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引言为了加强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监管,提高透明度和质量,有必要制定一套有效的报告制度,以确保重大事项的及时披露和审核。

本文将介绍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一、背景和目的1.1 背景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活动对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运作,提高其管理水平,国家决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2 目的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国家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重大事项,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此外,该制度还能促进企业的自律和诚信经营。

二、适用范围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三、重大事项范围3.1 报告事项以下是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重大工程项目投资;- 重大资本运作活动,包括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股票回购等;- 重大合同签订和违约事件;- 重大债务融资和债务违约;- 其他可能对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和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2 其他事项此外,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以下事项:-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重大安全事故;- 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风险的事件。

四、报告责任和程序4.1 报告责任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董事会、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应对重大事项的报告负责。

4.2 报告程序以下是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发现重大事项: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在发现重大事项后的24小时内启动报告程序;- 报告内容:报告应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等相关信息;- 报告对象:报告应提交给国家相关部门,如国资委等;- 报告时间要求:报告应在发现重大事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监督和处罚对于未按照规定报告或报告不及时、不真实的企业,国家将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和处罚制度。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办法

***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直接出资企业是指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及暂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出资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其出资设立的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统称为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运作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向出资人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按事项种类及性质,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类。

核准事项须报区政府批准,备案事项应及时向区国资中心报备。

第二章企业内部决策流程第五条企业应依据公司章程,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明确重大事项决策范围,明确决策机构相应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明确回避情形,并报区国资中心备案。

第六条企业重大事项应由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办公会议等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并按本办法规定,向区国资中心报告或报备。

第七条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的意见、决策结论、表决意见和理由、投票实样等,应当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八条企业违反规定决策重大事项,并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领导责任,其他决策参与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有证据表明,在决策过程中或表决时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异议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章报告事项及流程第九条企业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区国资中心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一)企业改革工作计划及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合资重组、解散、清算、申请破产,企业内部子企业整体转制、职工安置等;(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主要包括:增减注册资本、债权债务处置、资产非公开转让、账面原值1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资产非正常报废核销、评估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公开转让等;(三)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事项。

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篇: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2007年1月24日陕国资发[2007]12号来源:陕西国资时间: 2008-3-11 16:22:14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人民政府授权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二)重大产权,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重大产权,股权变动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

重大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等资产的处置。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动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时人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三)重大投资,融资:重大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重要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对外担保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重大融资是指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

(四)资产重组:是指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对资产的重新组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六)重要子企业(全资,控股)主要负责人任免;(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省国资委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一)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二)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三)企业设立子企业;(四)企业的分立、兼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五)企业的主业确定;(六)企业非主营业务单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七)金融投资、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跨省市投资;(八)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其中,国有产权、股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九)企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十)账面净值在500万元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10%以上的资产处置;(十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破产、债转股等资产评估项目;(十二)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清产核资及损失核销、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十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十四)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无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十五)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增发股票等融资行为;(十六)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和经营管理层收入分配方案;(十七)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及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十八)重要子企业(全资、控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大型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研究与实践

大型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研究与实践

大型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研究与实践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大型国有企业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们不仅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也在推动产业升级、保障民生、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大型国有企业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规范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大型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性大型国有企业通常拥有庞大的资产规模、复杂的业务结构和众多的利益相关者。

在这样的背景下,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有助于保障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首先,这一制度有助于防范风险。

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内外部风险,如市场波动、政策变化、竞争压力等。

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能够及时获得上级的指导和支持,提前制定应对策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

其次,有利于保障决策的科学性。

大型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往往影响深远,涉及大量的资源配置和利益调整。

向上级请示报告,能够充分整合各方意见和智慧,使决策更加符合国家战略和整体利益。

再者,加强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使政府能够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发展状况和需求,为企业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二、大型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范围界定明确大型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范围是做好请示报告工作的前提。

一般来说,以下几类事项应被纳入重大事项的范畴:1、重大战略决策包括企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并购重组、产业布局调整等。

这些决策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方向和市场竞争力。

2、重大财务事项如大额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重大资产的处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重大财务风险等。

3、重要人事任免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以及涉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重大变动。

4、重大改革举措包括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薪酬制度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等,这些改革可能对企业的运营和员工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5、重大法律纠纷和安全事故涉及金额巨大或可能对企业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法律纠纷,以及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重大安全事故。

国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板

国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板

国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板为加强和规范国企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国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国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以下是国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板:一、报告内容1. 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2. 国企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 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4. 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5. 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6. 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7. 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1. 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2. 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3. 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4. 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

三、报告方式和时限1.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

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

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2.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3. 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

四、奖励与处罚1. 对按时报告、内容详实、处理得当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2. 对未按时报告、报告内容不实、处理不当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予以处罚;3. 对故意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部门或个人,严肃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重大事项报告的对象公司总部及各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按要求应向公司、分公司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一)重要工作1.重大决策事项。

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发展战略、重要领域发展思路,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年度计划;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的重大事项;其他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主要包括公司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奖惩等事项;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实施等。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民生社会事业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和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主要是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和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

5.各分公司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6.上级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重大事件1.重大安全事故。

主要包括重大伤亡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2.重大突发事件。

主要包括群众集中反映的社会矛盾问题;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游行、非法集会等影响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影响很大的舆情热点事件。

3.重大违法违纪事件。

主要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有违法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或被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涉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或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在重点项目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因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事件;财政预算执行中重大违规、违纪、违法事件;因资产、人事劳动关系等原因发生较大额赔偿责任的事件;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国企请示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国企请示事项报告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规范请示报告行为,提高请示报告质量和效率,根据《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是指企业在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工程等方面,按照规定的程序、范围和要求,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

第三条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全面详实、注重效果的原则。

二、请示报告范围第四条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范围包括:(一)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二)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四)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兼并收购;(五)企业重大合同、协议;(六)企业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七)企业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案件;(八)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重大变动;(九)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请示报告程序第五条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研究决策。

企业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充分研究,形成决策意见。

(二)起草报告。

根据决策意见,起草请示报告,明确事项内容、背景、原因、目的、意义等。

(三)会签审核。

请示报告应当经过企业相关部门会签,审核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提交审批。

请示报告应当提交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审批。

(五)上报上级。

审批通过的请示报告,按照规定的渠道和程序上报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

四、请示报告要求第六条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真实。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反映企业重大事项的实际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

(二)依据充分。

报告内容应当有充分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事实依据,说明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格式规范。

报告格式应当符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统一排版、装订,注明报告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四)时限要求。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实施制度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实施制度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所有或由国家控股的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推动国有企业的发展,提高其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逐步建立了一系列重大事项实施制度。

本文将从背景、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实施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改革和发展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议题。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化水平,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并建立了一系列重大事项实施制度。

这些制度主要包括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决策、董事会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薪酬制度等,旨在优化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内容1.资产重组制度资产重组是指国有企业通过合并、收购、兼并、分置改制等方式,调整和优化经营资源,增强企业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国家为了规范资产重组行为,减少市场不确定性,建立了相应的制度。

该制度包括资产重组的准入条件、审核程序、监管要求等,确保资产重组符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保护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

2.重大投资决策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制度是为了加强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

该制度要求国有企业在进行重大投资决策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决策程序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

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关报批手续和信息公开,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3.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国有企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决策效率和公平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了董事会制度,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

该制度规定了董事会的组成、职责和权力等,要求董事会成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素质,不得干预企业日常经营,保障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4.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是指国有企业为实现经营目标和控制风险,建立和运行的一系列组织、制度和程序。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企业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旨在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企业利益和国有资产安全。

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出资企业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或对其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得市国资委的同意。
(四)出资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企业品牌的;
(五)出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及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六)出资企业经营者年薪发放,必须在市国资委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确定年薪实发数后,按规定发放,不得在市国资委对其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前发放,且经营者的年薪增幅不得高于当年国有资产的增值率和当年企业效益增长率。
第九条出资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决策会议)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出资企业制定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市国资委。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七)出资企业资产处置情况;
(八)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九)其它需要向出资人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
(二)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1、出资企业或其子公司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50万元以上担保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已达100万以上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达到净资产5%以上的;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市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9•【字号】惠府[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惠府〔2006〕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二月九日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出资人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市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企业以国有资产(资本)对外投资或担保、国有产权变动、上市公司股权变动(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改革重组、代表国有产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变动以及其它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包括事前应向国有产权管理部门请示的事项和事后应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是指依出资关系而形成的管理部门。

市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为市国资委;其他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为市政府。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以下统称产权代表)是指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中,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指定的董事长和委派的董事、监事,未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任命(或聘任)的经理人员;(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中,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推荐并依法产生的董事长和董事、监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咸阳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咸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参股、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二)产权、股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股权变动是指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

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等资产的处置。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时人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三)投资、融资: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重要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公司、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对外担保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融资是指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

(四)资产重组:是指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对资产的重新组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子企业(全资、控股)主要负责人任免。

(七)其它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二)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
(三)企业设立子企业;
(四)企业的分立、兼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五)企业的主业确定;
(六)企业非主营业务单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金融投资、境内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跨省市投资;
(八)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其中,国有产权、股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九)企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十)账面净值在100万元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5%以上的资产处置;
(十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破产、债转股等资产评估项目;
(十二)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清产核资及损失核销、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
(十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
(十四)企业或其主要子企业向与其无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企业或其主要子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100万元以上担保;
(十五)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增发股票等融资行为;
(十六)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和经营管理层收入分配方案;
(十七)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及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
(十八)重要子公司(全资、控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十九)企业主要领导人因公或因私出省、出境、休假等。

(二十)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六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报告。

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
(二)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100万元以下担保;或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10%;或累计担保额达到净资产30%以上;
(三)规模较小的全资、控股子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的任免及考核办法、奖惩情况;
(四)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五)除核准项目外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六)主业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上市公司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情况;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九)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因素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十)企业其他子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
(十一)其他需要备案告知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市,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按中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议决议(非公司制企业须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二)有关事项说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重组方案等需要上报的)。

(四)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事项或对其控股、参股企业的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市国资委。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经营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对企业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企业上报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企业事项是否符合全市国有经济布局与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公司章程等。

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的基础上对企业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三条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企业事项的核准事项;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企业事项的备案事项。

第十四条备案事项经合规性审核后,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决策程序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企业的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查回复后方能实施。

市国资委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要给予明确回复。

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请示市政府决定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第十六条企业的备案事项应于实施之日前7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

如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须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按照本规定需要报请市国资委核准的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监事会要加强日常监督,为事项报告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企业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事项的企业,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需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