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解体下的日本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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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近代化成败之政治原因探究

中日近代化成败之政治原因探究

中日近代化成败之政治原因探究摘要: 中日两国在相同的背景下, 被迫踏上了近代化的征程, 走过了一段极为相似的道路, 即从学习西方先进技术到学习西方的政治制度。

然而, 在近代化的进程中, 中国失败了而日本却成功了。

这绝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 其背后有着深层次的政治、经济、文化、国民素质和国际环境因素。

本文仅从政治方面给出一点思考。

19 世纪中叶, 中国和日本先后在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下被迫打开国门, 开港通商, 由此踏上了艰难的近代化历程。

两国的近代化历程大致走过了一段极为相似的道路,即从学习西方的先进科学技术入手, 再到变革经济和政治制度, 但结果与成效却截然相反。

造成这样的结局并不是一种偶然, 究其背后有着深层次的多种原因。

现在就从政治方面加以简单探讨。

一、政治因素1、政权结构不同中国的中央集权官僚制是典型的政治全面控制社会的体制,全国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宗教道德生活以及其他社会领域都纳入这下高度板结的宝塔体系中,归根结底又纳入最高权威人物(集团)手中,任何游离于这个体系之外的因素都被视为异端而被消灭。

同时权力的集中也有利于统治阶级动员全国力量来镇压来自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

而各地方作为中央的一个行省,官员都由中央任命,大都是皇权的代表,秉承皇帝的旨意行事。

此外还设提督学政,提刑按察使司,设布政使,按察使分管民政,财政和人事以达到相互制衡的日的。

权力有限,都要受到最高统治者的约束,不可能也没有自由从根本上为改善统治而进行变革。

在这样的务件下,任何改革或变革想取得胜利就必须得到最就统治者的支持, 否则就会被强大的封建势力所扼杀。

而统治者必然会对有利于巩固其统治的改革和变革加以支持, 反之则万般阻挠。

戊戌变法正是把希望寄托在一个没有实权的光绪帝身上, 而真正握有实权的皇太后从变法一开始就加紧部署策划, 准备政变。

因此, 得不到最高统治者支持的改革派不可避免地被联合起来的封建反动势力所绞杀。

而日本实行的是幕藩制,分布于全国的200多个藩国对幕府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各藩的大名是世袭的封建领主,在经济上是领地的所有者,并因此有权向领地的农民征收封建年贡。

中日领土争端的背后

中日领土争端的背后

中日领土争端的背后高二、(4)班聂晶晶近来,中日钓鱼岛问题掀起了新一轮的领土纠纷问题,中日钓鱼岛问题其历史可追溯之甲午战争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是长期未能解决的问题,多年以来中日两国一直保持着默契,为中日经贸合作创造了良好环境,而日本的购岛闹剧打破了中日多年的正常邦交和友好合作。

那么其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一是东亚经济和战略实力对比的变化。

抛开外来势力不说,百多年来,东亚从来都是一国强,他国弱。

中国在晚清衰落日本明治维新之前曾经是东亚强国,后来被日本超过打败。

二战日本战败,但依靠战后的经济发展,很快就在亚洲成为第一经济大国。

韩国虽小,战后经济发展奋起直追,到了90年代也开始逞强。

最大的变化莫过于中国的崛起。

当两年前中国取代日本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时,中日经济力量对比已不可同日而语。

目前,应该说虽然三国的力量平衡出现变化,但还没有出现一国特别强的局面。

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个渐强、一个渐弱,一个不示弱。

这种结构性变化,在东亚地区近年来的国际关系中是一个新变数。

诚然,中韩等亚洲国家一向对日本不愿对战争中的施害于他国的暴行作出反省不能接受,但如果没有这个力量结构的变化,三国间的对类似参拜靖国神社、修改教科书、慰安妇等历史问题以及领土主权的反应和处理不会如此强烈和不信任。

这种变化使三国间的互动出现变化:涉及双边的问题上更多地被视为零和竞争。

这使三国政策制定者们都戒心重重。

这种力量结构性变化的另一个结果是三国都开始投入资金进行军事现代化,东亚的军备竞赛从来没有这样激烈过。

虽然都不说以另一方为假想敌,但三方实际上都在暗地里较劲,担心对方的军力,加强海空实力。

海岛主权的争端加剧更加强了三国对军力的重视。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力量结构也使三国都在海洋资源,特别是能源上越发重视保护自己的利益,开发海洋能源越来越被重视。

三个资源贫乏的经济大国谁也不愿意落在后边。

这使东亚的海洋成了竞争的重点。

曾经搁置的海洋领土主权问题不得不浮上水面。

试论影响中日关系发展的主要因素及其解决途径

试论影响中日关系发展的主要因素及其解决途径

试论影响中日关系发展的主要因素及其解决途径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谋求中日友好始终是两国关系的主流,双方在政治、经济、外交、文化等领域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但是在中日关系不断发展的同时,制约两国关系发展的因素依然存在,中日关系仍很敏感和脆弱。

只有正确认识并妥善解决这些制约因素,才能进一步推动中日关系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一、制约中日关系发展的因素在错综复杂的中日关系中,历史问题、台湾问题、领土争端问题、“中国威胁论”问题成为制约中日关系发展的主要内部因素。

除此之外,中日关系还受到外部因素主要是美国因素的制约。

(一)内部因素1.历史问题对历史问题的认识一直是中日间最敏感的话题。

中日建交以来,这一问题始终困扰着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成为中日关系难以开拓新局面的主要症结。

中日关系中的历史问题主要表现在日本对侵略历史的认识与态度上。

二战以后,日本从未像德国那样对自己的战争罪行进行深刻反思,反而极力否认和美化侵华战争,尤其是20世纪80年初日本政府制定了“政治总决算路线”后,历史问题更加突出。

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对战争责任政策进行了调整、转换和再调整,总的趋势是推卸战争责任,拒绝反省和认罪;日本右翼团体和保守派结成右翼保守势力,推动日本政府的战争责任政策向右调整;而日本大多数民众由于受政府政策的影响以及右翼势力的鼓动,对日本侵华战争也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深刻的反省。

于是日本社会不断出现教科书事件、参拜靖国神社、突破《和平宪法》、拒绝对战争受害者赔偿等为侵华战争历史翻案的恶性事件。

日本对历史问题的错误认识极大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和尊严,并且严重阻碍了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

历史是一面镜子,只有正确认识历史,吸取历史教训,才可能真正开辟中日关系的未来。

2.台湾问题台湾问题是当今制约中日关系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日本割据台湾50年,培育了日本人斩不断的台湾情结。

许多日本人依旧怀念着强占台湾为殖民地的旧时代,对台湾的眷念之情难以释怀,对被迫归还台湾更是耿耿于怀。

浅析清末修律中的法律移植——以日本的影响为视角

浅析清末修律中的法律移植——以日本的影响为视角

浅析清末修律中的法律移植——以日本的影响为视角作者:刘群叶指导教师:毕凌雪(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泰安 271018)【摘要】20世纪初,清末修律改革被视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端,使得中国法律从体例到内容,从法律术语到法律观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成为大陆法系的组成部分。

而日本法作为中国法律与大陆法系法律媒介,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本文立足于中国近代社会的历史事实,探析清末修律和法律移植受日本影响的原因,以及法制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清末修律法律移植日本的影响日本法清末修律被视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端,因为它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标志着中国法制从两千多年的封闭状态开始走向世界。

它不同于中国封建历朝历代变法改革的最大特点,就是学习和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使得中国法律从体例到内容,从法律术语到法律观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华法系的独尊地位随之开始让位于大陆法系, 中国法律渐而成为大陆法系的组成部分。

若说作为“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的沈家本是“媒介东西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介冰人” ,[1]那么媒介东西法律制度的法律当属近代日本法。

日本法作为中国法律与大陆法系法律媒介,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2]以日本的影响为视角研究清末法制改革,有利于总结我国法律改革的历史经验,促进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日本的影响为视角,进一步研究清末修律和法律移植,为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1 清末修律受日本影响的原因在晚清修律前30 余年内, 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已经发生了重大变革, 而清朝的法律却停止不前,无论是法律形式还是法律内容都带有严重的滞后性。

鸦片战争后,西方侵略者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干涉中国的司法主权,并为促使清政府修订法律,以适合维护、扩大其在华利益的需要,抛出了可以有条件地放弃领事裁判权的诱饵。

清政府以此为契机进行变法修律,修律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日本的影响,日本明治维新时完成了法律制度的近代化, 政治、经济、文化随法律的近代化而迅速发展, 逐渐强大起来。

日本法

日本法

4、日本民法法典化的原因 第一、日本民法近代化的原动力来自于改正 不平等条约和脱亚入欧的政治目标。 第二、“一君万民”的国家政体是日本民法 典选择德国模式的决定因素 。 第三、家国主义的政治观念决定了明治日本 民法典诸多具体内容的封建性 。
5、 主要特点:资本主义的财产法和封建主 义的身份法相结合 a. 确认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少量的封建法, “永小作”) b. 亲属编和继承编保留大量封建法:“家” 制度、家长权和夫权、“家督继承”制度 6、 意义:日本“西方化”的一个重要措施
2、明治维新至一战,这是日本按照西方国 家的法律模式着手编纂法典的阶段,经历了 从效法法国到效法德国的变化。(大陆法系 化) 3、一战至二战爆发,日本对各种法典进行 了修改 ,重点在于删减若干封建性的条款, 以符合世界潮流。同时,颁布了许多单行法 规,使日本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备。
4、近代日本对大陆法移植的特点 (1)以本国国情为标准,选择所移植的法律; )以本国国情为标准, (2)日本在西化法律模式的选择上是相当慎 重的; (3)形式上采取了/走出去0和/请进来0的方 )形式上采取了/走出去0 请进来0 式; (4)日本为移植西方法制做了系统的准备工 作(在制定新法典之前往往颁布有关单行法 规作为制定新法的过渡和准备); (5)明治政府的法制改革目标是现实而功利 的(对其中增强了民族力量的那些组成成分 更感兴趣,至于个人的权利! 更感兴趣,至于个人的权利!公民自由则被放在 相对次要的地位)
第二节 日本宪法
一、《大日本帝国宪法》 一、《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 1、《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制定背景 大日本帝国宪法》 制定背景:自由民权运动 2、基本内容 天皇专制 "臣民权利“ "二重内阁" 二重内阁" 3、特点 :日本第一部宪法、封建色彩浓厚、埋 下法西斯化的根子

浅析中日近代宪政之路的异同及原因

浅析中日近代宪政之路的异同及原因

浅析中日近代宪政之路的异同及原因作者:贾占军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2年第01期【摘要】本文分析了近代中日两国法制化大致相同的历史背景和实施宪政结果不同的原因,探讨了日本宪政之路对中国宪政建设的启示之处。

要加强思想领域的对外开放;正确认识宪政的实质;大力夯实市场经济基础。

以早日实现宪政与法治,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近代;宪政;中日比较;异同;原因一、近代中日两国的法制化具有大致相同的历史背景1、中日两国近代以前同属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是以中国古代法为中心,影响及于东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法律体系。

受中国传统法律影响并共同组成中华法系的东亚国家主要是日本、朝鲜和越南。

中日两国在近代以前均属于中华法系的主要成员,两国的法律体系基本一致。

日本由于大规模地输入唐代中国的法律文化,以唐律为范本,引进并制定了律、令、格、式成文法。

日本的多数历史学家,把当时这种以律令法为基轴所形成的国家统治体制,称之为“律令制”。

在公元11世纪幕府政治以前,特别是大化改新后的头两个世纪,后世谓之“律令时代”,其特点是仿效唐代中国,国家掌握土地和人民,在此基础上建立以天皇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官僚体制。

律令时代是日本政治统一、法制完备、经济文化走向繁荣的新时代。

这一时代的开创在制度上得力于对唐代法律文化的输入。

2、都因列强入侵、主权遭到破坏而走上法制近代化之路日本与中国大致在1840年以前均保持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不同形式的封建制度,但是随后均遭受了来自西方列强的入侵,近代化的序幕也由此被拉开。

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之后,被迫同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丧失关税主权。

两次鸦片战争,英、美、俄、法等资本主义列强逼迫清朝政府签订了不平等条约26个,欧美各国纷纷攫取领事裁判权,对清政府的统治也造成了危害。

列强的治外法权成为各阶层民众一致要求废除的目标。

日本所面临的情况与清末状况大致相似。

日本从1853年被美国舰队敲开大门,到1868年明治政府成立后的l5年中,英、美、俄、法等列强迫使日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达25个,通过这些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在日本取得了片面最惠国待遇,享有治外法权,日本的关税不能自主,列强还享有在日本设立租界的特权等等,日本面临着沦为半殖民地的危机。

双方在制度和法治方面的因素加剧了中日民族矛盾:

双方在制度和法治方面的因素加剧了中日民族矛盾:

双方在制度和法治方面的因素加剧了中日民族矛盾:自古以来,中日两国就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民族矛盾。

历史上,中日两国曾多次发生过战争,留下了深刻的历史痕迹。

而近年来,随着各种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增加,中日民族矛盾的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加深,制度和法治方面的因素成为影响矛盾加剧的重要因素。

一方面,中日两国的制度和法治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异。

在中国,政府对于经济、社会等领域存在着巨大的干预和控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往往需要依靠政府的指引和计划。

而在日本,政府对于市场和社会活动的干预程度很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往往更加自由和规范化。

这种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两国民间和政府之间的交往和互动,使得双方意见的分歧更加严重。

另一方面,中日两国的法律和法治制度在保障人权、民主和法制化建设等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中国政府在处理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时常常采取权力打压的方式,而日本则更多地依靠法治手段来解决问题。

例如,在两国钓鱼岛主权争端问题上,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行政、警方、军事手段,而日本则主要依靠国际法和法治方式来维护自己的领土主权。

此外,中日两国对于一些历史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方式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中国政府往往将历史问题作为民族意识形态的核心之一,强调历史的扭曲和重塑,而日本则更多地将历史问题视为现实中正常的博弈,强调维护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这种认知上的不同也容易导致两国发生历史问题的争执和分歧。

因此,制度和法治方面的因素加剧了中日民族矛盾。

双方在外交、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需要更多的开放和理解,以保持和平稳定的互动关系。

中国政府需要更加注重共享治理、提高法治水平、推动改革创新,而日本政府也需要更加注重人权和民意的尊重、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和交流,以实现国际和平与稳定的长期发展。

法理学练习题

法理学练习题

法理学练习题•例题一: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研究,下列有关法的产生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2003)(B)–A.法的产生意味着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你的;我的之类的观念–B.最早出现的法是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C.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D.法的产生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例题二:在讨论“法的起源”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4年](C)• A.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形成;(错,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B、与原始社会规范的适用相比较,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根据居民的血缘关系来确定的;(错,是依据国家权力所及的地域来界定的)C、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存在着继承关系(对)例题三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AC)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书104页)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司法考题:(不定项选择)例题四: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BD)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A项是确定性指引,公民不能放弃自己的人格尊严)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C项既有选择性指引<裁判员>;又有确定性指引<故意杀人犯>)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例题五“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法律的可诉性特征?(07卷一7题)(B) •A.下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与上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而被宣布无效•B.公民和法人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C."一国两制"原则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中•D.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例题六:下列关于法的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B)•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思想的社会规范,因而具有规范性(错,不能调整人的思想)•B、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保障实施的,因而具有国家强制力(对)•C、法是由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国家意志性(错)•D、法的可诉性表明,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必然性(错,法的可诉性是一个应然性要求,实践中由于立法的缺陷,存在着法无可诉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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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中华法系是源于夏商时期,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独立发展,以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为目的,以中国为中心,影响到东亚诸国,历经4000多年的刑事上的法律体系。

当然,这样的定义还不能囊括中华法系的所有特征。

中华法系作为五大法系之一,在19世纪以前都是独立发展的,未受到外来影响。

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在世界上是独树一帜,影响颇为深刻,其中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传统的封闭性等特征都是其他四大法系
,但我认为,中华法系解体的研究并不能仅仅停留于此,虽然变法修律彻底瓦解了中华法系,但是中华法系的解体在此之前就已经开始了,因此,沈家本主持的变法修律并不是中华法系解体的开始,而是中华法系母法(本土法)解体的开始。

中华法系是一个囊括了日本、朝鲜、越南等诸多东亚国家法律在内的法系。

早在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就放弃了传承了1200多年的中国法律体制,转而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先法后德)建成了典型的大陆法国家。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走上了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日俄战争胜利后,一跃成为世界强国。

甲午中日战争爆发后,台湾、流球等岛被割让成为日本的殖民地。

越南成为法国殖民地后自然而然的也脱离了中华法系。

至此,中华法系域外国家纷纷脱离中华法系的传统制度和法律,这时的中华法系已经在解体了。

依上述论断,中华法系的解体其实是从域外国(越南、日本、朝鲜等东亚诸国)的解体到域内国(中国)。

因此,许多学者分析中华法系解体下的日本因素仅仅从清末时期日本法律制度对腐朽的传统法律制度的冲击和中国爱国人士、改良人士对日本法律制度的吸收借鉴来分析,是不够全面的,是这个问题的一部分。

另外一部分就是明治维新后日本自己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制度,摸索出适合自己发展的法律制度成为大陆法国家。

二、中华法系瓦解的日本因素
(一)为什么从日本大规模移植法律
1.中国与日本一衣带水,有相似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文化背景。

据考古发现,日本列岛与大陆紧密相连,大约在1万年以前才逐渐形成目前这种一衣相隔的状态。

1873年萁作麟祥翻译出法国六法全书,,率先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制度。

甲午中日战争爆发后,日本吞并中国的琉球岛,以帝国主义武力霸权的姿态向清政府示威,迫使中国对之高度警惕。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基本上扫除了阻碍其发展的封建障碍,走向了发展近代资本主义的道路,跃居世界强国之列。

岌岌可危的清政府也意识到了国家危难的严重性,决定预备立宪,推行新政,拯救已经病入膏肓的清廷。

(二)中国如何移植日本法律
1.清廷派遣大臣到日本考察和游历者、留日留学生到日本考察。

清末在内外交困的形势下,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封建统治,腐败的清政府被迫推行所谓的新政。

而新政的内容之一,就是改革官制与刑律,预备立宪。

因此,在晚清国人对日本考察视野中,行政与司法占据很大的比重。

从游历者留下的游历、日记及考察报告等资料来看,除宽泛的一般考察外,在各项考察中,政法考察著作最多。

且在《应招统筹全局折》中,也以日本维新为例说:“考其维新之始,百度甚多,惟要义有三:一曰大誓群臣以定国事;二曰立对策所以选贤才;三曰开制度而定宪法……”
,在主持修律的十几年中,翻译了大量通过日人介绍而来的大陆法著作。

他与维新变法的康、梁观点一致,认为全面仿效日本,改造旧传统制度是中国唯一的出路,且他又进一步认识到不仅要学习法律体系、篇目,更要学习日本法律的新精神。

这些晚清时期的爱国人士,在国家主权遭到侵略下,在国土遭到践踏和沦陷下,痛定思痛,努力寻求一条能解救中国于危难之中,使中国走向富强的道路,积极仿效日本,移植日本法律文化,借鉴日本成功的经验,的确对当时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到了后期,这种仿效甚至背离的中国社会当时的实际情况,把法律等同于制定日本化的各种法典,清末修律的失败也就成了必然。

三、对日本法律移植的实践价值和借鉴意义
日本和中国同被西方列强叩关,被迫打开了封闭的大门。

日本明治维新后大规模移植了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制度和思想,最终脱离了中华法系,转而成为大陆法系国家,走上了发展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道路。

清政府仿效日本大规模的移植了日本法律体系和制度,却未能摆脱灭亡的命运,瓦解了传承4000多年的中华法系,最终被西方列强宰割,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同是博采众长,以为国用,却有两种不同的命运,原因是什么呢?
原因之一,两国政府的态度不同。

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强大的明治天皇政府为了使其摆脱贫穷落后的命运,不惜工本,重金派遣日本大臣分赴欧美考察,试图把日本从黑子弹丸之地建立成一个具有强大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大国。

而清朝末年的清政府腐败无能,病入膏肓,从西方移植法律文化也是迫于领事裁判权失掉民族尊严的压力,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封建统治。

清末的变法修律运动也是一个急救章,是采用了最便捷的翻译西方法律著作和邀请日本法律专家一同编订法典,在“法理派”和“礼法派”的相互妥协中完成的。

这样的紧迫,造成了法律移植的泛滥性和法律改造的粗糙化。

原因之二,法律移植的方法不同。

日本对西方法律移植的方法主要有两个特点,一为博采众长,广泛吸收;二为适应本国文化传统和社会的需要。

而在改造本国落后的法律时,落后的清廷完全不顾中国的社会状况,如慈喜说:
“将一切现行刑律,按照通商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张中秋.当代世界法律体系概观.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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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平.晚清东洋日记编(总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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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的维新起了积极的鼓吹作用.康有为.上清帝第二书.戊戌变法(二).神州国光出版社.1953
年版.夏勇.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Origins and Developments of the rules of law.中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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