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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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7个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7个论述题

1、礼法结合过程(一)汉代礼法结合的开端汉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首次确立了峻礼教以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

这是引礼入律的最重要的标志。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九族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这一原则的确定“,是按照儒家强调的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家礼的原则引入刑事立法原则中”。

作为定罪量刑的首要依据,这显然是引礼入律。

融礼于法的产物,也是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重要表现。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新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是礼法结合的新阶段。

三国时,曹操、诸葛亮是以“重法”而著称的,然而,他们的“重法”也是打着“德主刑辅”的旗帜进行的,曹操说他的立法宗旨是:“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诸葛亮则主张立法要体现“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的精神,他说:“明君理其纲纪,政治当有先后:先理纲,后理纪;先理令,后理罚,……理纲则纪张,理令则罚行。

”这里所说的“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纪”,即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间关系的“六纪”,这表明他是推崇正统的“德主刑辅”思想的。

(三)隋唐礼法结合的成熟隋初制定《开皇律》时,隋文帝杨坚就敕令尚书左仆射高颖、上柱国郑译等人,要坚持以“导德齐礼”为指导思想,把封建道德规范注入法律之中。

《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大致继承了《北齐律》,《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改为“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到了唐代,礼法综治的治国模式已臻于成熟和定型。

在唐律中,礼不但指导着法律的制定,而且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复杂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唐太宗李世民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的主张,就是推行德治,施刑罚。

中国法制史期末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一、试述西周司法审判制度与原则(一)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②小司寇④士师(二)狱讼形式的划分:狱: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讼:指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

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必须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

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官府是不受理其起诉的案件的。

(三)司法审判原则:①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②注重运用各种证据③要求司法人员依法判案④禁止司法人员的“五过之疵”“五过之疵”是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按照当时的规定,司法人员犯有这五种行为的,与案犯同等处罚。

⑤重视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四)监狱管理制度西周的监狱通称为圜土,用以关押劳役刑徒。

专门设有司圜一职,主要负责劳役刑的执行和圜土的管理。

司圜隶属于大司寇。

监狱设施及其狱政管理事务由司法审判机关统一管辖。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官僚贵族特权法的强化汉末魏晋以来,豪族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实力不断扩大,官僚贵族集团的垄断地位日益加强。

他们以法律手段拼命维护自己的权益,巩固其等级制的社会统治秩序,进一步强化了官僚贵族特权法。

(一)“八议”制度入律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这八种特殊任务犯罪,不适用于普通诉讼审批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八议制度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

(二)“官当”制度的出现八议制度入律后,两晋南北朝政权又创立了“官当”制度。

所谓“官当”,原指一定范围的官僚违法犯罪后,允许他们以其官职折抵罪责,折当徒刑。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1.古代法制史2.中古法制史3.近现代法制史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四、结论正文一、引言法制史作为一门研究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我们了解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演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出发,探讨其发展阶段及其特点,并分析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

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及其特点1.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制史主要包括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等时期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以礼法结合为主,礼刑并用,注重道德教化。

(2)法律体系以刑法为核心,民法、行政法等相对薄弱。

(3)法律适用具有较强的等级性,皇帝和贵族享有法律特权。

2.中古法制史中古法制史主要包括唐宋元明清等时期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法典编纂频繁,如《唐律疏议》、《大明律》等。

(2)法律体系日趋健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逐渐发展。

(3)法律适用相对公平,对皇帝和贵族的法律特权有所限制。

3.近现代法制史近现代法制史主要包括鸦片战争至今的法律制度。

这一阶段的法制史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制度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开始进行近代化改革。

(2)法律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3)法律适用日益公平,取消了皇帝和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意义研究中国法制史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从中发现规律,为现实和未来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同时,研究中国法制史还有助于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高国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四、结论综上所述,中国法制史是一段悠久且丰富的历史,其发展阶段及其特点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法制史简答论述

法制史简答论述

法制史简答论述As a person, we must have independent thoughts and personality.
1、简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三不去”的内容
2、简述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成文法的公布,在中国立法史上实现了法律由秘密到公开的转化,打破了当时“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极端专横统治,摧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内容公开化。

成文法的公布,剥夺了旧贵族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初步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原则,为新制度的孕育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并对其后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3、简述秦朝犯罪连坐的规定
4、简述汉代定罪量刑中“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内容
5、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

6、简述唐律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

7、简述重法地
8、简述凌迟
9、简述申明亭制度
10、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1、简述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政策和立法内容。

12、简答民国后期司法制度的特点。

13、简述改革开放以后的民商事立法对社会需求的回应。

四、论述;
1.唐律的特点
2.秦律中危害皇权的罪名
3.试述晚清时期诉讼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4.阐述我国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制度建设所取得的成就。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摘要:一、引言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1.先秦时期2.秦汉时期3.魏晋南北朝时期4.隋唐时期5.宋元时期6.明清时期7.近代时期三、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特点1.法制思想的多元化2.法典的编纂与发展3.法律制度的演变与传承4.司法体制的变迁四、结论正文:法制史是一门研究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它涉及到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司法体制等方面。

中国的法制史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

本文将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和主要特点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1.先秦时期先秦时期,诸子百家提出了各自的法制思想,如儒家的“礼治”、法家的“法治”等,为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秦汉时期秦汉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秦律》,实行“法治”。

汉代继承秦制,又有所发展,出现了“律令”制度。

3.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受到玄学、佛教等思想的影响,出现了“典权制度”,法律制度逐渐多元化。

4.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法制史进入繁荣时期。

隋朝编纂《开皇律》,唐朝编纂《永徽律疏》,形成了以律、令、格、式为主的法典体系,司法体制也日益完善。

5.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法律制度继续发展,出现了“刑统”制度,法律逐渐向社会下层普及。

明清时期,法制史进入成熟时期,法典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体制也日益严密。

6.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法制史进入成熟时期,法典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体制也日益严密。

7.近代时期近代时期,中国法制史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开始进行近代化改革,如清末的“预备立宪”、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等。

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特点1.法制思想的多元化中国法制史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法制思想始终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如儒家的礼治、法家的法治、道家的无为而治等,这些思想相互影响、相互融合,共同推动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

2.法典的编纂与发展中国法制史的法典编纂始于先秦时期,历经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时期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典体系。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一、夏商论述题:1、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

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

“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

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

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2、论述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意义。

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表现在“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两个方面。

“以德配天”说是西周君权神授说的具体表现。

西周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商代的神权法思想,认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要看谁能拥有使人民归顺的“德”。

“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

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

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

其历史意义表现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

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者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标本。

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二、春秋战国论述题:1、简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战国时期,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

李悝制定了《法经》。

《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1.中国法制史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和社会主义社会时期。

在每个阶段,法律都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2.商朝的肉刑主要包括四种:墨刑、劓刑、剕刑和宫刑。

墨刑是在面颊上刺字并涂黑墨;劓刑是割掉鼻子;剕刑又称刖刑,是断足;宫刑是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3.西周缔结婚姻关系有以下几个条件:男女双方必须服从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年龄也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周礼》规定男子三十岁要娶,女子二十岁要嫁;双方还要符合“六札”的要求,包括纳采、问名、___、纳徽、请期和亲迎等程序;同时,同姓不得通婚。

4.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三个内容:首先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即不论身份地位,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其次是“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即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最后是行刑时要“重其轻者”,即对轻罪加重处罚。

5.___作竹刑是在春秋时期,他将法律条文写在竹筒上,方便携带。

后来被国家认可,成为法律。

然而,___被___执政___杀死,但___却被保留下来。

6.___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主要规定在《田律》中。

其中包括几个方面:春天是林木生长的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资源。

重罪十条”最初出自北齐律,是后世封建法典中的“十恶”之一。

它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犯罪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些罪行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这些罪行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和内乱。

犯这些罪行的人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都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

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

法制史必背论述题

法制史必背论述题

法制史必背论述题(1)简述《六法全书》(2009-综-66)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即开始仿照大陆法系国家建构中国的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1928—1937年期间,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宪法(《训政时期约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建立起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以这些大类法规中的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各有一整套的关系法规,即低位阶的法律、条例、通则、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以及判例、解释例等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法律,组成一个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律系统。

国民政府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法典及相关法规汇编成《六法全书》。

《六法全书》的编纂标志着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

长期以来,人们在习惯上把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

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其一,基本法典。

构成六法体系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

其二,相关法规。

即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命令、细则、办法等。

这些相关法规作为补充,与各部门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完整的法律部门。

其三,判例、解释例。

即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

把判例和解释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是南京国民政府对北洋政府法律遗产的继承和发展,它们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可以对成文法加以引申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修正。

最高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纳入判例要旨”,并报司法院核定者,具有法律效力。

若最高法院各庭之间就某一判例有争议,则由司法院之变更判例会议作出决定。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则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2011-综-66)1.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训政纲领》开宗明义地说,“实施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是纲领的制定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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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1、试论述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西周建立之初,面临着艰难复杂的政治局面。

商朝末年纣王倒行逆施,引起社会动荡,民怨沸腾,以至商王朝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分崩离析,这种严酷的政治现实迫使刚刚夺得政权的西周统治者不得不尽心竭力谋求国家天下的长治久安。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他们一方面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法思想,仍然以“天讨”、“天罚”等神权政治观来证明自己推翻商朝暴政、统治天下的合法性,但另一方面又基于现实的政治需要,西周统治者修正了传统的神权政治学说,并确定了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从而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刑罚世轻世重”等一系列新的法制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

所谓“以德配天”,其“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和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与夏、商相比,西周这种以德为核心的天命观高度重视“民”的重要性,即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着王朝的盛衰、兴亡,而统治者能否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的向背。

(2)“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思想具体落实到法制领域便是“明德慎罚”。

这种“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正是在这种“明德慎罚”思想的指导下,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著名的“周公制礼”便是这种“礼治”思想的具体实施。

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之中。

(3)“刑罚世轻世重”。

自夏、商以来,历代统治者不断运用刑罚手段来镇压一切反抗,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逐渐积累了不少的法制经验。

至西周初期,统治者们在政治上、法律上更加成熟,他们在总结前代立法用刑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来指导周王朝的法律实践。

“刑罚世轻世重”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也就是认为,刚夺取政权、建立国家之初,立法用刑当偏于轻缓,以稳定人心;至国家安定之时,则应用刑平和,不偏轻亦不过重,保持宽严适中;当国家动乱不安时,则应“重典治乱世”,用严刑重罚来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

西周时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夏、商两代“王权神授”、“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这种法制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于成熟。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的历史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提出,同样说明周初统治者已是谙于统治术的熟练政治家。

这种理论后来也融入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理论之中,对于后世各朝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

2、试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共7章,56条。

它规定了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

《临时约法》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1)《临时约法》的产生。

《临时约法》是在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过程中制定的。

1912年1月下旬,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召开第一次起草会议。

1月28日,临时参议院成立,召开了第二次起草会议。

这两次起草会议所定草案中关于中央政体均采用总统制。

至2月上旬,南北议和即将告成,孙中山依前议要辞去临时大总统职位,而由袁世凯接任。

为了以法律手段防止袁世凯擅权,临时参议院在2月9日审议约法草案时,决定将原来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

2月15日,参议院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革命政权落入军阀之手已属必然,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更希望制定一部约法来制约袁世凯,因而在孙中山主持下加快了制定步伐。

至3月8日,《临时约法》在参议院三读通过,并于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的次日——3月11日,由孙中山正式公布。

(2)《临时约法》的性质及主要内容。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正式宪法实施以前,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

《临时约法》作为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从主流上说,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

1)《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

民权主义是孙中山整个国家学说的核心,其基本内容就是推翻帝制,建立民国,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共和制度。

《临时约法》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2)《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死刑,确认了中华民国的合法性。

它规定了国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肯定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更广泛地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3)《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

依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4)《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

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

5)《临时约法》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桎梏,破坏了封建国家所有制,在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同时也清楚地表现了《临时约法》的资产阶级性质。

(3)《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在《临时约法》制定过程中,各种政治势力之间围绕政权问题展开了错综复杂的斗争,因此《临时约法》字里行间都反映了当时的斗争形势和力量对比关系,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即将交权让位之际企图利用《临时约法》制约袁世凯、保卫民国的苦心和努力。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的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

《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了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

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复议时,如有2/3的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

3)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删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之赞成方可进行,以防止袁世凯擅自修改变更约法。

(4)《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

《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

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3、试述清末修律的背景、内容、特点及历史意义。

(1)动机与宗旨。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

特别是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以后至1911年清朝败亡的10年间,清政府自上而下地进行了空前频繁的立法修律活动,对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固有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作了一系列的改革。

延续两千余年的中华封建法系至此开始解体,中国法制的历史也因而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故而一般把1900年以后清朝政府的法律改革活动统称为清末修律。

其基本宗旨如下所述。

第一,“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且“务期中外通行”,即为适应时变,要吸收引进西方近现代法律形式、法律制度。

第二,“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即变法修律不能违背中国传统的封建伦理道德,不能从实质上损害中国的封建政治制度与封建社会秩序。

(2)清末修律的基本情况。

清末修律活动始于清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十日(1901年1月29日)清廷所颁布的变法上谕。

1902 年5月13日,清廷再次发布修律上谕,并下令设立了主持修律的专门机构——修订法律馆,以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

在修订法律馆成立以后近10年间,是清末立法修律活动频繁、法律制度大幅度变革时期。

这些变法修律活动大致可以分为如下3个基本方面。

其一是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除一些残酷的刑罚和一些明显不合潮流的制度。

其二是制定新法律、新法典。

其三是配合一系列新法典的制定,逐渐改革旧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

(3)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1)《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的,共36卷,389条,另有附例1 327条,并附《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

清政府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的目的是把它作为《大清新刑律》制定完成之前的一部过渡性的法典,因而对相传已久的《大清律例》并没有作太大的修改,其基本内容也是秉承旧律、旧例而来。

2)《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3)《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清政府于1911年8月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

由于清王朝在草案起草完成后随即崩溃,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4)商事立法。

清末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1903年至1907年为第一阶段; 1907年至1911年为第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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