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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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重点难点第六部分《法律》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重点难点第六部分《法律》
抵押权
概念
财产不移转占有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设定
①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是法定抵押权②依据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是意定抵押权
抵押
标的
禁止抵押的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社会公益设施④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登记: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类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其他的是合同生效时设立
质权
概念
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特征
①必须移转占有②是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③具有物上代位性
可以质押: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提存
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免除债务
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混同
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①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常见的是合并②特定承受
担保和保全
合同的担保
概念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共同共有
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形式:①夫妻共同财产②家庭共有财产③遗产分割前共有
二者区别
①成立的原因②标的物③权利的享有④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⑤分割共有物的限制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用益物权
概念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济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
本法,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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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商法
1.市场作为商品经济运行的载体,在体系上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即商品生产者、经 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作为独立的,能动的主体进入市场。民事主体制度包括民事主体的种类、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法人、人格权等达律制度,为市场经济缔造平等、独立和具备自由 交易资格的市场主体。商法中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破产法律 制度等,进一步对市场主体予以构造、规范和保护。
从历史角度来看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二阶段 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第三阶段 当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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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 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 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
这种法律调整模式与当时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状态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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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 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2.人类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首先要完成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这种结合具体体现为人对财产 的支配关系,在法律上就表现为物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调整无形的智力成果的支配 关系的法律制度,也属于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范围。物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调整各 种社会物质财富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直接影响社会生产的过程和社会经济的结构。
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具体包括:①维护公平竞争关系;②产品质量管理关系;③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参与,由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
政指挥,转向公开市场操作和间接干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化趋势。直接体现国家意志而具有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或超出民法调整范畴的“平等主体”之财产关系,都应当作为经济法的调整 对象。这些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 : ①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 经济关系,如进行招标、订(购)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②平等的国家机关 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2017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导语: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

要取得“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

下面和店铺来看看2017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传统法律体系的民法商法、近代的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法律对经济调整经历三个阶段:①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②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从最初的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以后又分民法、刑法、刑政法,以致发展到十几个法律部门。

这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③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2、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的法律体系①民商法。

它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经济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1)市场作为商品经济运行的载体,在体系上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能作为独立的、能动的主体进入市场。

民事主体制度、商法中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三资企业法律制度。

2)人类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首先要完成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

在法律上表现为物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3)市场,在抽象意义上表现为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

4)民事责任制度。

主要体现在民法上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制度。

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知识点第六部分

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知识点第六部分

第六部分法律第三十二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整经济的法律:是调整黑线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

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1)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2)经济法:也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法,主要调整对象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体系。

1.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3)其他法律部门: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

第三十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概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的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物权是交换的前提,债权是交换的过程。

(3)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2.物权属于支配权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种类法定化2.物权内容法定化3.物权效力法定化4.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5.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2)一物一权原则1.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2.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3)物权公示原则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2.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3.不动产登记: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物权的种类(1)根据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2)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对他物权的进一步分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设立的目的不同(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2.权利的性质不同(主权利和从权利);3.标的物不同(不动产和无限制);4.标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对权利的影响不同。

庄欣-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冲刺串讲班-第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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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权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留置权 同一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例-单选题】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 )优先受偿。 A.抵押权人 B.质权人 C.留置权人 D.所有权人 答案:C 解析:此题考查留置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 优先受偿。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
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 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 行要求。 (2)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 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3)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 履行要求。 【例-单选题】(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 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要求。 A.后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无顺序抗辩权 答案:B 四、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复习考点:第31章

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复习考点:第31章

第三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讲述了调整经济的法律、民商法和经济法。

由于该章是2011年增加的章节,所以2010年无考题。

本章主要考点
1.“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
2.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考点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前者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后者是一个法律部门。

考点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一)民商法
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1)市场作为商品经济运行的载体,在体系上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能作为独立的、能动的主体进
入市场。

(2)人类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首先要完成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

(3)所谓市场,在抽象意义上表现为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

(4)民事责任制度。

(二)经济法
【例1?单选题】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包括()。

A.经济管理关系
B.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C.市场管理关系
D.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即选项ACD,只有选项B 不包括在内。

(三)其他法律部门。

经济师基础知识第六部分法律

经济师基础知识第六部分法律
经济基础知识 第六部分
法律
第33章 法律对经济 关系的调整
“调整经济的法”和“经济法”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一、“调整经济的法”和“经济法”
“调整经济的法”和“经济法”
01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调整经济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
“调整经济的法”和“经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02
1.违约行为
2.实际违约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03
1.继续履行
2.支付违约金
3.违约损害赔偿
违约的免责事由
04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
3.免责条款
第36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和公司概述 公司的设立与公司法基本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的股份转让和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01
狭义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的指调整市场竞争过程
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02
竞争规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03
1.混淆行为;2.商业贿赂;3虚假商业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
公司名称制度
02
公司名称是指公司章程记载,并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的,表明公司商事主体牲的, 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以与其他商事主体相互区别的固定称谓,是公司作为独立
商事主体的名号。
公司住所制度
03
根据我国法律,公司必须有住所,不允许设立无住所的公司。
公司章程制度

经济师考试必须背诵的知识---第六部分

经济师考试必须背诵的知识---第六部分

第六部分法律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1.调整经济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所谓调整经济的法是指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它既包括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它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民商法、经济法、其他法律部门。

3.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4.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组织管理型的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5.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6.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1、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等;2、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

7.经济法的本质: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4经济法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发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8.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有限干预原则4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物权和债权是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物权特点:1物权是绝对权2物权属于支配权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3.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的创设)、一物一权原则(1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2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和物权公示原则4.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化2物权内容法定化3物权效力法定化4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5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5.物权公示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有法律规定2物权公式的效力必须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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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导语: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

要取得“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

下面和小编来看看2017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点: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传统法律体系的民法商法、近代的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法律对经济调整经历三个阶段:
①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
②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从最初的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以后又分民法、刑法、刑政法,以致发展到十几个法律部门。

这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③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2、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的法律体系
①民商法。

它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经济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1)市场作为商品经济运行的载体,在体系上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能作为独立的、能动的主体进入市场。

民事主体制度、商法中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三资企业法律制度。

2)人类要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首先要完成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

在法律上表现为物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3)市场,在抽象意义上表现为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

4)民事责任制度。

主要体现在民法上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制度。

②经济法。

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其调整对象: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调整和规制:1)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活动,如企业市场准入、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会计法、银行业法、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土地法等;2)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活动,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3)国家直接从事的经济行为,如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③其他法律部门。

主要还包括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广泛意义还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

3、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组织管理性的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总称。

其调整对象有三类:
①经济管理关系,是一种宏观管理关系。

1)它是一种经济关系,不同于行政指导关系;2)它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3)它是宏观领域的经济关系;4)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如发展计划、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并产生各种相应关系)。

②市场管理关系,是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包括:1)维护公平竞争关系;2)产品质量管理关系;3)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③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主要表现为:1)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
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招标、定(购)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发生的合同关系;2)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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