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案例
行政相对人案例分析(5篇)

行政相对人案例分析(5篇)第一篇:行政相对人案例分析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之反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行政处罚案【案件事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原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登记住所地为北京市平谷区某镇某村,2002年该公司将公司住所地迁至北京市海淀区。
2007年3月,被告以原告擅自变更公司登记事项为由,向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30日内改正。
原告并未按期改正,被告认为原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于擅自改变公司登记事项的行为,拟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前,被告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书面陈述意见,但被告执法人员以该陈述与案件无关当场未接受。
2007年10月,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原告送达。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本案的焦点在于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但在执法中未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该处罚是否有效?2.是否对于相对人的任何陈述意见都需接受并进行复核?【裁判要旨】根据法院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所作行政处罚无效。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理分析】一、裁判依据及案例评析法院认为,原告自2002年10月起,未在登记住所地从事经营且未经核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迁址,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被告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但是被告在执法中应该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若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行政行为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市郊购置了一块土地,计划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甲公司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向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规划局经审查,认为甲公司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遂于2018年6月5日作出了准予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
然而,在甲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过程中,发现规划局在作出准予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时,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因素,导致甲公司购置的土地周边环境质量较差,严重影响了住宅小区的规划和建设。
甲公司认为规划局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局在作出准予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周边环境因素?2. 规划局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规划局的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法院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规划局在作出准予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周边环境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在作出规划许可时,应当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因素,确保规划的实施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经查,规划局在作出准予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时,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因素,导致甲公司购置的土地周边环境质量较差,严重影响了住宅小区的规划和建设。
因此,规划局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之处。
关于法定程序,法院认为规划局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审查,程序合法。
关于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规划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甲公司有权要求规划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规划局撤销准予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2. 规划局重新审查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3. 规划局赔偿甲公司因撤销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行政行为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了以下法律问题:1. 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上位法。
行政法律关系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某化工厂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化学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由于生产工艺落后,环保设施不完善,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2019年5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超标,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经调查核实,某市环保局发现某化工厂确实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厂进行了处罚。
二、案件经过1. 群众举报2019年5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超标,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群众举报材料中详细描述了化工厂的排污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
2. 环保局调查接到举报后,某市环保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某化工厂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发现,某化工厂的废水、废气排放确实存在超标现象,且部分环保设施不完善。
根据调查结果,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某化工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整改环保设施。
(2)对某化工厂违法排污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3)对某化工厂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4. 某化工厂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某化工厂对某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处罚过重,遂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依法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5. 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认为某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合法、适当。
某化工厂的复议申请不予支持。
6. 某化工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某化工厂对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7. 人民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案例

•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前者,因为 这种人事管理关系长期被认为是一种“特 别权力关系”,其救济方式只能选择内部 救济方式。这种关系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考核。(2)奖励。(3)惩戒。(4) 晋升。(5)回避度。具体来说,上述五项 制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是,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别劳动关 系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此时 公务员的地位与一般劳动者无异,不能以 “特别权力关系”来排斥公务员获取基本物 质生活来源。这种关系主要包括:(1)工 资;(2)福利;(3)保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9条的规定,公务员 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 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退休金 属于公务员的保险的范畴。
案例2
顾俊生诉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 政拨款给付退休金职责案
案情介绍
• 1983年,原咸阳市第二塑料厂因缺少技术人才,申请 原咸阳市轻工局引进。市轻工局决定,由轻工局技术 科牵头,联系引进对象。当他们了解到陕西纺织器材 研究所工程师顾俊生是搞塑料专业的,符合轻工局引 进需求,就由技术科科长直接与顾联系,并向顾说明 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是:优先解决家属的农转非,子 女就业、优先解决住房、对到集体企业的国家干部, 身份不变,工资标准不变,退休待遇按局里管理的干 部对待。随后,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于1983年12月27 日,将顾俊生工资关系转到市轻工局,轻工局将顾派 到二塑厂。
• 据此,可以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产生与改选 均须经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有自己的组织章程和 组织机构,有独立使用的办公场所,办公经费亦 有相应保障,因而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虽 然不具备法人的资格,但如果物业管理委员会认 为房管局处理其申请换届登记予以备案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了该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有权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 对于被告某区房管局提出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 格的主张,不予采纳。
行政相对人案例

行政相对人案例在行政法领域,行政相对人是指受到行政机关管理、制约和干预的对象,包括个人、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等。
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机关进行法律关系上,处于被动地位,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某市政府对城市中心区进行了道路扩建工程,以提高市民的交通流畅度和城市形象。
作为该工程的居民,李先生是行政相对人。
他的住宅位于道路扩建工程的征收范围内,因此他需要被迫搬迁。
在进行搬迁之前,李先生收到了市政府寄来的征收通知书。
该通知书详细说明了工程的目的、范围以及搬迁的时间和安排。
李先生阅读通知书后,了解到他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作为行政相对人,李先生有权要求市政府提供充分的合法依据和证据,并确保搬迁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他可以要求市政府出示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以证明道路扩建工程的合法性并核实是否存在正当理由需要他的搬迁。
其次,李先生有权提出自己的抗辩理由,例如财产赔偿的问题。
在征收通知书中,市政府明确了搬迁补偿的标准和方式,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贴和安置等。
如果李先生对补偿方案有异议,他可以向市政府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作为行政相对人,李先生也有义务配合市政府的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搬迁。
他需要与市政府协商、沟通并签署一份搬迁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李先生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如时移交房屋、清理物品等。
最后,李先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他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纠纷或认为行政机关的决定违法,他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对相关决定进行审查和裁决。
综上所述,行政相对人作为受到行政机关管理的对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作为道路扩建工程的居民行政相对人,他需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他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要求市政府提供合法依据、提出抗辩理由、与市政府协商搬迁合同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等。
《行政相对人》课件

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 地位,而行政主体则行使管理职权。
行政相对人通过参与监督行政主体的行为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接受行政 主体的监督。
02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知情权
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行政决策的依据、过 程和结果,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信
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ABCD
向媒体曝光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媒体曝光行政执法行为,借助 舆论力量进行监督。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 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意义
保障公民权利
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是指行政相 对人因违反行政法律义务、契约 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 而向行政主体承担的不利后果。
它既包括个人、组织因违反行政 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因 不当行使行政法权利、权力而引
起的责任。
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 、强制性、财产性和人身性的特
点。
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参与听证
行政相对人可以进行监督。
媒体曝光
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媒体曝光,对行政执法 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复议和诉讼
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监督的途径
向相关政府部门举报和投诉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举报和投诉行政 执法行为。
息。
A 参与权
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决策过程 ,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法律关系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成为地方政府实现城市扩张、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某市政府规划局与开发商之间的土地征收纠纷为切入点,分析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0年,某市某区政府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决定对位于该区的一块土地进行征收。
该地块位于市区核心地段,交通便利,土地面积约为200亩。
征收目的主要是用于商业、住宅等项目建设。
区政府委托市规划局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征收过程中,市规划局与开发商(以下简称“甲公司”)就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产生纠纷。
甲公司认为,市规划局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公司遂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市政府依法撤销市规划局作出的征收决定,并重新确定补偿标准。
三、行政法律关系分析1.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本案中,市规划局作为征收主体,属于行政主体。
甲公司作为被征收土地的开发商,属于行政相对人。
市规划局在征收过程中,行使了征收决定权、补偿决定权等行政职权,甲公司则依法享有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
2. 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律关系市规划局作出的征收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该行为直接影响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对市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 法律依据与责任承担市规划局在征收过程中,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市规划局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甲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市政府撤销征收决定,并要求市规划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市规划局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征收调查、评估、补偿等工作。
本案中,甲公司认为市规划局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章 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责任

此案被媒体称为全国首例由社团发起的环境 公益行政诉讼案,创造了中国社团行政公 益诉讼的先河 。
意义重大!!!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 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 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行为罚(资格罚或能力罚,包括责令停产整顿;
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 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
停业、关闭需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环境行政执法 和环境行政责任
案例导读
某市一生产树脂的 厂家(甲)。 2006年建厂以来多次发生氯气 泄漏事故而受到该市环保局批评或 严重警告、罚款等处理,但是却一直未能 杜绝氯气事故的发生。2012年1月1日上午 该厂又一次发生氯气泄漏,使与之毗邻的 某钢铁厂(乙)正在上班的56名职工受到 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中2名职工因受害严 重而住院治疗。
特征:
执法主体的多部门性; 执法手段的多样性 和科学技术性;
二、环境行政责任
概念: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因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 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 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 定性法律后果。
特征:
❖主特特定
环境行政责任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 包括环境行政主体的责任和环境行政相对理此案。在庭审过 程中,中华环保联合会以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已作 出收回第三人土地使用权决定为由,向法院提出 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被告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在原告提起公 益诉讼后,已作出收回第三人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原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 规定,准许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撤回起诉。
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
❖环境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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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
2003年9月8日,某物业管理委员会认为被 告某市某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 备案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向某市某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辩称:本案的 原告不适格,物业管理委员会不是能够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不具有诉讼行为 能力,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问题: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否具有行政诉讼 原告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 员会是由居住小区内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代表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负责对区域 内物业实施管理的组织。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及换 届选举,均须报当地区县国土房管机关登记备案。物 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 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及审议物业 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年度计划、 财务预算和决算、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场所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 日常办公经费也暂由物业管理企业从其收入中支付。
案例2
顾俊生诉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 政拨款给付退休金职责案
案情介绍
• 1983年,原咸阳市第二塑料厂因缺少技术人才,申请 原咸阳市轻工局引进。市轻工局决定,由轻工局技术 科牵头,联系引进对象。当他们了解到陕西纺织器材 研究所工程师顾俊生是搞塑料专业的,符合轻工局引 进需求,就由技术科科长直接与顾联系,并向顾说明 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是:优先解决家属的农转非,子 女就业、优先解决住房、对到集体企业的国家干部, 身份不变,工资标准不变,退休待遇按局里管理的干 部对待。随后,陕西纺织器材研究所于1983年12月27 日,将顾俊生工资关系转到市轻工局,轻工局将顾派 到二塑厂。
本案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 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应当说,这是指行政 机关对行政机关所属的公务员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 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国家公务员与 行政机关的关系是非常广泛的,大致可以分为两个 方面:其一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管理而产生的关系, 即人事管理关系;其二是公务员从行政机关获取工 资福利待遇而产生的关系,即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劳 动关系。
• 据此,可以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产生与改选 均须经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有自己的组织章程和 组织机构,有独立使用的办公场所,办公经费亦 有相应保障,因而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虽 然不具备法人的资格,但如果物业管理委员会认 为房管局处理其申请换届登记予以备案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了该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有权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 对于被告某区房管局提出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 格的主张,不予采纳。
•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前者,因为 这种人事管理关系长期被认为是一种“特 别权力关系”,其救济方式只能选择内部 救济方式。这种关系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考核。(2)奖励。(3)惩戒。(4) 晋升。(5)回避度。具体来说,上述五项 制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是,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别劳动关 系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此时 公务员的地位与一般劳动者无异,不能以 “特别权力关系”来排斥公务员获取基本物 质生活来源。这种关系主要包括:(1)工 资;(2)福利;(3)保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9条的规定,公务员 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 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退休金 属于公务员的保险的范畴。
• 本案中,渭城区政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 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自己设定义务的同时, 既赋予了相对人相应的权利,由此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当顾俊生 以自己属于国家干部到集体企业任职,其退休 金应由政府用财政拨款解决为由,要求政府履 行该义务遭拒绝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当事人有 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因此,本案应当作为行 政案件受理。
• 1989年3月19日,顾俊生晋升为高级工程师, 同年顾被区总工会批准任该厂工会主席。1999 年9月5日,顾俊生被批准退休。从1984年到退 休,顾俊生的工资调整的幅度和次数都是按集 体企业工资标准进行的。到退休之日,顾俊生 的退休费为397.16元。顾俊生在二塑厂期间, 单位和个人都未进入统筹。顾退休后向二塑厂 索要退休费,二塑厂以顾是国家干部,厂里经 营情况差,无力支付,应按区上的文件规定, 由政府承担退休费为由,不予支付。顾俊生多 次找区政府解决未果,又向咸阳市仲裁委申请 仲裁,仲裁委以该纠纷不属企业与职工之间的 劳动合同争议为由,不予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