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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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4篇)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4篇)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化工装置的安全运行,提高生产效率,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要求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功能完备,可靠性高,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本管理规定的内容包括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设置原则、管理要求、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故障排除等方面。

第二章设置原则第五条设置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应能够保护装置的安全运行,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

(二)可操作性原则: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应设计简单、易于操作,提供必要的工艺参数及报警信息。

(三)可靠性原则: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应具有高度可靠性,能发现和排除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四)先进性原则: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不断更新改进,以保障装置的先进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在设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时,应充分考虑装置的工艺特点、安全需求、设备状态、环境参数等因素,合理设置联锁保护点和参数。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七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应由专业的管理团队负责管理,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

第八条管理团队应具备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团队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十条管理团队应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并对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操作规程第十一条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或绕过联锁保护系统。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应熟悉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运行原理和功能,掌握各项操作指令和控制策略。

第十三条在装置启动、停止和切换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应配合系统管理团队进行系统的运行记录和故障分析,及时处理系统报警和异常情况。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三篇)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三篇)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化工装置的安全运行,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对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化工企业,在管理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时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是指能够按照设定的逻辑关系和顺序对化工装置进行控制、保护和自动化的集成管理系统。

第四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六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经过专业设计单位的审核和确认。

第七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符合化工装置的工艺要求,能够实现装置的正常运行和控制。

(二)具备完善的逻辑控制和处理能力,能够实现系统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控制。

(三)具备即时响应和快速处理的能力,能够对紧急情况做出及时反应。

第八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应当明确系统的逻辑关系和控制策略,能够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应当考虑到系统的可扩展性和可维护性,能够方便后续的升级和维护。

第十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应当具备相应的通信和网络功能,能够实现与其他系统的信息交流和共享。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一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安装应当由专业的安装单位进行,按照系统的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安装。

第十二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设备安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备应当安装在防爆、防腐蚀的场所,能够抵抗气候、温度、潮湿等环境因素的影响。

(二)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便于操作和维护,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

(三)设备的布线应当整齐有序,与其他设备和线路隔离,避免干扰和冲突。

第十三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设备安装应当经过专业人员的检查和试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性能稳定。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确保生产装置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减少事故,避免设备损坏,------有限公司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联锁保护系统是按装置和设备的工艺过程要求,使相应的执行机构动作,或自动启动备用系统,或实现安全停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公司各生产装置。

二.依据、适用范围与分类(1)《参照化工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参照《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仪表)》。

(3)常用生产过程联锁保护系统。

(4)生产装置中实现设备的正常开、停、运转的联锁保护系统。

(5)生产过程的信号报警系统,气信号等其它种类的联锁保护系统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联锁保护系统的分类1)根据联锁保护系统性质分为工艺联锁保护系统及设备本体联锁保护系统。

(2)根据各生产装置特点及联锁性质分为主联锁和一般联锁。

四.管理职责及范围(1)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实行“分级负责、按岗位管理”的原则,公司生产部、车间要指定人员专(或兼)管这项工作。

(2)生产部职责1、生产部为联锁保护系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及上级部门有关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制度、规程、办法、指令等规定;负责制定公司的联锁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各车间的联锁保护系统完好及投用情况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2、生产部对设备本体联锁保护系统进行全面管理,在公司设备检修过程中,组织审核设备本体主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解除或取消、投用过程。

(3)车间职责负责对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解除或取消、投用进行全面管理,负责对所辖工艺联锁的完好及投用状况的责任单位进行考核,组织审批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解除或取消、投用过程。

(4)安全环保部职责负责联锁保护系统安全监督。

(5)电仪专业职责1、负责对工艺联锁保护系统和设备本体联锁保护系统的维护、检修、调试等工作,确保其完好。

2、负责及时更新联锁保护系统的资料、图纸,上报生产部和办公室备案。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模版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模版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环境的保护,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包括硬件和软件两部分,是化工装置安全运行的关键保障措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装置。

第四条管理规定的目标是确保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具备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达到事故预防、事故控制和事故应急的要求。

第五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责任由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责任划分如下:(一)负责制定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负责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

(三)制定联锁保护系统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开展联锁保护系统的定期检查,确保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六)及时跟踪、了解和应用联锁保护系统的最新技术成果。

第六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七条建立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台账,包括设备清单、维护记录、操作记录、故障修复记录等,做好系统的档案管理和信息维护。

第八条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九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维护保养制度和管理流程,明确维修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对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联锁保护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证书,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更改参数和关闭保护功能。

第十二条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及时处理故障和隐患,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安全管理措施,它能够保障装置在正常运行时使用者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为了确保联锁保护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1. 责任分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责任分工,确保各级人员理解和遵守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规定。

2. 设计标准:制定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标准,确保系统能够满足安全要求并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3. 安全程序:制定清晰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范,确保操作人员正确地运行联锁保护系统。

4. 系统维护:建立联锁保护系统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计划,包括设备的校准、维修和更换等,确保系统能够长期正常运行。

5. 报警和紧急处理:建立联锁保护系统报警的接收和处理程序,确保及时采取紧急措施以避免事故发生或扩大。

6. 培训和教育:对操作人员进行联锁保护系统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正确使用联锁保护系统。

7. 管理评审:定期对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进行评审,包括对系统设计、实施和维护等进行评估和改进。

8. 监督和检查:对联锁保护系统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9. 事故分析和记录: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并记录相关信息和经验教训,及时改进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和管理。

10. 法律法规遵守: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化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确保联锁保护系统的合法运行。

总之,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化工装置的安全运行和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得到各级人员的高度重视和严格执行。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1 总则1.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1.2联锁保护系统也称为紧急停车系统(ESD:Emergency Shutdown)是指用于监视装置(或独立单元)的操作,如果过程超出安全操作范围、机械设备故障、系统自身故障或能源中断时,能自动(必要时也可以手动)地产生一系列预先定义的动作,使操作人员与工艺装置处于安全状态的系统。

1.3联锁保护系统包括生产过程中保证生产装置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避免设备损坏的联锁保护系统(生产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生产装置中实现设备(尤其是机组)正常启停、安全运转的联锁保护系统(机组联锁保护系统)。

1.4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加强专业技术管理,保持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的完好状况,保证安全生产,减少非计划停工,避免重大设备及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

2 机构与职责2.1公司设备动力部是联锁保护系统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2.1.1负责制定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2.1.2负责A级联锁保护系统的检查考核;2.1.3负责组织因联锁保护系统故障造成装置停工事故的调查;2.1.2负责大型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的增加、摘除、停用、变更审批;2.1.5负责建立A 级联锁保护系统档案。

2.2 生产技术岗位负责生产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的增加、摘除、停用、变更审批,参与事故调查;2.3生产装置要建立工艺联锁保护系统台帐,掌握其运行情况。

2.4 仪表运行装置是联锁保护系统的执行单位,依据联锁保护系统作业票进行作业。

负责本厂各装置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档案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

3 联锁保护系统的分级3.1联锁保护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分A级联锁保护系统、B级联锁保护系统。

A 级联锁保护系统为关键装置要害部位、重点机组用联锁保护系统,A级联锁保护系统以外的为B级。

4 联锁保护系统的前期管理4.1联锁保护系统的前期管理是指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部分。

安全仪表(联锁)系统管理规定

安全仪表(联锁)系统管理规定

安全仪表(联锁)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国石油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满足HSE管理体系要求,加强装置工艺、设备的安全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使装置在受控状态下运行,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安全仪表(联锁保护)系统(SIS,以下简称联锁系统)属于控制计算机系统的一种,通过仪表自动控制系统实现装置工艺和设备的自动联锁保护系统。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锦西石化分公司,包括原来的紧急停车系统(ESD)、机组控制系统(ITCC)以及过程控制系统(DCS、PLC)中的联锁系统部分。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机械动力处是联锁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从联锁系统的设计阶段到调试、验收、投用阶段的监督、检查,系统运行的管理;负责组织联锁系统台帐的建立、管理;负责组织联锁级别的划分;负责有关设备联锁变更的审核,对其它联锁变更申请确认、会签,并组织实施联锁变更。

第五条生产运行处负责对有关装置工艺联锁变更的审核,对其它联锁变更申请确认、会签,并协调联锁变更实施时的生产工作;对联锁级别划分进行审核。

第六条规划计划处负责确认与设计相关的联锁变更申请,以及对联锁级别划分进行审核。

第七条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安全环保相关的联锁变更的审核,对其它联锁变更申请确认、会签;对联锁级别划分进行审核。

第八条生产车间负责提出联锁变更申请、联锁级别划分申请;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联锁管理台帐。

第九条仪表车间负责联锁系统的维护,临时联锁切除的申请,联锁变更的具体实施;负责联锁系统资料的归档管理,仪表联锁台帐的建立和维护。

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十条联锁系统仪表设备完好率要求100%,包括备用机组;联锁保护投用率要求100%。

第十一条根据联锁动作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二级,实行应分级管理。

一级联锁机械动力处管理,二级联锁由所属车间和仪表车间管理。

联锁分级如果生产单位申请变更,机械动力处组织审核划分。

(一)一级联锁:联锁动作造成单套或多套装置停工的联锁。

联锁系统管理规定

联锁系统管理规定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1 总则1.1 目的1.1.1 为进一步规范XXX公司联锁保护系统管理,依据青XXX公司《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管理制度》,结合检安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1.2 本规定中专业术语的界定:联锁保护系统,是指用于监视装置(或独立单元)的操作,过程超出安全操作范围、机械设备故障、系统自身故障或能源中断时,能自动(必要时也可以手动)产生一系列预先定义的动作,使操作人员与工艺装置处于安全状态的系统。

1.1.3 联锁保护系统前期管理,是指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部分。

1.1.4 联锁保护系统包括:1.1.4.1 生产工艺(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生产过程中保证生产装置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避免设备损坏的联锁保护系统;1.1.4.2 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生产装置中实现设备(尤其是机组)正常启停、安全运转的联锁保护系统;1.1.5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加强专业技术管理,保持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的完好状况,保证安全生产,减少非计划停工,避免重大设备及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XXX公司联锁保护系统管理。

2. 管理职责2.1 生产部职责2.1.1 生产部是检安公司负责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2.1.1.1 负责制定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规章,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各装置联锁保护系统检修、维护、管理规程的制定和修订。

2.1.1.2 负责组织因联锁保护系统故障造成装置停工事故的调查。

2.2 仪表专业职责2.2.1 仪表维护单位负责各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日常维护、检修工作,严格执行中石化《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第七册)关于联锁保护系统的有关规定,依据联锁保护系统审批单、作业票进行作业。

指定专人健全档案资料。

生产部所属机修、电气专业应积极配合仪表专业进行联锁保护系统的维护及校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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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执行器(SHS 07005—2004)、第七篇过程控制系统(SHS 07008—2004)、第八篇系统维 护(SHS 07009—2004)的规定进行日常维护。
第二十六条 联锁保护系统的防爆故障检出器、防爆执行器,按照《石油化工设备 维护检修规程》第七册(仪表)中第八篇系统维护(SHS 07009—2004)第一节的规定进 行日常维护。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八条 联锁保护系统主管部门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中联锁保护系统的
设计审查,依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设计规范》(SH3018-2003),对设计选型的可靠性、 维修性、适用性、经济性、先进性、安全性提出要求。
第九条 联锁保护系统主管部门应参与联锁保护系统的购置,并组织或参与技术协 议的签订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全面检查联锁继电器的性能,不合格者或超过使用寿命的必须更新。 第三十五条 联锁保护系统的检修、更换、调校、联动试验结果,必须有详细的记 录并存档。 第三十六条 直属单位联锁保护系统主管部门、仪表(电仪)车间、生产车间,必 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联锁保护系统的技术档案。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一)联锁保护系统原理图、程序图、接线图; (二)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一览表、时间整定值一览表; (三)联锁保护系统的有关文字说明; (四)联锁保护系统组态软件; (五)联锁保护系统用各类仪表的检修、校验记录等; (六)《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审批表》、《联锁保护系统工作票》、《联锁保护回 路试验确认单》。
签字:
年月

作业人:
成时间: 月 日 时 分
注:1、编号原则:厂名+装置名+年+“-”+序号,如“烯烃厂裂解装置 2009-01”。 2、此表为永久保存。
附表 2: 联锁保护系统工作票
编号:
工作性质:□临时/□长期
工作内容:□解除/□恢复
联锁类别:□机组联锁/□工艺联 仪表位号:

事由、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各直属单位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任务、责任、 实践考核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设备管理部。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自动化仪表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齐鲁分〔2010〕212 号)同时废止。
附表 1:
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审批表
□6、作业时工艺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
□7、操作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变更操作方案。
□8、操作人员在应注意观察相关参数,保证平稳操作。
□9、此介质有毒,执行公司(或厂)有关的安全措施。
□10、工艺方面的安全措施按公司(或厂)有关工艺操作规定执行。
□11、其他。
月日
工艺确认人:

二、仪表部分
□1、明确作业的工作危害和偏差,HSE 各项措施已明确、落实。 □2、对于 DCS、ESD、PLC 的系统组态修改及关键仪表回路的作业,应制订作业方案,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作业人员明确作业地点、作业内容及作业方案。 □4、对所更换的备件进行性能检测,备齐所需工具。 □5、开具作业所需的动火、停送电等相关作业票证。 □6、有旁路开关的自保仪表联锁系统,办理《联锁保护系统工作票》后将旁路开关 置于“旁路”位置。 □7、关闭仪表一次阀门,确认排尽物料并达到拆卸仪表条件。 □8、此介质有毒,执行公司(或厂)有关的安全措施。 □9、特殊仪表作业按特定的作业方案执行。 □10、作业人员进行组态修改等作业,在作业完成后,应向工艺交底,并做好软件 备份和记录。 □11、其他。
(一)因工艺或仪表原因联锁保护系统临时停用时,必须由申请单位办理《联锁保 护系统工作票》(见附表 2),联锁保护系统临时停用要制定安全措施;
(二)经生产车间和仪表(电仪)车间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夜间或节假日可以由车 间值班长代签),由仪表(电仪)车间组织实施;
(三)因以上两种原因临时停运的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在 72 小时内恢复;
第十七条 联锁保护系统永久摘除管理:
由于设计原因、工艺生产技术方案变更,经专题会议讨论确认没有必要投用的联锁 保护系统,必须办理《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审批表》,并在表中停用理由栏填写“永 久摘除”字样,将该联锁保护系统从台帐档案中删除,只做历史性记录。
第十八条 在解除联锁保护系统前,必须由生产工艺人员制定预案并采取相应措 施,解除联锁作业必须 2 名以上仪表作业人员确认。故障处理完毕后,在投入联锁保护前, 必须经 2 名以上仪表作业人员核实确认,有保持记忆功能的回路必须进行复位,经技术人 员确认后,在有监护人的情况下,由工艺人员将该回路联锁保护投用。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是联锁保护系统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规章,监督检查直属单位执行情况; (二)负责 A 级联锁保护系统的检查考核; (三)负责组织因联锁保护系统故障造成装置停工事故的调查。 第四条 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是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大型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的增加、摘除、停用、变更审批和检查考核; (二)组织由于联锁保护系统故障造成设备停机和装置停工的事故调查,制定防范 措施。 第五条 直属单位技术管理部门是工艺联锁的主管部门,负责工艺联锁的增加、摘 除、停用、变更的审批,参与事故调查。 第六条 直属单位生产车间要建立工艺联锁保护系统台帐,掌握其运行情况。 第七条 直属单位仪表(电仪)车间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各装置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 (二)依据《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审批表》、《联锁保护系统工作票》进行增加、 摘除、停用、变更作业。
第十九条 联锁保护系统的辅助操作台上/盘前开关、按钮均由操作人员操作。盘 后/柜内开关、按钮均由仪表人员操作。
第二十条 新增联锁保护系统,必须经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向仪表(电仪)车间下达 任务书和图纸、资料,由仪表(电仪)车间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联锁保护系统检测仪表、执行器和附件等,必须有明显的联锁标记。 仪表盘、辅助操作台上的紧急停车按钮、开关须设防护罩。
第十条 联锁保护系统施工,必须按设计要求和《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H3521-2007)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联锁保护系统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参与联锁保护系统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工作,竣工资料要齐全。
第十二条 联锁保护系统投用前,使用单位和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 规程,开展技术培训、事故预案演练等工作。

请人:
年月日
安全措施:
一、工艺部分:
□1、HSE 各项措施已明确、落实。
□2、将与作业有关的控制回路切为“手动”操作。
□3、有旁路开关的联锁保护系统,办理《联锁保护系统工作票》后将旁路开关置于 “旁路”位置。
□4、作业时执行机构无法操作时,需改为现场副线操作。
□5、打开工艺相关排凝阀门,排尽物料并达到拆卸仪表条件。
第三十条 联锁保护系统回路校验时,应确认导线绝缘、回路连接线路电压降、负 载阻抗、工作电压在允许范围内,确认回路间互不影响、屏蔽线单点接地和信号传递的抗 干扰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校准动作值的回差、重复性和输入信号的响应时间,灵敏度保证 在规定限内。
第三十一条 检查联锁保护系统执行器,必须检查动力中断时,执行器能否最终趋 向或保持在确保安全的位置上。检查现场保压汽缸的容量是否满足执行器运行到位,保持 器的保持能力、快开(或快关)阀的响应时间、动作速度是否满足要求。
仪表确认人: 作业方案:
审核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编制人: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
实施情况:
时间:
作业人: 年月日 时
监护人-”+序号,如“烯烃厂裂解装置 2009—01”
注:《联锁保护系统工作票》一式二份。实施期间一份由作业人员收执,实施完成后, 作业人员在二份《联锁保护系统工作票》上签字,由仪表(电仪)车间、工艺车间 各保存一份。此表保存期限为 5 年。
(二)生产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由工艺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生产的厂领导批 准,仪表(电仪)车间组织实施;
(三)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由设备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设备的厂领导批准, 仪表(电仪)车间组织实施;
(四)生产车间、仪表(电仪)车间、相应管理部门分别保存《联锁保护系统停运 (变更)审批表》。
第十五条 联锁保护系统临时停用管理:
(四)生产车间和仪表(电仪)车间双方作好备案。
第十六条 联锁保护回路试验管理:
新建装置或装置大修后联锁保护系统的投用和长期停用的联锁保护系统的恢复,必 须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机动、安全、生产车间、仪表(电仪)车间等相关单位逐回路进 行检查确认,填写《联锁保护回路试验确认单》(见附表 3)后,方可投入使用。
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联锁保护系统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仪表 设备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生〔2011〕62 号)、公司《自动化仪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生 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术语及定义解释: (一)联锁保护系统:是指用于监视装置(或独立单元)的操作,过程超出安全操 作范围、机械设备故障、系统自身故障或能源中断时,能自动(必要时也可以手动)产生 一系列预先定义的动作,使操作人员与工艺装置处于安全状态的系统。 (二) 生产工艺联锁保护系统:是指生产过程中保证生产装置安全运行、防止事 故发生、避免设备损坏的联锁保护系统; (三)机组联锁保护系统:是指生产装置中实现设备(尤其是机组)正常启停、安 全运转的联锁保护系统; (四)前期管理:是指联锁保护系统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 全部管理工作,是联锁保护系统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部分。 (五)A 级联锁保护系统:是指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和重点机组用联锁保护系统,A 级联锁保护系统以外的为 B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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