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上市规范七个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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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29施行日期2008.07.29文号辽政办发[2008]47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会议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撤销省股权分置改革和企业上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研究解决上市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上市办)设在省政府金融办。

各市、县(市、区)要成立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市、县两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要选派精通业务、熟悉政策、责任心强的骨干力量,充实到领导小组。

各市要加强上市主管部门的工作力量,结合实际制订推进企业上市具体措施,并将各市5年上市工作规划、措施和组织机构设置情况上报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辽政发〔2008〕20号精神,各司其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省上市办:负责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制定全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上市业务培训和宣传推介活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办理省政府交办的企业上市过程中需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负责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券商等中介机构联系和沟通,并对其在我省的执业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负责全省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总结分析上报全省上市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阻碍企业在创业板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七宗罪”

阻碍企业在创业板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七宗罪”

《 办法》推 出后 ,创业板市场 如火如荼 的展开 了。 自从 20 0 9年推 出创业板 ,便掀起 了在创业 板上 市的浪潮 ,但是随 后又 陆续爆 出一大批 企业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 上市 因为存在知识产权 侵权 、信 息披露不真 实、会计核算不 符合 会计 准则、存在法 律法规不允许 的关联交 易等违 法违规情 形 而导致 申请未通过 、过会被拒 或者 上市后又 被退 市等情况 , 暴露 出了创业板上 市企业在筹备发 行上市 的运 作中存在着 的 诸多法律 问题 。根据 搜集整理 的新 闻资料 ,创业 板市场上市 企业在 “ 上市之旅 ”中历经坎坷是 因为经常存在 着 以下七种 法律 问题 ,被笔者称 为阻碍其上 市之路 的 “ 七宗罪 ” 。则和会计核 算方 式
无论是 《 公司法 》 证券法 》还是 《 、《 办法》 ,对于虚假的 财 务报表 、不实 的财务报告 ,都 被列 为公司设立 、上市 的禁 止性规 定。但是仍 有企业 以身犯 险,提 交核算不规范 的财务 报 告和虚假的财 务资料 ,保荐机构 、律 师事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等中介机构又未 尽到勤勉负责 的义 务的话 ,一旦被 监管 部 门审核发现 ,企业将 会面临不被核准或 者停市的的结 果, 企业 的相关负责人和 牵连的 中介机构还面 临行政处 罚和 一定 期 限的业务 开展 限制 。 财 务混乱 问题既违反 了 《 公司法》 证券法》 办法》 、《 、《 、 有关 《 计准则》和 审计 制度 ,同时又反 映了该公司 内控机 会 制约束性不 强,公司 内部 治理架构兽待完善 。在创 业板市场 上市 ,意味着 企业从 “ 族经营 ”走 向 “ 家 向公众募 集资金 , 向公众分配股份 ” ,此 时就应 该对 企业 管理提 出更 高的要求 , 方面保证其作 出能给企 业带来最大发展机会 的经营 决策和 方针 ,另一 方面可 以更好 的保护投资者和股东 的利 益。 出于 这 种考虑 ,监管 部 门要求在创业 板市场上市的公 司应 该完成 改制重组 ,建立 公司制的现代 企业治理结构 ,从而有助 于企 业 上市后在 资金 充足的情况下更好 的运 营和存续 。因此 规定 上 市要有严格 的内部控制 制度 ,如果治理混乱,约束不规范 , 不 符合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章程 则不予核 准上 市。

2017涉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审核要点

2017涉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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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涉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审核要点
1——现金交易(案例)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08-07)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
(1)公司在采购和销售中发生现金交易的环节及背景原因、主要现金交易对手 方的基本情况、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销售 的会计凭证信息、记载要素以及个人身份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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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涉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审核要点
2——生物性资产(案例)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7-06-02) 报告期,发行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增长较快。请补充披露
发行人各期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取得方式;自行繁殖的生产 性生物资产(如有),请披露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标志,达到预定生产经 营目的后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各期,发行人消耗性生物资产自用和外销的 金额和比例;发行人将尚未领用的实验动物、试剂耗材列示为库存商品而非 原材料的原因;各期末,对生物资产的减值测试情况和结果。请会计师说明 对发行人生物资产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生物资产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是否充分的核查情况,包括核查程序、取得的证据、核查结论。
由于农产品的生物特性,农业企业存货的存在性很难判断,如生长在高山 的苗木和养殖在水中的鱼虾均难以通过实地盘点等手段进行存货数量和状态的 核查,农业企业容易通过虚增存货数量或少计提存货减值准备进行资产造假。
在利益的驱动下,农业企业财务真实性核查分外困难的背景下,近年来倒 在农业企业IPO上的中介机构比比皆是。
根据近期公布的IPO反馈意见,证监会对现金交易的审核特点主要为: ➢ 关注现金交易的具体规模、比例、降低措施、会计处理及报告期内的变动 趋势; ➢ 关注现金交易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 关注是否存在擅自挪用、盗用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大额、异常现金交易; ➢ 关注发生现金交易的环节、主要现金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及占比; ➢ 要求对现金销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方法、程序、范围和结论; ➢ 关注现金销售回款(包括POS机刷卡及个人结算卡支付)中是否存在第三 方代付情况。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8•【字号】沪农委〔2024〕47号•【施行日期】202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上海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我委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3月8日2024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重大。

我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海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围绕“两确保、三提升、两强化”,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严”“优”并重,以问题突出农产品为重点狠抓药残整治,以农产品“三品一标”为抓手着力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为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

一、狠抓农兽药残留突出问题治理(一)深化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

坚持一盯到底务求实效,实行专班管理,强化包区包片、每月抽检、定期通报、分级约谈等举措,巩固豇豆农残治理成效。

落实“新”豇豆种植要求,对继续采取传统方式种植的,实施专人包地管理,落实上市前必速测要求,确保不合格不采收。

因地制宜指导农户全面应用绿色防控技术,提高豇豆种植组织化水平。

完善豇豆收购主体名录,指导做好上市速测把关和收取、保存、再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甘政发[2012]127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实现城乡居民收入五年倍增、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战略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是提高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手段。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既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主体,也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对于推动全省科学发展、转型跨越、民族团结、富民兴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龙头企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大事,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明确培育壮大龙头企业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带动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构建现代特色农业产业体系为目标,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特色优势产业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农产品加工聚集区,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努力把我省打造成重要的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

北京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分析报告

北京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分析报告

2012年北京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分析报告2012年,北京市积极应对复杂的经济环境和“7·21”“11·3”特大自然灾害,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都市型现代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民收入继续较快增长,城乡一体化发展进一步加快,农村改革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发展。

但同时还应注意到,在城镇化加快推进过程中,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制约因素日益增多增强,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的难度日益加大,实现2013年农业农村经济目标任务需要付出更多艰苦努力。

据统计部门调查,2012年,全市农林牧渔总产值实现395.7亿元,同比增长9%;第一产业增加值完成150.3亿元,按可比价增长3.2%;农民人均纯收入实现16476元,同比增长11.8%[1],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8.2%;20%低收入组农民人均纯收入实现7019元,增长14.3%;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完成609.8亿,增长36.5%;第一产业完成投资145.4亿元,增长2.1倍。

一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和特点(一)都市型现代农业生产总体平稳,结构进一步调整2012年,都市型现代农业在转方式、调结构中,功能深度拓展,生产功能更趋稳固,生活功能日益显著,生态功能明显增强。

“菜篮子”工程稳步推进。

全市新建设施农业2.5万多亩、露地菜田1万多亩,全年新增基本菜田3.6万亩,超额完成年初计划任务。

新建工厂化“菜篮子”生产基地11个。

“菜篮子”标准化继续深入推进,新建60个标准化畜禽养殖基地。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继续稳步提升,“三品”认证产品新增250个,总量达到4520个,“三品”认证农产品比重将近40%。

农业区域合作深入开展,新建外埠蔬菜基地4万亩。

市民“菜篮子”供应保障更加有力。

设施农业生产规模稳步扩大。

规模和效益显著提升,“两个快于”的趋势更加显著。

一是温室面积增长明显快于设施农业整体,结构进一步优化。

全市实际利用设施面积达到28.6万亩,增长2.4%;其中,温室面积增长6.5%,达到14.5万亩,占实施农业比例首次过半。

农业类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分析——以北大荒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农业类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分析——以北大荒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农业类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分析———以北大荒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庞雯雯(贵州财经大学,贵阳550025)[摘要]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象也不断增加,通过查看证监会历年来处罚的财务舞弊公司的名单可以发现,农业公司的财务舞弊现象在各类上市公司中占比比较高,农业类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概率更大。

为什么在资本市场的监管越来越完善的情况下,农业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现象却越来越多呢?文章以黑龙江北大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公司”)为例,分析农业类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原因和财务造假手段,对有效减少农业类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改善资本市场投资环境提出建议。

[关键词]北大荒;财务舞弊;违规拆借;资产减值损失doi:10.3969/j.issn.1673-0194.2021.03.002[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21)03-0006-02[收稿日期]2020-03-120绪论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对财务舞弊的研究一直受到重点关注。

国外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对财务舞弊的研究都是领先于我国的,但是由于国情不同,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等不同,我们不能生搬硬套国外的先进理论。

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务造假手段层出不穷,越来越复杂,我国法律法规的发展速度跟不上财务舞弊手段的更新换代速度。

不断加强对财务舞弊的相关研究,对预防财务舞弊、发现财务舞弊以及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有重要意义。

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将风险因子理论、舞弊三角理论、公司内部控制与财务舞弊问题的研究相结合,以丰富我国对于财务舞弊的理论研究成果,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结构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提供参考。

2北大荒公司财务舞弊案例2.1北大荒公司财务舞弊事件介绍证券日报在2012年9月报道北大荒公司在没有经过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向其旗下子公司、参股公司输送关联借款5亿元,而且并没有按照规定发布公告告知股民和投资者。

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学课件

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学课件

5、控制


































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学
什么是经营?
• “下雨打伞就是经营。”
– 看天气 – 经营模式 – 创新 – 团队精神 #
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学
二、农业企业经营管理
• 农业企业经营
– 农业企业为了及时有效地抓住和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机会,最大 限度地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努力实现企业内部条件、经营目标与 外部环境三者的动态平衡,进而实现企业的效益目标和发展目标, 侧重于围绕协调和处理企业与外部环境关系以及有关企业发展方 向与战略决策等问题而进行的一系列综合性管理活动。
一、农业企业
• 农业企业的特征
– 经营对象:农作物和农产品 – 经济效益:较大的不确定性 – 组织形式灵活多样、规模可大可小 – 周期较长 – 经营活动分散带来复杂性
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学
一、农业企业
• 农业企业的类型
– 按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分:
• 国有农业企业、集体农业企业、私营农业企业、股份 制农业企业
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学
一、农业企业
• 企业的概念
– 企业通常是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服务等经 济活动,通过商品或劳务交换去满足社会需要 从而取得盈利,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 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 企业的特征
– 协作 – 赢利 – 独立经营自主权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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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上市规建议主要包括持续盈利、经营模式、土地问题、财务规、税收优惠、法律问题、产品质量安全等7个方面。

一、持续盈利问题农业类项目处于竞争激烈的行业环境中,且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多种不确定性影响,因此,证监会高度关注农业类项目的持续盈利能力问题。

这一因素已经成为农业类项目公司IPO的第一杀手。

如天然橡胶、金博士种业、丰林木业、康地种业第一次申报均遭到因持续盈利存在不确定性而被否。

证监会对农业类项目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判断是综合性的,既包括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判断(如净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主要产品毛利率、营业利润等),也包括行业法律环境的变化(增值税即征即退比率变化)和农业类项目公司对主要经营品种的权属状况(植物品种权保护到期)等法律方面的原因,还包括经营模式、产品服务发生重大变化等商业原因。

目前新三板对盈利性虽然没有强制性要求,但保荐券商还是对企业所处行业与企业未来成长做一个初步判断,通过部项目初审后,才会给予保荐。

创业板和主板市场预计到2016年开始实施注册制度,注册虽然免去了证监会审核程序,但证券交易所和保荐券商会对公司实际持续盈利做充分的调查与披露,能否成功上市与发行也要看自身的成长性与盈利性。

建议农业企业从经营模式、后续模式复制保证公司营业额和净利润保持稳定成长。

二、经营模式问题在农业类公司中,公司+农户模式是常见的商业模式。

该模式常见于畜牧业,但同样可以应用于农、林、渔业。

已知的农业类上市公司采取公司+农户模式的主要有朗源股份、雏鹰牧业、华英农业、大康牧业等。

经营模式选择主要考虑如何在国家税收优惠条件和提高经营效率等方面考虑,在此从税收筹划方面,考虑经营模式上的选择,目前国上市公司大多采用“公司+农户”模式。

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公司+农户获得了法律上回应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文将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总结为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与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同时,该文指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公司采用公司+农户模式的,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分析如果公司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可以免征增值税,也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但符合农产品初加工围,不能免征增值税,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农业生产者,也不符合农产品初加工围,不能免征增值税,也不能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公司+农户”税收筹划1.公司作为农业生产者现行税收政策对如何认定自行生产并未明确,税收征管中取决于执法税务机关的决定,给公司经营带来了很大筹划机会。

所以,在与农户台作时,公司应充分地考虑自己符合农业生产者,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例1:温氏食品集团是省最大的农业龙头企业,是“公司+农户”模式的代表,其“公司+农户”合作模式的主要容是:由养户提供场地,负责饲养,温氏公司提供猪(鸡)苗、饲料、药物和技术指导,肉猪(鸡)由公司包销,销售所得扣除公司提供的猪(鸡)苗、饲料、药物等成本后剩余部分(毛利)归农户所有。

分析:“公司+农户”运作可以理解为委托养殖,公司提供猪(鸡)苗、饲料、药物和技术指导,主要养殖成本由公司出,对受托养殖农户支付劳务费,公司收回肉猪(鸡)、再销售,一定程度讲也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所以,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2.公司不作为农业生产者公司不作为农业生产者,不能免征增值税。

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正常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依据《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公司不作为农业生产者,若公司收购后直接出售,不能减免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公司进行初加工后销售,符合财税[2008]149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围(试行)》(2008年版)规定,公司才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待遇。

对符合规定农产品初加工,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如何将大部分农产品简单加工业务前移给农户通过其手工作坊进行加工制作成农业初级产品,然后公司再以收购的方式将农业初级产品收购过来,进行最小的初加工。

既实现公司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又实现最大化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目的。

例2:A公司是专门生产鸡腿菇的涉农工业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的生产模式,A公司与农户签订产供合同,A公司向农户提供资金,菌种等,农户作为公司的辅助生产车间,完成鸡腿菇的种植、采集,以与分选与漂洗、杀青处理初加工,然后由A公司再将农户生产的鸡腿菇收购过来,进入软包装清水鸡腿菇和马口铁罐头生产线,最终产品为真空包装清水菇和马口铁罐头,上市销售。

对A公司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2007年A公司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未经初加工的鸡腿菇支付120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10万元,分选与漂洗、杀青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19万元、电费等支出5.88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万元,生产清水鸡腿菇和马口铁罐头等进项税额3.4万元,销售清水菇和马口铁罐头取得收入200万元。

其应纳增值税额与税收负担率计算如下:(1)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20×13%+10×7%+1+3.4=20.7(万元)(3)应缴纳增值税34-20.7=13.3(万元)(4)增值税负担率13.3/200=6.65%.方案二:2007年A公司收购农户生产的经初加工的鸡腿菇支付144.88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10万元,生产清水鸡腿菇和马口铁罐头等进项税额3.4万元,销售清水菇和马口铁罐头取得收入200万元。

其应纳增值税额与税收负担率计算如下:(1)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44.88×13%+10×7%+3.4=22.93(万元)(3)应缴纳增值税34-22.93=11.07(万元)(4)增值税负担率11.07/200=5.53%。

上述二方案,A公司收购鸡腿菇后,还进行软包装清水鸡腿菇和马口铁罐头生产线等加工,再销售,以实现A公司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目的。

通过上述两个方案的比较,直接收购未初加工鸡腿菇的增值税负担率要高,其原因是当工序进入分选与漂洗、杀青等的生产流程时所耗用的人工费等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费用相等,但税负增加1.12个百分点。

在公司简单加工成本与支付给农户加工成本相等的情况下,收购成本越低,税负将会越高。

3.创新“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减少发票风险公司与农民合作,一般支付给农民劳务费无法取得合法票据。

公司在没有合法票据的情况下不可将费用计入成本,计征所得税时不允许扣除,给公司带来了税收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可见,国家从增值税优惠方面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很大支持,使农户自己与公司签订合同与通过自愿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签订合同没有差异,为“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创新打下基础。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给公司开具发票等优势,减少发票风险,笔者认为“公司+农民台作组织(由众多农户自愿组成)”是比较可取的。

此外,“公司+农民合作组织(由众多农户自愿组成)”模式,使合作或博弈双方的地位和力量对比发生实质性变化,使原来公司与农户签订的不稳定的短期合约转变为有农民合作组织参与的长期合约,有利于农民与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组织在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中主体地位的真正确立,逐步形成合理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摊机制。

“公司+合作社+农户”可以作为未来经营模式方向之一。

在“公司+农户”模式下,需要注意如下四个方面容:第一,应调查目标公司对农户违约采取的预防措施。

案例朗源股份(IPO时间2011年1月)朗源股份在《果园管理工作细则》中对农户违约情况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如基地农户违约,合格苹果没有卖给发行人,发行人会将该农户的不诚信予以记录,该农户以后:①不享受每吨补助50元的待遇。

②不享受优先采购的资格。

③不享受发行人对果园管理的支持。

通过上述措施,朗源股份控制了农户的违约行为。

第二,通过农户采购原材料的,应调查目标公司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控制原材料因生产质量、气候等不可控原因而影响产品质量、产量等风险。

第三,目标公司与农户合作种植、养殖过程中相关物料的权属是否清晰、各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目标公司与农户之间是否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第四,如目标公司与合作农户之间约定保底收益的,应核查保底收益是否会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案例雏鹰农牧(IPO时间2010年9月)雏鹰农牧与合作农户约定如因发生重大疫情或其他客观事由致使农户当年实际收益低于协议约定年最低利润,在农户与发行人合作连续达一定期限(通常约定为一年)以上且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的条件下,经农户申请,雏鹰农牧可给予照顾到协议约定最低利润。

证监会要求核查保底收益约定对雏鹰农牧的的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律师经核查后认为:第一,保底收益条款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合作一年以上、未发生违约、当年实际收益低于约定最低利润);第二,雏鹰农牧同时向较多数量农户支付最低利润可能性小,即使发生重大疫情导致较多农户发生整体毁损并需支付最低利润的,公司目前的盈利状况也足够支付;第三,2007年至2009年,雏鹰农牧支付的保底收益分别占当年净利润的0.08%、0.03%和0.02%,占比较低。

因此,律师认为保底收益条款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土地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因此,土地按所有制和用途,可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等几类(暂不讨论未利用地)。

农业类项目公司对土地的利用方式主要包括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包、租赁国有农用地、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以与转承包、租赁集体农用地等。

农业类上市公司土地状况举例IPO公司土地状况IPO时间雏鹰农牧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农用地2010年9月荃银高科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农用地2010年10月华英农业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农用地+租赁集体建设用地2009年12月圣农发展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农用地+承包、租赁集体农用地2009年12月因此,综合土地所有制与土地用途,并整理投资案例,我们认为尤其应关注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是否完整,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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