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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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1、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满后,可以延长三年按10%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其中,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开发区内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在开发区内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8、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9、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或高于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德政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7〕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5日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有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排水、绿化、环卫、路灯、交通信号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综合布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公共交通等。

专项配套费全部用于与供水、供气、供热相关的管网及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凡中心城区(含德城区、陵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经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建设项目暂不具备或暂不需要安装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的,以及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地下室和其他附属设施不使用供水、供气、供热的,经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不缴纳专项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或需要进行配套建设时,经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再予以缴纳。

第四条城市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一)一般类建设项目配套费。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德政字〔2017〕62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德政字〔2017〕62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正文:----------------------------------------------------------------------------------------------------------------------------------------------------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德政字〔2017〕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驻德各单位:为加快转变城市交通方式,进一步健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交通“十三五”发展纲要》(交运发〔2016〕1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3〕29号)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城市公共交通,是政府主导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等优点,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缓解交通拥堵、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选择。

目前,我市中心城区(含陵城区建成区)现有公交线路56条,车辆743标台,年客运量4000余万人次,万人拥有公交车7.4标台,出行分担率占机动化出行比例仅为11%;公交场站数量少、规模小,缺乏总体设计和规划布局;公交专用道建设滞后,优先通行权得不到落实,公交通行效率低。

各项数据与国家、省相关标准存有较大差距,总体滞后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公共交通供需矛盾更加凸显。

同时,我市中心城区规模不断扩大,群众对公共交通发展需求更加迫切,强力推进公共交通现代化建设提上重要日程。

德政字-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德政字-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德政字-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概况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始建于1992年,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面积56.2平方公里。

开发区紧邻京福铁路和滨德高速公路,距离京沪铁路、青银高速公路和连霍高速公路仅数十公里,交通十分便捷。

开发区现有规划面积35平方公里,建设区面积25平方公里。

开发区已经形成了以汽车零部件、机械制造、电子信息和新材料为主导的产业发展格局,目前已引进各类企业300多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70多家,现有员工近10万人。

二、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德政字作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企业和群众的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社会治理环境。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开发区还致力于抓好德政工作,使德州成为一个经济繁荣、社会和谐、人民安康的美丽城市。

德州市的“德政”文化源远流长,而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直秉承了这一传统。

开发区始终以“德为先、诚信为本、服务至上”为宗旨,全力打造“一站式”的服务品牌,为各类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得到了企业和群众的好评。

三、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前景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定规模和优势。

为进一步发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势,推进德州市“五化”建设,德州市委、市政府提出了“三大战略、四个重点”发展思路,即以经济转型升级、城市更新改造、品牌建设为重点战略,在资源开发、医养健康、文旅产业、环保水务等领域形成四大重点产业。

在未来的发展中,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将继续发挥自身的优势,加强与全球优势产业集聚区的合作,积极引进、发展高科技企业,大力推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

同时,开发区将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方式,深入推进“智慧开发区”建设,加强数字经济、创意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型产业的发展,力争成为国际一流的综合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结语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德州市未来发展的重要引擎,也是德州市追求全面创新、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德州开发区的未来必将会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向着更高层次的德州经济发展目标不断迈进。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长府发[1992]12号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长府发[1992]12号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正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1993年3月10日长府发〔1992〕12号)第一条为了加快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内的企业。

第三条开发区生产性内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生产性内资、外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其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计征,开发区可采取适当办法返还,使企业实际纳税率不超过15%;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额与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的差额,实行专项管理,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

第四条新办的生产性内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非生产性外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开发区内企业收购区外产品,经实质性加工且增值20%以上的,视同开发区内企业的产品,享受开发区有关优惠税率。

第六条开发区内资企业可按比本行业综合折旧率高二至三个百分点实行快速折旧。

第七条开发区内企业经批准可实行销售承包责任制,承包人员的工资、奖金和业务活动费用,可视不同情况按销售额或回款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上述费用可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开发区内资企业用税后利润在开发区内再投资,与外商举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可由开发区管委会退还该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的40%。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产业招商扩大利用外资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产业招商扩大利用外资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产业招商扩大利用外资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7•【字号】德政办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产业招商扩大利用外资的意见(德政办发〔200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产业招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50号),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加快实现利用外资向推进产业升级转变,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产业招商、扩大利用外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产业招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取得了积极成果。

但利用外资项目少,质量有待提高,在外商投资项目中,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和服务业项目少,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发挥不够。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新一轮国际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热潮正在兴起,制造业的高端环节和服务业成为产业转移的重点,为我市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球视野、战略思维,紧紧抓住国际资本转移新一轮重新布局的机遇,充分发挥我市比较优势,大力实施产业招商,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步伐,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产业招商作为创新利用外资方式、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围绕优势产业,落实部门责任,每年策划促成一批投资规模大、技术水平高、产业带动力强、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重点利用外资项目,实现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新突破。

(二)工作原则1.产业招商要与实施全面开放战略相结合。

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德州开发区,位于中国山东省德州市,是德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和战略支撑。

作为全国首批获批的开发区之一,德州开发区在经济、技术、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极大地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一、开发区概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1994年,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区总面积369平方公里,包括特色产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现代服务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多个子区域。

开发区以“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绿色发展”为总体发展思路,以打造成为德州市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和创新创业示范区为目标。

二、产业发展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聚焦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形成了以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等为主导的产业体系。

其中,化工产业是开发区的支柱产业,涉及石油化工、精细化工、新材料等领域。

开发区拥有一批龙头企业,如山东双杨集团、山东胜华集团等,大幅提升了德州市的产业竞争力。

同时,开发区还重点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目前已形成以电子信息、新能源、智能制造为主导的创新创业产业集群。

三、创新驱动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努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

开发区积极引进高端人才和科研机构,建立了一批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研发中心和联合实验室。

通过产学研合作和技术创新,开发区加快了技术创新的步伐,大大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四、优质生态环境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推进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

开发区致力于打造低碳、环保的产业园区,推动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制造方法。

同时,开发区还加强了环境监测和治理,严格控制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五、招商引资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积极招商引资,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支持。

开发区设立专门的招商引资机构,协调各方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土地、金融、人才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鲁国税发[2006]17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17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正确执行国家有关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税收管理,正确执行国家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包括内资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优惠。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等国家级园区。

在上述国家级开发区内注册登记经营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区外企业或者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的区外经营所得不得享受区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开发区范围,以及扩大享受开发区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

未经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或扩大的开发区内企业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省及省级以下开发区不得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或比照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省及省级以下开发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制定的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主要有:(一)企业只在开发区内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全部生产经营活动都在区外进行;(二)管理机构(总机构)在区内且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在区外;(三)管理机构(总机构)在区内且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在区外,但区外生产机构所生产的产品均由管理机构(总机构)统一对外销售;(四)管理机构(总机构)在区内且直接从事部分生产经营活动,区外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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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税收优惠政策1、依照《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创业的意见》(德政字〔2014〕4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允许其研发费用加计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5、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

6、依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①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②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7、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8、依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规定,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0、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报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3〕72号)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并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4、《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5、依照《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6、依照《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规定,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7、依照《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能源节约和耕地保护,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8、依照《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规定,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9、依照《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依照《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1、依照《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依照《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决定对影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23、《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4、依照《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5、依照《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26、依照《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规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27、依照《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规定,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的,该项目可享受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28、依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规定,将云计算企业纳入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范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9、依照《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免税收入不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收入。

30、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规定,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1、依照《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规定,部分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以外的,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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