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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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07年修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07年修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贯彻落实《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适应新时期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二○○七年十月十八日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学分分类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第六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医学教育2010年最新学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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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信息来源:医学论文发表——创新医学网关键字:辽宁省,教育学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和《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

中医药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中医药继续教育Ⅰ类、Ⅱ类学分不低于规定分数的3/5)。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未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5学分。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10学分;其中,三级医疗机构的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分10学分。

中医药继续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中医药继续教育Ⅰ类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Ⅱ类学分数按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规定办理。

Ⅰ类、Ⅱ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1)由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1)由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参加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11•【文号】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申报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办发〔2023〕1号)要求,现将1450项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附件1、附件2)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通过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一)项目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登录管理系统,上传开班通知及培训日程安排表。

(二)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将《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以下简称《学员信息登记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相关材料上传至管理系统。

(三)《学员信息登记表》上传至管理系统,并审核通过后将生成电子版学分证书,学员可根据需要自行注册登录“中医药继教项目管理平台”微信公众号查询下载。

二、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

(一)请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办发〔2015〕1号)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压实各方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责任,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提高项目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抽取部分项目进行飞行检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要根据《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价表》(附件4)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学员调查表》(附件5)对项目举办真实性、项目内容实用性、收费情况、学分发放情况等进行重点核查,抽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总数的20%(项目数在10项以内的抽查1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2007年10月1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下,组织和指导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职能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贯彻执行《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其主要职能如下:(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提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建议;(二)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三)审定和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四)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五)负责编制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组织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部分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中医药学术团体的领导,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5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

主任委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成员如有工作变动等情况,由委员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选,经主任委员批准后,进行调整。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情或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临时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会议。

在委员会休会期间,由秘书长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行使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职能。

第六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组。

各学科组成员由委员会聘请本学科专家若干人组成。

学科组每年召开1-2次会议。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研究并提出开展本学科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建议和意见;(二)审定本学科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三)编制本学科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四)对本学科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进行业务指导;(五)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摘要:
1.项目背景与意义
2.项目目标与内容
3.项目实施与参与方式
4.项目成果与影响
正文: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是我国为了提升中医药行业人才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一项重要项目。

项目背景与意义:
中医药是我国的国粹,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治疗经验。

在现代社会,中医药事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对中医药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中医药行业的人才素质参差不齐,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为此,我国设立了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旨在提升中医药行业人才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

项目目标与内容:
该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提升中医药行业人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强其业务能力。

项目内容包括中医药理论知识学习、中医药实践技能训练、中医药行业法规政策学习等。

项目实施与参与方式:
项目实施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协助。

所有中医
药行业从业人员均可自愿参与。

参与方式包括线上学习和线下培训两种。

项目成果与影响:
项目自实施以来,已经培训了大量的中医药行业人才,提高了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为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期刊名称】《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
【年(卷),期】2003(001)001
【摘要】@@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为了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10-11)
【作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
【相关文献】
1.本刊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J],
2.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稿)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关于发表论文授予继续教育学分的说明 [J],
4.关于发表论文授予继续教育学分的说明 [J],
5.中华预防医学会关于转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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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1.03•【文号】国中医药发[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使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将我局修订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2.《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二○○六年十一月三日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是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医药继续教育应当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管理与实施第六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行业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安徽省卫生厅、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分类(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三)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四)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我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各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项目内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各类项目必须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①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②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③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④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⑤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⑥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①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②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③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④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⑤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⑥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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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公告栏加入时间:2007-1-16 11:52:19jzzygljhyt点击:288国中医药发〔2006〕63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使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将我局修订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2.《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二○○六年十一月三日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是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医药继续教育应当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管理与实施第六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行业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提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建议;(二)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三)审定和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四)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五)负责编制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一)研究和提出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建议;(二)审定和公布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三)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四)对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地(市)、县两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条中医药机构要有职能部门或专人管理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本单位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实施主要依靠各级各类中医药机构。

鼓励各种形式的联合培训,提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就近、就地学习。

第十二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依托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其他机构,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逐步健全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第十三条中医药学术团体应当在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发挥作用,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研究、咨询和教学指导,并组织实施有关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建设中医药继续教育师资队伍,选聘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中医药继续教育教师。

第十五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继续教育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第十六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的特点,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继承中医药学术,学习中医药及相关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十七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按照相应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初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重点充实中医药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加强中医药专业技能培训,培养中医辨证思维及独立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中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重点增新和拓展中医药专业知识,完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中医辨证思维能力及中医药专业技术水平。

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重点学习其从事的中医药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知识和技术,提高中医药继承与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中医药继续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注重借鉴国内外经验,根据学习对象、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采取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跟师学习、学术讲座、网络教育、学术会议、业务考察、撰写论著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是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

第四章登记考核评估第二十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管理,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登记工作。

中医药机构是具体实施登记的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负责授予学分和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包括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活动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实施形式、学时量和学分数、考核结果等基本情况,作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有效凭证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所获继续教育学分每年不少于25学分。

学分的计算和授予,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由继续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评估指标,对地区、单位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对继续教育实施机构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质量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定期统计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中医药机构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七条对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经费第二十八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实行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捐助。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将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列入预算。

各中医药机构要保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必要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继续教育经费。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举办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保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的质量,进一步健全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登记工作。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人员所在机构是具体实施登记的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负责授予学分和出具证明。

第三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是登记对象参加继续教育基本情况的真实记载,主要有继续教育活动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实施形式、学时量和学分数、考核结果等。

第五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完成相应的学习内容,考核合格者,均可获得继续教育学分。

其学分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采用《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和相配套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登记手册》和《登记卡》是记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活动情况的有效凭证,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统一格式,自行印制,并统一编号。

《登记手册》由被登记者本人保存,《登记卡》由被登记者所在单位管理继续教育的部门保管。

第七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本地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发给《登记手册》;(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认可性继续教育项目后,凭学分证书到所在单位登记;接受非认可性继续教育项目后,由所在单位管理继续教育的部门核实、换算学分后,进行登记;(三)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定期对《登记手册》和《登记卡》查对核实,填写验证登记意见。

验证后,《登记手册》仍由本人保存,《登记卡》存入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

第八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所获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25学分。

获取学分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实行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要坚持教育、考核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在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撤消其登记,并自撤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再为其登记。

第十一条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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