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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启示】:保险合同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启示】 并由保险公司开具批单。 ,并由保险公司开具批单。 14
二、人身保险(案例一) 人身保险(案例一)
案例一: 案例一:受益人及保险金分配问题 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某企业为其公司员工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人身保险。合 同执行过程中,公司员工张某意外死亡。 张某属因公死亡,其家属得到抚恤金1万元。 该企业当初为其员工投保时,只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没有指定 受益人。 由于张某家属较多,因此产生了如何进行保险金分配的问题。且 其单位也提出了因为其投保而成为受益人的问题,并提出, 既然张某家属已经得到了抚恤金,其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 应当有一部分是单位的。
•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 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 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 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经法医鉴 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2)1997年8月30日, 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 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 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 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 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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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案例一) 保险合同(案例一)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 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 、 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 要约——承诺 承诺——核保 核保—— 要约 承诺 核保 缴费——出具保单 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 缴费 出具保单 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 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 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 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立即生效 •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 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 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 在本案例中, 在本案例中 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 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 保险合同生效, 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 保险合同生效 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保险学(第二版)案例分析

保险学(第二版)案例分析

例一、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分析-明确说明来源:法律常识网日期:09-12-27[案情]周某于2004年2月2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某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由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原告周某填写了《投保单》,并代周某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名/签章"一栏签了周某的姓名,于同日向周某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一份,载明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附加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中规定了责任免除的情形,其中包括:“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限自2004年2月2日零时起至2005年2月1日二十四时止.2004年6月18日,保险车辆运输货物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为:保险车辆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和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货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货量,严禁超载;……”事发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手续时发现事故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不一致,遂拒赔。

双方发生纠纷,周某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赔款、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等共计8万余元。

[说明]本案案情极为复杂,涉及法律关系众多,原、被告双方观点针锋相对,先后历经一审和二审,耗时近一年.本文限于篇幅,仅就其中涉及的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作一简单的探讨.[争议焦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发生争议,原因是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周某“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

原告周某认为,被告虽然在车上货物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了“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但未向原告明确说明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所以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在当今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保险,人们可以在面临各种风险时获得经济上的保障和支持。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保险学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

案例一:财产保险中的理赔纠纷_____在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后,家中遭遇了火灾。

火灾导致了房屋结构受损、家具烧毁以及一些贵重物品的损失。

然而,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却遭遇了困难。

保险公司认为,_____在投保时未能如实告知房屋的一些潜在风险因素,例如房屋的老旧线路问题。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按照保险合同的全额赔偿,而是提出了一个较低的赔偿额度。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性。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_____未能如实告知房屋的潜在风险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对风险的评估和承保决策。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对赔偿金额进行调整。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了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如实填写投保信息,以免在理赔时出现纠纷。

案例二: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给付_____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在保险期间内,_____被确诊患上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_____在投保前曾经有过相关疾病的症状但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在这种情况下,_____认为自己在投保时并不知道那些症状与当前所患的重大疾病有关,因此不构成未如实告知。

对于这个案例,我们需要从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不可抗辩条款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如果保险条款存在歧义,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对于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存在争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保险学案例剖析

保险学案例剖析

案例4-1-1:某一外地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中华世纪坛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中华世纪坛投保。

问:该游客的投保是否可行?为什么?案例分析:该游客对中华世纪坛没有保险利益,因而其投保行为不可行。

因为只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时,保险关系才能成立。

案例4-1-2:王某陪其姐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姐已经怀孕。

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案例分析: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与其姐姐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

案例4-1-3: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

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1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

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

后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问:①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②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分析: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万元。

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由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

当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万元的保险赔款。

案例4-1-4: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1年。

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

如果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问张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A。

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2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1)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2)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一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二则张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是遗产。

B.2003年10月,刘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何某,为自己的丈夫钱先生购买了终身寿险,但事有不巧,她丈夫当时出差在外,在被保险人签名的一栏,刘女士就替丈夫签了名,代理人何某当时也没有阻止。

2004年12月,钱先生不幸发生意外去世,悲痛之余,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而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核实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刘女士代签的,而不是钱先生的亲笔签名,因此作出拒赔决定。

刘女士为此愤懑不已,认为责任应是代理人,因为自己签名时,代理人并没有告知自己不能代签。

保险公司虽然对代理人何某作出了处理,刘女士的经济损失谁来赔偿?此案的焦点在于,无论关系如何亲密,即使是夫妻,投保人都不能替被保险人签名,一旦发现有代签问题,保险公司都会拒赔.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而业务员为了尽快签单,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最终损害了保户的利益。

这种代签名现象不仅表现在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还常见于代理人替被保险人签名。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合同成立日算起,并且已满两年期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与王某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2、1997年8月1日,A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在工作时将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疾,医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关节活动尚可。A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的约定,即“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6千元。保险公司认为从A的伤残程度来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比例表和给付标准第二十项“残缺”的规定,只能适用第二十一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的给付保险金额的2%”,既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元。A对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
自杀条款只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精神病、未成年人儿童不适用,其女儿属于未成年人,所以保险公司要赔偿。
二、各险种案例
人寿保险案例
10、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生效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保险合同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由予以拒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刘先生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刘先生指定其儿子小虎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Group 1(一)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

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

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问:(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二)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

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

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

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

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

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

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Group 21997年10月,李某投保了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

1999年6月,李某突发心肌梗塞,住院治疗半个月,花掉医疗费一万多元。

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遭到拒绝。

原因是李某在投保书上“是否有过肝炎或其他肝功能病史”一栏中填写了“否”,而李某投保前曾患有乙型肝炎。

问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Group 3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帮助个人和组织在面对意外风险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和安全感。

通过对保险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保险的原理、设计与运作,并且从中获得实践经验和教训。

案例一: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在人寿保险领域,理赔是一项关键的服务。

以某家寿险公司为例,一位年轻女性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保额为100万元。

数年后,她因意外事故去世,家人立即申请理赔。

然而,在此过程中,寿险公司拖延理赔进度,要求提供大量额外的文件和证明。

这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心理压力。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及时响应理赔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协助和指导。

其次,保险公司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理赔程序。

最后,保险公司应该保持透明,及时向索赔人提供进展情况的更新。

该案例突出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也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

案例二:车辆保险索赔案例车辆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类型,为车主提供车辆损失的经济赔偿。

在一起车辆保险索赔案例中,一位车主报告车辆被盗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车主没有及时向警察报案,且车辆保险的某些条款并未得到满足。

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购买车辆保险时的重要性。

车主应该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要求,并且保持及时的沟通和报告。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在索赔申请过程中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要求,以便车主能够便捷地提供所需的证据和文件。

案例三:健康保险的预防措施案例健康保险是一种旨在保障个人和家族健康的保险类型。

以某位被诊断出罹患久病的中年人为例,他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没有透露自己的健康问题。

然而,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既往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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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车辆“自燃”索赔案[案情简介]某年黄某为其骏马牌客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额1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万元;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7月12 I I,黄某雇请司机刘某驾驶该车,在行车途中因车顶行李架上货物起火燃烧导致该车全部烧毁。

火灾发生后黄某向承保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邀请当地公安消防科人员一同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细致勘察。

7月16 M,当地公安局消防课对该车火灾事故出具了证明,认定:“火灾部位为车顶行李架,起火源分析为乘客上客车货架装货时,可能将烟头或其他可燃物掉进行李架上的棉被、蚊帐里被点燃后引起火灾。

”同年10月8 I I,省公安厅消防局作出了该车火灾事故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结论为:“排除该车电线路故障和人为纵火以及装行李过程中没有发现异常情况等三个因素,认定该起火灾的原因为该车行李架上的货物起火所致。

”同年11月5 日,当地公安局消防科又作出第3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这起火灾是先从车顶货架上的行李引燃的,起火源分析为乘客上客车货架上装行李时,将烟头或其他火源调进货架上的棉被、蚊帐里引起火灾。

”火灾事故后,被保险人黄某估损,因该车经济损失18万元,将该车残骸出卖,得残值1万元。

黄某在索赔手续凭证俱全后于同年11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同年12月20 日保险公司正式向被保险人黄某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本火灾事故不属保险责任,故此不予赔付。

”黄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未投保附加险的白燃险,且火灾为不明原因产生起火,虽然当地公安消防科的认定书对起火源分析是烟头或其他火源什么的,但只是推测与可能。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日燃”的解释:“非指物理学所定义的白燃,而只是保险车辆因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日身等发生问题以及不明原因产生起火,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就此可定义上述现象引发的火灾为日燃,而自燃引发的火灾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本案启迪]《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火灾”的释义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这里指外界火源以及其他保险事故造成火灾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烟头或其他火源”均不属这个范围。

案例2电梯受损拒赔案[案情简介]某事业单位1可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包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部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报案后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后发现线路右•烧焦痕迹,天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包公司根据察看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内,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发光、发热、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从木案事故看,木案发生是偶然的、意外的,也有燃烧的现象,所以本期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要确认燃烧是否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木身损毁,没有登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所以判断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成。

同时,为严谨起见,承保公司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推证。

经查实,该单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电梯平常运转正常,有专门的维修商做口常维护,但是在调查最后一次维修记录时发现恰好是出险当口。

最终查明事故是由于维修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设备短路,致使设备因电气原因损坏,但被保险人并未投保机器损坏险。

因此拒赔。

[本案启迪]目前保险市场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竞争激烈,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工作对保险人品牌形象的树立很重要。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既要大胆设想,更要严密推证。

保险理赔工作的开展要以诚信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技术与逻辑分析为手段。

案例3租用厂房的保险利益[案情简介]某纸品加工企业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480万元,其中:厂房及附属建筑300万元、机器设备80万元、存货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发生台风事故,造成附属建筑——简易房屋顶被吹坏,设备、存货受不同程度损失,受灾后被保险人1何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经现场察看、损失清点,保险双方签订损失确认书,核定损失为设备维修保养费1.2 )3元、存货损失6.5 万元、简易房维修费9万元。

保险理赔人员审核索赔资料时发现,被保险人的房屋建筑系租用他人房屋,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相关条文显示承租人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基于此,对房屋的损失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被保险人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对保险标的同样具有保险利益,在发生损失后,应当得到赔偿。

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将影响到生产,其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二是认为被保险人虽然是房屋使用人,其对房屋确实有保险利益,但其保险利益是建立在对损失负有责任时其保险利益才存在,但在对损失不承担责任时将不存在保险利益。

[案情分析及结论]根据《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低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也是基于对租赁物具有保证其完好状态的义务。

如无需承担该义务,对被保险人而言在事故中没有受到损失,也就丧失了对租赁物的保险利益,即无损失无保险。

本案中,承租人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所以说,本案中的台风事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将不承担台风事故对房屋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对房屋损失无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对房屋的损失不予赔偿。

[本案启迪]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利益是否存在,是被保险人是否具有索赔权利的基础,特别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属于共有、抵押、管理、保管、占有、租赁等形式时,其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常受到保险标的索夫责任大小的影响,有时会出现对整个损失仅具有部分的索赔权利。

案例4无人看守财产被盗案[案情简介]某成衣厂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2000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保险金额为35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全部保险费o 2000 年2月7日晚,因是春节期间,该厂的值班人员钟某擅自离开工厂,到朋友家去吃晚饭,饭后又与朋友一起打麻将,直到第二天下午3时才|口|到成衣厂,发现成衣厂防盗门被人撬开, 厂内的财产被盗。

经现场查勘,该成衣厂的财产损失约16万元。

由于此案一直未破案,成衣厂于2000年5月11 口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

同年6月20 LI,保险公司出示《拒赔通知书》,称依据该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而成衣厂认为应该赔偿,遂引起纠纷。

最后成衣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财产赔偿损失。

[案情分析及结论]从投保人的签名来看,保险公司特意设置“投保人(签章)”栏,该栏中约定:投保人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除外责任的内容及说明己经了解。

[本案启迪]1.投保人签名前,应认真填写投保单,看清投保单中的有关事项及保险条款的内容,然后才可以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

若有不憧的问题,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予以解释。

因为,一旦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将被视为保险人在承保时已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也意味着投保人已经知道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内容。

2.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如果财产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原因引起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可以拒绝赔偿。

案例5到期承租房屋的保险利益界定[案情简介]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 月6日,A公司而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

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 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

次年1月2 日至18廿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交付违约金。

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口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

2月3 II, A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汕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

[案情分析及结论]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

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以下意见:1.保险公司不应赔付。

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所以保险合同失效,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不应赔付。

A公司故意拖延使用印刷厂厂房,属于违约行为。

A公司违约在先,对厂房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理应拒赔。

3.保险公司应赔付。

虽然租赁合同到期,但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又明确提出新的要求,即2月10日前交还厂房,这应视为印刷厂对A公司在此期间继续使用厂房的同意,所以A公司对厂房具有保险利益,厂房屋顶烧塌,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

木案的焦点在于,A公司对印刷厂的厂房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租赁合同有效期内,A公司对厂房具又保险利益没有异议。

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即印刷厂和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财务书面形式、曰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故租赁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曰头形式。

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

因此,原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厂•房仍是保险标的。

[本案启迪]财产保险中,除了货物运输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始至终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随之实效。

案例6保险合同性质的认定与理赔[案情简介]某年12月25 某个体汽车修理厂厂长与会计带着会计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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