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企业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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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企业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报告

1、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企业应登录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单金额等信息。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业务实际发生后30天内~主动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2、如未能在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的~企业应凭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3、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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