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藏工作过回内地工作,工龄是依据下列文件执行的
(完整版)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摘录)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工龄计算是根据劳动者在其中一单位或行业从事工作的时间来确定其工龄,工龄通常用于计算劳动者的各项福利和权益,包括工资、假期、退休、医疗等方面。
工龄计算政策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工人和雇主之间约定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计算工龄的基准时间应当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社保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的时间也可以作为计算工龄的依据。
一般来说,连续缴纳社保费用的时间可以作为工龄的计算标准。
3.公司规章制度:不同的公司、行业可能会制定不同的工龄计算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根据劳动者在该公司从事工作的实际时间来计算工龄,比如从入职日期开始计算工龄。
公司规章制度通常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工龄计算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进行了具体的说明。
4.行业惯例:一些行业可能有自己的特殊规定,例如师范生工龄按年度计算、公务员工龄计算以选聘通知书的发文日期为准等。
这些行业惯例往往是基于历史发展和实际情况而形成的,具有特殊的操作性规范。
5.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工龄的计算通常也是一个争议点。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解决工龄计算方面的争议。
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其工龄计算要求,而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反驳。
总之,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行业惯例和劳动争议处理等多个方面。
这些依据在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整顿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就业关系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推动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调动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关于调动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关于调动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1)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之间经组织调动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工龄。
(2)国家工作人员经组织调动或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3)城镇街道或县属镇以上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经组织调动、招工、提干或随单位合并,上升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64]内人工字第180号、第36号)。
(4)因工作需要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64]内人工宇第180号)。
(5)在国内私营企业、学校、医院的职工,经组织调动到党政机关或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原在私营企业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
但其参加工作时间仍按国家规定从转入公私合营或党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算起。
工龄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龄,即劳动者在某一单位或某一行业连续工作的时间。
在我国,工龄的认定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退休待遇等问题,也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因此,对工龄认定法律规定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工龄认定的概念、法律规定、认定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工龄认定的概念1. 工龄的定义工龄是指劳动者在某一单位或某一行业连续工作的时间。
工龄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对于工资、退休待遇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2. 工龄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工龄可分为以下几种:(1)实际工龄:指劳动者在某一单位或某一行业实际工作的时间。
(2)视同工龄:指劳动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实际工作,但按照国家规定应计算工龄的时间。
(3)累计工龄:指劳动者在不同单位或不同行业工作的时间总和。
三、工龄认定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将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作为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四、工龄认定的程序1. 劳动者提出申请劳动者在办理退休、离职、调动等手续时,应向用人单位提出工龄认定申请。
工龄计算凭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龄,即职工在职期间的工作年限,是衡量职工工作经验、贡献程度的重要指标。
在我国,工龄的计算与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退休金等密切相关。
为了规范工龄计算,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工龄计算凭证的定义、法律依据、计算方法、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龄计算凭证的定义工龄计算凭证,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开具的证明其工作年限的文件。
该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资发放证明等。
工龄计算凭证是职工享受相关权益的重要依据。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一)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二)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在其他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四、工龄计算方法1.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工龄计算应当以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准。
2.社会保险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工龄计算应当包括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以及其他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3.实际工作年限实际工作年限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包括试用期内的工作时间。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

工龄认定相关政策依据一、工龄的概念、分类及作用1、工龄的概念所谓工龄,即指了工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
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
这就是说,工龄总是伴随着依赖于每个职工为社会劳动而存在,而且必须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的来源。
这两个方面的含义,构成了工龄的两个基本特征。
但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某些历史上的原因,国家对一些特殊历史阶段、特殊情况下的工龄也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2、工龄的分类由于工作性质和计算口径不同,工龄又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叫工作年限)。
一般工龄: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8条指出:“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如在参加工作前当雇工、在私营商店当店员、给私人当保姆等,都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这就说明,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计算一般工龄,是衡量一个人是劳动者还是剥削者的标志。
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系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连续或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年限。
一九五三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在解释一般工龄之后接着指出:“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
”一九五八年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才将“本企业工龄”改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的提法,合法地解决了职工除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外,凡因组织原因,在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都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不仅包含了本企业工龄,而且容纳了本企业工龄不能容纳的内容。
因此,连续工龄就取代了本企业工龄。
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人们在了解连续工龄的内容,掌握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和方法的基础上,已经逐步地将“连续工龄”省略为工龄。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和原则规定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和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
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第三十九条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第四十条 ......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第四十四条 ......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1986年11月13日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一)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其插队劳动时间与军龄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陕劳服险发[1978]012号(二)已安排工作的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按此通知精神计算工龄之后,对于他们与工龄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的问题,过去的,不再找老账;今后的,按新计算的工龄对待,与同工龄的职工一视同仁。
(五)此事在内部掌握执行,不作公开宣传。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八、《暂行办法》中所称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一)参加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或者接受党的任务是实际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四)参加革命军队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时间;十四、......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由居住地方的县、市辖区掌管公费医疗经费的机关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现行办法办理。
新劳动法关于计算工龄的文件

新劳动法关于计算工龄的文件
对于连续工龄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累计为工龄。
具体来说,凡是在同一用
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份,都算作工龄的计算单位。
例如,一个劳动者在家
公司工作了5年,然后离职1年后又重新回到该公司工作了3年,那么他
的工龄为8年。
对于不连续工龄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中断期间也可以计算为工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积累。
具体来说,凡是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回到原用人单位工作的,且中断期间不
超过一年的,可以将中断期间的工作经历计算为工龄。
例如,一个劳动者
在家公司工作了3年,然后离职2年后再次回到该公司工作,那么他的工
龄为5年。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劳动法对于计算工龄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各
地的具体执行细则可能会有不同。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之间应当积极沟通、协商解决争议,并且可以依法诉诸劳动仲裁或劳动争
议调解机构的进行维权。
总结起来,新劳动法对于计算工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
者的权益。
通过连续工龄和不连续工龄的计算方法,以及对特殊情况下工
龄的特别处理,可以确保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得到有效的认可和计算。
同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密切沟通、协商,以确保双方
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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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藏工作过回内地工作,工龄是依据下列文件执行的
有很多朋友从西藏高原回内地工作,都需要从原单位出具证明,但有的单位告知,不知道文件号,或是让你自己找到文件依据,对于回到内地的朋友实在是有点不太方便,正好我手里有文件的编号,也是帮朋友开证明时,特意留下的。
如果有朋友需要,请留意或是记下。
在藏工龄折算:国务院(1978)104号,劳动人事部(82)32号,藏劳险字(89)047号。
在藏工龄折算可参考以下文件:国务院(1978)104号,劳动人事部(82)32号,藏劳险字(89)047号。
从事井下、高温、低温等特殊工种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3个月计算工龄,折算率为四分之五;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每工作一年,按一年6个月计算工龄,折算率为二分之三;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的规定折算工龄;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可以参照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规定折算工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40318
【实施日期】19940318
【章名】全文
中办国办信访局:
中办国办信(94)赣字17号函收悉。
关于江西省公安厅户政处周世官致信胡锦涛同志,要求妥善解决从西藏调回内地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人事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折算工龄”是指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
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比率计算出的工龄。
“折算工龄”政策的实行,主要是
考虑到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
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
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工
的利益,实行“折算工龄”政策,既可以减少职业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
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和职工的身体健康。
“折算工龄”的作用只限于确定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这在1953
年原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四十三条
中即有规定:“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
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
”在以后的
执行中,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还是企业职工,其折算工龄的作用
实际上也仅在养老保险待遇和病假待遇有所体现。
西藏自治区藏劳险字(
89)047号函对在地处海拔三千五百米、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
职工“折算工龄”的规定,符合上述精神,并且强调了“职工调内地工作
后,所涉及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由调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实际
情况处理”,也把“折算工龄”的作用限定在保险福利待遇范围。
有鉴于
此,国家机关1985年实行结构工资制度和此次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
“折算工龄”均未与工龄津贴挂钩。
根据上述规定和情况,我们认为,评授警衔不属于保险福利范围的问
题,不应考虑“折算工龄”的因素。
公安部政治部1993年6月23日
函中关于“在西藏等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民警察,在评授警衔时,其工
作年限的计算应按实有工作年限计算,不宜再折算”的规定是恰当的。
有关工龄折算问题的函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82)3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涉及到职工内调后,与在藏工作时间和工龄折算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经自治区劳动局请示劳动部同意,特致此函。
对常年居住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工龄;常年居住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工龄。
同志在西藏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实际工作年零个月;折算工龄
年零个月;在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实际工作年零个月,折算工龄年零个月。
在上述地区实际工作时间共为年零个月,折算工龄共为年零个月,合计连续工龄为年零个月。
说明:上述时间与本人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档案为准。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