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征收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于完善税收征收制度和土地制度

在大多数情况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互关联的,拥有土地所有权即意味着拥有相应 的土地使用权,但有些情况下,两者也可以分开存在。
土地规划与开发管理
土地规划的概念
土地规划是指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战略, 对土地的利用、分配、开发、保护和管理等进行的安排和部 署。
土地开发管理的概念
的征税对象和政策目标设定。
税收征收管理流程
登记和申报
核定和评估
纳税义务人需要在税收征收机构进行登记和 申报,提供必要的税务信息。
税收征收机构根据纳税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核定其应缴纳的税款。
征收和催缴
强制执行和处罚
税收征收机构按照核定的税款数额,向纳税 义务人征收税款,并对逾期未缴纳的纳税人 进行催缴。
实施税收风险管理
通过建立税收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 防范潜在的税收风险,降低税收流失。
加强税务队伍建设
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确保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加强土地制度建设的措施建议
完善土地使用权制度
加强土地资源保护
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土地 使用权的取得、转让、抵押等行为,确保土 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
分类
税收征收制度可以根据征税对象分为直接税和 间接税,根据税收管理权限分为中央税和地方 税。
税收征收制度的核心概念
纳税义务人
01
纳税义务人是指按照税收征收制度规定,有义务向政府缴纳税
款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对象
02
征税对象是政府对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的标的物,如所得、财
产、商品等。
税率
03
税率是指政府对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的比率或数额,根据不同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地 市场 .征 地补 偿 必须 以土 地 的
市 场价 格 为依据 , 行公 平补 偿 。 实
征 地补偿 金包括 两 部分 :土 地 的
市 场价 格 和相关 补 助金 。市 场价
的生产 资 料和 生活 保 障 。如果 得 不 到合 理 补偿 和妥 善安 置 ,农 民
系建设 。 被征地农 民的长远生计 从 考虑 。改革 现有征地补偿 办法 , 向
农 民提供 长期 可靠 的基本生 活保
障。 建立一套有效 的征 地农 民基本
生活保 障 制度 。包 括最 低生 活保
权纳 入 征收 补偿 范 围。长 期稳 定 的土地 承 包经 营 权获 取 的是 长期 稳 定 的经 济 收益 ,包 括直 接耕 作
补 助 费 、 上 附着 物 补 偿 费和 青 地
苗 补偿 费 ; 征收其 他 土地 如林 地 、 草 地 、 域 、 设 用 地 等 , 应 当 水 建 也 给 予 补 偿 。 土 地 补偿 费 、 上 物 地 的补 偿 费和青 苗 补偿 费都 是对 土
料 .也是 农 民最 稳定 最 可靠 的社
会保 障 。征地 使农 民失去 最基 本
确立对 农 民集 体所 有 的土地 所有 权和农 民的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同 时 进行 补偿 的机 制 。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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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制 定 科 学 合 理 的 土 地 征 。
收 补偿标 准 。现行 《 土地 管理 法 》
尽 管 提高 了根 据土 地年 产值 补偿 的倍数 ,但远 未消 除低 成本 征地 的不合 理状 况 。为 了切 实保 护农 民利益 ,为 了建立 我 国完善 的土
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对策与建议

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对策与建议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十分关键,可以通过以下对策与建议来解决:1. 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府部门应该制定和修订相关的土地与房屋征收政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地方政府执行政策的监督,确保其执行力和公平性。
2. 加强征收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征收程序应该公开透明,征收标准和补偿方式应当公平公正。
政府必须向被征收人提供详细的信息,让他们了解征收目的和程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相关的决策和评估过程也应该公开,以便公众监督。
3. 加强征收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政府应该根据土地或房屋的实际价值,制定科学、公正、合理的征收补偿标准。
这样可以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避免不合理的大规模征收,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4. 增加土地和房屋资源的供给。
政府在城市规划中要合理规划土地和房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增加供给,缓解土地和房屋供需矛盾。
同时,要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5. 加强社会保障和帮扶政策。
对于被征收的农民或房屋所有者,政府应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帮扶政策,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安置问题得到解决。
政府可以提供就业机会、培训机会、住房补贴等措施,帮助他们重新安置。
6. 完善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监督机制。
政府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和房屋征收活动的监督。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征收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征收中的问题和纠纷。
总之,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被征收人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政策制定和执行,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加资源供给,并完善社会保障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土地与房屋征收问题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和法律等多种因素的复杂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继续加强相关工作的深化和完善。
首先,政府应进一步强化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税种,对于社会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较高。
为了加强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税收自律意识和纳税遵从度,以下是一些建议:一、完善税务制度和政策1. 制定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明确征收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2. 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宣传和教育,让纳税人了解和适应新的税收制度。
3. 减少税收优惠政策的种类和数量,避免漏税和逃税。
二、加强纳税人的纳税自律意识1. 加强纳税意识的宣传和培养,提高纳税人对于纳税义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增加非法逃税成本,加大违法纳税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纳税人的风险意识和恐惧感。
3. 建立健全纳税人信用评价制度,对诚信纳税人给予奖励,对失信纳税人进行限制和处罚。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1. 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调查和核查,当地税务部门要与金融、保险、房地产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确保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真实性。
2. 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辅助制度,如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便利性和效率。
3. 增加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大对于逃税行为和虚假报税的查处力度,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公正。
四、加强税务部门的能力建设1. 加强税务部门的人员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纳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加强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服务和咨询,提供准确、及时和便捷的纳税咨询和服务。
3. 推行税务部门的内部管理改革,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减少人为的误差和漏洞。
加强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需要从税制、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只有做到全面落实相关政策,加强纳税人的意识和自律,提高税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才能有效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水平和质量。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建议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建议
1.税制过于复杂,难以理解和适用,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和负担。
2.税种过多,税率过高,导致企业成本增加,影响了经济发展。
3.税收征管不够规范,存在征收难度大、征收漏洞大等问题,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4.税收征收和使用缺乏透明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公众参与,容易导致腐败和浪费。
改革建议:
1.简化税制,减少税种,降低税率,提高税制透明度和公平性。
2.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加强税收征收监管,建立健全的纳税人信用评价制度。
3.加强税收征收和使用的公开透明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提高税收使用效益和公共财政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4.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利用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度。
5.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遏制跨国企业税收逃避和避税的行为,提高我国的税收收入和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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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制度问题与改革建议

一、当前征地冲突的主要表现与根源(一)主要表现:1、征收土地易发群体性事件。
新华社的《瞭望》新闻周刊引述官方统计说,2006年中国爆发的群体性事件超过9万起,“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
揭露了“社会底层积累的民怨不容小视”。
针对2009年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的新形势,《瞭望》新闻周刊专门邀请长期在一线采访群体性事件,素有研究的3位记者,请他们进行预测,分析形势。
他们认为:2009年有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年份。
但是没有提出因土地征收引发群体性案件的预测,事实上2009年上半年我受理的土地案件共计85件,其中属于群体性案件的高达53件,占办案总数的62%。
如大广高速河北段、河南段发生土地群体性案件高达数十起,青铜峡市城中村改造、黑河市外环东延工程均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引发土地群体性事件中,有两个主要表现:一是中国农民的权利生长方式发生了变化。
如果说,在改革前,以及改革后的相当时期里,农民的权利是从外部赋予的话,那么现在,农民对权利的需求更多来自自身。
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是土地的物权属性已经成为农民对土地个人财产性的意识生成。
有了财产意识就需要对财产保护,并进而发展成对民主、公平、公开的参与需求。
二是互联网的兴起,为这种参与提供了技术手段,并进一步催生了农民维权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发展。
现在很多群体性事件都带有互联网的影子或影响。
要想有效解决土地群体性事件,就必须痛下决心,改变、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以化解执政者在处理土地群体性事件上所表现出来的“制度性迟钝”。
有些地方政府在征地中,主动邀请律师和农民代表进行交流、座谈,有效地解决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土地利益冲突。
但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还涉及政府的职能和观念转变问题,必须限制和规范地方政府的权力和利益,实现政府利益与农民利益的统一,同时强化对官员的问责制度。
2、动用警力实施征地已成常态。
综观发生的一系列土地群体性事件,我们不难发现,人民警察都处在了冲突的第一线。
青铜峡、黑河事件军动用大批身穿防弹衣,头戴钢盔的“警察”,结果很明显,土地是被强行占用了,但是埋下多少颗不满的“非稳定”的“种子”,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曾十分痛心地说:“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国内税收征管的状况及提议

国内税收征管的状况及提议
国内税收征管的状况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征管机构建设不完善:国内税收征管机构的建设相对薄弱,人员不足,缺乏专
业化管理能力和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不高,难以有效监管税收征
收工作。
2.税收征管制度体系不健全:国内税收征管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短板,容易导致税收漏税现象,同时也缺乏对不同税种征管的细化规定,难以实现全面、准确、公平的税收征收。
3.税收征管风险防控不到位:在征管工作中,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没有有效控制,如税
收征管工作中的失误、疏忽和盲区,以及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漏洞逃避或规避税收征收。
针对国内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
1.加强税收征管机构建设:加大对税收征管机构的投入,增加人员编制,提升税收征
管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管理能力;同时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和准确性。
2.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税收征管规章制度,加强对不同税种的细化管理,确保税收征收的全面、准确、公平。
3.加强税收征管风险防控: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风险防控,加大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
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征管中的问题和漏洞;同时推行更加智能、精准的
税收征管手段,提高税收征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4.加强税收宣传和教育: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宣传和教育,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的认知和理解,增强纳税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减少税收偷逃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关于国内税收征管状况的总结和提议,希望能对完善税收征管工作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
完善征收工作体制机制 提高项目用地征收绩效

完善征收工作体制机制提高项目用地征收绩
效
为提高项目用地征收的绩效,需要完善征收工作的体制机制,以下是一些建议:
1.建立健全征收工作的组织机构:成立专门负责征收工作的机构,明确责任和职责,确保征收工作的高效进行。
2.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升征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征收人员具备专业的法律、土地等知识,能够科学、公正、公正地开展征收工作。
3.完善征收程序和标准:制定统一的征收程序和标准,规范征收流程,确保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
4.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征收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流转,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5.强化监督和执法力度:加大对征收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违法征收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6.加强社会参与: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商,提高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通过完善征收工作的体制机制,可以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促进项目用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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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非国有财产征收立法问题的若干建议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和公民私有财产,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42条及其相关条文重申了宪法修正案的规定,为在我国建立具有正当性的非国有财产征收制度确定了基本的原则和制度基础。
但是,宪法与物权法的规定尚不足以构成健全的非国有财产征收制度,健全和完善我国非国有财产征收制度,还有待于专门的立法。
本文拟对我国非国有财产征收制度①的专门立法提出若干建议。
建议一:制定《非国有财产征收法》或者《非国有财产征收条例》,而不是《城市拆迁条例》有媒体报道,《物权法》颁行后,为了与《物权法》相配套,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授权国务院制定《城市拆迁条例》,以解决城市建设中有关公共利益的界定、拆迁补偿等财产征收中的法律问题。
②财产征收的本质是国家强制性地将非国有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是一种对非国有财产的强制性剥夺。
按照《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
但《立法法》第9条同时规定,除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外,第8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城市拆迁条例》,正是根据《立法法》第9条的规定,可以说有法律依据。
然而,无论是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还是《物权法》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不只是发生在城市建设中,也发生在农村,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也不仅仅是城市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
《物权法》除了第42条规定集体土地和其他非国有不动产的征收外,第121条、第132条和第148条分别就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问题,作了规定。
因此,仅仅制定《城市拆迁条例》只能解决我国城市建设中的财产征收补偿问题,不能解决我国农村中的财产征收补偿问题。
从落实和实现宪法修正案和物权法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和立法目的出发,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非国有财产征收制度。
根据《立法法》上述规定,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①《物权法》第44条还规定了征用制度,征用的法律问题相对而言,不如征收复杂。
因此,本文仅就征收问题进行探讨,而不涉及征用问题。
②王阳:“拆迁条例草稿已拟定城市拆迁拟由政府主导”(京华时报2008年3月9日),/house/2008-03/09/content_7749599.htm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非国有资产征收法》,也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制定《非国有财产征收条例》。
建议二:理顺财产征收补偿法律关系,明确政府在征收补偿上的主体地位和义务《宪法修正案》规定财产征收的主体是“国家”。
不知何因,《物权法》第42条的行文没有明确国家为征收主体,只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征收”非国有财产。
当然,依法理解释,这里的征收主体只能是国家,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此项权力。
国家作为征收主体,是通过政府来实现的。
因此,在具体的征收活动中,政府扮演着征收人的角色。
被征收人则是被征收财产的权利人,它可以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及其他财产权人。
在征收法律关系中,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处在财产征收法律关系的两端,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这些权利义务主要内容是:政府有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自然人、法人的财产,并在作出征收决定后立即取得被征收财产的所有权;①但同时也负有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的义务;被征收人则有负有服从政府征收决定并交付被征收财产给政府的义务,并享有要求政府给予补偿的权利以及要求安置的权利。
在征收法律关系中,主体只有政府与被征收人两方,而无其他第三方存在,或者换句话说,被征收人只与政府发生财产征收补偿关系,而不与其他任何人发生征收补偿关系。
这一点对于纠正和解决我国现行征收非国有财产的做法以及由此引发的拆迁矛盾,非常重要。
在我国现行的财产征收立法和实践中,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义务被转嫁到建设单位(拆迁人),法律要求建设单位(拆迁人)与被征收人之间订立拆迁补偿合同,政府转而扮演着裁决者的角色。
②这是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误读和混淆。
既然政府强制性地剥夺了被征收人的财产权,那么政府就负有予以补偿的义务。
至于政府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关系,当属于另一法律关系。
现行法强行把建设单位和被征收人扯到一起,显然混淆了被征收人与政府、政府与建设单位之间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政府作为拆迁纠纷的裁决人,则①《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第5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12条:“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第14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是定位的错误。
这是导致实践中开发商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的主要原因。
媒体报道,正在起草的《城市拆迁条例》将采取政府主导拆迁的做法,①这是对现行征收拆迁做法的修正,应当是可取的。
然而,仅仅确定政府主导拆迁,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在未来的《非国有财产征收法》或者《非国有财产征收条例》中,明确规定政府作为征收人,同时负有补偿被征收人财产损失以及安置等义务。
建议三:公共利益具体化,防止政府随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物权法》没有将公共利益具体化,理由是“在不同领域、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复杂,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统一的具体界定”。
②这实际上是一种托词或借口。
准确地说,物权法属私法,财产征收属于公法制度,由《物权法》规定财产征收本身就存在着立法错位问题。
公共利益,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多数人的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表现为不特定多数人对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普遍需求。
公共利益之需要,是国家征收非国有财产的唯一理由,也是建立征收非国有财产制度正当性之所在。
然而,公共利益是一个弹性极大的概念,如果不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的界定,容易发生公共利益条款的滥用,从而导致对公权力私有财产的恣意侵害。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尽管公共利益存在着某些模糊性,但并不是不能界定的,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尤其是城市建设中所发生的大规模的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活动。
因此,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界定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是利益共享性和利益主体的不特定性。
根据这一特性,公共利益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公共事业,包括:国防、军事设施、政府机关建设,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事业,文物保护事业,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公共安全及抢险救灾;二是城市建设,包括城市扩建、旧城改造和城市重建(如汶川地震灾区的重建),均可属于公共利益;三是其他由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事业。
建议四:限制公共利益征收,防止公共利益征收条款的滥用①王阳:“拆迁条例草稿已拟定城市拆迁拟由政府主导”(京华时报2008年3月9日),/house/2008-03/09/content_7749599.htm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页。
公共利益需要是国家征收非国有财产的唯一正当理由,但是不等于说,只要是公共利益,政府就当然地有权征收非国有财产。
例如,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用于建设和改善公共服务,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但政府并不能因此任意征收私有财产以增加财政收入。
因此,对公共利益征收加以必要的限制,也是防止政府滥用公共利益条款所必需的。
对公共利益征收的限制主要来自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所谓比例原则,是指政府行使公权力致公民或其他相对人权益受侵害时,除必须有法律依据外,还应当选择给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最小的方式行使。
在政府征收非国有财产中,比例原则对政府征收权的限制又三层含义:一是政府对非国有财产实行征收,确实可以实现政府希望实现的公共利益,如不能实现公共利益,政府不能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征收非国有财产;二是政府对非国有财产实行征收是在可供选择的实现公共利益的多种途径中对个人和组织的权益损害最小的,如果政府希望实现的公共利益可以通过其他代价较小的方式实现,应采用代价较小的方式实现公共利益,而不应当通过征收方式实现;三是因征收而受到损害的个人和组织的利益不应超过政府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如果政府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小于征收给财产权人造成的损害,政府也就无征收财产的必要。
例如,在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或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就可以考虑采用农民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代替现行的征收集体土地的做法,从而有效防止现行征收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地农民长远利益丧失的问题。
为防止政府滥用公共利益征收条款,有必要在未来的《非国有财产征收法》或者《非国有财产征收条例》中,明确比例原则的相关内容。
建议五:补偿合理化,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在征收法律关系中,政府因征收取得被征收人的财产权利,被征收人因丧失财产权而发生的损失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
根据我国的征收实践,补偿合理化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列入补偿的财产范围合理化。
凡是因为政府征收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被征收的财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等,都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
例如,在旧城改造而征收私有房屋中,不仅被征收的私有房屋应当得到补偿,该私有房屋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划拨用地使用权)也应得到补偿。
我国城市建设拆迁中,往往只对被拆的私有房屋给予补偿,而对该房屋所占有的划拨用地使用权不予补偿,这是极不合理的。
又如,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如果仍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也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现行法规定对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①也不尽合理。
二是补偿方式的合理化。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和实践,对非国有财产征收的补偿方式有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
②在市场波动的情形下,实物补偿较之于货币补偿,能够较好地防止由于通货膨胀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因此,除被征收人自愿以外,应当采取实物补偿方式。
在城市建设征收拆迁中,采取实物补偿方式,除了对房屋进行补偿外,还应该考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实物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