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50号(社会管理类17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27号(社会管理类214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27号(社会管理类21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27号(社会管理类214号)提案答复的函梁志祥等4位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更完善和推进国家康复服务,为老弱残疾等家庭照顾者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培训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现答复如下:一、已开展的工作(一)推动将残疾人作为重点人群纳入健康中国建设大局。
“十三五”时期,《“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等对维护残疾人健康、加强基层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中国残联先后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及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6〕15号)、《关于做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7〕956号)等,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改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落实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对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出部署。
(二)着力完善残疾人社会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
在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方面,“十三五”时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对保障低收入家庭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建立类别化、差别化救助政策等作出明确规定。
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提出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缓解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经济和生活困难。
商务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48号(社会管理类016号)、第B072号提案答复的函

商务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48号(社会管理类016号)、第B07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08.30•【文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48号(社会管理类016号)、第B072号提案答复的函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家政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的提案》、《关于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管理和规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家政服务直接服务民生,对扩大就业、提高城乡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家政服务业保持快速发展,但仍存在有效供给不足、行业发展不规范等问题。
商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高度重视家政服务业工作,共同推动家政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
一、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一)构建信用体系。
2019年6月以来,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原则、主要任务和目标,建设全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推出“家政信用查”手机应用程序并上线国务院客户端及微信和支付宝平台,开展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对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家政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包括工商注册信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及“红黑名单”信息在内的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和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供消费者、家政服务企业及服务员依规查询。
截至目前,已归集1.6万余家家政企业、1100余万条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
(二)完善标准体系。
近年来,国家标准委、商务部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家政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标委服务联〔2015〕67号),发布实施了《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家庭育婴服务基本要求》《家务服务基本要求》等多项家政领域国家标准。
商务部相继制定了《家庭母婴护理服务规范》等20多项行业标准,建立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制度,分类别明确了家政服务员体检的标准、项目和体检责任,推动各地制定家政服务领域地方标准200余项。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914号(社会管理类162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914号(社会管理类16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914号(社会管理类162号)提案答复的函朱晓进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国残疾人就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和改进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国残联在推动政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服务力度的同时,通过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
目前,全国已建成2000余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面向城乡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多项就业服务;同时依托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建设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线上就业服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实名制统计,掌握了1700万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基本状况和需求,统计系统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能够提供及时、精准的就业服务。
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提出“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
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要求,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作用,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全链条、专业化、精准化服务。
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建立就业帮扶工作台账,按照“一人一档”、“一人一策”要求重点帮扶。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046号(社会管理类322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046号(社会管理类32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046号(社会管理类322号)提案答复的函朱永新等5位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保障盲人和视力障碍者阅读权益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现答复如下: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盲人和视力障碍者阅读权益保障工作。
近年来,中国残联会同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中国盲文出版社等专业机构等作用,推动我国盲文读物出版和阅读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推动国家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落地生效2013年我国签署《马拉喀什条约》以来,中国残联配合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推进条约的批准落实。
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委托中国残联所属的中国盲文出版社、中国视障文化资讯服务中心就《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的落地实施问题开展研究,通过调研国际社会履约现状,总结我国著作权保护与盲人文化服务交叉领域内存在的问题与短板,探究我国履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壁垒,对保障履约的相应政策和实施细则提出建议。
中国残联密切关注和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改进程,围绕《马拉喀什条约》的原则和要求,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自2021年6月1日开始施行。
其中修正案第二十四条,对于“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使用作品情况,把原有的“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情况修改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扩大了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实现了与《马拉喀什条约》有关条款的衔接适应,进一步为条约的批准奠定了基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94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9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94号建议的答复李莉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十四五”时期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党中央、国务院格外关心残疾人群体,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
“十三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取得重大成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目标如期实现,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80%,辅助器具适配率达到80%,4330万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显著改善。
一、关于强化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顶层设计从1988年9月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残疾人事业第一个五年工作纲要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残疾人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不断明确各部门在残疾人工作中的职责,对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作出规定、提出要求。
2017年,国务院印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整合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以下称康复机构)、设施和人员等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提出“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的目标,和“加强国家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技术资源中心作用。
省(区、市)、市(地、州、盟)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完善服务功能。
县(市、区)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的措施。
通过实施《“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投资支持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新建或改扩建。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54号(教育类406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54号(教育类406号)提案答复的函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54号(教育类406号)提案答复的函严慧英委员: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提升面向心智障碍者的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提案》收悉。
经商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据中国残联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班)已有147个,在校生1.79万人;当年毕业生4281人,其中1461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通过适宜的职业教育,残疾学生提高了就业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体现了职业教育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目前全国共有残疾人中高等职业院校13所,开设有艺术设计、针灸推拿、信息工程、音乐表演、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商务等相关专业,现有视力、听力、智力、精神、多重等各类残疾学生近6200人。
通过实施2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二期)和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各残疾人职业院校进一步扩大了办学规模,完善了专业方向,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得到加强,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得到提升。
2018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共同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8〕5号)。
其中明确提出每个省(区、市)集中力量办好一所面向全省招生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
要求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不断扩大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现有残疾人职业院校根据需求不断完善残疾人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有针对性的开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积极探索面向智力残疾学生、多重残疾学生的专业或方向,扩大残疾人就读专业的选择机会,为残疾人提供适合的职业教育,同步促进残疾人的康复与职业技能提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07号(社会管理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07号(社会管理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07号(社会管理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黄爱龙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适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强残疾预防和早期干预工作国家高度重视残疾预防工作。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将“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列为主要行动之一,明确提出加强婚前、孕前健康检查,加强新生儿及儿童筛查和干预。
“十三五”期间,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在“健康中国行动”中确定妇幼健康促进行动为重大行动之一,将防治出生缺陷作为重要内容;印发《全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案》,指导各地构建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加强婚检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三级预防工作,出生缺陷导致的婴幼儿死亡明显减少,神经管缺陷、肢体短缩等可能导致残疾的重大出生缺陷发生率呈下降趋势,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干预治疗率不断提高。
2013年,中国残联与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将0-6岁儿童残疾早期筛查纳入基层妇幼保健网络,重点对视力、听力、肢体、智力以及孤独症五类残疾儿童进行筛查,推动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共享确诊残疾儿童信息、实现早期干预。
2017年,儿童心理行为发育评估正式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为儿童心理行为发育问题的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提供了有力支撑。
“十三五”时期,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国务院扶贫办等组织开展全国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创建试点工作,在全国遴选100个县(市、区)建立残疾报告制度,为推动残疾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工作制度化建设奠定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08号(资源环境类281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08号(资源环境类28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17•【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508号(资源环境类281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健全流域协同司法治理体系的提案》收悉,经商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提案中所提问题和建议,对于人民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深化环境资源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改革,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探索构建全流域司法治理体系,全面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一是树立流域环境资源审判理念。
2020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第一次在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的层面上,提出了构建黄河流域司法体制的要求,具有鲜明的全流域司法大保护特色。
2021年2月25日,为正确适用我国首部流域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治理,坚持依法严惩、全面担责确立为长江司法保护的理念。
二是构建流域环境资源审判机制。
健全专门审判机构。
截至2021年1月,长江流域各地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人民法庭等专门审判机构共计1286个,实现了对流域重点区域的全覆盖。
长江流域19家高级人民法院中,有17家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
黄河流域9家高级人民法院中,有7家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
完善案件集中管辖。
江苏建立“9+1”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审判体系,江西在“五河一江一湖”流域和部分重点区域共设立11个环境资源法庭,构建以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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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50号(社会
管理类17号)提案答复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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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50号
(社会管理类17号)提案答复的函
杨伟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国心智障碍者支持性就业的提案》收悉,经商教育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心智障碍者职业技能培训机制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借鉴国外和港台地区政府庇护性就业经验,通过政策扶持与市场推动相结合,逐渐形成了主要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模式。
2015年,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规定辅助性就业以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为扶持对象,辅助性就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该意见印发以来,各地辅助性就业取得较大发展,政策不断完善,机构建设日益规范,东部地区已初步形成规模,西部部分地区试点先行,辅助性就业这一新兴就业形式得
到确立。
据中国残联统计,全国已建成辅助性就业机构2000多个,安置城乡残疾人14万余人。
通过辅助性就业,广大心智障碍残疾人得到了较好的职业康复和培训,并取得了一定的劳动收入。
“十四五”期间,中国残联将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加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推动广大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之家等广泛开展辅助性就业,帮助更多的心智障碍残疾人得到职业培训和康复。
二、关于建立政策奖励制度
《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规定,公办或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
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给予相关资金扶持。
符合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委员所提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得到体现。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继续推动有关部门和各地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
三、关于建立良性商业生态鼓励制度
为支持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7年,财政部、民政部和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鼓励政府采购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安置心智障碍者就业的企业,如符合相关条件,可按规定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为贯彻国务院残工委全体会议要求,细化落实规划中关于残疾人就业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中国残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制定《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关于委员鼓励电商平台等企业支持残疾人就业企业的产品销售等建议,将在制定三年行动方案时积极予以考虑。
四、关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和建立校企合作
为帮助智力、精神残疾人更快适应社会和工作环境,中国残联近年来一直积极推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建设。
2020年2月,“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新公布的职业信息中被列入“职业指导员”职业下增设工种。
此后中国残联积极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职业规范发展。
2020年6月,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中就培函〔2020〕24
号),明确提出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计划(2020-2022年)》中制定职业指导员(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职业技能标准,由中国就业促进会承担,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参与。
2021年6月,双方正式启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并计划于2021年内完成。
正在制定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将把建设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作为重要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
中国残联将认真研究委员关于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家庭成员作用的意见建议,在制定三年行动方案时认真研究,积极予以考虑吸纳。
衷心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