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解体下的日本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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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family。作者认为中华法系是源于夏商时期,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独立发展,以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为目的,以中国为中心,影响到东亚诸国,历经4000多年的刑事上的法律体系。当然,这样的定义还不能囊括中华法系的所有特征。中华法系作为五大法系之一,在19世纪以前都是独立发展的,未受到外来影响。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在世界上是独树一帜,影响颇为深刻,其中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传统的封闭性等特征都是其他四大法系

,但我认为,中华法系解体的研究并不能仅仅停留于此,虽然变法修律彻底瓦解了中华法系,但是中华法系的解体在此之前就已经开始了,因此,沈家本主持的变法修律并不是中华法系解体的开始,而是中华法系母法(本土法)解体的开始。中华法系是一个囊括了日本、朝鲜、越南等诸多东亚国家法律在内的法系。早在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就放弃了传承了1200多年的中国法律体制,转而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先法后德)建成了典型的大陆法国家。明治维新以后,日本走上了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日俄战争胜利后,一跃成为世界强国。甲午中日战争爆发后,台湾、流球等岛被割让成为日本的殖民地。越南成为法国殖民地后自然而然的也脱离了中华法系。至此,中华法系域外国家纷纷脱离中华法系的传统制度和法律,这时的中华法系已经在解体了。依上述论断,中华法系的解体其实是从域外国(越南、日本、朝鲜等东亚诸国)的解体到域内国(中国)。因此,许多学者分析中华法系解体下的日本因素仅仅从清末时期日本法律制度对腐朽的传统法律制度的冲击和中国爱国人士、改良人士对日本法律制度的吸收借鉴来分析,是不够全面的,是这个问题的一部分。另外一部分就是明治维新后日本自己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制度,摸索出适合自己发展的法律制度成为大陆法国家。

二、中华法系瓦解的日本因素

(一)为什么从日本大规模移植法律

1.中国与日本一衣带水,有相似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文化背景。据考古发现,日本列岛与大陆紧密相连,大约在1万年以前才逐渐形成目前这种一衣相隔的状态。

1873年萁作麟祥翻译出法国六法全书,,率先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制度。

甲午中日战争爆发后,日本吞并中国的琉球岛,以帝国主义武力霸权的姿态向清政府示威,迫使中国对之高度警惕。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基本上扫除了阻碍其发展的封建障碍,走向了发展近代资本主义的道路,跃居世界强国之列。岌岌可危的清政府也意识到了国家危难的严重性,决定预备立宪,推行新政,拯救已经病入膏肓的清廷。

(二)中国如何移植日本法律

1.清廷派遣大臣到日本考察和游历者、留日留学生到日本考察。清末在内外交困的形势下,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封建统治,腐败的清政府被迫推行所谓的新政。而新政的内容之一,就是改革官制与刑律,预备立宪。因此,在晚清国人对日本考察视野中,行政与司法占据很大的比重。从游历者留下的游历、日记及考察报告等资料来看,除宽泛的一般考察外,在各项考察中,政法考察著作最多。

且在《应招统筹全局折》中,也以日本维新为例说:“考其维新之始,百度甚多,惟要义有三:一曰大誓群臣以定国事;二曰立对策所以选贤才;三曰开制度而定宪法……”

,在主持修律的十几年中,翻译了大量通过日人介绍而来的大陆法著作。他与维新变法的康、梁观点一致,认为全面仿效日本,改造旧传统制度是中国唯一的出路,且他又进一步认识到不仅要学习法律体系、篇目,更要学习日本法律的新精神。这些晚清时期的爱国人士,在国家主权遭到侵略下,在国土遭到践踏和沦陷下,痛定思痛,努力寻求一条能解救中国于危难之中,使中国走向富强的道路,积极仿效日本,移植日本法律文化,借鉴日本成功的经验,的确对当时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到了后期,这种仿效甚至背离的中国社会当时的实际情况,把法律等同于制定日本化的各种法典,清末修律的失败也就成了必然。

三、对日本法律移植的实践价值和借鉴意义

日本和中国同被西方列强叩关,被迫打开了封闭的大门。日本明治维新后大规模移植了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制度和思想,最终脱离了中华法系,转而成为大陆法系国家,走上了发展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道路。清政府仿效日本大规模的移植了日本法律体系和制度,却未能摆脱灭亡的命运,瓦解了传承4000多年的中华法系,最终被西方列强宰割,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同是博采众长,以为国用,却有两种不同的命运,原因是什么呢?

原因之一,两国政府的态度不同。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强大的明治天皇政府为了使其摆脱贫穷落后的命运,不惜工本,重金派遣日本大臣分赴欧美考察,试图把日本从黑子弹丸之地建立成一个具有强大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大国。而清朝末年的清政府腐败无能,病入膏肓,从西方移植法律文化也是迫于领事裁判权失掉民族尊严的压力,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封建统治。清末的变法修律运动也是一个急救章,是采用了最便捷的翻译西方法律著作和邀请日本法律专家一同编订法典,在“法理派”和“礼法派”的相互妥协中完成的。这样的紧迫,造成了法律移植的泛滥性和法律改造的粗糙化。

原因之二,法律移植的方法不同。日本对西方法律移植的方法主要有两个特点,一为博采众长,广泛吸收;二为适应本国文化传统和社会的需要。而在改造本国落后的法律时,落后的清廷完全不顾中国的社会状况,如慈喜说:

“将一切现行刑律,按照通商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张中秋.当代世界法律体系概观.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王宝平.晚清东洋日记编(总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版.

杨考臣.中日关系史纲.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7

年版.

上海《申报》对于日本明治维新的宣传,

对中国的维新起了积极的鼓吹作用.康有为.上清帝第二书.戊戌变法(二).神州国光出版社.1953

年版.夏勇.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Origins and Developments of the rules of law.中国社

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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