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论文
婚姻法毕业论文

婚姻法毕业论文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婚姻法旨在保护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促进夫妻感情和谐,维护和增进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婚姻的法律定义、婚姻自由的保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论述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现实意义。
首先,婚姻的法律定义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法缔结的自愿的、为建立家庭而结合的法律关系。
这一定义明确规定了婚姻是男女自愿结合的法律关系,强调了婚姻的自愿性和缔结手续的必要性。
这一法律定义确保了婚姻是建立在个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避免了强迫婚姻和非法结婚的现象的发生。
其次,婚姻法保护了夫妻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自主选择配偶、确立婚姻关系、改变婚姻关系的权利。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的婚姻自由权利,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选择上的自主性。
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有共同的居住权、抚养权和探望权等权利,同时有责任互相忠实,互相扶助,共同负担家庭责任。
这些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促进了夫妻之间的和谐关系和家庭的稳定发展。
最后,婚姻法对婚姻的作用及其现实意义值得关注。
婚姻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婚姻法的实施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合法性,使婚姻具有法律效力,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作用。
同时,婚姻法还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婚姻法作为调整夫妻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的实施不仅保护了婚姻自由,维护了夫妻双方的权益,还促进了夫妻感情和谐,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正确理解和适当执行婚姻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_中国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_中国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一):浅谈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摘要: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是平等的男女双方就共同生活达成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契约的本质。
婚姻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既负有以权威力量保障婚姻制度底线的重任,又必须保障婚姻关系中个体的自由与安宁。
一直以来受到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婚姻契约观没有得到普遍认可。
基于此,文章首先分析了契约精神在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合理导入契约精神实现中国婚姻法现代转型的有效途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契约精神;中国婚姻法;作用;现代化转型;途径引言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于自由、平等等精神理念的认识逐渐加深,因此,契约精神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现代婚姻法的转型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将契约精神融入于婚姻法中,能够实现对婚姻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保护,进而确保人们在婚姻中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得到保护,也能够平衡人与国家制度等之间的矛盾。
因此,相关人员有必要将契约精神合理导入到我国婚姻法中,实现婚姻法的现代化转型,使其既能满足个人权利的需要,又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
1契约精神在中国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1.1在结婚制度中的作用首先,从现代婚姻法的内容看,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订婚只是婚姻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关于婚约中的内容也没有强制性的实施规定,这就充分地体现了现代婚姻法对婚姻当事人个体的充分尊重,契约精神的融入实现了婚约制度上的自由与平等;其次,中国封建传统社会中一度存在着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异民族不婚等规定,这些规定的存在并不是从血亲婚姻所存在的危害性着手的,而是以个人的身份特征来强行规定。
而在现代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取代了身份制度,而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是从血亲等方面进行限制的,充分体现了契约婚姻的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
1.2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作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权至上使得婚姻关系中男方掌握着家庭的所有财产,女方只是婚姻的附属品,没有地位可言。
婚姻法毕业论文副本

婚姻法:保护和引导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引言婚姻作为一种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关系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和个体的幸福至关重要。
因此,各个国家普遍通过婚姻法来确立和规范婚姻关系。
婚姻法扮演着保护和引导婚姻关系的角色,为婚姻当事人提供权益保障、财产规划和争端解决等方面的法律支持。
本文将详细探讨婚姻法在保护和引导婚姻关系方面的重要性。
第一部分:婚姻法的历史变迁婚姻法是一门深入人心的法律学科,其规范婚姻关系的功能由来已久。
在中国,早在先秦时期,就有相关的法规来规范婚姻关系。
例如在《礼记·曲礼上》中有关于婚姻仪式的详细记载,可以看出早期婚姻法在中国社会中的重要性。
在西方,婚姻法的演变更加显著。
从古代罗马的《查士丁尼法典》到现代的《民事法典》,婚姻法始终承担着保护和引导婚姻关系的责任。
第二部分:婚姻法的功能和目的婚姻法作为一门特殊的法律学科,具有多重功能和目的。
首先,婚姻法通过确立婚姻关系的合法性,维护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
例如,在婚姻法中规定了婚姻的必要条件、离婚的程序和财产分配等内容,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利益。
其次,婚姻法起到引导和规范婚姻关系的作用。
通过婚姻法对婚姻关系进行约束,规范了夫妻间的行为和责任,并提供了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和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指导。
第三部分:婚姻法的重要性婚姻法对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婚姻法促进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通过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减少了婚姻纠纷和家庭矛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其次,婚姻法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通过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和婚内侵权行为的打击,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此外,婚姻法还推动了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婚姻法的完善和落实,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普及。
第四部分:婚姻法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婚姻法作为一门复杂的法律学科,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和人们观念的改变,传统婚姻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求。
对于同性婚姻、婚姻自由化和多元化婚姻形式的合法性问题,需要婚姻法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
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_最新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_最新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一):刍议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论文【内容摘要】这篇文章主要是对婚姻法中所要修改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其中的主要问题是,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反映出婚姻的本质和特色,我国目前实施的夫妻财产制是商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相互配合,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和个体特有的财产制度相互配合,夫妻商定财产是以夫妻契约的模式明文规定的。
【关键词】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离婚事由一、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在修订婚姻法之后,我国曾有一些学者提出订正建议,就是要将法定夫妻财产中的夫妻共有财产制改为区别财产制。
区别财产制确实在确保已婚妇女的独有财产权方面有着一定的作用,并表达了反对夫权的思想。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夫妻分别财产制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这样不难看出,共同财产制更加适合我国目前的婚姻情况。
履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愈加利于我国社会的文化建设以及婚姻的民主建立,进一步保证婚姻中没有工作或是工资比较少的妇女的合法权益[1]。
我国在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强调,夫妻财产制度的意思是将夫妻结婚后所得财产实行共有制,这种制度使当事人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归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拥有,并可以进行管制。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妇女的权益,这样的制度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这种制度与当下市场经济体系下比较重视个人的权利的思想不大相符,因此两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冲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除了商定财产和法律规定为个人持有的财产以外,皆是夫妻共有财产,即婚后所得有限共同制。
这样使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划分造成一定的难度,这是因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了夫妻双方有着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夫妻共有财产也包括这部分遗产,这样会造成违背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规定,不尊重夫妻双方独自享有的财产,扰乱夫妻之间稳定的关系等情况。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题目(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XX省近年来的离婚案例为研究对象,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出发,对离婚率上升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从法律层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离婚率的降低提供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持续攀升,已成为社会问题之一。
离婚率的上升不仅关系到家庭稳定,还对社会和谐、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XX省离婚案例的实证分析,探讨婚姻法视角下我国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二、XX省离婚率上升的现状及原因分析1. XX省离婚率上升的现状近年来,XX省离婚率逐年上升,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据统计,XX省离婚案件数量在2010年至2020年间增长了XX%,离婚率也由XX%上升至XX%。
2. XX省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分析(1)婚姻观念的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逐渐多元化,婚姻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
部分年轻人追求个人自由,不再将婚姻视为生活的唯一归宿,导致离婚率上升。
(2)家庭矛盾的加剧:家庭矛盾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家庭压力增大,夫妻双方在生活、教育、经济等方面产生分歧,矛盾逐渐加剧。
(3)婚姻法规定的不足:现行婚姻法在保护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如离婚证明难、财产分割不均等问题,导致离婚率上升。
三、婚姻法视角下我国离婚率上升的法律分析1. 离婚证明难的问题离婚证明难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实际操作中,部分当事人难以提供证明,导致离婚案件审理时间延长,离婚率上升。
2. 财产分割不均的问题财产分割不均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矛盾焦点。
现行婚姻法对财产分割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导致财产分割不均,引发离婚纠纷。
3. 婚姻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不足婚姻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足,导致部分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权益受损。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法学中的婚姻法是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篇1论婚姻法的精神摘要:本文分析了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应具备的法律精神,针对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引起的诸多争议,探求解释(三)所体现的契约精神、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基本人权、效率等法律精神。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法律精神共同财产自有制度以来,婚姻就是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这一直是人们对婚姻的美好理想,人们始终寄予了对幸福的最大渴望。
但是现实中,很多人并不把爱情当做婚姻的终极追求,并且越来越多的人在挑战道德的底线,甚至法律的底线。
如何引导正确的婚恋观,成为婚姻立法的精神导向。
一、婚姻法应该具备的精神法律精神是规则的道德范畴,是法律的灵魂和精神。
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在探讨法伦理性的原则时,将其描述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准,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正当化法律性的决定。
作为‘实质的法律思想’,其系法理念在该当历史发展阶段中的特殊表现,并借助立法及司法(特别是司法)而不断具体化。
”[1]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反映。
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最重要的法之一的婚姻法,从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角度对家庭婚姻关系进行约束。
这些行为规范无不渗透着婚姻法,甚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即公平正义、契约精神与人权保护。
(一)公平正义精神社会主义法治以公平正义为重要目标,追求公平正义已经是一个古老的社会理想。
对于正义的理解每个人的回答都不尽相同。
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说:“在伦理学上,我们可以把正义堪称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和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讲的执行正义(或法律)是指在有政治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把他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
婚姻法征文--婚姻法伴我成长

婚姻法征文--婚姻法伴我成长婚姻法征文 -- 婚姻法伴我成长引言婚姻法是规范社会婚姻制度的法律,是我国家庭关系的基石,对于每个成年人来说,婚姻法几乎伴随着我们的整个人生成长过程。
在我个人看来,婚姻法在我成长的路上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给予了我很多宝贵的教诲和指导。
本文将从婚姻法对个人成长的影响、保护婚姻自由的重要性以及明晰婚姻权益的意义等方面展开讨论。
婚姻法对个人成长的影响婚姻法给予了我清晰的婚姻观和家庭价值观。
通过研究婚姻法的相关内容,我了解到婚姻并非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组合,更是责任和承诺的结合。
婚姻法教会了我理性处理情感问题,懂得如何与伴侣相互尊重、理解和支持。
此外,婚姻法也教会了我处理冲突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我在面对婚姻中的困难时能够冷静地进行思考和行动。
可以说,婚姻法的教育意义不仅限于婚姻关系,更是对个人成长的一种有益引导。
保护婚姻自由的重要性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保障个人权益的基本要求。
婚姻自由意味着每个成年人都有权力选择自己的伴侣,并且不受到不当干涉和限制。
婚姻自由的保护为人们创造了更加开放、宽容的婚姻文化环境,促进了婚姻和家庭的健康发展。
只有在婚姻自由的基础上,每个人都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婚姻对象,才能够真正实现内心的幸福和满足。
明晰婚姻权益的意义婚姻法不仅规定了婚姻自由,也明确了婚姻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明晰婚姻权益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必要措施,也有助于减少婚姻纠纷的发生。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家庭暴力禁止、离婚程序等重要内容,为婚姻各方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明晰婚姻权益不仅维护了夫妻关系的平衡和稳定,也保护了每个家庭成员的利益,从而有助于社会和谐的发展。
结论婚姻法伴我成长,不仅教育了我正确的婚姻观和家庭价值观,也保护了我选择伴侣的自由以及婚姻权益的合法性。
通过研究和遵守婚姻法,我愿意在婚姻中坚守对伴侣的尊重和支持,共同追求幸福。
同时,我也呼吁每一个成年人都应该认真履行婚姻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为社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离婚纠纷案为切入点,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分析了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以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案例背景某离婚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外遇,且对家庭不负责任。
甲多次与乙沟通,但乙始终不思悔改。
2016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三、法律分析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本案中,甲作为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甲与乙对于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应优先考虑甲的抚养权。
四、解决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2. 完善婚姻法相关条款,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3. 重视子女抚养权问题,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4. 加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质量,确保案件公正、公平五、结论某离婚纠纷案涉及婚姻法中的离婚、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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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民商1301班张苏华学号 1304060147 论当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不足与完善对策分析【摘要】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在我国,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法律制度构建尚未完善,依法维权、法律至上的理念并未植入民众意识,而且对于婚姻家庭的问题认为是隐私,致使在婚姻家庭的范围内各种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针对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侵权的一项权利救济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夫妻被侵害方的合法权益。
从当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定性分析来看,法律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还存在法条内容过于粗略、界限模糊、离婚损害赔偿执行力度较弱,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中主体范围狭窄、赔偿情形较少、缺乏统一的赔偿标准使制度设计层面亟待完善,为了弥补受害方损失、抚慰无重大过错方、惩戒过错方、建立更为完善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拓宽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的立法方式确立赔偿情形,制定更为详细和完善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损失一、离婚损害赔偿定性分析(一)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因婚姻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应向另一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从责任性质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人们称之为狭义的离婚损害)。
其所谓离因损害是指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基于法定原因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而离婚损害则指由于离婚而对无过错配偶造成的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必须具有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实行违法行为的一方必须主观上有过错,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3)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4)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种必然的联系,过错方实施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无过错方财产损失、精神损失与婚姻关系破裂的直接原因。
民事损害赔偿民事赔偿责任是行为人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种法律后果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并以强制力保证执行的。
规定民事责任的目的,就是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恢复和补救。
民事赔偿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产生的,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不同,民事义务是规定义务人应当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不具有制裁性,而民事责任是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具有制裁性;民事义务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产生,民事责任只能因违反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产生。
根据产生责任的原因,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双重性质的法律分析台湾学者林秀雄先生把离婚之损害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即离婚时的损害,人们称之为广义的离婚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人们称之为狭义的离婚损害)。
离因损害是指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离婚损害则指由于离婚而对无过错配偶造成的损害。
林秀雄先生认为,夫妻一方的行为可能侵犯对方的生命、身体或人格,也可能侵犯对方的配偶权,他从某一个侧面揭示了作为离因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
侵权责任说虽然正确地指出了离因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但是离婚之损害还包括狭义的离婚损害,而狭义离婚损害的原因仅在于离婚这一事实。
但离婚绝不是侵权行为,主张离婚损害(广义的)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的观点并不全面的。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的观点,对离因损害所导致的赔偿责任显然是不适用的,离因损害赔偿责任是基于法定原因的侵权责任。
同时进一步论证对狭义离婚损害赔偿性质的界定,如果把婚姻视为契约,由于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可界定为违约责任。
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解释分析我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迄今为止已出台三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是以过错作为责任构成的必要要件,因而属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但是由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是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它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又有所区别,其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
《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还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来讲,精神损害包括积极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和消极意义上的精神损害。
物质损害则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举的四种侵权行为而派生出来的物质损失,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应把握以下几点:(1)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不包括对其婚姻关系造成损害的第三人。
(2)损害赔偿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能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单独对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无过错方也不能获得损害赔偿。
(3)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无过错方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对策建议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针对夫妻间侵权的一项权利救济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夫妻被侵害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目前的法律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还存在过于粗略、模糊、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如主体范围狭窄、赔偿情形较少、缺乏统一的赔偿标准等。
为了弥补受害方损失、抚慰无重大过错方、惩戒过错方、建立更为完善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拓宽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的立法方式确立赔偿情形,制定更为详细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一)拓宽权利和义务主体范围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将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限定为无过错的一方。
但法国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无重大过错方的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我现行《婚姻法》中仅仅规定为无过错方很多情况下对受害方是不公正的。
2002年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受理的戴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指控沈某脾气暴躁经常殴打沈某,而沈某则辩称戴某喜欢打牌,不做家务,法官根据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之事实与双方均有过错而不支持原告戴某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是要本着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利原则进行协议和划分,而此案中虽戴某有不良生活习惯,但其受被告沈某的殴打的损害事实确已存在。
假若两个人不存在婚姻关系那么一方殴打另一方使得被殴打方一定程度的伤残尚且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更何况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中的妇女,故法院的判决不尽妥当。
如此看来将“无过错方”改为“无重大过错方”更有利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同时也体现了《婚姻法》教育引导公民认真对待婚姻家庭,保障合法婚姻关系之目的。
我国现行《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主体限定在夫妻之间,而婚姻关系不仅仅涉及婚姻双方,往往还涉及有血亲和姻亲联系的近亲属以及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
在《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而离婚损害赔偿中若因重婚、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与他人同居损害的是配偶的权益,但若是因为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则受侵害方就不仅仅是配偶了,《婚姻法》不仅仅是调整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也调整有婚姻关系衍生而出的家庭关系,若是婚姻家庭中一方侵权行为存在,而法院没有配套措施去保护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可能会使得法律没有发挥其指定目的。
(二)关于将故意“第三人”纳入义务主体范围问题在日本、美国等国将故意“第三方”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范围,即若一方配偶有不忠行为,另一方在提起离婚诉时中有权向配偶及第三方提出中止侵害或者损害赔偿之诉。
当前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强调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保障合法婚姻关系,在民法领域有“婚姻无过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刑法领域中亦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行为是对我国一夫一妻制的一种藐视,它极大地损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作为故意“第三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故其行为本身就符合风序良俗,同时也触犯了法律底线。
完全民事主体应当对其作出的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任何人都不能随心所欲,越过法律的栅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损害事实发生,那么行为主体应就行为本身向受损害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明确列举重大过错行为的范围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例示方式提出了四种法定过错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伴随经济发展,社会主体间的纠纷争议复杂多变,仅限于四种法定情形是远远不够的。
在国外既有原则性立法规定,亦有原则性规定和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我国《婚姻法》强调规范婚姻家庭关系,教育公民积极对待婚姻与家庭,而原则性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使得在婚姻中受损害方请求赔偿的涵盖范围拓宽,除离因损害外,还可包括离婚损害,即离婚本身就构成对配偶他方的损害,但其具体适用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难以具体把握。
把原则性规定和具体性规定相结合的优点是可操作性强,便于执法,也便于公民守法。
在实践中,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情形多种多样,明确列举重大过错范围,设定兜底性条款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发挥我国《婚姻法》中公平与正义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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