行约定,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简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简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贷款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对抵押(或质押)担保以外的贷款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贷款行应当首先行使抵押(或质押)权。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贷款行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或抵押人、出质人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贷款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九条贷款行应采用总行制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主合同)的从合同。贷款行需要对统一文本的条款作实质性删改或者不采用统一文本的,应当经总行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向融丰银行申请各类贷款的担保。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

第一节保证人的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融丰银行贷款的保证人。

本办法所指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二)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三)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十二条贷款行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以及其他组织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

第十三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

(三)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级(含)以上;

(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五)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重大经济纠纷。

第十四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

(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

(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融丰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但事先报经总行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融丰银行的除外。

第十五条贷款行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

(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五)融丰银行分支机构;

(六)没有经营外汇担保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为外汇借款人提供外汇担保。

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三)章程;

(四)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

(五)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六)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七)预留印鉴卡;

(八)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九)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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