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律

婚姻家庭法律婚姻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其健康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因此,了解并遵守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简要介绍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知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中国的婚姻法基于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婚姻必须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干涉。
2. 一夫一妻制:法律明确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 男女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特别强调对这三个群体的保护。
5. 计划生育:鼓励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结婚与离婚结婚根据中国法律,结婚年龄为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结婚登记时,需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并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
离婚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则是指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通常适用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家庭财产制度中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法律也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婚前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包括财产分割方式等。
子女抚养与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离婚后,不论子女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双方都应承担抚养费用。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作出决定。
继承权夫妻之间互有继承权。
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权依法继承其遗产。
同时,子女对父母、父母对子女也有法定的继承权。
结语了解和遵守婚姻家庭法律,不仅能够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正确处理婚姻家庭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当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得到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涉及家庭伦理、家庭关系、婚姻制度、夫妻权利和义务、离婚和抚养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婚姻家庭法中的常用名词解释:
1. 婚姻:指男女结合的一种社会制度,旨在建立家庭和维持家庭关系。
婚姻通常包括结婚和离婚两种形式。
2. 夫妻:指婚姻关系中的男人和女人。
夫妻有相互扶养、照顾、尊重和爱的权利和义务。
3. 家庭暴力:指在家庭中使用暴力、身体伤害、精神虐待或其他形式的攻击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受害者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4. 离婚:指夫妻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通常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
离婚可以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5. 夫妻财产制:指在夫妻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分配和管理方式。
常见的夫妻财产制包括共有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各自财产制等。
6. 继承:指一个人或家族去世后继承财产和权力的制度。
在家庭财产继承中,通常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等亲属之间进行分配。
7. 遗弃:指对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包括虐待、冷落、抛弃等方式。
遗弃可能导致家庭成员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8. 婚姻家庭法权益: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这些权益包括婚姻财产权益、婚姻扶养权益、婚姻继承权益等。
婚姻家庭法是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
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名词和概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维护自己和家庭
成员的合法权益。
民法中的家庭与婚姻法规定

民法中的家庭与婚姻法规定家庭与婚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许多关于家庭与婚姻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民法中的家庭与婚姻法规定为主题,探讨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情况和现实问题。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家庭与婚姻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
婚姻法以平等、自愿、互利、协议为基本原则,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包办婚姻、婚前和婚后教育、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离婚制度进行了规定。
二、婚姻的有效成立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婚姻的有效成立需要符合一系列条件。
首先,婚姻双方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平等地订立的。
其次,双方不得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况。
再次,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离婚证明、未婚证明等证明文件也是合法结婚的必要条件。
三、夫妻财产关系的确定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不仅存在着感情上的联结,还有财产上的关系。
我国民法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具有共同的特点。
首先,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其次,个人财产由各自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范围。
此外,夫妻双方还可以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来明确双方的财产归属。
四、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在家庭与婚姻法中,夫妻双方不仅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义务。
首先,夫妻双方有平等共同的权利,包括婚姻自主权、劳动就业权、教育权等。
其次,夫妻双方还有维持家庭稳定、共同抚养子女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相互尊重、互助互爱是维系家庭和婚姻关系的基础。
五、离婚制度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维系是家庭和睦的基础,但由于各种原因,不同夫妻之间可能会面临离婚的情况。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离婚的起诉条件、离婚的形式和程序等。
离婚既是夫妻双方自愿选择的权利,也是夫妻双方共同负担的责任。
婚姻家庭法律规定

婚姻家庭法律规定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要求不断提高,法律规定婚姻和家庭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严格执行。
婚姻家庭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成员的权益,促进家庭的和谐与幸福。
本文将分为几个小节,详细论述婚姻家庭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婚姻登记与结婚年龄婚姻登记是婚姻关系的合法证明,法律对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婚姻登记必须符合法定年龄、性别等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结婚的合法年龄是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一旦结婚,婚姻将被视为无效。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况,比如近亲结婚、双方未离婚等。
第二节:家庭财产制度家庭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律规定的重要方面,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问题。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股票等。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平等分割。
第三节: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权益保护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家庭成员权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家庭的和谐和稳定。
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我国立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禁止和打击。
婚姻家庭法律规定,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违法的,被侵害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律的保护。
第四节:离婚制度和离婚后权益保护离婚是婚姻关系的解除,法律对离婚的程序和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夫妻双方可以经过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离婚后,法律还规定了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望等问题,旨在保护离婚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夫妻关系和家庭教育夫妻关系的和谐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备受重视。
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当保持相互尊重、支持和理解,并且对夫妻间的家庭暴力、虐待行为予以明确禁止。
此外,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定主要关注儿童和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和父母的责任。
2024版建议收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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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遗产的处理和分配
06
CHAPTER
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
01
02
违反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重婚罪、遗弃罪、虐待罪等。
违反婚姻家庭编规定的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
父母子女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04
CHAPTER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的效力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婚姻家庭法(任务一) 婚姻家庭法。国开形考答案

婚姻家庭法(任务一) 婚姻家庭法。
国开形考答案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在摩尔根提出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中,普那路亚群婚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
在亚血缘群婚制时期,两性关系是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在对偶婚制下的婚姻中,以男子为中心。
一夫一妻制是在对偶婚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私有制的出现。
婚姻家庭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我国婚姻法中多数是强制性规范。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而财产关系则包括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等方面的调整。
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它强调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保障了妇女和子女的权益,也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我国封建社会按宗法制度的原则对亲属进行分类,将亲属分为宗亲、血亲。
宗亲包括妻族、本宗男子,而血亲则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等。
按古代宗法等级制度所作的亲属分类中,宗亲不包括妻族,只包括本宗男子,这是因为在宗法制度下,女性的地位较低,不被视为宗亲。
当代许多国家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姻亲。
这种分类方法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亲属关系,更加科学合理。
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与自己属于二亲等的血亲包括:祖父母、___、姑妈、表兄弟姊妹等。
这种计算方法在现代已经不再使用。
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姻亲的具体种类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
这些人之间的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具体的规定和调整。
生父母与已认领的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属于直系拟制血亲,而是属于旁系拟制血亲。
亲属间的权利义务不会因为父母死亡和子女成年而消失,相反,它们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是不能人为地解除的,它是一种天然的亲缘关系,与生俱来。
我国婚姻法中所说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___祖父、姑妈、表兄弟姊妹等,而侄孙、侄孙女则属于旁系血亲的后代。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家庭则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婚姻家庭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在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往往受到宗教、习俗和道德的约束,法律的调整作用相对较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兴起,婚姻家庭法逐渐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
在西方国家,罗马法对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中的婚姻制度和家庭财产制度为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借鉴。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有着独特的特点,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方式以及强调家族宗法制度等。
进入现代社会,婚姻家庭法更加注重平等、自由和人权保障。
例如,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不受他人的强迫和干涉。
离婚自由则保障了夫妻在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有权利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婚姻制度,它要求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以及在财产分割、抚养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由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生理、心理和经济上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婚姻家庭法特别强调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等。
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法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它涉及到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领域——婚姻和家庭。
要理解婚姻家庭法的内涵,就需要对其中涉及的一些名词进行解释。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解释一些关键概念,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婚姻家庭法。
1. 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指夫妻双方经过合法程序,在相关机关登记备案,取得合法婚姻地位的过程。
在婚姻家庭法中,婚姻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
它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共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法,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婚前财产经过夫妻共同努力增值的部分,二是夫妻婚后所得的劳动所得、财产所得等。
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需要符合一定家庭经济制度,确保财产的共同性和平等性。
3.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负的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单方面增加或减少共同债务,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方可生效。
婚姻家庭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有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避免其中一方承担过重的债务负担。
4. 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根据双方的意愿和协商达成的协议。
离婚协议主要涉及到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根据婚姻家庭法,离婚协议需要经过民政部门审核,确保其中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5. 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是指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
根据婚姻家庭法,子女抚养权主要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做出判决。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对于孩子的成长和福利至关重要。
6.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精神和经济上的虐待行为。
根据婚姻家庭法,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家庭成员可以通过报警、申请保护令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国家也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提供了更多的保护和支持。
以上是对婚姻家庭法中关键名词的解释,这些概念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于了解婚姻和家庭的基本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婚姻家庭法讲义
婚姻家庭法讲义一、简介婚姻家庭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
本讲义将依次讲解婚姻家庭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婚姻关系的建立、婚姻关系的内容和终止,以及对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等相关内容。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1. 婚姻的概念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并依法确立的夫妻关系。
它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社会效应。
2. 家庭的概念家庭是由配偶、父母和子女组成的社会基本单位。
它是传承人类文明的基石,同时也是一个人获得关爱、教育和支持的最主要场所。
三、婚姻关系的建立1. 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夫妻双方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并获得结婚证书的过程。
它标志着婚姻关系的正式建立,具有法律效力。
2. 婚前协议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前签订婚前协议,明确双方财产、债务及其他权益的归属,以规避可能出现的矛盾和争议。
四、婚姻关系的内容1. 相互义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
他们有义务共同努力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2. 财产制度我国实行的婚姻财产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继续实行男女双方财产分别所有制和对等的财产制度;二是实行男女双方共同财产制度,即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五、婚姻关系的终止1.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基于某种原因,经法院审理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我国规定了许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死亡和宣告失踪当一方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婚姻关系自动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存活的一方享有相关的继承权益。
六、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1. 子女权益保护儿童是家庭的脆弱群体,我国法律对于保护子女的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
包括对子女的扶养、教育、健康等方面的保障。
2. 妇女权益保护婚姻家庭法强调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重婚和虐待等行为。
同时,也强化了夫妻财产的共同管理和财产分割的程序。
七、结语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睦以及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4版家庭婚姻法课件
2024/1/30
9
家庭财产制度及分割原则
家庭财产制度
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其中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
家庭财产分割原则
在离婚或家庭解散时,按照平等、公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原则进行家庭 财产的分割。
2024/1/30
10
03 结婚制度
如重婚、近亲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等,介绍哪些 情况下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情形 如因胁迫结婚、隐瞒重大疾病等,介绍哪些情况 下婚姻可撤销。
3
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介绍相关法律规 定和处理方式。
2024/1/30
13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概念及认定
介绍事实婚姻的定义、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
27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与代理服务
提供婚姻家庭法律咨 询,解答相关法律问 题
协助处理涉及家庭成 员关系的法律事务, 如父母子女关系、夫 妻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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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婚姻家庭法律事 务,如结婚、离婚、 财产分割等
28
婚姻家庭法律文书的撰写与审查
撰写结婚协议、离婚协议、财产 分割协议等婚姻家庭法律文书
经济控制
包括严格限制或控制受害人的财产决定 权和使用权,或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来 限制受害人获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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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影响
对受害人的影响
导致受害人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 甚至威胁到生命;影响受害人的 自尊心和自信心,产生无助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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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女的影响
目睹家庭暴力的子女可能会产生恐 惧、焦虑等心理问题;影响子女的 性格和行为,可能导致其成为施暴 者或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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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婚姻、家庭第一章婚姻的成立 (2)第二章夫妻关系 (4)第三章离婚 (5)【本章结构导图】达到法定婚龄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欠缺则无效实质要件不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均无配偶双方均自愿胁迫婚可撤销结婚事实婚姻(94年2月前)形式要件登记未登记非法同居(94年2月后)人身关系共同财产结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婚姻夫妻关系财产关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原因婚前财产个人财产身体伤害的医疗费等遗嘱或赠与合同指定为个人的离婚夫妻婚前书面约定归个人的财产子女归一方抚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后果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有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第一章婚姻的成立一、结婚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而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二)结婚的特征1、结婚行为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之一种,此与合同相同;2、结婚行为是身份性法律行为,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此与合同作为财产行为相区别。
3、作为身份行为法律对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要件,结婚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即须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所谓婚姻成立的要件是指作为有效婚姻必须具备的条件,否则婚姻便会因为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或者可撤销。
(一)实质要件1、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2、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
3、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的不得低于22周岁、女的不得低于20周岁。
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
5、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
6、双方必须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二)形式要件——登记1、登记的效力《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成立的时间是完成登记颁发结婚证之时。
2、未登记的效力——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1)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的要件有:①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②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与非法同居关系。
③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
即必须公开地已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④必须是在1994年2月1 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
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①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 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施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③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3)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①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②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三、无效婚姻(一)无效的原因凡是不符合上述结婚之实质要件的婚姻均为无效婚,例外:受胁迫的婚姻是可撤销婚。
(二)无效婚的确认1、无效婚必须经法院确认2、可以申请无效婚的主体(1)当事人可以申请(2)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无效婚的补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1、婚姻自始无效2、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真题导引】1:(2003年单选)4.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
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答案】B四、可撤销婚姻(一)可撤销婚的要件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受胁迫成立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撤销婚姻关系须具有以下要件:(1)须有胁迫的故意。
(2)须有胁迫的行为。
该胁迫行为可以是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还可以是被胁迫方的父母。
(3)胁迫须具有违法性。
(4)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对人作出。
(三)除斥期间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如果受胁迫的一方结婚后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若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权利则归于消灭。
(四)撤销权行使的后果婚姻经撤销,溯及自始无效,其效力同无效婚姻。
第二章夫妻关系一、夫妻人身关系(一)夫妻地位平等1、地位平等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我国法律赋予夫妻双方以充分、平等的人身自由权。
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都有参加学习的自由,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3、夫妻的姓名权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既不得干涉,也不得盗用、假冒。
这一规定是针对我国旧社会,妻从夫姓的制度,彻底实现男女平等。
4、互相不得实施家庭暴力5、住所选定权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二)配偶权所谓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的身份权,包括:1、同居请求权,即请求对方和自己共同生活的权利;2、监护权,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为其监护人;3、继承权,夫妻相互为另一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4、失踪和死亡宣告申请权5、贞操请求权,即要求对方不为婚外性交的权利。
6、扶养请求权,在一方没有收入时有权要求对方扶养。
二、夫妻财产关系(一)约定财产制1、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自无干预的必要。
2、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3、夫妻财产所有形式可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
5、约定的有效条件与合同相同。
(二)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实行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与第18条的规定,除法律规定为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外的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下列财产归个人所有:(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13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6)《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真题导引】(2003年多选)41.王某与赵某2000年5月结婚。
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
20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
2002年2月,赵某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
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
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B.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C.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D.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答案】ABC第三章离婚一、协议离婚(一)协议离婚的条件1.协议离婚的配偶双方必须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就离婚、以及子女的归属、财产的分割等诸方面达成合意。
3.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二)协议离婚的法律后果1.夫妻关系解除2.子女归属、财产归属等均由当事人约定。
二、诉讼离婚(一)离婚事由1.感情确系破裂为其唯一理由2.下列情形为感情破裂的推定理由,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3.离婚诉权的限制(1)对现役军人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
对此须注意如下几点:①这一规定对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
②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③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
④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本规定。
(2)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离婚的法律后果1.子女关系的处理(1)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2)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方生活,但父母双方均为其监护人,关于该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以下列方式确定:①双方达成协议的依协议②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