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系统规定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4篇)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化工装置的安全运行,提高生产效率,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要求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功能完备,可靠性高,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本管理规定的内容包括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设置原则、管理要求、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故障排除等方面。
第二章设置原则第五条设置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应能够保护装置的安全运行,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
(二)可操作性原则: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应设计简单、易于操作,提供必要的工艺参数及报警信息。
(三)可靠性原则: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应具有高度可靠性,能发现和排除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四)先进性原则: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不断更新改进,以保障装置的先进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在设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时,应充分考虑装置的工艺特点、安全需求、设备状态、环境参数等因素,合理设置联锁保护点和参数。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七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应由专业的管理团队负责管理,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
第八条管理团队应具备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团队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十条管理团队应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并对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操作规程第十一条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或绕过联锁保护系统。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应熟悉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运行原理和功能,掌握各项操作指令和控制策略。
第十三条在装置启动、停止和切换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应配合系统管理团队进行系统的运行记录和故障分析,及时处理系统报警和异常情况。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三篇)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化工装置的安全运行,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对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化工企业,在管理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时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是指能够按照设定的逻辑关系和顺序对化工装置进行控制、保护和自动化的集成管理系统。
第四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六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经过专业设计单位的审核和确认。
第七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符合化工装置的工艺要求,能够实现装置的正常运行和控制。
(二)具备完善的逻辑控制和处理能力,能够实现系统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控制。
(三)具备即时响应和快速处理的能力,能够对紧急情况做出及时反应。
第八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应当明确系统的逻辑关系和控制策略,能够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应当考虑到系统的可扩展性和可维护性,能够方便后续的升级和维护。
第十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应当具备相应的通信和网络功能,能够实现与其他系统的信息交流和共享。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一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安装应当由专业的安装单位进行,按照系统的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安装。
第十二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设备安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备应当安装在防爆、防腐蚀的场所,能够抵抗气候、温度、潮湿等环境因素的影响。
(二)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便于操作和维护,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
(三)设备的布线应当整齐有序,与其他设备和线路隔离,避免干扰和冲突。
第十三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设备安装应当经过专业人员的检查和试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性能稳定。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确保生产装置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减少事故,避免设备损坏,------有限公司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联锁保护系统是按装置和设备的工艺过程要求,使相应的执行机构动作,或自动启动备用系统,或实现安全停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公司各生产装置。
二.依据、适用范围与分类(1)《参照化工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参照《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仪表)》。
(3)常用生产过程联锁保护系统。
(4)生产装置中实现设备的正常开、停、运转的联锁保护系统。
(5)生产过程的信号报警系统,气信号等其它种类的联锁保护系统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联锁保护系统的分类1)根据联锁保护系统性质分为工艺联锁保护系统及设备本体联锁保护系统。
(2)根据各生产装置特点及联锁性质分为主联锁和一般联锁。
四.管理职责及范围(1)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实行“分级负责、按岗位管理”的原则,公司生产部、车间要指定人员专(或兼)管这项工作。
(2)生产部职责1、生产部为联锁保护系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及上级部门有关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制度、规程、办法、指令等规定;负责制定公司的联锁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各车间的联锁保护系统完好及投用情况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2、生产部对设备本体联锁保护系统进行全面管理,在公司设备检修过程中,组织审核设备本体主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解除或取消、投用过程。
(3)车间职责负责对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解除或取消、投用进行全面管理,负责对所辖工艺联锁的完好及投用状况的责任单位进行考核,组织审批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解除或取消、投用过程。
(4)安全环保部职责负责联锁保护系统安全监督。
(5)电仪专业职责1、负责对工艺联锁保护系统和设备本体联锁保护系统的维护、检修、调试等工作,确保其完好。
2、负责及时更新联锁保护系统的资料、图纸,上报生产部和办公室备案。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模版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环境的保护,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包括硬件和软件两部分,是化工装置安全运行的关键保障措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装置。
第四条管理规定的目标是确保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具备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达到事故预防、事故控制和事故应急的要求。
第五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责任由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责任划分如下:(一)负责制定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负责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
(三)制定联锁保护系统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开展联锁保护系统的定期检查,确保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六)及时跟踪、了解和应用联锁保护系统的最新技术成果。
第六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七条建立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台账,包括设备清单、维护记录、操作记录、故障修复记录等,做好系统的档案管理和信息维护。
第八条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九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维护保养制度和管理流程,明确维修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联锁保护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证书,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更改参数和关闭保护功能。
第十二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处理故障和隐患,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安全管理措施,它能够保障装置在正常运行时使用者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为了确保联锁保护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1. 责任分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责任分工,确保各级人员理解和遵守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规定。
2. 设计标准:制定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标准,确保系统能够满足安全要求并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3. 安全程序:制定清晰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范,确保操作人员正确地运行联锁保护系统。
4. 系统维护:建立联锁保护系统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计划,包括设备的校准、维修和更换等,确保系统能够长期正常运行。
5. 报警和紧急处理:建立联锁保护系统报警的接收和处理程序,确保及时采取紧急措施以避免事故发生或扩大。
6. 培训和教育:对操作人员进行联锁保护系统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正确使用联锁保护系统。
7. 管理评审:定期对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进行评审,包括对系统设计、实施和维护等进行评估和改进。
8. 监督和检查:对联锁保护系统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9. 事故分析和记录: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并记录相关信息和经验教训,及时改进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和管理。
10. 法律法规遵守: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化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确保联锁保护系统的合法运行。
总之,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化工装置的安全运行和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得到各级人员的高度重视和严格执行。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化工装置的安全运行,保证工艺过程不发生事故和事故扩大的风险,确保人员、设备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是指通过对关键设备和工艺参数的监测和控制,实现对化工装置运行过程进行保护的一种控制系统。
第三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主要包括制定规章制度、设定标准和规范、完善管理流程和程序、加强培训和考核等方面。
第五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责任划分为装置管理人员、设备运行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多个层级。
第六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与装置安全管理体系相衔接,实现全面协同。
第二章规章制度第七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联锁保护系统管理手册、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第八条联锁保护系统管理手册是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的基本依据,应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权限和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和维护规定。
第九条操作规程是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操作的具体规定,应明确操作程序、安全要求和应急处理流程,保证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技术规范是对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技术要求和标准的详细规定,包括硬件规范、软件规范和通信规范等。
第十一条联锁保护系统管理手册、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应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确保与装置运行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第三章标准和规范第十二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以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应遵循合理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充分考虑装置的特点、工艺流程和设备要求。
第十四条联锁保护系统的硬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包括电气设备标准、安全防护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等。
第十五条联锁保护系统的软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包括控制软件开发规范、安全评估标准和通信协议等。
第十六条联锁保护系统的通信应符合相应的通信标准和协议,确保系统与其他设备和系统之间的正常通信和数据传输。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1 总则1.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1.2联锁保护系统也称为紧急停车系统(ESD:Emergency Shutdown)是指用于监视装置(或独立单元)的操作,如果过程超出安全操作范围、机械设备故障、系统自身故障或能源中断时,能自动(必要时也可以手动)地产生一系列预先定义的动作,使操作人员与工艺装置处于安全状态的系统。
1.3联锁保护系统包括生产过程中保证生产装置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避免设备损坏的联锁保护系统(生产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生产装置中实现设备(尤其是机组)正常启停、安全运转的联锁保护系统(机组联锁保护系统)。
1.4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加强专业技术管理,保持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的完好状况,保证安全生产,减少非计划停工,避免重大设备及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
2 机构与职责2.1公司设备动力部是联锁保护系统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2.1.1负责制定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2.1.2负责A级联锁保护系统的检查考核;2.1.3负责组织因联锁保护系统故障造成装置停工事故的调查;2.1.2负责大型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的增加、摘除、停用、变更审批;2.1.5负责建立A 级联锁保护系统档案。
2.2 生产技术岗位负责生产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的增加、摘除、停用、变更审批,参与事故调查;2.3生产装置要建立工艺联锁保护系统台帐,掌握其运行情况。
2.4 仪表运行装置是联锁保护系统的执行单位,依据联锁保护系统作业票进行作业。
负责本厂各装置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档案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
3 联锁保护系统的分级3.1联锁保护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分A级联锁保护系统、B级联锁保护系统。
A 级联锁保护系统为关键装置要害部位、重点机组用联锁保护系统,A级联锁保护系统以外的为B级。
4 联锁保护系统的前期管理4.1联锁保护系统的前期管理是指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部分。
联锁系统管理规定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1 总则1.1 目的1.1.1 为进一步规范XXX公司联锁保护系统管理,依据青XXX公司《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管理制度》,结合检安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1.2 本规定中专业术语的界定:联锁保护系统,是指用于监视装置(或独立单元)的操作,过程超出安全操作范围、机械设备故障、系统自身故障或能源中断时,能自动(必要时也可以手动)产生一系列预先定义的动作,使操作人员与工艺装置处于安全状态的系统。
1.1.3 联锁保护系统前期管理,是指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部分。
1.1.4 联锁保护系统包括:1.1.4.1 生产工艺(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生产过程中保证生产装置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避免设备损坏的联锁保护系统;1.1.4.2 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生产装置中实现设备(尤其是机组)正常启停、安全运转的联锁保护系统;1.1.5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加强专业技术管理,保持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的完好状况,保证安全生产,减少非计划停工,避免重大设备及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XXX公司联锁保护系统管理。
2. 管理职责2.1 生产部职责2.1.1 生产部是检安公司负责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2.1.1.1 负责制定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规章,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各装置联锁保护系统检修、维护、管理规程的制定和修订。
2.1.1.2 负责组织因联锁保护系统故障造成装置停工事故的调查。
2.2 仪表专业职责2.2.1 仪表维护单位负责各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日常维护、检修工作,严格执行中石化《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第七册)关于联锁保护系统的有关规定,依据联锁保护系统审批单、作业票进行作业。
指定专人健全档案资料。
生产部所属机修、电气专业应积极配合仪表专业进行联锁保护系统的维护及校验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联锁保护系统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生〔2011〕62号)、公司《自动化仪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术语及定义解释:(一)联锁保护系统:是指用于监视装置(或独立单元)的操作,过程超出安全操作范围、机械设备故障、系统自身故障或能源中断时,能自动(必要时也可以手动)产生一系列预先定义的动作,使操作人员与工艺装置处于安全状态的系统。
(二)生产工艺联锁保护系统:是指生产过程中保证生产装置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避免设备损坏的联锁保护系统;(三)机组联锁保护系统:是指生产装置中实现设备(尤其是机组)正常启停、安全运转的联锁保护系统;(四)前期管理:是指联锁保护系统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联锁保护系统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部分。
(五)A级联锁保护系统:是指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和重点机组用联锁保护系统,A级联锁保护系统以外的为B级。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三条公司设备管理部是联锁保护系统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规章,监督检查直属单位执行情况;(二)负责A级联锁保护系统的检查考核;(三)负责组织因联锁保护系统故障造成装置停工事故的调查。
第四条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是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大型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的增加、摘除、停用、变更审批和检查考核;(二)组织由于联锁保护系统故障造成设备停机和装置停工的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
第五条直属单位技术管理部门是工艺联锁的主管部门,负责工艺联锁的增加、摘除、停用、变更的审批,参与事故调查。
第六条直属单位生产车间要建立工艺联锁保护系统台帐,掌握其运行情况。
第七条直属单位仪表(电仪)车间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各装置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二)依据《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审批表》、《联锁保护系统工作票》进行增加、摘除、停用、变更作业。
第三章前期管理第八条联锁保护系统主管部门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中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审查,依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设计规范》(SH3018-2003),对设计选型的可靠性、维修性、适用性、经济性、先进性、安全性提出要求。
第九条联锁保护系统主管部门应参与联锁保护系统的购置,并组织或参与技术协议的签订工作。
第十条联锁保护系统施工,必须按设计要求和《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H3521-2007)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联锁保护系统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参与联锁保护系统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竣工资料要齐全。
第十二条联锁保护系统投用前,使用单位和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开展技术培训、事故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四章实施管理第十三条联锁保护系统实行分级管理。
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A级联锁保护系统的考核。
第十四条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及变更(包括:联锁程序的变更、设定值的改变、时间整定值的改变等)管理:(一)必须建立各专业会签和技术负责人批准制度,联锁保护系统停用必须报经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论证,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
由申请单位办理《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审批表》(见附表1);(二)生产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由工艺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生产的厂领导批准,仪表(电仪)车间组织实施;(三)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由设备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设备的厂领导批准,仪表(电仪)车间组织实施;(四)生产车间、仪表(电仪)车间、相应管理部门分别保存《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审批表》。
第十五条联锁保护系统临时停用管理:(一)因工艺或仪表原因联锁保护系统临时停用时,必须由申请单位办理《联锁保护系统工作票》(见附表2),联锁保护系统临时停用要制定安全措施;(二)经生产车间和仪表(电仪)车间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夜间或节假日可以由车间值班长代签),由仪表(电仪)车间组织实施;(三)因以上两种原因临时停运的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在72小时内恢复;(四)生产车间和仪表(电仪)车间双方作好备案。
第十六条联锁保护回路试验管理:新建装置或装置大修后联锁保护系统的投用和长期停用的联锁保护系统的恢复,必须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机动、安全、生产车间、仪表(电仪)车间等相关单位逐回路进行检查确认,填写《联锁保护回路试验确认单》(见附表3)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联锁保护系统永久摘除管理:由于设计原因、工艺生产技术方案变更,经专题会议讨论确认没有必要投用的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办理《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审批表》,并在表中停用理由栏填写“永久摘除”字样,将该联锁保护系统从台帐档案中删除,只做历史性记录。
第十八条在解除联锁保护系统前,必须由生产工艺人员制定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解除联锁作业必须2名以上仪表作业人员确认。
故障处理完毕后,在投入联锁保护前,必须经2名以上仪表作业人员核实确认,有保持记忆功能的回路必须进行复位,经技术人员确认后,在有监护人的情况下,由工艺人员将该回路联锁保护投用。
第十九条联锁保护系统的辅助操作台上/盘前开关、按钮均由操作人员操作。
盘后/柜内开关、按钮均由仪表人员操作。
第二十条新增联锁保护系统,必须经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向仪表(电仪)车间下达任务书和图纸、资料,由仪表(电仪)车间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联锁保护系统检测仪表、执行器和附件等,必须有明显的联锁标记。
仪表盘、辅助操作台上的紧急停车按钮、开关须设防护罩。
第二十二条联锁保护系统所用检测元件、逻辑单元、执行元件,必须随装置、机组大检修进行检修、校验。
第二十三条联锁保护系统的供电系统元器件、一次检测元件、逻辑单元、执行单元仪表等,应按规定的使用周期定期更新。
第五章日常维护管理第二十四条联锁保护系统的供电、供气按照《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第七册(仪表)中第八篇系统维护(SHS 07009—2004)第三、四节的规定进行日常维护。
第二十五条联锁保护系统的故障检出器、执行器和PLC、DCS、ESD等应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第七册(仪表)中第二篇检测仪表(SHS 07002—2004)、第四篇执行器(SHS 07005—2004)、第七篇过程控制系统(SHS 07008—2004)、第八篇系统维护(SHS 07009—2004)的规定进行日常维护。
第二十六条联锁保护系统的防爆故障检出器、防爆执行器,按照《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第七册(仪表)中第八篇系统维护(SHS 07009—2004)第一节的规定进行日常维护。
第二十七条每天对控制室内联锁保护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点检;每天对现场仪表进行检查,确保检测器、执行器、接线盒、穿线管完好无缺,符合安装规范。
第二十八条联锁保护系统的主机机柜(箱)的滤尘、散热设施,每月至少清扫1次。
第六章检修与资料管理第二十九条检测器、执行器及附件等按单台仪表检修规程进行检修。
检修内容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第七册(仪表)中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条联锁保护系统回路校验时,应确认导线绝缘、回路连接线路电压降、负载阻抗、工作电压在允许范围内,确认回路间互不影响、屏蔽线单点接地和信号传递的抗干扰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校准动作值的回差、重复性和输入信号的响应时间,灵敏度保证在规定限内。
第三十一条检查联锁保护系统执行器,必须检查动力中断时,执行器能否最终趋向或保持在确保安全的位置上。
检查现场保压汽缸的容量是否满足执行器运行到位,保持器的保持能力、快开(或快关)阀的响应时间、动作速度是否满足要求。
第三十二条按照联锁因果图,检查联锁动作是否正确和第一事故原因识别能力是否符合要求,检查逻辑单元主副切换、自动/手动切换开关、联锁切除开关、复位按钮等动作是否正常,检查事故打印机功能。
第三十三条非仪表专业的执行器,除了检查其输出给执行器的信号状态是否正确外,还要协助有关单位对执行器进行联锁功能联校。
第三十四条全面检查联锁继电器的性能,不合格者或超过使用寿命的必须更新。
第三十五条联锁保护系统的检修、更换、调校、联动试验结果,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六条直属单位联锁保护系统主管部门、仪表(电仪)车间、生产车间,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联锁保护系统的技术档案。
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一)联锁保护系统原理图、程序图、接线图;(二)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一览表、时间整定值一览表;(三)联锁保护系统的有关文字说明;(四)联锁保护系统组态软件;(五)联锁保护系统用各类仪表的检修、校验记录等;(六)《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审批表》、《联锁保护系统工作票》、《联锁保护回路试验确认单》。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对各直属单位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任务、责任、实践考核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设备管理部。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自动化仪表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齐鲁分〔2010〕212号)同时废止。
附表1: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审批表编号:注:1、编号原则:厂名+装置名+年+“-”+序号,如“烯烃厂裂解装置2009-01”。
2、此表为永久保存。
附表2:联锁保护系统工作票编号:编号原则:厂名+装置名+日期+“-”+序号,如“烯烃厂裂解装置2009—01”注:《联锁保护系统工作票》一式二份。
实施期间一份由作业人员收执,实施完成后,作业人员在二份《联锁保护系统工作票》上签字,由仪表(电仪)车间、工艺车间各保存一份。
此表保存期限为5年。
文案大全文案大全附表3:联锁保护回路试验确认单单位: 编号:第二联:仪表 执第一联:工艺执第三联:电气 执文案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