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部分

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部分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
各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各级城市道路的设计行车速度应符合表二十一的要求。
城市道路设计行车速度表表二十一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建(构)筑物时,主干路以上(含主干路)通车净高不得小于5.0米,其它机动车道净高不得小于4.5米。
第一百一十四条城市道路的最小纵坡应大于0.3%(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主干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5%,快速路不宜大于4%。
第一百一十五条城市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不得小于45°,且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第一百一十六条在立交道路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5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平面交叉口。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合理布设各种车道、交通岛、交通标志与标线。
路口渠化进口车道宽度一般为2.8-3.25米。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进行渠化的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角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20-30米,次干路10-20米,支路5-10米。
第一百一十九条城市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车辆流量、流向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进口展宽段长度应根据灯控时间内停候的车辆数决定,一般不小于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后50-80米。
出口展宽段长度一般为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前30-60米。
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
第一百二十条城市道路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两条道路相交,次要道路服从主要道路;2、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宜小于或等于2%;3、交叉口竖向设计标高应与周边场地标高协调;4、合理安排变坡点和布置雨水口。
第一百二十一条市内公共交通应处理好与对外客运交通之间和不同性质的公共交通之间的接驳关系,以方便旅客换乘。
福建省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多篇

福建省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和建设科学、合理、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城市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体现城市特色,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议和修改工作。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发展战略,进行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城市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当遵循规划确定的原则和目标,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和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规划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规划变更管理,严格控制规划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规划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保障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的;(三)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四)其他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

第七条 城乡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 原则,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倡导海绵城市和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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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八条 “一书两证”上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 50137-2011)的规定,至少规定至中类。
201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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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第二章 用地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混合用地的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表 1《各类建设用 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 设施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定适建范围。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 年版)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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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实施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拟于 2017 年 1 月 3 日起施行,有关受理条件界定如下: 一、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规定》的要求不一 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二、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申请办理的建设项目(公开出让项目除外),其《建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三、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 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审批,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 规定》的要求不一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四、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 执行。 五、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仍满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 要求的,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规划质量,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区域(以下简称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含基本农田保护与利用规划等),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变更调整及城市建设用地审核等工作。
第三条本技术规定的各项规定应当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本省城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并参照其它地区和这一领域国家规范制定,并可根据实践和理论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全面”的原则,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做到规范、科学、公正、合理。
主要内容如下: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三章城市分区规划第四章城市详细规划第五章城市设计第六章城市变更调整第七章建设用地审核第八章监管与执法第九章互联网+城市规划管理第十章其他附则注释:1.城市规划:指规划页图上标明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变更调整及城市建设用地审核的一揽子行动。
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对城市发展之需求、生态环境之需求和文化发展之需求并加以协调、顾及之结果,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务实性和可操作性的和谐美好城市建设的系统化的思想和理论的总和。
2.城市总体规划:指针对城市规划阶段性、战略性、全局性问题,以及城市发展的规模、方向控制和布局的基础研究,为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建设用地调整提供指导意见的规划。
3.城市分区规划:指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之间的中介环节,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区域策略,细化城市规划的实施和控制步骤的分区,以及为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制定明确的发展方向。
4.城市详细规划:指基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分区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道路交通、市政公共设施等进行调整,并对建设用地进行细化,确保城市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性的规划。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精简版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空间的优化布局和有机整合,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科学合理,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保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四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依据科学的城市规划原则和技术方法,综合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自然环境、土地利用、交通运输、资源开发利用等因素。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编制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六条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方案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违法违规实施。
第七条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规划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制度,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其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等措施。
第十三条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违法规划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福建省既有的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的部分内容,具体内容请以法律文件为准。
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8.20•【字号】厦府[1985]综398号•【施行日期】1985.08.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85年8月20日厦府〔1985〕综3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的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创造一个卫生、方便的生活环境,切实做到“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厦门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所管辖的全部区域。
本辖区内各项建设都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厦门市进行各项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守规划管理的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如确需修改时,由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行使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
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能: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和专业工程规划;参与审批建设项目;负责全市规划区域内各项建设项目的用地安排,并核发用地许可证;审批各项建设工程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许可证;负责检查各区规划管理工作和对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的处理。
各区的城建局(或规划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业务指导下,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联外引”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时,不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均须持应提交的文件,报经厦门市规划管理局审查批准,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取得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城市规划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把厦门市建设成为现代化海港风景城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和城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辖区的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部门领导。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规划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每二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上级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我国国情和本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确定城市发展的方向、规模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功能布局和各项专业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和海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厦门市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规划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把厦门市建设成为现代化海港风景城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和城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辖区的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部门领导。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规划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每二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上级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我国国情和本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确定城市发展的方向、规模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功能布局和各项专业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和海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厦门市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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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用)厦门市规划局二○○四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1)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3)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第五章建筑间距控制 (15)第六章建筑退让 (17)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 (21)第八章旧区改建 (21)第九章城市绿地 (22)第十章城市与建筑环境控制及环境保护 (24)第十一章城市道路 (25)第十二章城市用地竖向 (30)第十三章城市防灾 (31)第十四章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34)第十五章城市排水工程 (35)第十六章城市供电工程 (35)第十七章电信工程 (38)第十八章燃气工程 (39)第十九章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43)第二十章城市管线综合 (47)第二十一章附则 (51)附录一:名词解释 (51)附录二:计算规则 (55)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城市主要控制地带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六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城市重点地区的规划应制定法定图则。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厦门市各分区规划的范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组团和布局结构确定,其边界线应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第九条分区规划的内容应包括:1.对分区远景土地利用作出框架性描述;2.确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厦门市城市用地分类表内以中类用地为主)、居住人口分布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3.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4.确定城市主、次干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形式和控制范围;5.确定绿化系统、水体、电力廊道、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区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历史风貌建筑及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6.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7.规划成果为规划文本及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数据;8.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0。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确定不同适用性质用地的界线和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2.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明确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规划要求;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规划要求;4.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5.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限;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7.规划成果为规划文本及附件、规划图纸及管理图则。
8.规划图纸比例:新区1:1000~1:2000;建成区1:500~1:1000。
第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工程项目位于城市中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标明建设用地现状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并标明用地红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文物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紫线及其他市政设施控制线。
3.规划总平面图应标明用地边界线角点坐标、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等位置,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规划绿线、水面的位置和范围,确定主要入口方向,区内道路宽度,地下室范围、地下室坡道出入口,以及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和消防设施等。
4.重要地段空间分析及城市设计分析图需表达设计意图,反映空间环境,视线分析,景观效果等。
5.道路交通规划图应标明道路红线位置、横断面、交叉点坐标及标高、转弯半径、公交站场及停车场用地界线等。
6.竖向规划图应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面规划标高、雨水排向及坡度等。
7.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
8.规划说明书应说明规划设计依据、用地周边相关的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环保规划,人口和用地平衡表;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分项建筑面积、各幢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数、居住总户数等。
9.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10.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1:1000。
第十二条法定图则应对法定分区内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规定。
其成果包括图表及文本两部分。
法定图则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十三条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37-90)》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6类,小类73类。
第十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在法定图则控制的城市重点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法定图则确定。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0平方米,且尚无经批准规划的一般地区的建设项目,其控制指标应按表三的规定执行。
表三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
第二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三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本用地分类表适用于厦门市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其他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可参照本表,对于城市专项规划,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等,在规划编制中可采用专门标准,不受此类标准限制。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的,按本规定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土地的兼容性应符合表二的要求。
第十七条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拓的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代征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广场、河道或绿化带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应将道路全部代为征用并负责拆迁,不得它用。
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利用上需特别控制的地区,包括鼓浪屿——万石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沿海道路临海一侧及内侧一个街区、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白鹭洲及筼筜湖沿岸一个街区范围内的地带,以及城市规划编制所确定的其它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
特别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在编制各项规划时确定。
特别控制区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尚无经批准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
一般建设区是指特别控制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
第二十二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建筑物的修缮改造,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第五、六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需翻建的危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属文物古迹,历史风貌建筑、历史街区的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
2.不得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尽量按照原式样、原材料、原色彩翻建。
3.翻建后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和悬挑出原用地范围。
4.不得影响四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5.不得破坏绿化和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
第二十四条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1.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6000平方米;2.7~18层住宅建筑为3000平方米;3.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4.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5.建筑高度为24米至50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6.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为500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建筑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按规划审定的方案建设,由建设单位永久性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建筑底层开放空间。
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在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已初步确定位置和性质,或由市规划部门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已确定位置、面积和使用性质。
2.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3.开放空间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且层高不小于4.5米。
4.建筑物的开放空间面积应为该层建筑面积扣除结构和垂直交通面积。
5.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六条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单独标注,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其高度也应计入总建筑高度。
第二十七条经市规划部门核定在居住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居住配套设施等用途的,架空层的层高不得低于2.8米,应计算建筑面积,并应计入建筑高度。
第五章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八条四至六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时的间距:⑴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