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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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合同问题

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姓名孙海涛、学号2010210877

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大学生和其他新生长劳动力一样,逐年增加,而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却在持续走低,大学生在就业力市场、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损害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在纷繁错综、竞争挑战合作并存的社会中正确的保护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摆在即将进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毕业后就要踏进社会工作,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我们该如何使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出现的问题

1、大学生方面出现的问题

由于大学生普遍存在法律知识的欠缺、就业的压力大、对自己未来目标规划不清,以及学校为了提高就业率对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的高要求、对就业指导的不重视等因素的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常出现一些问题:

(1)错误地认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

(2)越过就业协议直接签劳动合同;

(3)对自己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不了解;

(4)大学生对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条款敢怒不敢言;

(5)签订合同时出现的自身诚信问题;

2、用人单位方面出现的问题

(1)存在一些变相加班的问题。有一些企业老板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让职工加班,但是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不得不加班来完成工作;

(2)一些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因为不能全身心的工作,虽然企业因为劳动合同法没有解雇女职工,但是很多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结束之后,回来工作之后,很多企业都降低了女职工的职位;

(3)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的企业没有按规定做,而且采取一些威胁劳动者的行为;

(4)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单位是短期用工,但却约定较长期限的试用期,甚至用试用期取代劳动合同,利用试用期工资低,劳动合同又便于解除的特点,侵犯劳动者权益。

二、我们要深刻理解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2、特征

第一、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第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隶属关系。

第三、劳动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第四、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

根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无需同劳动者和工会协商,便可以安排加班加点,并且,时间上也不受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3小时,每月合计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有: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安全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等。

三、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时学会维护我们的劳动权益

1、试用期的问题

试用期本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但是,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严重。《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一些规定,如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1)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关系有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在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4)试用期工资有了新标准。新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作为毕业大学生我们一定要避免如下典型错误做法: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期限之内;试用期内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每次签订劳动合同都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任意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新法实施后,试用期也不再是廉价期,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行为将受到更多的制约。

2、不能随意设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四、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时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用人单位不得解聘怀孕女职工;

(3)支付赔偿金。

五、建议

1、大学生要增强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高校毕业生在就业中是行为的主体,在受教育的过程中,更要注重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充分运用大学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逐步完善自己,为自身顺利就业以及将来发展储备知识。

2、高校应该加快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当前,在高校层面,要通过从优选拔、培训、进修、认证等手段,坚持专兼职结合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就业指导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在教师层面,对于兼职教师,要通过正规学习、技能水平培训、自我学习等,逐步实现由外行到专业、到专家的转变过程;对于专职指导教师,要不断加强就业理论研究和实践,会用并善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大学生就业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调整和改进错误的就业指导工作方式方法,逐步探索出一套适合自己高校特色的职业指导理论,提高就业指导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3、政府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就业市场

相关部门应该尽快研究相关法律的配套政策,使其进一步的细化,增强其可

操作性。另一方面,对于完善的就业市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签订、合同短期化、试用期滥用等现象的存在,也需要各级政府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引导其规范自身行为,构建公平合理就业的法制环境,为大学生的就业提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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