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深圳地铁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一、办事依据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2、《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3、《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4、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暂行)》二、安全保护区范围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50米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其范围可根据地质情况扩大。
三、总体要求和办事流程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的所有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它有关资料送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审核同意后,再按有关基建报建程序报市规划国土和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轨道交通设计资质或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对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对地铁运营的影响进行评估。
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终的评估结果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要求。
工程施工期间,应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地铁结构的变形、震动、开裂和其它必要的项目进行监测。
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须服从深圳市地铁集团和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与管理。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受深圳市建设局委托实施行政执法。
办事流程见下图: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办事流程框图四、业务受理部门1、受理部门:深圳市地铁集团市政设计院地保办2、地址:笋岗西路3007号市政设计院主楼7楼3、电话:83265011-7308273280513632572178五、设计文件递交地铁集团审查1、流程:申请人递交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到地铁集团市政设计院地保办受理人初审(2个工作日内提出递交资料是否满足审查要求)同意受理后,地铁集团组织会审,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工程较大的项目,可分项进行技术审查;2、需提交的资料:2.1申请书:《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表》;2.2申请人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身份证明文件;2.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2.4设计文件:2.4.1总平面图(1:500地形图上标出与轨道交通的位置关系);2.4.2与地铁保护有关的建筑平、剖面图,结构底板平面图、基础图各一套;2.4.3基坑支护设计图纸一套(标出与轨道交通的空间关系);2.4.4与地铁保护有关的地质勘探报告;2.4.5与地铁保护有关的工程设计相关计算书;2.5《施工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运营安全影响预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提出指导意见;2.6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2.7(基坑支护和基础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提高运营安全、服务质量和效益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运营主体1、城市轨道交通的营运主体为市政府认可的地铁运营企业。
2、地铁运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丰富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经验和相关资质,确保其胜任营运管理工作。
3、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
三、车站管理1、地铁车站应当配置充足的警力、安保力量和应急设备。
2、车站内应当设置卫生间、饮水处、售票处和自助服务等设施。
3、在车站闸机处应当设置信息查询、疏散途径等提示牌。
4、车站内应当设置应急通道,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安全地撤离。
四、列车运营管理1、轨道交通列车的安全运行是企业和乘客的共同责任。
2、列车的运营和安全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3、列车应当定期检修,保证车辆状态良好。
4、运营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乘客的安全。
五、票务管理1、轨道交通票务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车站应当设置充足的售票窗口,确保乘客出行便利。
3、车站内应设置充足的自助售票机。
4、票价应当公示清晰,不得收取过度的费用。
六、乘客安全1、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乘客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乘客的安全。
2、列车内应当设置紧急开门装置和灭火设施。
3、乘客在地铁站和列车上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乘坐不安全、非正常开放的车门。
4、发生意外事件时,应当及时报警并尽快组织救援。
七、服务质量1、地铁运营企业应当保证服务质量,提高乘客满意度。
2、车站应当精心布置,提供优质的服务。
3、列车运行中应当注意安全和卫生,确保乘客的舒适感。
4、人工服务应当热情周到,做到高效和精准。
八、监督管理1、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运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
2、乘客在乘坐地铁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
3、地铁运营企业应当积极应对用户的投诉和建议,提升服务意识。
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掌控区工程管理方法地铁是现代城市交通系统的紧要构成部分,其安全运营是对城市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进展,地铁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因此对其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掌控区的工程管理方法显得尤为紧要。
本文将从掌控区域、管理要求和应急保障等方面探讨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掌控区的工程管理方法。
一、掌控区域1、安全保护区地铁安全保护区是指围绕地铁隧道,保证地铁运营安全的限制区域。
其范围包含地铁隧道两侧的土地区域,一般宽度不小于10米,而隧道内侧的安全保护区宽度将依据地铁设计标准及靠近建筑物或路堤的距离而定。
地铁安全保护区内不允许设置任何建筑或设施,同时也严禁进行任何挖掘或竖井工程,以确保地铁隧道的稳定和运营安全。
2、规划掌控区地铁规划掌控区是指距地铁隧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10-30米的区域。
在规划掌控区内,可以设置建设物,但其建设需要充足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同时也需要充足地铁运营安全的要求。
在规划掌控区内的建设项目涉及到地铁安全隐患的,应当在工程设计之初将其风险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的内容提前提出,并逐一论证其对地铁运营安全的影响。
二、管理要求1、工程设计规范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掌控区的工程设计规范需要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来执行。
其中,重点要求对地铁隧道结构设计、地质勘探和隧道安全评估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规范和要求。
地铁建设单位应规范施工程序,落实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避开施工工地带来的危害。
2、监管管理制度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掌控区涉及到安全问题与公共利益,应当加强监管力度。
地铁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开展施工过程监管,订立运营安全管理规定等措施来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地铁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控和事故应急处置,确保地铁运营安全和公共利益。
3、应急保障在地铁安全保护区和规划掌控区的施工过程中,需要为应急处理做好准备工作。
地铁施工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等。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深圳)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深圳)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暂行)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二○○七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管理与监督 (3)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4)第四章设计与施工 (5)第五章施工安全保障管理 (6)第六章第三方监测 (6)第七章其它 (8)附件A: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第三方监测控制指标 (10)附件B: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申请/审批表 (11)附件C: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安全保障承诺书 (12)附件D:《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协议书》样本 (13)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设计与施工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和运营安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应范围: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所辖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包括已经建成运营和建设中的城市轨道交通。
第3条本办法用语定义3.1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50米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3.2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指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辅助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沿线的综合开发。
3.3申请人:申请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企业法人。
3.4第三方监测:指具有监测资质,与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申请人均无隶属关系的第三方,受委托承担受影响区域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安全与运营安全保护监测。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4条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必须经深圳市规划、国土和建设等部门批准。
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3号)《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0月10日市政府六届二百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21年1月3日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和审批,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推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项目包括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单轨系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等。
本规定所称的配套工程包括经市政府审议决定纳入轨道交通项目范围同步实施的轨道交通综合枢纽、网络运营控制中心、地下空间等项目。
第三条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职责、流程全面管控、信息充分共享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集约利用。
第四条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协调轨道交通项目及配套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及投融资等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步设计审查及初期运营安全评估,监督和检查轨道交通建设工作,对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审批进度进行统筹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等政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和审批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事权划分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工作。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地铁建设安全、运营安全和临近地铁工程的顺利建设, 加强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 设计和施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第 140 号)、《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业标准 CJJ/T202-2013)、《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技术规范》(广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 市人民政府令第 101 号)和《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 人民政府令第 2一)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管理主办部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 区内工程管理归口部门。 (二)受理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 方案的审批申请。 (三)组织对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第三方监测方案与安全防护方案进行初审和技术审核,重要技术方 案报公司技术委员会审核;对方案变更进行审核;跟踪勘察、设计、施工 申请审批的全过程。 (四)牵头完成应急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核。 (五)牵头组织跟踪隧道外部技术方案的现场落实以及安全监管。 (六)为运营管理办公室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八)其它可能危害地铁设施安全与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我司对申请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施工、评估、第三方监测方 案的技术审核,不减免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各技术责任单位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用语定义
第六条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 运营安全保护区:指地铁运营线路周边的一定区域。 建设规划控制区:指地铁线路交由我司做前期预、工可研起,至工程建 成施工单位向我司正式移交期间的地铁建设线路周边的一定区域。 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范围: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 外侧 50 米范围内;地面、高架车站及区间结构外边线外侧 30 米范围内; 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 10 米范围内。在特 殊地质条件下或工程属于特殊作业,虽然工程所在地超过上述范围但事实 上会对地铁设施产生影响的,保护区范围应扩大至该工程处。 第七条 地铁设施 地铁的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冷却塔等附属结构)、隧道、地 面轨道、高架桥梁、车辆段建(构)筑物、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及地铁 内的所有设备设施。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 设计管理部门:我司从事地铁设计管理的内部部门。 建设管理部门:我司从事工程施工管理的内部部门。 运营管理部门:我司从事地铁运营的内部部门。 第九条 申请人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深府[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七日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及其监督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浮磁、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的综合管理责任,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质量安全履约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
各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编制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专项方案或报告。
第四条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制度,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可研、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的成果、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专项方案或报告等文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城市轨道交通投资项目的审批和转报管理过程中,对第三方监测、远程监控信息系统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费用进行审查;(二)研究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投资计划,适当超前安排线路规划、可研、初步设计阶段的勘察和环境调查工作,并落实相关费用;(三)监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施工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协议书(样本)

精心整理深圳地铁*号线安保区****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协议书甲方: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为加强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地铁设施及运营安全,维护地铁车站出入口正常通行及周边的整洁卫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签订2.1通用条款2.1.1乙方应建立安全施工保障体系,实行安全施工岗位责任制。
2.1.2乙方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承担该项目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不会对地铁设施与运营安全构成不利影响。
2.1.3乙方牵头、组织参建单位和甲方、市运管办在工程施工前对受影响范围的地铁设施工作状况调查,调查结果各方签字确认,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2.1.4乙方应对施工影响的地下管线,尤其是邻近地铁设施、出入口附近的燃气管线进行妥善的安全防护和监测,确保安全。
2.1.5乙方应根据地铁结构、设备、设施和不同自然条件,针对性地制订地铁设施保护及安全运营的各种应急预案(如暴雨、透水、变形等),应急预案需经甲、联系、管理、监督工作。
2.1.11甲方指出的不符合安全管理的行为,乙方应立即改正,并进行相应处理;如乙方施工人员不服从甲方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2.1.12乙方在现场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调查处理。
2.2特别条款无。
3文明施工条款3.1通用条款3.1.1乙方应建立文明施工保障体系,实行文明施工岗位责任制。
5米,3.1.6乙方应控制施工引起的粉尘不影响车站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的正常通行与运行,否则乙方应采取洒水、场地硬化、通风措施,甚至停工处理。
3.1.7乙方应采用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控制施工引起的噪音不影响地铁乘客出行。
3.1.8乙方应采用措施搞好现场卫生,清理垃圾,施药除“四害”,定期检查环境卫生,维持地铁车站出入口周边良好的环境。
3.1.9乙方施工围档导致地铁乘客需经过偏僻、狭长、视线不佳的路段,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在夜间增加现场安全保卫,确保地铁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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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办法(2018年版)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二○一八年六月2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用语定义 (2)第三章部门职责 (4)第四章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管理程序 (8)第五章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程序 (13)第六章评估管理 (14)第七章第三方监测管理 (16)第八章施工配合费 (18)第九章应急管理 (18)第十章执法管理 (19)第十一章资料管理 (19)第十二章技术要求 (20)第十三章其它 (22)附图1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方案审查流程 (23)附图2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方案审查流程 (24)附图3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施工监管及地铁受工程影响后的处理流程 (25)附图4 工程施工应急流程图 (26)附表1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勘察作业审查信息表 (28)附表2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信息表 (29)附表3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工程施工作业审查信息表 (30)附表4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勘察作业审查信息表 (31)附表5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信息表 (32)附表6 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工程施工作业审查信息表 (33)附表7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停止地铁第三方监测审查信息表34附表8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安保区简易工程审查表 (35)附表9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通用审查信息表 (38)附表10 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建设规划控制区施工安全保障承诺书 (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管理,避免或降低外部作业对地铁的影响,保障地铁建设、运营安全和临近地铁工程的顺利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地铁安保区基坑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技术规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DBJ/T15-120-2017)、《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T202-2013)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所辖地铁的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内所有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在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除应急抢险外,作业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应急预案、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方案进行地铁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并送我司审查同意后,方可报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规划、施工许可。
在已铺轨完毕的建设规划控制区进行下列作业的,也应按本条规定进行地铁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
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二)爆破和机械振动、挖掘、地基加固、钻探、打桩、顶进、打井、抽水施工;(三)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活动;(四)在过江(河)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1(五)架设、埋设管线,地下坑道穿越地铁设施;(六)移动、拆除和搬迁地铁设施;(七)对地铁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设施设备进行围圈施工;(八)其它可能危害地铁设施安全与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运营安全保护区工程作业期间应当服从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运管办”)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技术管理中心、运管办、运营总部、规划发展中心、建设总部等地铁保护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工程管理工作。
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原则,制定详细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我司对申请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施工、评估、第三方监测方案的技术审查,不减免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各技术责任单位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章用语定义第八条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地铁运营线路及周边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保护区域,具体为: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范围内;地面、高架车站及区间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范围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范围内。
前海合作区内轨道交通沿线运营安全保护区范围:地下车站主体结构与隧道结构边外侧80米,且不小于4倍基坑深度的范围内;地面或高架区间和车站结构边外侧30米范围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边外侧15米,且不小于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轨道交通的过海隧道和跨海桥梁外边线外侧100米范围内。
2在特殊地质条件下或工程属于特殊作业,虽然工程所在地超过上述范围但事实上会对地铁设施产生影响的,我司可提出申请扩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的方案,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定,并报主管部门、市住房建设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地铁线路交由我司做前期预、工可研起,至工程建成施工单位向我司正式移交期间的地铁建设线路及周边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控制和保护区域,其区域范围按照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地铁设施地铁的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冷却塔等附属结构)、区间、出入段(场)线、车辆段建(构)筑物、地铁电缆隧道、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及其内部的所有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内进行工程建设作业的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专业评估机构具有相应资质、受申请人出资委托对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地铁运营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的专业机构。
第十三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与申请人及工程参建单位均无隶属关系、受申请人出资委托承担受影响地铁设施现场监测的单位。
第十四条地铁建设参建单位在地铁设施建设不同阶段,承担地铁可行性研究、设计或施工任务并承担质量安全责任的相关单位。
3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十五条技术管理中心(一)业务咨询与受理设置网络平台、电话和技术人员,负责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项目的办事流程咨询和技术方案咨询;审查申报材料针对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受理接纳申报材料。
(二)技术方案审查负责审查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项目的勘察方案、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含监测方案、地铁结构损伤修复方案和工程变更方案)以及设计、施工对运营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等,参考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重要技术方案报我司技术委员会审查,最终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以我司名义出具审查意见书。
(三)运营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地铁安全监测工作效果的测评管理负责对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建设方案中的地铁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结果、监测方案和实际效果进行测评管理;提出改进评估和监测工作要求并依规执行。
(四)完工审查通过判断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和建设规划控制区建设项目对地铁影响是否结束和项目实施过程是否对地铁造成不良影响,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是否按照要求恢复,判断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完工结案条件。
将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以我司名义发出结案意见文件。
(五)配合项目工地现场监管组织开工前现场技术交底,提出现场技术管控要点和风险管控要点。
当工程施工引起地铁结构、设施监控项目监测值超过控制值或结构损伤时,4向运管办提供技术支持,提出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监测方案的调整要求和地铁结构及设施的保护新要求。
(六)配合受损地铁结构修复审查地铁结构修复工程技术方案,向运营总部提供技术支持。
(七)配合运营应急抢险在应急抢险中向运营总部提供技术支持。
(八)配合外部工程应急抢险审查外部工程应急抢险技术方案,在应急抢险中向运管办提供技术支持。
(九)综合及辅助业务联合运管办负责有利于巡查执法、地铁结构安全和便于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项目管理的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配合运管办完成标识牌的方案设计。
第十六条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一)线路巡查及执法负责按固定的频率、在固定时段沿地铁运营线路巡查地铁安全保护区。
对巡查发现的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的拟建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将建设方案送我司审查,取得我司同意意见且取得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对巡查发现的未经我司同意或未取得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手续的在建项目,要求其立即停工并采取执法手段。
(二)配合技术方案审查对技术管理中心转来的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项目的勘察方案、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含监测方案、地铁结构损伤修复方案和工程变更方案)以及设计、施工阶段对地铁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等提出会签意见,5个工作日内提交技术管理中心。
5(三)项目工地现场监管负责监管我司审查通过的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对地铁影响。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是否按我司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是否存在不利于地铁设施的安全隐患,监测数据变化是否合理和数据是否超过我司规定的安全控制标准。
当出现监测数值超过我司规定的控制标准、地铁结构或设施损伤、监测数据突变等风险因素时及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应对措施,并将现场情况报送我司安全监管中心、运营总部和技术管理中心。
(四)配合完工审查配合确认建设项目现场实施情况。
(五)外部工程应急抢险负责在出现重大险情时,监督、督促外部工程建设单位按应急预案或现场情况进行抢险。
(六)综合及辅助业务负责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相应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宣传工作;负责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范围标识牌的制作、安装,负责后期维护管理;负责与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属地街道办、企业、用地规划权属单位签订联合保护协议;联合技术管理中心负责有利于巡查执法、地铁结构安全和便于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项目管理的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
第十七条运营总部(一)配合技术方案审查对技术管理中心转来的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项目的勘察方案、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含监测方案、地铁结构损伤修复方案和工程变更方案)以及设计、施工阶段对地铁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等提出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内提交技术管理中心。
6(二)现场配合工作配合申请人进行地铁设施现状调查、隧道详细形态测量及地铁第三方监测等工作。
(三)配合项目工地现场监管当工程施工引起地铁结构、设施监控项目监测值超过控制值或结构损伤时,向运管办提供地铁行车、轨道、接触网、结构等设施受影响情况,配合运管办组织详细调查轨道、接触网、结构等设施受影响情况。
(四)签订协议与申请人签订《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协议书》、《地铁设施损伤修复协议书》,向申请人收取施工配合费、地铁修复保证金。
(五)配合完工审查配合提供地铁结构现场复查情况或地铁结构修复后验收结论供技术管理中心判断是否具备结案条件。
(六)受损地铁结构修复负责地铁结构损伤程度认定、轨道、隧道、供电、通信、信号、机电设备修复方案审查,组织跟踪隧道内部技术方案的现场落实、安全监管和质量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