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制度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订立旨在规范企业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维护企业内部的宗教和谐,促进员工的宗教信仰自由,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发展实际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部全部员工和外来人员,涉及到的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宗教自由原则我公司敬重员工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强制弘扬任何宗教信仰,不进行宗教鄙视或者宗教迫害。
任何员工都有权利选择本身的宗教信仰,并得到合理的宗教需求满足。
第四条保障原则我公司将为员工供应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不因员工的宗教信仰影响其职业发展和晋升机会。
同时,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下,员工需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生产管理要求。
第二章宗教活动管理第五条宗教活动场合公司将依据实际需求,在合理的范围内供应员工进行宗教活动的场合。
员工可以申请将办公区域的一部分空间作为宗教活动场合,需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公司批准后方可使用。
宗教活动场合要求乾净、安全,不得影响其他员工的正常工作。
第六条宗教活动时间员工可以在工作时间外自行布置宗教活动,但应事先与所在部门协商,并保证不影响正常工作的进行。
第七条财务支持对于员工所属的宗教组织或活动,公司鼓舞员工自行组织筹集经费,并供应相应的财务支持,但需符合公司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八条外来宗教人员服务公司允许外来宗教人员为员工供应宗教服务,但需提前报备公司,并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不得进行任何非法或违规活动。
第三章民族宗教事务纠纷处理第九条民族宗教事务协调机构公司将设立民族宗教事务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的纠纷和问题。
协调机构的成员由公司领导和宗教人士构成,具备较高的宗教素养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第十条纠纷处理程序当发生民族宗教事务纠纷时,员工应立刻向所在部门或民族宗教事务协调机构报告,并供应认真的事发经过和证据料子。
所在部门或协调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员工的宗教权益。
第十一条纠纷处理结果经过调查和处理后,所在部门或协调机构将依据事实情况对纠纷各方做出处理决议。
民族宗教局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族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民族宗教局负责本地区内所有民族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维护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族宗教局的任务是:组织实施宗教活动管理和监督工作,督促民族宗教团体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宗教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和谐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民族宗教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对民族宗教组织的管理,及时了解和研究当地宗教情况,提出具体措施,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培训和引导。
第五条民族宗教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民族宗教团体的沟通和协调,促进合法宗教活动的开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民族宗教局应当严格遵守党的宗教政策,履行好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
第七条民族宗教局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活动内容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八条民族宗教局应当建立完善的宗教事务信息系统,及时了解宗教活动的动态,做好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民族宗教局设立局长一名,副局长若干名,科长、科员若干名,具体人数由各地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条局长、副局长由宗教事务专业人员担任,具有一定的宗教知识和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宗教处设立主任一名,科长、科员若干名,负责具体的宗教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宗教处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加强与民族宗教团体的联系,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和监督水平。
第十三条宗教处应当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引导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宗教素养,推动宗教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十四条民族宗教局应当负责本地区内所有民族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维护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民族宗教局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二)组织实施对民族宗教团体和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三)协调和解决宗教界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四)指导和督促宗教团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正常宗教活动;(五)保护民族宗教文化遗产,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六)开展对宗教界人士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宗教素养;(七)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内容的检查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民宗各项制度

民宗各项制度
是指在民族宗教领域中针对民族与宗教事务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可以包括:
1.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制度:国家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与组织的制度,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机构的设立,管理办法等。
2. 宗教自由制度:国家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制度,包括保护公民信仰宗教的权利,禁止宗教歧视和迫害,维护宗教信仰的公正和公平。
3. 宗教组织管理制度:对宗教组织的设立、登记、管理和监督等制度,宗教组织的管理机构设置,宗教组织的资金和财产管理等。
4. 宗教活动管理制度:对宗教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等制度,包括宗教仪式的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宗教节日的规定等。
5. 宗教教育制度:对宗教教育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等制度,包括宗教学校的设置和管理、宗教教育的内容和方式等。
6. 宗教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对宗教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包括宗教建筑物、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和利用等。
这些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民族与宗教事务的秩序和稳定,促进各民族、各宗教之间的和谐与互相尊重。
同时,这些制度也是为了防止极端宗教活动的滋生和传播,保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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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信仰场所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间信仰场所的管理,规范人员行为,保障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场所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场所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宗教教职人员、志愿者等。
三、人员管理1. 管理人员(1)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热爱民间信仰事业。
(2)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3)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政策和场所规章制度,维护场所秩序。
2. 宗教教职人员(1)宗教教职人员应具备宗教信仰、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和宗教知识,经合法程序任命。
(2)宗教教职人员应定期参加宗教培训,提高宗教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3)宗教教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政策和场所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3. 志愿者(1)志愿者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志愿服务精神。
(2)志愿者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志愿服务水平。
(3)志愿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政策和场所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场所活动。
四、职责与权限1. 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场所的正常运行。
(2)负责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信教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负责场所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
2. 宗教教职人员职责(1)负责宗教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满足信教群众的精神需求。
(2)负责宗教教义的学习、研究和宣传,提高信教群众的宗教素养。
(3)负责宗教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场所的环境整洁、安全。
3. 志愿者职责(1)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2)参与宗教活动的组织和实施,为信教群众提供帮助。
(3)协助场所开展公益活动,传播正能量。
五、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场所管理组织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民族宗教场所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场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族宗教场所管理,维护宗教活动秩序,加强民族宗教建设,促进民族团结和谐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民族宗教场所,包括寺庙、清真寺、教堂等宗教建筑及其配套设施,以及宗教团体设立的其他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民族宗教场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尊重民族团结和谐,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民族宗教场所应当加强宗教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宗教人才,提升宗教服务水平,促进民族宗教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宗教活动秩序,保障信徒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宗教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六条民族宗教场所应当积极开展宗教活动,组织信徒开展宗教法会、喜庆节日活动、礼佛祭祖等宗教活动,丰富信徒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七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宗教器物的保护和管理,防止宗教文物被破坏或盗窃,促进宗教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八条民族宗教场所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有关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民族宗教场所管理第九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宗教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升信徒教育水平,加强宗教知识宣传,培养一批信念坚定、品德高尚的宗教人才。
第十一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宗教活动档案,做好宗教活动的记录和管理,保障信徒教育和宗教服务的顺利推进。
第十二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宗教场所的清洁卫生和安全管理,检查宗教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信徒参与宗教活动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宗教服务制度,提供周到的宗教服务,满足信徒的宗教需求,增强信徒的宗教信仰。
第十四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宗教事务联络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宗教事务中的矛盾和纠纷,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2、宗教场所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宗教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和组织,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3、宗教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管理。
未经登记备案的宗教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4、宗教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从事危害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宗教活动应当在合适的场所、时间进行,不得占用公共场所或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
6、宗教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
7、宗教场所应当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教育和引导,防止极端宗教思想的传播和渗透。
8、宗教场所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1.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参加本场所的宗教活动,必须经县民宗局批准。
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3.所有宗教活动必须由本地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
信众可以到开放的宗教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但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或主持宗教仪式。
4.宗教场所的殿堂和教堂是教徒和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庄严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1.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教章程、教规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2.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仪和所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因事外出均应请假。
3.对于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教职人员,由认定其身份的宗教组织解除其职务,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应按照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以及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时,必须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宗教规章制度

宗教规章制度
宗教规章制度有很多,以下是部分内容:
1、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
2、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3、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宗教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宗教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一、宗教组织的登记管理1.宗教组织的创立登记宗教组织在创立时需要向相关宗教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表格,并注明其宗教信仰、宗旨宗旨、管理架构及相关负责人等信息。
审核通过后方可注册成为宗教组织。
2.宗教组织的年度审查宗教管理部门对已注册的宗教组织进行年度审查,包括审核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维护社会秩序。
3.宗教组织的变更宗教组织若有重大变更,如宗旨宗旨、负责人等,需及时向相关宗教管理部门申报变更,并重新进行登记注册。
4.宗教组织的解散若宗教组织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法继续开展宗教活动,需向宗教管理部门提出解散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解散。
二、宗教场所的建设管理1.宗教场所的规划审批宗教场所的建设需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规范,需向宗教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审批,获得相关证件后方可建设。
2.宗教场所的使用管理宗教场所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不能用于非法活动,宗教管理部门会定期对宗教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合规使用。
3.宗教场所的维护管理宗教场所需保持干净整洁,保持良好的环境,宗教管理部门会定期对宗教场所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
三、宗教人员的管理1.宗教人员的资格认证宗教人员需要经过相关培训和资格认证,获得宗教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宗教活动。
2.宗教人员的管理机制宗教管理部门建立宗教人员管理机制,对宗教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和定期考核,确保其合法合规从事宗教活动。
3.宗教人员的职责义务宗教人员需遵守相关法规规定,维护宗教信仰自由,宣扬正能量,服务信徒,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四、宗教事务管理1.宗教活动的管理宗教管理部门对宗教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进行,不得违法传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
2.宗教财务管理宗教财务需进行合规管理和报告,不得挪用宗教资金、从事非法经济活动等,宗教管理部门会进行定期审计。
3.宗教文化传承管理宗教管理部门着力维护宗教文化传承,对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宗教遗产进行保护和管理,促进宗教文化研究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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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工作制度
1 、做好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 、掌握少数民族教工、学生和信教群众的基本情况,加强与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代表性人物的联系,每年对民族宗教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
3 、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政策和法律,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
4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主动关心少数民族教工、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协助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5 、依法处理民族宗教事务,教育和引导信教群众遵纪守法。
坚决反对和抵制邪教及境外利用宗教势力的渗透。
6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工、学生的来信来访工作。
7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发现不良现象和苗头及时处理。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坚持经常性排查、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
矛盾纠纷排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重点开展排查。
二、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问题,全面掌握本地区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
在排查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排查出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高度警惕,如实上报。
三、建立乡、村、村民小组、中心户四级排查网络,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实行分级排查,村民小组、中心户随时排查,村委会每周排查一次,乡半月排查一次,各单位每个月分析排查一次。
根据上级部署安排,针对重大节假日和敏感特殊时期及时组织排查。
四、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报告和预警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每月底前逐级填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统计表》。
对排查出的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
五、健全排查调处机制,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按照纠纷性质、大小和调处权限进行分类梳理,对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要详细填写《重大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同时随附请求说明,载明纠纷当事人情况、发生原因,矛盾焦点等基本情况。
六、思想麻痹,玩忽职守,对矛盾排查工作不负责,漏报、隐报、瞒报矛盾纠纷事实,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造成矛盾激化,引起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宗教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1、各宗教场所要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活动次数由场所负责人决定。
2、组织本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到本场所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报经县民宗局批准。
3、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搞封建迷信活动。
4、一切宗教浩动,必须由本地本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
信众可以到开放的宗教场所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和主持宗教仪式。
5、宗教场所的殿堂、教堂,是教徒、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庄严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l、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教章程、教规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2、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仪和所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因事外出均应请假。
3、教职人员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认定其身份的宗教组织解除其职务,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
和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
l、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3、在决策议事内部事务前,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广纳良言,科学决策。
4、实行寺务公开,接受教职人员、信众的监督,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把宗教场所管理建设好。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学习制度
1、学习负责人:宗教场所法定代表人。
2、学习对象:场所管理小组全体成员。
3、学习时间:每季度或半年学习一次。
4、学习方法: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并采取召开座谈会、交流学习体会、演讲等形式,提高学习效果。
5、学习内容:法规、时事政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
6、学习要求:建立学习记录制度和学习考勤制度,列入年检考核,学习少于二次的,给以延期登记。
宗教场所财务制度
l、全县各宗教活动场设置会计、出纳、保管人员,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帐,严格手续。
2、场所实行民主理财,凡上千元的大宗开支,必须经由管理小组成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帐目做到日清月结,每季度公布帐目一次,接受宗教部门和信众监督。
4、各项开支励行节约,反对浪费。
5、资金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由宗教场所负责人负总责。
单据由经手人和负责人签名,会计方可入帐。
宗教场所安全卫生制度
1、宗教场所应在所辖范围内搞好美化绿化,使场所成
为清洁幽静、环境优美的地方。
2、信众、游客要保护场所内文物古迹和注意环境卫生。
不得在场所范围内乱刻乱画,乱丢果皮、纸屑等。
3、宗教场所内的食堂、厨房要做好卫生工作,食物、炊具、餐具、厨房设施应保持清洁,严防陈腐食品入口,自觉接受卫生部门的检查指导。
4、宗教场所内的环境卫生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
殿堂、客房、洗手间等环境卫生要设专人负责,场所保持庄严整洁。
5、宗教场所内设定治安管理人员,负责治安工作。
宗教场所消防安全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群防群治条例》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及安全消防规约。
2、场所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场所义务消防小组负责。
3、坚守岗位,建立值班制度,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加强义务消防队员培训,使其能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5、各宗教场所每月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一次,做到有漏必补。
6、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关消防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消防安全任
务。
民族宗教工作分管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镇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坚持分级责任、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上级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宣传执行国家民族宗教法规。
三、定期分析研究本镇民族宗教方面的热点、难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
部署、指导、检查本镇的民族宗教工作。
四、及时协调镇有关部门和村做好民族宗教方面矛盾的化解、突发事件的处置、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和抵御渗透等工作。
五、落实镇级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和任务,督促检查村级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和任务的落实。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宜。
民宗助理民族宗教工作的主要责任职责
一、协助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开展民族宗教方面的各项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保持联系。
二、积极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镇干部和广大群众对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监督检查对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三、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及时妥善处理由民族方面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协调民族关系,确保社会稳定。
四、调查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及时提出符合实际的处理意见,协助解决具体困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确保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顺利。
会同有关部门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及时妥善的处理有宗教问题引起的突发事件,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七、依照宗教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非法、违法宗教活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八、负责宗教场所班子建设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选
派和管理工作。
九、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民族宗教工作责任制。
切实加强对村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及时上报信息,确保基层民族宗教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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