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 陈鹭 保险学考试内容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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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1、风险及其特征?

含义:风险是指一种导致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或者说不确定性。

特征:根据风险的内在本质和外在表现型态,可概括为:

(1)客观性:风险不可被消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可以预防和降低。

(2)损失性:损失性是指风险一旦发生,通常会给人们带来损失,这种损失是

价值的减少,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3)不确定性:不能确风险是否发生、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形式发生;

损失大小,损失的承担者

(4)可测定性:可测定性是指通过特殊的方法,可以找出规律来预防风险。

(5)普遍性:普遍性是指风险无处不在。

(6)发展性:人类在创造和发展物质资料生产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风险。

(7)可变性:风险的性质和数量在特定条件下发生变化,是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2、风险管理(防范风险)及其程序、方法?

含义:人们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损害程度的衡量、风险处置方法的选择和执行,以求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管理手段。

程序:(1)识别风险:对企业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2)风险衡量:包括损失频率的测定、损失额度的测定;

(3)风险管理方法的选择:风险管理方法即风险管理技术,亦称风险的防范措施,

主要是针对纯粹风险的,包括控制法和财务法两种。

方法:(1)控制法:是一种防止风险发生或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或者风险一旦发生使损失减至最低的手段。它包含了两种方式:一是避免,避免是尽量

不去做可能使风险发生的事情。二是排除,排除是用一种积极预防

的手段来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或降低风险发生的损失。包括了风险

的预防、风险的分散、风险的结合和风险的限制。

(2)财务法: 指通过事先筹措资金的方式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所导致的损

失。这包含了两种方式:一是自留风险,自留风险是由风险的承担

者自己承担风险。二是转移风险,转移风险是将没办法回避也不可

能排出的风险尽可能地通过经济手段转移给他人。包括了直接转移

和间接转移。

3、构成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及其规定意义

含义:可保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人愿意接受的风险。

构成条件:(1)风险必须是偶然性的。、包含两方面:一是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是偶然的;二

是风险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程度是不确定的。

(2)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共同海损除外)。包含:一是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的

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是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

(3)风险不是投机的。

(4)风险必须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必须有大量标的均有损失的可能性。

(6)风险的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7)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规定意义:规定可保风险,可以防止道德风险,限制赔偿限额

第二章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1、现代保险的起源?

产生基本条件:风险的可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剩余产品只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经济商品的不断发展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发展:(1) 我国古代已经有保险思想,例如春秋时期的一耕三余、汉代的平仓制;

(2) 外国古代也由保险思想,例如<<汉谟拉法典>>;

(3) 海上保险的发展;(海上保险的发展是现代各类保险发展的基础,航海惯例是

现代保险的一个萌芽,我们分三点看:共同海损(一直沿用到现在)是海保

险的萌芽;船舶和货物抵押贷款是海上保险的锥形;意大利是近代海上保险

的发源地)

(4) 火灾保险的起源和发展;(1996年的伦敦大火>火灾保险产生>财产保险)

(5) 人寿保险的起源和发展;(起源于古埃及的殡葬制;起源于海上贩卖奴隶;起

源于中世纪的“行会制度”;机器广泛使用的工业化大革命的发展)

(6) 责任保险的起源和发展;(法国首创)

(7) 保证保险(债务人自己去投保)、信用保险(债权人去投保)的起源和发展。

2、衡量一国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指标?

衡量一国保险的发展水平不是保费总量指针,而是保险密度(人均保费)、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民生产总值)以及责任保险发达与否。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及其主要内容?为什么主要针对投保人?

基本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主要内容: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

针对投保人:1、保险公司对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的了解主要依赖于投保人的陈述,投保人诚信很关键

2、保险人的经济补偿取决于偶然风险的发生,则投保人的诚信很重要

3、保险人通常不了解合同成立后标的风险增加的情况,这些需投保人告知

4、从监管和约束因素,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相对容易,对个人的监管比较难

2、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的问题?

明示保证:指以文字或者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包括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过去或者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

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保证

默示保证:指虽然在保险合同中没有以文字或者书面的形式明确记载,但习惯上或者社会公认的角度,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

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

实践经验的总结。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得最多,尤其是适航性。

※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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