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考试管理规定(2002年12月修订)总则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一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二条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一章组织与领导第三条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和教务处长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院系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一)院系领导办公会。
结合本院系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二)任课教师、班级主任和监考人员会。
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三)学生动员会。
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二章考试方式与命题第五条考试方式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撰写论文、上机操作等方式。
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
主讲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方式。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达成学校及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依据《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课程,是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必修课、限选课和选修课,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科研训练、创新创业活动等实践性教育课程。
第三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生,以及来我校交流、进修的各类学生,均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在专业培养方案中予以规定。
第五条课程考核成绩均可累加记载,即可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多环节成绩累计得出。
第三章选课与考试资格认定第六条学校实行全面选课制。
未经选课直接参加学习和考核的学生,其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七条选课一般分为预选和补选。
但由于教学要求及进度的差别,部分课程原则上不予补选。
各类课程的具体选课细则与时间安排以学校发布的选课通知为准。
第八条学生选课成功并按要求完成课程所要求的各环节学习任务(包括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九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条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补考的资格,只能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四章缓考与补考第十一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试,可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层次医院)诊断书申请缓考。
第十二条学生办理缓考须至少在考试前两天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负责人批准后生效。
除突发急病和特殊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或考试后申请缓考。
学生因个人私事一般不准予缓考。
在校生参加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如发生与其他课程的考试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于考试前两天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对课程期中考试提出缓考申请且获得批准的,其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自动按缓考处理,学生不参加期末考试,但仍须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否则按第八条、九条、十条的规定处理。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17-03-07 (点击:3764)(广外校〔2017〕4号2017年3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学分制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按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
第二学位、辅修、重修学分学费另外计收。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方式第四条每年专业学费标准计算公式如下:每年专业学费=(学生在校基本学制四年的学年学费总和- 学生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的学分学费)/4学分学费标准不分专业,统一为每学分120元。
第五条各专业学年制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暂按所学专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收取。
学年末,学校以适当方式公布当学年学分制学费缴纳情况(包括已交学费、修读学分、应交学费和结余等),毕业前最后一学期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及实际修读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学费。
第七条教务处每年将第二学位和辅修专业需要收费的学分与主专业分开,并在每年5月15日前将每位学生当学年需要收费的主专业总学分报送财务处,供学生查询学分学费缴纳情况。
每年4月15日前将每位毕业学生需要收费的主专业学分总数报送财务处,纸质版签字盖章,作为财务处计收学费的依据。
第八条以基本学制4年为基准,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年限交纳专业学费。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工作,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高等教育本科层次的各类高校。
本办法所称本科课程考核,是指开设在本科层次的课程中,要求学生通过考试来评估学生学习情况的一种制度安排。
考核应体现课程的全面性、科学性、公正性、实用性,既要考验学生基础知识,又要考虑综合素质和动态性,以回应课程目标、核心素养和知识技能要求。
二、考试内容1. 考试内容应当围绕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中指定的主题、目标和核心素养进行设计。
不同教学环节(如理论和实践、课堂教学和实习)应根据不同要求推进考试并综合评价。
2. 考试形式可选测验、答辩、论文等,应根据学科特点、教学目标、教学环节合理选择。
考试时间、题目质量、评卷方法、测试方式等应公正公正公开。
不允许不合理的考试形式、考试难度、题目答案设计等影响统一公平的考试质量。
三、考试程序1. 考试安排应在公告上注明考试科目、时间、地点、考试教室、考试范围、注意事项、允许用辅助工具、整体标准、考试要求等。
2. 考生在考试前30分钟到达考场进行考试签到,迟到者不得入场。
考生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到,应向教务处申请。
3. 布置试题应严谨、科学,考虑到课程目标和学科特点。
注意试题质量和命题质量评估。
4. 批改试卷时,应按照学校统一要求严格评分,如发现评分不合理,实行统一公正、公平的审核批改。
教师应该完全根据试卷成绩,选修课程知识体系,评分标准,综合考虑得分情况,达到科学评分的目的。
5. 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应在1周内公布,由教师主持公布。
教师应根据学生试卷、考场纪律、抄袭等情况,公正地评价学生考试成绩。
四、违规行为处理1. 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相互交谈,使用通讯工具,抄袭、作弊、更换试卷,否则将取消考试成绩,记入档案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对于违反考试规定的考生,教务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格处理,并记录在学生违规记录中,对于多次违规的学生严格按照处分方案进行处理。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准确评价学生学习成效,促进优良考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内进行的考试按主管部门可分为校内组织考试和校外组织考试。
校内组织考试是指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组织的课程考核;校外组织考试是指考点设在我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和省级考试,例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等。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校内组织的考试,校外组织考试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考试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考核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学校的课程期末考核组织、管理、巡查工作,由教务处全面负责。
课程期中考核由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
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期末考核一般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和其它平台的课程一般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考核并组织实施;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的课程如果涉及专业覆盖面较广、学生量较大,教务处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条学院给予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采用教学过程化考核的课程和单独设置的实习、实训、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补考工作由所属教学单位组织。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参加课程重修,按照《***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组织补考。
第五条每个考场都必须安排足够数量的监考员。
40名考生以下的考场,原则上安排两名监考员监考;40名考生或以上的考场必须安排不少于三名的监考员监考。
第六条因缺课(或缺交作业)等原因取消考试资格、因无故缺考或考核违纪等原因致课程成绩0分,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七条获准缓考的课程,缓考时间与该课程正常补考时间同期进行。
缓考和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缓考不及格不再另安排补考。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八条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为准。
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三十七条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试卷,评阅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八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填写《大学试卷分析报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试卷分析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数据状态分析,正态分布曲线情况;
2.试题分析,包括试题的难度、区分度等;
第四十四条 当前学期课程考核全部结束并录入成绩后,课程归属学院教务办公室应收集经任课教师签名确认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表并按照学校档案要求归档。
第四十五条 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课程归属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经课程归属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后,由教务办和任课教师共同查阅试卷,并将最终结果和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确属阅卷错误或登分错误的,由任课教师按程序申请办理成绩更改。
第三十一条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经校医院证明,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可以选修保健体育课。
第七章试卷评阅与试卷分析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应立即按要求组织教师评阅试卷。统考课程要求三人以上集体评阅,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的方式,确实不具备流水阅卷条件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可自己评阅。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专业特点、课程性质、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本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在教学计划上给予明确,课程教学大纲应注明该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将该课程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明确告知选课学生。
本科学生考试考核与成绩管理制度

本科学生考试考核与成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的规范性及科学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课程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含交流生等)。
第三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记入学生成绩单,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须坚持公平、公正、严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五条课程考核应坚持知识考核与能力考核相结合、过程性考核与总结性考核相结合,相对性评价与绝对性评价相结合,引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学习、探索性学习、实践性学习。
第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形式,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非标准答案考试、口试、在线考试等方式。
课程考核一般由过程性考核和总结性考核两部分组成。
过程性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灵活采用单元测试、课外作业、课堂辩论、撰写论文等方式,每学期一般不少于四次。
总结性考核一般在学期末以考试、考查的形式进行。
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任课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创新考核方式方法,加强对学生的过程性考核。
总结性考核占总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50%。
第七条课程考核方式、考核标准、成绩构成比例等由任课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以及学校和学院(含教学单位,下同)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实施,由任课教师在第一节课明确告知学生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同一课程的平行班应统一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标准等。
第三章考核资格认定第九条学生成功选课并完成课程要求的各教学环节学习任务,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不具有考核资格而参加考核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条无故旷课达到该课程 6 学时(迟到两次折合 1 学时)的、或无故旷课和请假达到该课程开课学时1/3 的,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到该课程1/3 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课程成绩记为“0”分。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末巡考工作职责及流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务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末巡考工作职责及流程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期末考试巡考工作程序,严格维护考场秩序,严肃执行考试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保证考试结果公平、公正。
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广外教[2009]4号)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广外大校[2006]35号)等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期末巡考工作职责及流程。
一、巡考前1. 巡考人员要认真学习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熟悉本工作职责及流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期末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
2. 巡考人员于安排巡考的当天上午8:40分别到南、北校区教务处考务科(总监考办公室)领取巡考材料和巡考证。
巡考人员应及时了解掌握巡考当天各考场的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等安排。
二、巡考中巡考人员必须佩戴巡考证,巡视当天各考场,监督检查考场纪律执行情况,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 监督监考人员是否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如监考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应督促其立即改正并报告总监考办公室,并将该考场、考试课程及监考人员的姓名记录在《巡考情况记录表》上,检查考场监考人员数量配备是否符合要求;2.考场秩序是否正常,考场布置是否符合规范,学生座位是否整齐,间隔是否合理,如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给予纠正,并将情况记录在《巡考情况记录表》上;3.监考人员是否宣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考生须知》;4.考场学生是否在学生签到名册上签到,如没有签到则要求监考人员必须给学生签到,并将情况记录在《巡考情况记录表》上;5.学生书包是否统一放在指定地点,考场是否彻底清理。
(与考试无关的一切物品包括书包、文具盒(含文具袋)、教材书籍、参考资料、笔记本、草稿纸、手机、带储存功能的文曲星、快译通等电子产品不准放在座位上),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予以纠正,并将情况记录在《巡考情况记录表》上;6.学生是否将证件放在桌面上的指定位置(无证件学生不得参加考试),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予以纠正,并将情况记录在《巡考情况记录表》上;7.学生是否将手机摆放在桌面上或抽屉里,禁止学生将手机当作时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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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广外教〔 2009 〕4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 号)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广外大校〔200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校在籍的本科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包理论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三条课程考核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教学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由各学院(部)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学院(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抓好课程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
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一)学院(部)领导办公会。
结合本部门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二)任课教师、监考人员会。
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三)学生动员会。
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诚信应考,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考核方式与命题第五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由教学大纲规定。
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和口试结合、实际操作等方式;考查可采用测验、作业、实验报告、社会调查、答辩、撰写学术论文等方式。
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办法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12月修订)》(广外大教〔 2008 〕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命题工作在相关的系(教学部)主任指导下进行,由课程负责人命题或约请有经验的教师命题。
第七条考试课程命题的依据是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
试题要能全面考核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其覆盖面要有一定广度,并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命题时还应注重试题对学生创新思维的启发作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公共基础课和覆盖面大的专业基础课应实行教考分离;多人讲授的同一课程,一般应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并统一阅卷。
学校逐步进行并完善题库建设,条件成熟的课程考试试题在题库中抽取。
第八条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须同时准备难度、题量等指标相当的A 、B 两套备选试题和相应的标准(或参考)答案、评分标准(A、B两套试题按分值重复率不超过20%,历年试题重复率一般不应超过30 % )。
在考试前两周提交给系(教学部)主任,经审核同意后随机抽取一套为试题。
试题应至少提前一周交学院教学秘书(或学院指派的专人),另一套备选试题可作为备用卷或补考、缓考试卷。
采取学生抽签方式进行的考试,准备的题量应当充足,题目的难度应该相当,以确保考试的公平性。
考试试题满分为100 分,大题分为整数分。
第九条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并结合课程特点选用恰当的考查方式和题目对学生的学习情况作出全面客观的考核。
第四章试卷的印制与管理第十条试卷交接、用纸以及排版印刷格式要规范。
试卷的打印、复制应做到清晰、准确,付印前命题人要认真进行校对,避免出现错漏。
凡试卷用纸超过1张的,必须装订成册,并在试卷页脚中间标明页码和总页数。
需发放草稿纸的试卷,应在试卷付印单上注明所附空白纸张的数量。
考试过程中,不允许学生自带稿纸。
试卷付印由各主考教师或任课教师填写试卷付印单,交学院教学秘书统一送教务处指定的印刷点进行印制。
印制部门接受教务处监督并指派专人印刷、装袋、密封和填写试卷袋封面内容。
第十一条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
各教学部门应对试卷进行规范管理。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试卷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
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应交开设课程的学院(部)办公室登记封存,存期4年。
在此期间,各学院应做好试卷档案的管理。
存期超过4 年的试卷,开设课程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自行销毁,也可以联系相关部门统一销毁。
第十二条考试结束后,由教学秘书把本学院各科试卷及答案和评分标准(含A、B卷)汇总并按规定的格式刻录成光盘,在下一学期的前四周内送教务处考务科存档。
第五章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第十三条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或经各学院批准办理了进修旁听手续的学员,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四条各课程的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10天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院(部)办公室,经学院(部)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审定后,由学院(部)办公室于考试前一周通知学生。
对于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其成绩报告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记为0 分。
第十五条学院(部)教学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学生的补考、缓考资格,将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情况汇总(含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并通知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所有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学生身份证件进入指定试室应考,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第六章考试的实施第十七条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依据校历安排,期末停课复习和考试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非完整学期排课的课程可在授课学时完成后安排考试。
除辅修、通选课及体育课程可提前一周考试外,其余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
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考试可安排在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
专业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120 分钟,非专业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90 分钟。
考试进行期间不得安排休息。
各类课程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具体课程考试时间由开课学院(部)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考场安排:课程考试座位安排应间隔合理或两门不同课程交叉错开,对号入座。
考生不得随意调换位置。
考场由开课部门在规定的考试日程内经教务处统一协调后安排。
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和时间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监考:所有考试均应安排人员负责监考。
主考教师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
主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程考试(含平行班)全面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考生人数不超过30人的考场,考场内必须有1 名或1 名以上监考员进行监考;考生人数多于30人不足80人的,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考生人数为80人以上的,监考人员不得少于3人。
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
公共课和多个学院学生合上的课程,监考人员由开课学院(部)负责安排。
开课学院(部)的监考人员不足时,学生所在的学院应配合安排监考,相应的监考费用由开课部门支付。
各学院(部)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负责监考人员安排,并通过学院(部)办公室向监考人员发放书面的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考试科目需临时发放草稿纸的,经主考教师同意后统一发放,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表》上填写情况说明。
监考人员须认真执行《监考须知》的要求,对考场纪律负起主要责任。
考试完毕,监考人员应点清试卷,将试卷装入试卷袋,并填写试卷袋封面内容及《考场记录表》,在签名后交主考教师或开课学院(部)。
开课部门应安排巡考,对本学院(部)考场进行巡视,处理考试中的异常事件。
第二十条考试巡视:教务处在考试前一周设立总监考办公室,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总监考,教务处处长担任副总监考,下设巡考小组,由教务处工作人员和其他机关干部等担任巡视员。
巡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督促主考单位检查和维护考试设施,确保考试顺利进行;检查考场秩序和各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情况,如发现主、监考人员不履行职责,应督促其立即改正并报告总监考;如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有权会同监考人员依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广外大校〔2006〕35号)当场对当事学生作出处理。
巡视员在考试结束后,应认真填写巡考登记表,并作出书面总结。
巡考小组在巡考期间,应将巡考情况向总监考办公室汇报。
总监考办公室将考试情况汇总整理后向全校通报。
第七章成绩评定与管理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的记分方式采用百分制。
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一般各占总成绩的50%。
平时成绩可以包括出勤情况、期中考试以及作业、读书报告、随堂测验、课堂提问等。
第二十三条同一门课程学生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避免整体偏高或偏低。
原则上优秀率不超过15%,不及格率为1%—10%。
第二十四条教师评卷时应严格按既定标准评分,做到评分的一致性,并努力减少评分误差。
除非计算错误,卷面成绩不得更改。
当卷面成绩出现整体偏高或偏低时,应查找原因,在征得系主任签字同意后,可以合理(或同比例)调整,使课程总评成绩分布更趋正态。
评卷结束后,各学院(部)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应组织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任课教师应在本课程考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卷评分工作,将成绩输入学校成绩管理系统,并提交本人签名的一式两份学生课程考试成绩表,送学院(部)教学秘书。
教师个人不得事先告知学生成绩;学生必须及时上网登录学校成绩查询系统了解本人成绩,不得以任何理由事先向任课教师查询。
任课教师在网上提交成绩前应认真检查,确保无误。
逾期录入成绩的,须由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共课教学单位的教学秘书应及时将学生成绩送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学秘书汇总。
教学单位的教学秘书应在规定时间内(最迟在下一学期第一周内)将课程考试成绩表汇总,并报送一份至教务处。
第二十七条课程考试的原始成绩档案由学院(部)办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
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待学生毕业后,按有关规定移交大学档案室。
第二十八条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核查试卷。
查阅试卷的时间为下一学期的开学1 个月内。
超过规定期限或非本校教师开设课程的考试,不受理查阅试卷。
学生申请查阅试卷的,应持学生证向开课学院(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在办公室核查试卷并签署核查意见。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的,须由任课教师填报成绩更正申请表,并写明原因,经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然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为有效。
阅卷老师应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进行成绩更正并签名,成绩管理人员应及时更正成绩库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