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7〕4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六届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日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8号),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严格计划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要求,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与本地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相配套,同时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征地拆迁计划相衔接。
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发改、经信、财政、环保、住建、规划、交通、房管等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当在批准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二)明确出让主体。
市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外各自辖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对土地实行集中统一供应。
我国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出要 求 。要 确 保 节约 集 约用 地 , 就 必 拨 决定 书 》 的履 行 为重 点 , 就土 地 利
据介绍 , 截 至 今 年 5月 3 1日, 全 须确 保 土 地能 够 及 时开 发利 用 , 就 必 用 动 态巡 查制 度 建设 进 行试 点 , 取得
国闲置 土地 3 . 5 5 万公 顷 , 其 中房 地 产 须 对 建 设 用 地 供 后 开 发 利 用 进 行 全 了成 功经 验 和有 效 做法 , 土地 开 发利 闲置土 地 1 . 0 7 万公顷, 均 比去年 同期 程监 测监 管 。土地 利用动 态巡 查制 度 用状况明显改观。国土资源部在试点 下 降 了近五成 。国土资 源部进 一 步明 就是 通 过建 设 项 目跟 踪 、 开竣 工 预 警 基 础 上 , 对 试 点经 验 和做 法进 行 总结 确 了闲置 土地 处 置 的相 关 要求 , 处 置 提 醒 、 现 场核 查 、 闲置 土 地查 处 、 分 级 提 炼 , 形成全面、 规 范 的 土地 利 用 动
农 业 部 人 事 劳 动 司在 5月 底 批 年年底 上线 试运行 。
的每个环节都要录入监管系统 , 闲置 建立 用 地诚 信 档 案等 八 项措 施 , 对 建 态 巡查 制度体 系 。
躺在实验室 的成果将“ 起 身" 进 田
农业部在 6 月2 8日举 办 的农 业 对称 , 服务 不到位 , 缺乏科学管理 、 客观 复 同意 在 中 国农 学会 评价 处 加挂 “ 农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交 易服 务 培 训 班 上 提 公正的农业科技成果评价评估机制。 要 业 科技 成 果转 化 交易 服务 中心 ” 的牌 出, 今 年 农业 部 将 推 出农 业科 技 成 果 改变现有成果形式 和供给方式 , 让躺在 子 。在 平 台建 设方 面 , 完成 了平 台建 转 化交 易 平 台 , 成 立全 国农业 科 技 成 实验室 、 锁在保 险箱里 的成果 转化为现 设 招标 并 全 面开 展 了平 台设 计工 作 ,
国土资发[2009]106号
![国土资发[2009]1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b42e0639b6648d7c1c7469c.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
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的部署,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帮助市、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当调整建设用地区位。
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至今未实施征地,但各种原因确需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进行调整的,且拟调整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三类住房”等民生用地面积不减少的条件下,允许适当调整。
关于加强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建议

关于加强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建议
杨宗成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了土地动态巡查制度。
土地动态巡查制度是保护耕地、土地监督检查的一种有效方式,这一制度遵照“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在具体的工作中,应注重把握以下几点。
1、定期巡查。
要严格按照动态巡查制度的规定,做到定期巡查,在所有巡查范围内开展拉网式检查,不留死角。
确保人员、车辆到位,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重点巡查。
对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可能性较大的区域实行重点巡查,增加巡查力量和次数,将重点放在城乡结合部、公路两侧、村庄周围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始终将这些区域纳入跟踪监督范围。
3、提前巡查。
建立健全土地信息员制度,根据信息员和群众反馈的情况,对出现违法用地苗头的行为要提前巡查。
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4、事后巡查。
对强制拆除的、下达了处罚决定的违法用
地行为,要加大事后巡查力度,检查其是否按照要求恢复了耕地,防止出现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反弹。
5、季节性巡查。
农村建房多选择在春节前后开工建设,这些季节也是发生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峰期,要掌握这些季节性周期规律,加大季节性巡查,防患于未然。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精神,大力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及时了解建设用地的利用情况,现就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建设用地项目跟踪管理卡,通过每月的巡查,形成建设用地项目跟踪检查记录表,及时发现闲置土地、擅自改变容积率或其他违反出让合同约定的各类问题,并采取相关措施依法处置。
二、跟踪管理内容
1、是否未批先用;
2、是否少批多用;
3、是否改变土地用途;
4、是否按规划指标实施;
5、是否移址用地;
6、是否未经批准转让、出租;
7、土地出让金是否缴清;
8、土地年租金是否缴纳;
9、是否按期动工建设;
10、是否有其他违规行为。
三、具体要求
开发区、广陵新城、各园区、各乡镇国土资源所根据利用科
提供的已供建设用地项目基本信息,逐宗建立跟踪管理卡,按要求对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巡查,于每月25日前上报跟踪管理情况(跟踪检查记录表要求电子版与盖章纸质材料),定期更新建设用地项目信息,对跟踪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利用科联系,认真分析原因,督促用地单位进行整改。
开发区、广陵新城、各园区、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充分认识加强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巡查、统计上报等工作。
利用科将对跟踪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制度

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土地动态巡查,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检查和督促,及时发现和处理土地违法行为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查处结合的原则,实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职责、落实人员、配置资源,确保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巡查区域与职责分工第五条土地动态巡查区域分为重点巡查区域和一般巡查区域,具体划分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巡查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巡查工作计划,明确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巡查重点等。
第七条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土地动态巡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巡查内容与方法第九条土地动态巡查内容包括:(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土地使用权取得手续;(四)土地使用权人是否按照约定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五)是否存在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开发利用土地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土地动态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现场巡查:对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查看,了解土地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资料核查:对土地使用权人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阅,核实土地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信息采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数据采集,及时掌握土地使用动态;(四)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土地法律意识。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6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e6f70eb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8c.png)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6号)各县(市、区)、卫星镇国土资源局(分局):近几年来,在上级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各地通过土地执法专项整治和卫片执法检查等行动,严肃查处和纠正了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但是,当前一些地方依法用地意识不强,“重审批、轻监管”现象依然存在,新的违法用地发生,不仅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施办法(试行)》(甬土资发〔2010〕120号),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力度,有效遏制新增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研究,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机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施办法(试行)》(甬土资发〔2010〕120号)和《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甬土资发〔2006〕42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加紧研究和完善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各项工作制度。
要不断健全巡查组织机构和监管网络,进一步明确“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土地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和已形成土地违法事实的,必须及时抄送有关部门并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通过严格的目标管理和制度建设,切实做到违法用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关于全面建立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长效机制的通知

关于全面建立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长效机制的通知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保障粮食安全,按照“管好存量耕地、更要管好新增耕地”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通知如下:一、土地整治项目的范围和管护期限本《通知》所称土地整治项目是指通过实施省级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等各类产生耕地的项目。
土地整治项目自验收通过之日起管护期不得少于5年,从土地整治项目完成验收时起算。
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护内容土地整治项目管护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整治项目的新增耕地数量管护、质量管护、种植情况管护,配套的农田基础设施以及标识、标志管护等。
管护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新增耕地数量应与验收的基础数据一致;管护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平均质量应高于或等于验收时的平均质量,保持土壤肥力、防止土壤污染;管护期内土地整治项目应分别根据验收成水田、水浇地和旱地的地类按要求种植到位;土地整治项目的排灌设施、机耕路等配套设施应管护保护到位,土地整治项目设立的标识、标志牌等也应管护保护到位。
三、建立四级管护责任体系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管护要求、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将管护责任主体分为市、镇(区、街道)、村(社区)、使用权人等四级。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负总责,督促镇(区、街道)做好管护责任落实,组织相关主体及时签订土地整治项目移交协议,并督促相关主体及时签订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协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项目立项及验收工作,起草土地整治项目移交协议、指导起草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协议;在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指导项目所在镇(区、街道)、村(社区)办理项目的移交手续,层层签订后期管护协议;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动态巡查和定期检查;指导和解答镇(区、街道)和村(社区)在管护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业务和技术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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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要求,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我省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称“监测监管系统”),以供地政策的落实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是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新举措,是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重要抓手和平台。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实践,研究出台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相关制度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方思想认识不到位、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得力的现象较为明显,违规违约用地未得到有效遏制。
希望各地要提高认识,转变重审批轻管理、重供应轻监管的观念,把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作为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已供土地有效利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机制创新,着力强化技术支撑,全面促进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各地要准确把握动态巡查的基本内容,在总结已开展工作和已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建设项目跟踪、交地确认、信息现场公示、价款缴纳提醒、开竣工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九项制度。
积极研究、协调建立履约保证金、竣工核验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的内容和手段。
(一)建设项目跟踪。
出让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对已供土地的公开信息、出让价款缴纳、开竣工、定期巡查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建立巡查管理档案,作为市、县、所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基础。
(二)交地确认。
在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交地时间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交地确认书》,送达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现场交地并签订《交地确认书》。
除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外,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划拨决定书未规定交地时间的,必须履行交地确认手续。
交地后2个工作日内,相关人员要及时将交地信息录入监测监管系统。
(三)信息现场公示。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的相关内容,提示土地使用权人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按照统一样式和标准设置《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和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四)价款缴纳提醒。
对于合同约定缴款时间前30日尚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提示书》,提醒受让人及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人员要及时将价款支付情况及相关凭证录入监测监管系统。
(五)开竣工预警提醒。
对于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日尚未开竣工的项目,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开工提醒书》或《竣工提醒书》,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提醒其按期开工或竣工,同时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等事宜。
对于依法批准延期的,应及时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信息,并按照新的开、竣工时间进行监测监管。
(六)开竣工申报。
签订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应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和《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现场照片、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七)现场核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竣工验收等时点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按照核查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获取同一角度、不同时期全景照片,并在《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上做好记录。
核查记录要在获取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八)闲置土地查处。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程序。
对涉嫌构成闲置的建设用地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同时填报相应的法律文书和案卷表;对于确认的闲置土地及处置结果应在门户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抄送同级金融监管等部门。
(九)建立诚信档案。
根据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土地使用权人违规违约记录,分级建立用地诚信档案。
对于未按要求提交开竣工申报书、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不及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列入市、县级诚信档案;对于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列入省级诚信档案。
各地在建立用地诚信档案的过程中,根据管理需要,可在内容和环节上适当延伸,从成交确认、开发建设条件复核、合同履行等方面做好诚信记录,建立符合本地特色的诚信系统。
(十)履约保证金。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出让合同时,可签订协议,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出让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数额)缴纳保证金,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出让合同按期开工、竣工的保证。
项目按期开工经现场核查后返还50%履约保证金及利息;项目按期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剩余50%履约保证金及利息。
非因政府原因,未按期开工、竣工或竣工核验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出让合同违约金缴入财政。
(十一)竣工核验。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协调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竣工核查验收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核验。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及建设项目履行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各类条件及承诺情况进行核验,出具建设项目用地核验意见书。
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核验意见,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核验合格后,相关人员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验结果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三、规范进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一)巡查内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管理,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应履行的事项,必须在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
动态巡查应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违约行为:1、未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的;2、未按要求设立用地信息公示牌的;3、不及时缴纳土地价款的;4、未按要求提交开竣工申报书或未按约定规定的开竣工期限开工、竣工的;5、土地闲置的;6、其他违反合同、划拨决定书的行为。
(二)巡查程序。
监测监管系统针对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设置了相关模块、操作流程和有关文书。
该系统现试运行,2014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
各地要依托监测监管系统积极开展巡查工作,并及时将巡查工作情况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1、分配任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专岗工作人员要在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从监测监管系统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将巡查任务分配到相应的基层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
2、组织巡查。
按照交地确认、信息现场公示、价款缴纳提醒、开竣工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闲置土地查处、履约保证金、竣工核验等制度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实施巡查监管。
各地根据巡查内容,可采取与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相结合方式,组织实施。
3、依法处置。
对巡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适时通过当地媒体和中国土地市场网向社会公开,同时计入相应级别的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
4、建立记录。
每一次巡查任务结束后,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单,于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及有关材料报土地利用动态巡查专岗工作人员。
专岗工作人员将核查结果记入《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于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三)巡查方式。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主要采取定期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辖区内所有拟建设和正在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范围,制订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巡查。
项目实际开工、竣工等关键时点,必须组织现场核查。
正在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用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巡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规范,进一步细化规范制度建设内容和组织实施程序。
四、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设的保障措施(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将动态巡查嵌入日常工作链条,建立工作组织,健全巡查队伍,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专岗专人,形成动态巡查责任体系。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
部门内设机构要设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专岗,主要负责动态巡查任务的分配、督察和结果反馈。
专岗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及时将巡查任务分配到相应的基层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并负责督办现场巡查,取得巡查结果和上传巡查数据。
基层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是现场核查的责任主体。
实地核查人员负责按照动态巡查的内容和上级部门所分配任务,适时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记录巡查结果,并按时反馈给专岗工作人员。
(二)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查处机制。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协调建立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协作的信息共享与联合查处工作机制。
要及时将动态巡查内容和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
鼓励将合同履约情况、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土地情况、用地诚信档案等内容抄送银行、银监、证监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的综合防控。
(三)加强督导指导。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的具体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汇总分析辖区内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并进行定期通报,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不佳、闲置土地情况严重、工作开展落实不力的辖区,适时督促检查和实地督办。
省厅适时通报各地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情况。
对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或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严重的地区,适时开展实地核查与督办。
(四)完善保障机制。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点多面广,工作繁多,对人员、装备、技术保障提出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