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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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逐条对比及简单注释

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逐条对比及简单注释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现行减免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现行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 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 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 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 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 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 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 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 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 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 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 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 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155号)
(八)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 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 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不计入 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 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 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免予 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 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 财税[2019]23号)
(四)对于中央统战部、组 织部按规定发给民主党派有关人 士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 知》京税五[1994]375号)
(五)对按照国家规定发 给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 在计税时允许扣除,不纳入应 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 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 [1994]187号)
(二)对乡镇以上(含)人民 政府或经县以上(含)人民政府主 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 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 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 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19]25号)

残疾人个税减免标准

残疾人个税减免标准

残疾人个税减免标准
残疾人个税减免是国家为残疾人提供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旨在给予残疾人更多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实现更好的就业发展,改善生活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残疾人可以享受个税减免,具体减免标准如下:
一、残疾人的累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在2000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残疾人的累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在2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减免额度为2000元;
三、残疾人的累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超过5000元的,应当按照相应的减免标准减免,减免额度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一半。

残疾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个税减免,例如,残疾人家庭收入较低,可以申请提高减免额度。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为残疾人给予更多的帮助,增加残疾人的经济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国家为残疾人减免个税,既是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也是为
了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以及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

希望通过减免个税等政策,能够给残疾人带来更多的福利,改善他们的生活状态。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5.06•【字号】内财社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19〕6号各盟市财政局,民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5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困难残疾入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或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好地帮助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解决实际困难,根据《预算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5号)、《内家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几项民生补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116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是指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为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和为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资金。

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范围)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照护支出,补贴对象(范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系列汇总

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系列汇总

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系列汇总就业一、社会就业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江苏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二、残疾人就业3、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税[2010]121号

财税[2010]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8日字体:【大中小】访问次数:36财税[201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解决我区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按照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共享发展的基本原则,抓紧健全制度、完善政策、理顺体制、健全机制,尽快将我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制度内容(一)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使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使用管理办法一、为了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政府令第79号)和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企业,下同)、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从1997年1月1日起,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或所在盟市、旗县市区规定的比例)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对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1月向同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称保障金)。

三、按规定比例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所在旗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缴纳保障金。

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不足0.5人的单位,可免予安排残疾人,但需按差额人数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末在职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单位所在旗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保留2位小数)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者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保障金的收取按下列规定执行:(1)国家驻自治区单位、自治区所属单位、部队所属企业驻呼和浩特市的单位,由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收取;驻呼和浩特市以外的上述单位,根据需要,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委托盟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并依法履行有关委托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5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15年6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5年7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的以外,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

《证明书》持有人由其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协商确定,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发证机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父母(抚养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解决公务员过渡遗留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发[1999]6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解决公务员过渡遗留问题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解决公务员过渡遗留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发[1999]65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最近,自治区人事厅对我区地税系统公务员过渡有关遗留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具体解决意见:一、过渡考试、过渡培训、过渡考核三证不全人员,经过考试、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可办理过渡手续(经与人事厅协商,暂未办理培训证人员可一并上报)。

二、1997和1998年接收的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满,经过过渡培训、考试合格、考核称职以上者,可以过渡;今年大中专统配毕业生进入公务员队伍,必须经过考试录用。

三、聘用制、合同制干部,在乡镇苏木工作的可以过渡;过渡后按聘用制管理。

四、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在旗县以下工作的可以过渡;在盟市(含盟市)以上工作的,不予过渡。

五、根据内党办发[1994]14号文件精神,1994年4月6日以后转干的,不予过渡。

六、旗县办理转干手续的人员,不符合政策规定,属于越权行为。

考虑到“文革”期间招工转干很不规范的历史原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即1978年底以前在旗县转干的,并一直在干部岗位工作的(包括无转干手续人员)可以过渡。

七、国、地税分家时从农税系统转入地税的大集体人员,在苏木乡镇工作并参加了以工代干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可以过渡,过渡后按聘用制管理。

八、地税系统招收的微机操作人员,不符合公务员考录程序,不予过渡。

各地对照自治区人事厅意见,尽快将符合条件但未办理过渡手续人员情况进行整理,并与区局人事处联系过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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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
人所得税的公告
【标 签】内蒙古自治区,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14-08-17
【实施时间】2014-08-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为了加强社会和谐,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照顾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的实际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的通
实施条例
知》(内政发[1994]65号)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事宜公告如下:
一、减征范围 限于劳动所得。

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减征幅度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每年均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减征对象的认定 (一)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

上述人员须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发放的有效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二)孤老人员:是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三)烈属:烈士的家属为烈属。

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四、减免工作管理
(一)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员,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其他人员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

若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第1-3项资料,对个人举办经济实体的需附加报送第4项资料。

1.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核发的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残疾职工、孤老人员、残疾人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以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减免税申请表。

3.收入证明材料。

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申请人的收入情况。

4.个人举办经济实体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个人举办的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须提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四)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初次申报实行事前备案管理,以后的申报工作除改变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外直接享受税收优惠。

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后则按初次申报办理。

五、其它事项
(一)减征税款的执行日期,应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日期起执行。

(二)纳税人应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减征税款,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认真审核与认定,对弄虚作假,骗取减税的,按照《》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 2.填表说明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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