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监察巡查管理制度(二篇)

国土资源监察巡查管理制度是保障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措施,为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国土资源监察巡查管理制度,以下是相关内容的阐述。
一、背景介绍国土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保障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行为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国土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存在一定的问题。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的监察巡查工作,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主要内容1.制定巡查范围和内容:明确国土资源监察巡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土地利用、采矿开发、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监察巡查工作覆盖全面。
2.明确巡查机构和职责:设立专门的巡查机构,明确各级巡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落实监察巡查的责任和义务。
巡查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3.加强监察力量建设:加大对巡查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提高巡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同时,加强对巡查人员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其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4.建立巡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国土资源巡查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通过信息系统,可以及时收集和汇总相关数据,为监察巡查提供科学依据。
5.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巡查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的共享和工作的协同。
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可以更好地解决监察巡查中的问题,提高工作的效能。
6.加大巡查力度和频次:加大对国土资源的巡查力度和频次,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巡查机构要制定巡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巡查工作,确保监察工作的全面开展。
7.加强监察巡查工作的宣传教育:加大对监察巡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监察巡查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管理人员和巡查人员的法律素养。
8.建立完善监察巡查奖惩制度: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对于履职尽责、工作出色的巡查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的巡查人员给予相应的惩罚。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以及资源开发利用的不断增加,国土资源管理和保护的任务日益繁重。
为了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效率和监督力度,我国逐渐建立了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
本文将对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二、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的概念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是指通过巡查人员对国土资源合规使用、环境保护、灾害防控等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巡查,以全面掌握和了解国土资源的利用现状、问题和挑战,从而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和保护措施的制度。
三、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的目的1.全面了解国土资源的利用状况:通过巡查,获取国土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包括合法利用和违规问题,为进一步的资源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2.发现和解决问题:巡查过程中可以发现各类问题,如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等,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保护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加强监督管理:巡查制度可以提高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力度,推动其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四、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1.巡查对象范围: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土面积、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和环境质量等方面。
2.巡查方式和频率:巡查可以采用实地巡查、卫星遥感、无人机遥感等多种方式进行,根据情况可以制定巡查频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
3.巡查指标和要求:巡查时可以针对不同的指标和要求进行检查,如土地利用方式是否符合规划、矿产资源开采是否合规等。
4.巡查记录和报告:巡查人员需要做好详细的巡查记录,整理成巡查报告,将问题和建议书写清楚,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五、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实施主体: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实施主体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下属的巡查人员负责具体的巡查工作。
2.监督机制:巡查工作也需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巡查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问题整改:发现问题后,应及时进行整改,落实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解决到位。
工作台账动态巡查制度范本

工作台账动态巡查制度范本一、目的为全面、系统、完整地反映国土环境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认真记录动态巡查工作开展的真实情况,确保国土环境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保护,特制定本工作台账动态巡查制度。
二、巡查任务与责任1. 承担动态巡查工作任务的监察员应对展开动态巡查工作状况进行认真、科学地记录,并形成相应的动态巡查资料台账。
2. 大队应指定专人负责巡查台账资料的搜集、整理、登记和保管。
三、巡查频率与汇报1. 动态巡查情况每周汇总一次,负责巡查的监察员每周集中向大队汇报一次,并将所有巡查资料移交指定专人实行全面汇总后统一归档。
2. 归档的台账资料要讲究质量,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搜集归类的各种资料配套齐全。
四、巡查资料的保密与保管1. 动态巡查台账资料是执法监察部门查处国土环境资源违法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必须做到保密、安全、妥善保管。
2. 巡查资料应存放于安全的地方,未经授权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五、巡查内容与记录1. 巡查人员应将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参巡人员、发现违法的基本情况、制止和处理情况都做详细的记录。
2. 巡查记录应包括违法用地的位置、面积、违法主体、违法行为等详细信息。
3. 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巡查人员应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将情况报告给上级领导。
六、巡查结果的运用1. 巡查结果将作为执法监察部门查处国土环境资源违法案件的重要依据。
2. 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执法监察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确保国土环境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七、巡查制度的监督与评估1. 大队应对巡查工作进行定期监督与评估,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大队应定期检查巡查台账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八、巡查制度的修订与更新1. 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与更新,以适应国土环境资源管理的需求。
2. 修订后的制度应经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通过以上措施,本工作台账动态巡查制度将有助于提高国土环境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国土环境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保护。
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制度

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土地动态巡查,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检查和督促,及时发现和处理土地违法行为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查处结合的原则,实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职责、落实人员、配置资源,确保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巡查区域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土地动态巡查区域分为重点巡查区域和一般巡查区域,具体划分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巡查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巡查工作计划,明确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巡查重点等。
第七条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土地动态巡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巡查内容与方法第九条土地动态巡查内容包括:(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土地使用权取得手续;(四)土地使用权人是否按照约定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五)是否存在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开发利用土地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土地动态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现场巡查:对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查看,了解土地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资料核查:对土地使用权人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阅,核实土地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信息采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数据采集,及时掌握土地使用动态;(四)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土地法律意识。
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实施方案(完整版)

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实施方案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实施方案各分局(所),局各科(室)、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及《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府〔201X〕199号),全面落实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经局党组研究,现对201X年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主要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苏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年初市局与各分局(所)签订的《AA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书》。
各分局(所)要与辖区村(社区、居委会)签订巡查责任书,层层落实巡查责任,强化对辖区国土资源的日常巡查和对重点地区的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建立快速高效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防范机制。
二、主要措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继续实行分片区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
全市划分为五个片区,第一片区负责古里镇、沙家浜镇和东南开发区;第二片区负责尚湖镇、辛庄镇;第三片区负责支塘镇、董浜镇、梅李镇;第四片区负责虞山镇、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第五个片区负责碧溪新区(AA经济开发区)、海虞镇。
由局领导、法规监察科、监察大队及其他业务科室有关负责人共同分片区包干,负责本片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
各国土资源分局(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各分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主要任务是:检查辖区内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征(占)用土地、非法出让土地、破坏基本农田、侵害农民利益以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重大损失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对已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实行全程跟踪管理。
各分局(所)对城镇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要进行重点巡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6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第一条为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效能,实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目标,促进全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规范巡查职责,明确巡查主体,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切实发挥巡查作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负责实施巡查工作。
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行动时,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他业务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所辖区域划分为不同等级的巡查区。
(一)下列区域应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1.城乡结合部、主要公路干线两侧,城镇周边和基本农田保护区;2.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矿区和其他大型矿山企业周边;3.自治区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区域;4.自治区级以上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及滨海港口、旅游保护区。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执法监察人员对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巡查监督,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其目的是加强对国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国土资源合理利用的秩序,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的必要性1.保护国土资源:国土资源是无形的宝贵财富,对国家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繁荣至关重要,因此加强对国土资源的保护是必要的。
2.规范执法行为: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工作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程序规范、科学、公正的执法程序,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提高执法效率: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的范围广泛,人员数量庞大,如果没有一套全面的巡查制度,可能会导致执法工作的效率低下,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1.设立巡查机构:建立专职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巡查人员和必要的设备,以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制定巡查计划:依据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巡查计划,明确巡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以确保巡查工作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3.开展巡查活动:根据巡查计划,组织专门的执法监察人员进行巡查活动,对各地区和单位的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填写巡查报告:对巡查活动进行记录和总结,形成巡查报告,详细描述巡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和整改意见,以为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制定改进措施提供参考。
5.督促整改:针对巡查报告中的问题,监察机构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的进展情况,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的实施方法1.组织培训:针对执法监察人员,开展相应的培训,使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
2.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工作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为巡查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范文(4篇)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范文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国土资源综合整治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巡查范围和对象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的巡查范围包括国土资源管理、土地利用、土地规划、土地勘测、土地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等方面的工作。
巡查的对象包括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
三、巡查内容1.检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检查土地利用是否满足国家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需要。
3.检查土地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检查土地勘测工作是否准确、科学,并与土地登记、土地利用规划等工作衔接顺畅。
5.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否规范、公正,农民的权益是否得到保护。
四、巡查方式和周期1.巡查可以采取定期巡查、专项巡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定期巡查按照年度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3.专项巡查由国土监察大队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突击检查可以根据线索和举报进行,不定期进行。
五、巡查结果处理1.对于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巡查单位书面通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2.对于整改不力的单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资金拨付等措施。
3.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及时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4.对于巡查结果,应及时报告给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六、巡查记录和报告1.巡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巡查记录,记录巡查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
2.巡查记录应当及时上报给国土监察大队,并做好备份工作。
3.巡查报告由国土监察大队负责编写和提交给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七、保密和安全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在巡查工作中应当保障巡查人员的安全,确保相关巡查信息的保密。
八、违反本制度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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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为了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结合我县的实际,实施土地巡查制度如下:一、巡查范围各乡、镇土管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
1、一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县城规划区、工业园区红线内;③建制镇、城乡结合部;④重点建筑石料采矿区,一般性矿产开采点。
2、二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县道、乡村道两侧50米范围内;③小集镇周边以及项目建设用地。
3、三级巡查区域:①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土地;②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采矿区。
4、一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每周巡查一次,二级区域每两周巡查一次,三级区域每月巡查一次,注重抓一、二级区域,兼顾三级区域;全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
二、职责分工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由县局执法大队、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承担,县局执法大队主要对一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的巡查活动;监督检查和考核村信息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
2、各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对所辖范围内的二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机、及时予以处理,并向执法大队报处理结果,问题较大的,应及时上报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3、各村信息员负责对三级巡查区域进行巡查,重点巡查乡村道路两侧和村庄周围等,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乡镇国土所予以处理,同时,密切配合执法大队和乡镇国土所对一、二级巡查区域的巡查活动。
三、巡查人员职责1、全体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专职和兼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总结本区域国土资源违法特点,违法发案区域和分布,对一级巡查区域随时巡查和定期巡查。
2、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县执法大队及分管领导负总责,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任,包查、包处理、包监督、包结案。
乡镇一级要以村、组为单位,将本行政区分成若干责任片,责任人为组长。
组长全程负责本片的土地登记、建设用地管理(报批资料、开工放线、收工验收)和执法巡查及违法用地的发现、制止、上报和协助查处。
3、巡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在巡查中要持证上岗。
4、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并立案查处;对正在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制止。
违法用地的发现率、制止率、报告率均达100%。
5、建立规范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对在巡查中处理的问题应登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6、巡查队员发现有违法行为时,要立即制止,责令停工,并在两小时内查清基本情况,由中队长向县局监察大队汇报。
四、责任考核1、县国土资源局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考核。
县国土资源局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情况,作为考核下级部门执法监察业务的首要指标,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考核情况要与奖惩、挂钩。
2、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乡、镇土管所专业执法监察人员,由县国土资源局通报表彰,并列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模范评比表彰范围;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乡、镇土管所、专业执法监察队伍,由县国土资源局通报批评,并不得评先进。
第一条为落实执法监察工作“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和《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土资源所是实施动态巡查的主力军,按照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确定的巡查责任区域,实行分片包干,具体落实到人,随时巡查和定期巡查。
第三条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的主要内容:(一)及时发现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并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应及时报告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由执法监察科(队)立案查处,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二)对已供土地实施跟踪检查,检查用地单位或个人是否按批准的用途进行建设,是否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期限开工建设。
(三)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乡、村、组为联系点的执法监察信息网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信息监督员,并有专人负责与信息监督员保持联系和互动工作状态。
(四)在动态巡查中,广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增强人民群众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意识。
第四条国土资源所要建立规范的执法信息台帐;案件调查处理台帐;信息传递台帐和供地跟踪管理台帐。
巡查人员外出巡查时必须2人以上同行,亮证执法,并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实记录。
第五条国土资源所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实行动态巡查。
下列区域应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一)基本农田保护区;(二)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独立工矿区、集镇村庄周围;(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重点项目建设区域;(四)国家、省级规划的矿区及本辖区内的重点矿区;(五)旅游风景区和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
其他区域应作为二级或三级巡查区。
第六条对巡查工作不负责,疏于巡查,造成群体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对巡查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甚至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工作列入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八条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奖惩办法按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强化国土资源的管理,规范用地行为,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将其处理在萌芽状态。
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土资源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巡查制度:第一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责任单位是华池县国土资源局、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向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二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范围和对象为华池县境内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内容包括:1、检查辖区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2、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检查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设,预防乱占滥土地、闲置、荒芜土地的违法行为。
4、检查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
5、检查采矿许可证、及时制止无证开采、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
6、检查耕地开垦费、闲置费、复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情况。
7、土地开发、复垦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领导负责制。
分管领导及县执法队负总责,每次巡查必须有领导带队。
第六条巡查依据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6、《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七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
1、一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省道及县乡公路沿线;③县城、乡镇所在地、城乡结合部;④油田生产重点区域。
2、二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乡村道路沿线;③村庄集居地。
第八条一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由国土资源所每周巡查一次,二级区域每月巡查一次,兼顾二级区域;全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
巡查应作到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第九条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每月集中在公路沿线、乡镇所在地及城乡结合部巡查不少于一次。
各国土资源所密切配合执法队对一、二级巡查区域的巡查活动第十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任,包调查、包处理、包监督。
第十一条巡查的责任:1、认真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采用多种形式增强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
2、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照章办事,不得曲解法律、法规,不滥用职权,随意执法。
3、按照“预防为主,防治并举”的原则,对辖区内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点矿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耕地。
4、及时依法调处或查处经批准受理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和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5、及时受理土地纠纷、案件的行政复议。
6、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按如下程序办理:(1)现场停工,丈量占地面积,登记占地类型,施工现状。
(2)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依照总体规划,看能否修建,提出处理意见汇报局务会议审定。
并做出适当的处罚。
第十二条巡查的义务:1、学习、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2、依法保护土地使用者、采矿权人的合法权利。
3、、为群众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第十三条动态巡查必须有巡查方案和记录。
并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对在巡查中处理的问题应登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巡查人员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并立案查处;对正在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制止。
违法用地的发现率、制止率、报告率均达100%。
第十四条、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每月按时向市局执法队上报当月巡查情况,各国土资源所根据本月巡查原始记录,认真填写“国土资源所巡查月报表”,于月底报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
内容包括本区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实际情况、现场制止处理与结果。
国土资源所难以制止或处理的具体原因,应当及时向局务会汇报,提出需要及时组织拆除等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建议。
第十五条、各国土资源所遇到下列重大土地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执法队汇报,同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通告:(1)县、乡级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等违法使用土地的案件。
(2)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案件。
(3)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案件。
(4)群体性的土地违法案件。
(5)在查处时,受到干扰的土地违法案件。
(6)信访反映比较频繁的土地违法案件。
(7)超出本级管辖职权范围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县国土资源局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