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财务管理之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doc

19.如果用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财务报表与母公司财务报表在不同报 告日编制,对在该日期与母公司财务报表日之间发生的重要交易或事项的影响应予 调整。在任何情况下,子公司和母公司报告日之间相差不得超过三个月。各期报告 期长度以及报告日之间的差异应当相同。 20.用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通常在同一日期编 制。当母公司和子公司报告日不同时,子公司通常为合并需要而编制与母公司报表 相同日期的财务报表。如果编制与母公司相同日期的财务报表将需要过大的成本与 精力,可以采用不同报告日的子公司财务报表,只要日期相差不超过三个月,并且 对在不同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重要交易或事项的影响进行了调整。 21.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对类似条件下的相同交易或者其他事项应当采用统一 的会计政策。 22.如果集团的某一成员对类似条件下的交易或者其他事项采用了不同于合并 财务报表中的会计政策,应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作适当调整。 23.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22 号——企业合并》 (1998 年修订)的规定,子公 司的收益和费用应自购买日起计入合并财务报表。被出售的子公司到出售日为止的 收益和费用计入合并财务报表,出售日是指母公司停止控制子公司的日期。出售子 公司所得价款与出售日子公司的账面价值 (包括根据 《国际会计准则第 21 号——汇 率变动的影响》确认为权益的子公司累计汇兑差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并收益表中 确认为处置子公司的利得或亏损。 24.对实体的投资,只要该实体没有成为《国际会计准则第 28 号——对联营企 业投资》所定义的联营企业或《国际会计准则第 31 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 中所定义的共同控制实体,应当自其停止成为子公司之日起、按照《国际会计准则
对《国际会计准则第 27 号——合并财 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会计》 (2000 年修订)的改进建议
合并会计报表的发展历程

合并会计报表的发展历程合并会计报表最早出现于美国,本世纪30年代在英国成了普遍惯例,二战后则是欧洲经济发达国家的新事物,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约有25个国家具有强制性的合并准则。
在我国伴随企业集团的形成与发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企业集团的会计信息,已十分迫切,也是会计界的热门话题。
为此,财政部于1995年颁布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本文试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并会计报表若干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企业集团的类型与合并会计报表的关系企业集团的形成是企业兼并、投资控股的结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增强竞争力,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它企业的产权是必然的趋势。
以公司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现代资本市场的形成为兼并的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企业兼并必然造成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集团的形成。
兼并导致兼并企业对被兼并企业的全面控制,但并不意味后者法人地位的消失。
从法律形式的角度讲,我国目前企业集团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类,契约型。
其特征是企业集团由各独立企业组成。
各参与企业均具有法人地位,都实行独立核算、自主决策、自主经营,相互之间无投资与控股关系,即使有其投资比例没能达到控股程度,企业之间的关系也是由契约来体现。
第二类,经营型。
其特征是集团公司由分公司、工厂、经营部等组成,形成总公司、分公司的组织形式。
下属分支机构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但均实行独立核算,其重大经营活动和战略性决策均集权于总公司。
分支机构仅在总公司授权下从事生产、销售、劳务服务或连锁经营等活动,一般无对外投资和融资权。
集团内部的产品交易或劳务转移价格由总公司统一制定;资金的筹集、投放、调度由总公司控制。
第三类,混合经营型。
集团公司既从事战略决策、资本经营,又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既有直接占有的实体性资产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又有以控股为目的对子公司的长期权益性投资,形成了母子公司关系。
合并会计报表中内部存货交易的抵销方法

合并会计报表中内部存货交易的抵销方法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衢州财务管理实务相关内容合并会计报表中内部存货交易的抵销方法总结如下: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企业集团内部经常发生低价内部交易。
当内部销售价格低于内部销售成本时就出现了内部销售亏损。
为此,《第27号国际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第十七条规定“由集团内交易产生的未实现亏损也应抵销”,第十八条规定“在计算资产账面金额时扣除的,由集团内交易形成的未实现亏损也应抵销”。
然而,据笔者了解,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中,都没有关于内部存货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亏损抵销的相关规定和论述。
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在抵销内部销售亏损的同时要将亏损销售资产的价值恢复到内部交易前的水平,这样就虚增了资产的价值,有悖谨慎会计原则。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众所周知,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当存货资产发生减值时,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而且,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还要进行有关存货跌价准备的抵销。
当对内部销售亏损和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进行抵销后,合并会计报表中反映的该存货的价值,就是根据“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确定的价值(合并会计报表中“存货”数额反映在内部交易前内部销售企业该存货的账面价值V,而“存货跌价准备”数额反映期末根据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与V相比较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数额)。
显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内部存货交易中的未实现内部销售亏损和相关的存货跌价准备进行抵销,正是完全遵循了谨慎会计原则。
本文主要讨论在内部销售价格(以下用R表示)小于内部销售成本(以下用C表示),产生内部销售亏损(以下用K 表示,K=C-R)的条件下内部存货交易的两种抵销方法。
一、内部存货交易的分析抵销法。
所谓内部存货交易分析抵销法(以下简称分析抵销法),就是根据内部存货的实际流转情况不同,将全部内部存货交易拆分为若干部分后,分别编制抵销分录的抵销方法。
当内部销售价格小于内部销售成本时,分析抵销法的六种类型如下:1.本期购入的内部存货,全部转为本期期末存货。
国际会计准则改进: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

国际会计准则改进: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一直是存有争议的会计问题之一。
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曾为此发布过一项准则,即《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
1989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因应会计国际协调的发展,又发布了一项涉及合并财务报表的新国际会计准则,即《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
藉此替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核算部分除外)。
自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发布以来,国际会计准则本身、会计国际协调以及金融创新均有了非常迅速的发展。
比如,《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正式生效使《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退出了国际会计准则大家庭;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要求会计界重新思考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的问题,等等。
正是基于这些因素,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纳入“改进”项目的范围。
总体上看,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以下简称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概念比较清晰、政策相对合理且具有较好的操作性,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解决。
以下就《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或存在的问题作简要的介绍或分析。
一、关于准则涉及的范围改进前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除涉及合并财务报表外,还涉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但不涉及对联营投资和对合营(此处所指的合营基于共同控制概念,合营本身并不一定形成公司性质的实体)投资的会计核算。
实际上,就个别财务报表编制而言,对子公司、联营和合营投资的核算,国际会计准则采用的是相同或类似的原则。
因此,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的标题由原先“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改为“合并及个别财务报表”。
二、关于个别财务报表的概念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对个别财务报表概念作了清晰的界定。
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认为,个别财务报表是指母公司、联营或合营的投资者编制的财务报表。
中外企业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的比较

合并报表最大早在美国采有。
不少美国公司早在本世纪初之前就已公布这种报表。
而真正形成合并报表范式的是在新泽西州注册的美国钢铁公司,该公司从开业起就一直公布合并报表。
美国比其他国家更早地采用合并报告,可部分地解释为控股公司在那里发展得较早。
在英国,控股公司以及合并报表起步较为迟缓.在英国最早出现的合并报表始于1910年,当1923年吉尔伯特.加恩希的有关合并的第一本英国著作发表时,合并报表在美国几乎已司空见惯。
直到30年代末合并财务报表才得到普遍使用,1939年,伦敦证券交易所把提供合并报表作为新股票上市的一项条件.直至1947年集团报表(合并报表的一种形式)才由法律最终予以规定。
在欧洲大陆,荷兰最早的合并财务报表出现在1926年;德国的公司在30年代开始编制合并报表,到1956年成为法定要求;法国1967年时有22家公司公布合并资产负债表,直到1985年以后,合并报表才具有强制性,但仅限于股份上市的公司。
我国于1995年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的征求意见稿,至今尚未修订完成。
该征求意见稿包括十个部分,其名称及所包括的内容分别是:(1)引言,指出了准则所涉及的范围,即涉及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
(2)定义,在这里准则的征求意见稿给出了11个术语的定义。
其中包括合并会计报表、企业集团、母公司、子公司、控制权、权益性资本、少数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损益、内部交易、合并价差、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
(3)编报单位,限定了合并合计报表的编报主体即母公司,并指出了母公司可以不编合并报表的两种特殊情况。
(4)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指出应当编进合并报表的子公司范围和可以不编入合并报表的特殊情况。
(5)合并会计报表的种类,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合并利润分配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6)合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与会计政策,提出应当以母公司的会计期间为合并资产负债表日。
并指出子公司的会计资产负债表日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会计期日和资产负债表日保持一致,并提出了可以不一致的情况和处理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合并和单独财务报表

(4)其直接或最终母公司遵照国际财务报告按照本准则第29、30和33段对单独财务报表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9. 以上第8段所述母公司按照第29、30和33段编制的财务报表,是该实体编制的唯一财务报表。
20.用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通常在同一日期编制。当母公司和子公司报告日不同时,子公司通常为合并需要而编制与母公司报表相同日期的财务报表。如果编制与母公司相同日期的财务报表将需要过大的成本与精力,可以采用不同报告日的子公司财务报表,只要日期相差不超过三个月,并且对在不同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重要交易或事项的影响进行了调整。
21.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类似条件下的相同交易或者其他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
22.如果集团的某一成员对类似条件下的交易或者其他事项采用了不同于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政策,应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作适当调整。
23.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的规定,子公司的收益和费用应自购买日起计入合并财务报表。被出售的子公司到出售日为止的收益和费用计入合并财务报表,出售日是指母公司停止控制子公司的日期。出售子公司所得价款与出售日子公司的账面价值(包括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确认为权益的子公司累计汇兑差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并收益表中确认为处置子公司的利得或亏损。
7. 除第8段所述情况外,母公司均应编报合并财务报表。
8. 当且仅当以下情况时,母公司不需要遵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报合并财务报表:
(1)该母公司是一个全资子公司,或少数股权所有者(包括没有以其他方式赋予表决权的所有者)一致同意该母公司无需编报合并财务报表;
(2)其证券没有公开交易;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2 7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仅准则部分对外征求意见,有意见者请于99 年6 月20 日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寄至tifrs@.tw)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征求意见函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A部分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翻译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A1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本版于2008 年1 月发布,生效日为2009 年7 月1 日,并纳入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发布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对本准则之后续修正。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9 年4 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合并财务报表及投资子公司之会计」,并取代除投资关联企业会计处理外之国际会计准则第3 号「合并财务报表」(1976 年6 月发布)。
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于1994 年重新编排,并于1998 年及2000 年配合国际会计准则第39 号作有限度之修正。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1 年4 月决议,依据旧章程所发布之所有准则及解释于修正或撤销前仍应适用。
常务解释委员会制定两号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有关之解释:_ 解释公告第12 号「合并:特殊目的个体」(1998 年12 月发布)_ 解释公告第33 号「合并与权益法:潜在表决权及所有权权益分摊」(2001 年12 月发布)。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3 年12 月发布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并改称为「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修订之准则亦修正解释公告第12 号,并取代解释公告第33 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已被下列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后续修正:_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3 号「企业合并」(2004 年3 月发布)_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5 号「待出售非流动资产及停业单位」(2004 年3 月发布)_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8 号「营运部门」(2006 年11 月发布)*_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财务报表之表达」(2007 年9 月修订)。
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完整版】

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完整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可编辑放心下载)国际会计准那么〔中文版〕国际会计准那么〔中文版〕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hinese Edition目录7>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4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号--存货10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号--已失效10国际会计准那么第4号--折旧会计1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5号--已失效1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6号--已失效1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7号--现金流量表2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8号--本期净损益、根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29国际会计准那么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35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39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1号--建筑合同46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2号--所得税会计5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3号--已失效54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4号--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58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6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7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7号--租赁会计82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8号--收入89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9号--退休金费用97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10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11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2号--企业合并124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3号--借款费用128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132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5号--投资会计140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6号--退休金方案的会计和报告147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152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156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16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17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178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197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3号--每股收益208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216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5号--中止经营22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6号--资产减值242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255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8号--无形资产275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31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325国际会计准那么第41号--农业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1975年1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范围13>.在揭示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所采用的所有重要会计政策时,应该应用本号准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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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代替准则第3号概述 (2)范围 (2)定义 (3)揭示 (6)生效日期 (7)概述••••本条目为官方文献,除调整排版外请不要随意更改内容![编辑]范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编制与呈报受母公司控制的企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
2.本号准则亦适用于母公司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
3.本号准则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但不替代该准则中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的部分(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4.国际会计准则前言中所称的“财务报表”一词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
因此,合并财务报表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
5.本准则不涉及:(1)关于企业合并及其对合并的影响,包括对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在内的会计处理方法(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2)对联营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3)对合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对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
[编辑]定义6.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控制(在本号准则中),是指具有支配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以便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能力。
附属公司,是指被另一个企业(称为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母公司,是指拥有一个或多个附属公司的企业。
集团,是指母公司及其所有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将集团视作单个企业呈报的财务报表。
少数股权,是指附属公司的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直接归属,亦不通过附属公司间接归属母公司的部分。
合并财务报表的呈报7.除第8段所提到的母公司之外,母公司均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8.一个本身完全被其他企业拥有的母公司,不需要呈报合并财务报表。
在母公司几乎被其他企业完全拥有的情况下,如取得少数权益所有者的同意,也不需要呈报合并财务报表。
这类母公司应说明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理由,以及在其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关于附属公司会计处理的基础。
公布合并的财务报表的名称和注册办事处也应予以揭示。
9.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通常关心并需要获知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合并财务报表满足了使用者的这种需要,它以揭示单个企业的财务信息的方式来揭示集团的财务信息,而不考虑各个经济实体之间的法律界限。
10.一个本身完全被其他企业拥有的母公司,可以不呈报合共财务报表。
因为其母公司不一定有这样的要求,而其他使用者的需要又完全可以通过其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得到满足。
在有些国家,一个几乎被另一企业完全拥有的母公司,如已取得少数权益所有者的同意,也可以免予呈报合并财务报表。
几乎完全拥有通常是指母公司拥有90%或以上的表决权。
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11.一个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应合并所有的附属公司,不论是国外的还是国内的,但第13段所指的附属公司除外。
12.合共财务报表应包括由母公司控制的所有企业,但不包括由于第13段所述原因而排除在外的附属公司。
如母公司直接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控制一个企业过半数的表决数,即可认为存在控制权,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能清楚地表明这种所有权并不构成控制。
如符合以下条件,即使当母公司拥有另一企业半数或半数以下的表决权,也存在着控制权。
(l)根据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法规或协议,拥有统驭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能力;(3)有权任免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的大部分成员;(4)在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的会议上,有权投多数票。
13.附属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不列入合并的范围:(1)由于收购和持有附属公司是专门为了在近期内出售,因此控制是暂时的;(2)附属公司长期在严格限制条件下经营,严重削弱了它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
对于这类附属公司,应视同投资,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进行核算。
14.有时,附属公司会因其经营活动不同于集团的其他企业而被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根据这些理由将其排除在外并不合理,因为对这些附属公司进行合并,同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附属公司不同的业务加以进一步的揭示,可以提供更好的信息。
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所要求作出的揭示,有助于说明集团内不同经营业务的重要性。
合并的程序15.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采用将资产、负债、权益、收入和费用等相同项目逐项相加的方式进行合并。
为了使合并财务报表将集团视作单个企业来提供财务信息,应采取以下步骤:(1)抵销母公司对各个附属公司投资的帐面金额和母公司占各个附属公司权益中的份额(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该准则也阐述了对合并所产生商誉的处理方法);(2)确定予以合并的附属公司报告期内净收益中的少数权益,以此调整集团的收益,以便得出应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收益;(3)确定予以合并的附属公司净资产中的少数权益,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与负债和母公司股东权益分开列示。
净资产中的少数股权包括:①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计算的最初合并回的金额;②在合并日以后少数股东应占权益的份额的变动。
16.将附属公司的留存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母公司或附属公司的应付税金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进行核算。
17.集团内往来余额、集团内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未实现利润应金额抵销。
由集团内交易产生的未实现亏损也应报销,除非成本不能收回。
18.集团内往来余额和集团内交易,包括销售收入、费用和股利,应金额抵销。
由集团内交易产生的,包括在诸如存货和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帐面金额中的未实现利润,也应金额抵销。
在计算资产帐面金额时扣除的,由集团内交易形成的未实现亏损也应抵销,除非成本不能收回。
由于抵销集团内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利润和亏损而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进行会计处理。
19.如果用于合并的财务报表按不同的报告日编制,对于发生在这些日期与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日期之间的重大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影响应进行调整。
在任何情况下,报告日之间的差距应不超过三个月。
20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所使用的母公司和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通常应按同一日期编制。
当报告日不同时,附属公司出于合并的目的,通常采用与集团相同的日期编制财务报表。
在不能这样做时,如差距不超过三个月,可以按不同的报告日编制财务报表。
根据一致性原则的要求,报告期的长短和报告日的差距,在各期之间应当相同。
21.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对在相似情况下相同的交易和其他事项,应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
如不能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说明这一情况,同时应说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不同会计政策的项目的比例。
22.在很多情况下,如果集团的某一成员,对类似情况下的相同交易和事项,采用了不同于合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其财务报表在用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作适当的调整。
23.附属公司的经营成果,应从购买之日起并入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购买日是指对所购买的附属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上转移至购买者的日期。
所处置的附属公司的经营成果,直到处置日才应包括在合共财务报表中,处置是指母公司停止控制附属公司的日期。
处置附属公司的收入,与其在处置日的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帐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合并损益表中确认为处置附属公司的利润或损失。
为确保财务报表在各个会计期间的可比性,通常需要提供关于购买和处置附属公司对报告日的财务状况,报告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上期相应金额的影响的补充资料。
24.对某一企业的投资,应从该企业不再属于附属公司的定义范围,并且也不成为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所定义的联营企业之日起、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进行核算。
25.停止成为附属公司之日的投资的帐面金额,应作为以后的投资成本。
26.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与负债和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分开列示。
集团收益内的少数股东权益也应分别列示。
27.在予以合并的附属公司中,少数股东应占的亏损可能超过少数股东在附属公司中的权益。
超过的部分以及应归属少数股东的亏损,除了少数股东有约定义务并能够弥补的亏损以外,应冲减多数权益。
如附属公司以后报告利润,所有这些利润均应分配给多数股东,直至以前由多数股东承担的少数股东的亏损额已收回为止。
28.如果附属公司拥有发行在外的累积优先股,并且为集团外部所持有,不论股利是否已宣布发放,母公司应在调整附属公司优先股的股利之后,计算其利润或亏损的份额。
在母公司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29.在母公司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对合并财务报表已包含的附属公司的投资,应当采用如下其中一种方法进行处理:(1)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所规定的权益法进行核算;或(2)根据母公司关于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以成本或重估价列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
30.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附属公司的投资,在母公司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视同投资进行核算。
31.在很多国家,母公司都单独编制财务报表,以满足法律或其他要求。
[编辑]揭示32除第8段和第21段所要求的揭示外,还应揭示下列事项:(1)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重要附属公司的名单,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或居住国、所有权的比例,以及所持表决权的比例(如果它与所有权的比例不同的话);(2)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以下事项(如适用的话):①附属公司不合并的理由;②母公司与未直接拥有或者未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附属公司之间的关系的性质;③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由于缺乏控制权而不是附属公司的企业的名称;④购买或处置附属公司,对报告日的财务状况、报告或经营成果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响;(3)在母公司单独编制的会计报表中,对附属公司核算的方法的说明。
[编辑]生效日期33.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