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地区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地区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一、计划背景我国农村教育资源相对匮乏,教师队伍不稳定,教育教学质量有待提高。
为了改善这一现状,我们提出了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二、目标设定1.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2.确保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实施,解决农村教师短缺问题。
3.增强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农村学生的学业水平。
三、实施方案1.岗位设置根据农村学校教师短缺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特设岗位。
岗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学科教师岗位,主要负责农村学校的教学工作;另一类是管理教师岗位,主要负责农村学校的管理工作。
2.招聘条件(3)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农村教育现状,热爱教育事业。
3.招聘程序(1)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条件、岗位、待遇等信息。
(2)组织报名,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面试,面试合格者参加体检。
(4)体检合格者,进行岗前培训。
(5)培训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
4.岗位待遇(1)工资待遇:特设岗位教师工资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并根据工作绩效给予一定的绩效奖金。
(2)福利待遇:特设岗位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
(3)住房待遇:特设岗位教师在农村学校任教期间,可享受学校提供的住宿。
5.培训与考核(1)岗前培训:对特设岗位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2)在岗培训:定期组织特设岗位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3)考核评价:对特设岗位教师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四、实施保障1.政策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确保特设岗位计划的顺利实施。
2.经费保障:将特设岗位教师工资、培训、考核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充足。
3.组织协调: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特设岗位计划的顺利进行。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教师厅〔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4〕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乡村教育高质量发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就做好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点(一)实施范围。
2024年“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为: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中西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
(二)招聘数量。
2024年全国计划招聘“特岗计划”教师37000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招聘名额见2024年“特岗计划”各地设岗名额分配表(附件)。
(三)招聘条件。
1.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
符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其他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
2.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师范类专业为主,小学阶段可适当招聘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
3.年龄不超过30周岁。
4.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我国农村教育一直存在师资力量不足、教育质量不高的问题。
为了改善这一现状,我们计划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旨在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农村教育事业,提升农村教育质量。
二、项目目标1.提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2.增强农村教师的职业吸引力,稳定农村教师队伍。
3.促进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缩小城乡教育差距。
三、实施方案1.岗位设置(1)特设岗位教师数量:根据农村学校的需求,合理设置特设岗位教师数量,确保每个学校都有足够的教师资源。
(2)岗位分配:优先保障农村小学、初中阶段学校,特别是教学点、偏远地区的学校。
2.招聘条件(3)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能够胜任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工作。
3.招聘程序(1)发布招聘公告: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招聘公告,广泛宣传招聘信息。
(2)报名与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报名,招聘单位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3)考试与面试:组织考试和面试,考察应聘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
(4)公示与聘用:根据考试和面试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
4.岗位待遇(1)工资待遇:参照当地教师工资水平,给予特设岗位教师一定的工资待遇。
(2)住房保障: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住房保障,解决其后顾之忧。
(3)职业发展: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职业发展平台,鼓励其参加各类培训、晋升职务。
5.岗位管理(1)签订合同:特设岗位教师与招聘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考核评价:对特设岗位教师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其教育教学效果和工作表现。
(3)激励与约束:对表现优秀的特设岗位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违反职业道德的特设岗位教师予以处理。
四、项目实施保障1.政策支持:加强与教育、财政、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
2.资金保障:确保特设岗位教师工资、住房等资金落实到位。
4.跟踪问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印教发(2012)108号文件2011-2012学年度特岗教师考核的通知

印教发〔2012〕108号县教育局关于对特岗教师2011至2012学年度考核的通知各乡镇教办、有关中小学:根据《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黔教师发〔2009〕34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岗教师三年聘期内的评估和考核管理工作,现将2009年、2010年、2011年招聘的特岗教师2011至2012学年度的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2009年、2010年、2011年招聘的特岗教师。
二、考核时间2012年6月25日至7月10日。
三、考核组织由乡镇教办成立特岗教师学年工作考核小组,各相关学校负责人签出评鉴意见,考核小组具体进行考核评定等次上报教育局审定、备案。
四、考核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根据特岗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用人单位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
(二)全面、准确原则。
考核小组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特岗教师教育教学业务考核量化表》对特岗教师的德、能、勤、绩等方面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准确定等。
五、考核程序(一)自评:特岗教师根据特岗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认真填写《印江县特岗教师2011—2012学年度考核表》。
(二)考核:考核小组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照《特岗教师教育教学业务考核量化表》对特岗教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
(三)公示:对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确认: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六、考核等次(一)考核总分为100分。
考核得分90分(含90分)可评定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假,因公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确定为合格等次。
(三)特岗教师考核参照《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132号)文件执行,除(黔人通〔2001〕132号)文件有关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定为不合格:1、未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许可,离开合同岗位的。
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实施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依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央编办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岗教师”是指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通过国家、省、市(州、地)、县级“特岗计划”招聘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的中小学教师。
由省、市(州、地)、县(市、区)的教育、财政、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共同组织招聘且与“特岗计划”县签订“特岗计划”聘任合同书的“特岗教师”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与考核第三条“特岗教师”实行合同管理。
三年聘期内,“特岗教师”的考核内容、标准及方式等与当地人事部门对在职公办教师的年度考核相同。
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特岗计划”县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委办商议后,有权终止合同,进行解聘。
第四条“特岗教师”的管理实行在省、市(州、地)的指导下,“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一)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市(州、地)、县(市、区)对“特岗计划”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市(州、地)级有关部门负责对各“特岗计划”县“特岗计划”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具体指导、监督、检查。
并建立辖区内“特岗教师”数据库,于每学期开学10日内向省教育厅上报辖区内各县“特岗教师”在岗人数。
(三)县级教育、财政、人事、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承担“特岗教师”的具体管理。
主要负责管理和做好以下工作: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特岗教师”管理实施细则,落实“特岗教师”相关政策。
2、指导、监督、检查本县设岗学校对“特岗教师”的管理,建立“特岗教师”考核档案,审核设岗学校每学年度对“特岗教师”确定的年度考核等次。
对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特岗计划”实施效果差的设岗学校,要给予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县级有关部门按相关政策负责做好“特岗教师”接转工作。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是指针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特殊情况,设立一些特殊岗位,以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和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首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可以设立一些乡村特色教育岗位,以推动乡村教育的发展。
乡村特色教育岗位可以根据当地的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等因素来设立,比如设立农业科技教育岗位、农村文化传承岗位等,引导学生了解农村的资源和优势,培养他们的兴趣和能力。
其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还可以设立一些在校保教岗位,以支持学校的综合发展。
在校保教岗位的教师可以承担学生的日常生活照顾和管理工作,比如宿舍管理、食堂管理等,解放其他教师的时间和精力,更好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中。
此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还可以设立一些学科骨干岗位,以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
学科骨干岗位可以由素质较高的教师担任,他们可以负责学科教学、课程设计和教师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最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还可以设立一些教育管理岗位,以促进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教育管理岗位可以由具备教育管理专业背景的人员担任,他们可以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教育发展规划和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总而言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可以通过设立乡村特色教育岗位、在校保教岗位、学科骨干岗位和教育管理岗位等方式,推动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和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这样的计划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村学校的需求,促进农村教育的进步。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管理的通知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筑教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管理的通知(筑教发〔2008〕78号)各区(市、县)教育局、直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8年全国纠风工作的意见》、国家七部委2006年以来关于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为落实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改制学校的工作部署,现就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提出下列要求:一、各区(市、县)按照规定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在2008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清理整顿规范工作,必须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国有公共教育资源增值部分的产权所属。
并按照《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强对各类学校的管理。
二、现有所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凡未经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或已经批准,但没有达到规定的“四独立”条件的,必须退回公办体制;并按照《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文件规定,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收费。
三、现有所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具备“四独立”办学条件的,必须与公办学校脱钩,建立独立的学校管理机构,自主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和教师管理,并向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后方可进行招生及收费。
且在招生工作中,必须向家长如实说明学校“四独立”办学情况,独立进行宣传和招生工作。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关于做好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关于做好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05.19•【文号】教师司[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关于做好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06]24号)内蒙古、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切实做好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各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06]2号)要求,抓好2006年“特岗计划”招聘工作。
2、要认真研究制定岗前集中培训方案。
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工作完成后,各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组织对拟聘人员进行教师岗前集中培训,并对其中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者免费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3、各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各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与拟聘用的特设岗位教师签定合同的组织工作,并协调做好2006年秋季开学前特设岗位教师到岗任教的其他准备工作。
4、为便于对各地报送的特设岗位教师的基本信息进行汇总,我司研制了“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标准”(见附件),请各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信息标准”的有关要求,尽快建立“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管理信息系统”,并根据我部办公厅文件要求,在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工作完成后,将确定人选的基本信息汇总报我司备案。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二○○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注:1、文件报送方式: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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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
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实施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依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央编办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岗教师”是指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通过国家、省、市(州、地)、县级“特岗计划”招聘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的中小学教师。
由省、市(州、地)、县(市、区)的教育、财政、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共同组织招聘且与“特岗计划”县签订“特岗计划”聘任合同书的“特岗教师”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特岗教师”实行合同管理。
三年聘期内,“特岗教师”的考核内容、标准及方式等与当地人事部门对在职公办教师的年度考核相同。
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特岗计划”县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委办商议后,有权终止合同,进行解聘。
第四条“特岗教师”的管理实行在省、市(州、地)的指导下,“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一)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市(州、地)、县(市、区)对“特岗计划”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市(州、地)级有关部门负责对各“特岗计划”县“特岗计划”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具体指导、监督、检查。
并建立辖区内“特岗教师”数据库,于每学期开学10日内向省教育厅上报辖区内各县“特岗教师”在岗人数。
(三)县级教育、财政、人事、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承担“特岗教师”的具体管理。
主要负责管理和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特岗教师”管理实施细则,落实“特岗教师”相关政策。
2、指导、监督、检查本县设岗学校对“特岗教师”的管理,建立“特岗教师”考核档案,审核设岗学校每学年度对“特岗教师”确定的年度考核等次。
对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特岗计划”实施效果差的设岗学校,要给予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县级有关部门按相关政策负责做好“特岗教师”接转工作。
4、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市(州、地)教育局上报本县“特岗教师”在岗人数。
(四)设岗学校负责按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特岗教师”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帮助“特岗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技能,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
及时了解“特岗教师”工作及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并及时向县教育局上报有关“特岗教师”情况。
第三章职责与义务
第五条“特岗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规章制度。
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加强专业能力训练,提高工作实绩。
自觉接受有关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统一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特岗教师”在聘期内只能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不得流动到其他单位,不能参加任何形式、单位的招聘考试。
第七条“特岗教师”须参加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四章待遇及政策保障
第八条纳入“特岗计划”招聘的教师三年期满、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且本人愿意继续
留在当地任教的,由当地教育、财政、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有关接转工作,落实教师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县级财政统发范围,并由县级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教师聘用手续。
对重新择业的,各县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和办理户口迁移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特岗教师”执行我省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以及其他津补贴比照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标准执行,享受当地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第五章户籍和档案管理
第十条2006、2007年招聘的“特岗教师”,聘期满需留任的,须将户口迁入当地派出所,档案交至县教育行政部门。
2008年及以后招聘的“特岗教师”,其户口及档案须在有关县规定时间内迁到工作所在地。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对有不良行为的“特岗教师”,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特岗计划”县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委办商议后,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特岗教师”工作成绩突出、考核优秀的,要及时通报表扬,对其典型事迹要及时广泛宣传和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贵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央编办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