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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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股票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者,应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业经本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一般年龄不超过45岁。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不得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担任.第八条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第三章职权范围第九条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权:(一)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本所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二)依法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保证公司有关信息及时、真实、完整、规范地进行披露;(三)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并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四)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及本所反映情况。

(五)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确保符合资格的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六)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作;(七)负责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八)负责办理公司与董事、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本所、各中介机构之间的有关事宜;(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任免程序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12.01•【文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5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二月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后续培训和资格管理。

本所相关部门可以授权有关单位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第二章资格培训第五条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参考人员”),应基本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二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第九条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考试第十条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之前,本所将提前在本所网站公告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第九条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考试第十条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之前,本所将提前在本所网站公告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本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第九条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考试第十条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之前,本所将提前在本所网站公告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本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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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承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四)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五)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六)公司现任监事;(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提高从业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格要求1.董事会秘书资格要求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法律、经济、管理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注册律师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者取得中级以上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2.证券事务代表资格要求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法律、经济、金融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注册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证券从业人员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或者取得中级以上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三、资格管理1.注册管理(1)董事会秘书注册董事会秘书应向上市公司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注册,并提供以下材料:个人联系明;学历证明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工作经验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2)证券事务代表注册证券事务代表应向上市公司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注册,并提供以下材料:个人联系明;学历证明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工作经验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2.持续教育为提高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专业素质,注册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满足持续教育要求。

3.业务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对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业务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监督落实公司法律法规和证券法律法规;监督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从业行为;开展业务检查和核查。

四、违规处罚1.违规行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注册;违反公司法律法规和证券法律法规;未履行从业职责;有严重失职行为。

2.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的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注销资格注册;罚款;暂停或吊销执业资格;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11.01•【文号】•【施行日期】1996.08.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5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8月9日公布,2007年11月1日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运作,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股票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聘任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作为公司与本所的指定联络人。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任职与免职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大会报告,并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披露,同时报本所备案。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者,应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金融、法律、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业经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秘资格培训证书》。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副经理或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公司副经理或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兼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分别以不同的身份作出。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不得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担任:(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出具警示函以上监管措施;(三)最近三年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内部通报批评;(四)公司现任监事;(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

发文标题: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发文文号:上证公字[2011]12号发文部门:XX证券交易所发文时间:2011-4-15编辑时间:2011-4-19实施时间:2011-4-15法规类型:上市公司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中国发文内容: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X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本所在整合《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内容的基础上,修订了《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会议,修订或者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及其分管的工作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XX证券交易所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X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XX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X性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X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选任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XX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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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2008-1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第九条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考试
第十条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之前,本所将提前在本所网站公告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
(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本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本所根据前条所述考试范围编制法规汇编,并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等有关业务专区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本所根据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对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进行命题,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等类型。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方式,参考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在考试前出示,以便于监考人员核对。

第十六条参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偷看、翻书、代考等舞弊行为。

凡有偷看、翻书等舞弊行为或者扰乱考场秩序者,一经发现,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三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凡有代考行为的,取消代考者及被代考者的当次考试成绩,终身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本所视情况向社会公布上述人员的代考行为,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本所将于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阅卷完成后,及时通过本所网站有关业务专区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本所每年根据具体情况,举办各种类型的董事会秘书培训。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班。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被我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须参加本所拟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培训。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董事会秘书资格:
(一)不符合《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连续两年未参加本所董事秘书培训的;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本所在深交所网站及时公布被取消董事会秘书资格的人员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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