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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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期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电钻、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非防爆工具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四)生产装臵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的作业。

(五)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动火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一)油库、储装站、外运站、联合站(包括天然气处理装臵、原油稳定装臵、污水处理装臵等)、炼化装臵、集气站、污水处理站、压气站、气举站、配气站、计配站、选井站、接转站、污油泵房、临时储油站、加油加气站、装卸油作业区;(二)原油(含成品油)管线和天然气管线两侧10米以内;距单井油罐、露天油池、污水池、污油池、油气井半径30米以内;(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可能存在爆炸危险的受限空间以及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容器、设备、管材等的维修场所。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管理。

固定用火场所除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 作业许可管理,控制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中作业许可是指在从事高危作业(如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挖掘、高处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临时用电、管线打开等)及缺乏工作程序(规程)的非常规作业等之前,为保证作业安全,必须取得授权许可方可实施作业的一种管理制度。

作业许可管理包括作业许可的范围界定、申请、批准、取消、延期和关闭,以及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作业许可管理应遵循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落实安全措施,保证持续安全作业为条件,防止事故发生。

凡需办理许可的作业,必须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否则,不得组织作业。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其作业许可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或设备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六条作业许可管理主要针对非常规作业和高危作业。

非常规作业是指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和承包商作业的活动,包括未列入日常维护计划的和无程序指导的维修作业,偏离安全标准、规则和程序要求的作业,以及交叉作业等。

高危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对作业人员产生高度危害的作业,包括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挖掘作业、高处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管线打开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和动火作业等。

第七条非常规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动火、高处作业等高危作业还应同时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活动性质和风险特点,确定具体的作业许可管理范围。

第三章申请、批准和实施第九条作业项目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并组织对作业进行风险评估,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风险评估应由作业方和属地共同完成,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风险及相应控制措施等,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中石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中石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1
Q/SY 1241—2009
5.1.4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 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5.1.5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5.1.6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应动火时,应制定可靠 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5.1.7 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5.2 动火作业前准备 5.2.1 风险评估
Q/SY 12பைடு நூலகம்1—2009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1 5 管理要求............................................................................................................................................................... 1 5.1 基本要求............................................................................................................................................................ 1 5.2 动火作业前准备................................................................................................................................................ 2 5.3 实施动火作业.................................................................................................................................................... 2 5.4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2 5.5 动火作业许可证................................................................................................................................................ 3 5.6 安全职责............................................................................................................................................................ 3 6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 4 6.1 审核.................................................................................................................................................................... 4 6.2 偏离.................................................................................................................................................................... 4 6.3 培训和沟通........................................................................................................................................................ 4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动火作业许可证(式样)....................................................................................................... 5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5〕659号)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5〕659号)

1总则1.1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2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1.6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7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管理职责2.1用火作业申请2.1.1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2.1.2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许可证审批2.4.2用火监护人在接到许可证后,应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2.4.3用火监护人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当发现用火部位与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2.4.4用火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收回用火人的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2.5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按特级用火作业管理。

3.2.2一级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用火作业按一级用火作业管理。

3.2.3二级用火作业。

除特级用火作业和一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用火作业可按二级用火作业管理。

3.2.4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范围外,在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可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

3.2.5遇节日、假日,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炼化企业装置证不超过48小时。

固定用火作业区,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3.3.5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封堵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现场管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现场管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QL MD-AQ 0065-2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及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炼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固定动火和生产用火。

(二)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临时动火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

(三)固定动火:指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

固定动火适用于新建生产装置(不含与公用工程管网碰头)及经过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区域。

(四)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五)相关单位:除动火属地单位外,与动火所在工艺系统存在关联或者对动火地点拥有管辖权的单位。

(六)监护人:在作业现场专职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不直接参与作业,为作业人提供作业环境、劳动保护设施完好情况、作业场所条件变化等情况信息,对整个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监护人包括甲方监护人和乙方监护人。

(七)置换: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八)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事故或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职工家属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的任务:贯彻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研究和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规律;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作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检查整改火险隐患;编制灭火预案,组织消防演习;加强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提高灭火作战能力;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性,确保企业生产、生活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油气生产、加工、贮存及易燃易爆装置区域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场所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统称工业动火,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动火等级划分1.炼油化工(含油气田炼油化工、轻烃)及储存场所的工业动火,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①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工艺装置区;②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液化气站;③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的泵房和机房;④油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装卸区;⑤工业污水厂、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厂、凉水塔及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⑦输送易燃、可燃及有毒有害液体和气体的管线;⑧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

(2)二级动火①经认真吹扫处理并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②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③系统管网区;④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厂;⑤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场所。

(3)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2.油气田企业及其它企业动火,根据火灾爆炸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四级。

(1)一级动火①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原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②在运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体动火;③不小于400m3可燃气气柜的动火;④原油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的动火;⑤油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⑥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紧急动火。

(2)二级动火①储量在1001-10000m3的各类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②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③1001-10000m3油库的油品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④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有毒物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⑤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⑥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中国石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15〕659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2015年11月30日1 总则1.1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2 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1.2.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2.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1.4 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5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6 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7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 管理职责2.1 用火作业申请2.1.1 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2.1.2 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 许可证审批2.2.1 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2.2.2 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2.2.3 二级用火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审批签发。

2.2.4 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2.3 用火作业人职责2.3.1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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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2014]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
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
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
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
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第四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结合动火作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严重程度以及组织
管理层级等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动火作
业等级原则上划分三级,各专业系统可结合专业特点
进行动火作业分级。

炼油与化工系统可划分为特级、
一级、二级,其他系统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油气与勘探、炼油与化工、油气销售、天然气与管道
系统动火作业等级划分见附录。

第五条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
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动火作业每一级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开展相应培训,
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
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流程
第八条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九条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
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动火作
业。

第十一条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作业关闭是在动火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现场验
收合格后,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是指具备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权限,组织动火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
括:
(一)组织开展动火作业风险分析。

(二)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

(三)审批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四)负责动火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五)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作业批准人应当是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与作业单位沟通作业区域风险和安全要求。

(二)组织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签发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指定属地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属地监督是指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了解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二)监督检查动火作业许可相关手续齐全。

(三)监督已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核查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

(五)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根据要求实施现场监督。

(六)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第十六条作业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动火作业任务的单位,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加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分析。

(二)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炼油与化工系统特级动火作业、其他系统一级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HSE作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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