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

7、改革开放开始
8、引进国际标准
五)八三年部分条文修改
1、参考ISO/R831和ASME标准
2、共修改13条重点修改材料
附录修改1条
3、1983年5月24日颁布
4、国务院4号的颁布
5、国务院在天津召开会议宣贯
六)热水锅炉规程的诞生
1、名称: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6、制定:
1)适应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的需要。
2)发挥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优越性。
3)杜绝因为泄漏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96蒸汽锅炉规程的修订
1、名称: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文函:劳动部劳部发(1996)第276号
3、颁布:1996年8月19日
4、实施: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5、内容:共11章212条2个附录
八、研讨和修改阶段
2010年5月至9月,工作组针对第二次征求意见汇总,开始了各专题小组研讨和修改工作,特别就比较突出的电站锅炉材料问题召开多次专题小组会议,协调锅炉厂和电力部门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九、规范标准格式化阶段
2010年10月至12月,根据上级指示,将征求意见稿中按“第X条”的形式改为“1.1…”的标准形式,同时为了满足将来规程的顺利实施,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起草形成了有机热载体液膜温度计算特别是燃煤锅炉推荐计算方法。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释义
河南省特种设备协会
2013年5月
第一部分编制说明
第一章修订过程
第二章修订原则
第三章主要变化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材料
第三章设计
第四章制造
第五章安装、改造、修理
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TSG0001_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

(a)纵缝
(b)环缝
—名义边缘偏差;t1—薄板厚度;t2—厚板厚度;L—削薄的长度
图4-1 不同厚度钢板
焊缝边缘偏差
纵、环向焊缝以及封头 (管板)拼接焊缝或者两元件的组装焊缝的装配应当符)纵缝或者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当板厚大于100mm时,不超过6mm
)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 (包括板厚差在内
;当板厚大于100mm时,不超过10mm
不同厚度的两元件或者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薄的,
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带削薄的,则上述的名义板厚指厚板
内径差和棱角度
的任意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不应当大于名义内径的纵向焊缝的棱角度应当不大于4mm。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00963

【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锅字〔1991〕8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1997-01-01【所属类别】部门规章劳动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以下简称《蒸规》)已于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为使《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以下简称《水规》)与《蒸规》在安全技术要求上协调一致,我们对《水规》有关章节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规》的有关章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水规》的其他章节一并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二、进口固定式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1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1)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
(2)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安全监察规定。
汽水两用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应符合本规程。
本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
第3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规程。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
TS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本模板】

图4—1 不同厚度钢板(元件的对接)4。
3。
3.4 焊缝边缘偏差 锅筒(锅壳)纵、环向焊缝以及封头 (管板)拼接焊缝或者两元件的组装焊缝的装配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纵缝或者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且不超过3mm ;当板厚大于100mm 时,不超过6mm; (2)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缘偏差值 (包括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mm ,且不超过6mm;当板厚大于100mm 时,不超过10mm; (3)不同厚度的两元件或者钢板对接并且边缘已削薄的,按照钢板厚度相同对待,上述的名义板厚指薄板;不同厚度的钢板对接但不带削薄的,则上述的名义板厚指厚板 4。
3。
3。
5 内径差和棱角度 锅筒(锅壳)的任意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不应当大于名义内径的1%.锅筒(锅壳)纵向焊缝的棱角度应当不大于4mm 4.3.3。
6 焊缝返修 (1)如果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经过检测发现存在超标缺陷,施焊单位应当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 (2)补焊前,缺陷应当彻底清除。
补焊后,补焊区应当做外观和无损检测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元件,补焊后应当做焊后热处理; (3)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宜超过2次,如果超过2次,应当经过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返修的部位、次数、返修情况应当存入锅炉产品技术档案 4。
4 热处理 4。
4。
1 需要进行热处理的范围 (1)碳素钢受压元件,其名义壁厚大于30mm 的对接接头或者内燃锅炉的筒体或者管板的名义壁厚大于20mm 的T 形接头,应当进行焊后热处理; (2)合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3)除焊后热处理以外,还应当考虑冷、热成形对变形区材料性能的影响以及该元件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热处理 4。
4.2 热处理设备 热处理设备应当配有自动记录热处理的时间与温度曲线的装置,测温装置应当能够准确反映工件的实际温度 4.4。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_2012简称新锅规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GB/T 9711.1
热水管道
≤2.5
10,20
GB/T 8163
受热面管子
≤1.6
≤350
集箱、管道
≤350
GB 3087
受热面管子
≤5.3
≤460
集箱、管道
≤430
20G
GB 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60
集箱、管道
≤430
20MnG,25MnG
GB 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60
集箱、管道
≤430
(1)工作压力不超过2.5MPa的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可以用锅炉用钢板制造;
(2)各类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及用于亚临界及以上锅炉的锻件,可以采用与适用范围相应的钢管材料;
(3)各类空心圆筒管件(三通、弯头、变径接头等)一般应当锻制成形,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时也可以用轧制或者锻制圆钢加工而成::
①加工后的管件经过无损检测合格;
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五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六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七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钢制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八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锅炉安全附件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气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
第九条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3)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的计算书(对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00℃的锅炉);(4)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5)锅炉质量证明书;(6)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7)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简称新锅规doc

卓顶精文《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23简称新锅规docTSG0001-20GG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目的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1.2.1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樯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以及锅炉启动系统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1.2.3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烧、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4锅炉设备级别1.4.1A级锅炉A级锅炉是指额定工作压力P(表压,下同)≥3.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P≥22.1MPa的锅炉;(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新锅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il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3)第三章设计 (9)第四章制造 (16)第一节一般要求 (16)第二节胀接 (16)第三节焊接 (20)第四节热处理 (22)第五节焊接检验 (23)第六节无损检测 (24)第七节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 (24)第八节水压试验 (25)第九节出厂资料和金属铭牌 (29)第五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 (30)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33)第一节安全阀、安全泄放阀 (34)第二节压力测量装置 (38)第三节水位测量装置 (39)第四节温度测量装置 (41)第五节排污和放水装置 (41)第六节保护装置 (42)第七章辅助设备及系统 (45)第八章使用管理 (49)第一节一般规定 (49)第二节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52)第九章检验 (54)第一节一般要求 (58)第二节制造监督检验 (59)第三节安装监督检验 (59)第四节定期检验 (60)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62)第十一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65)第一节有机热载体 (65)第二节锅炉 (66)第三节辅助设备及系统 (67)第四节安全附件和仪表 (70)第五节使用管理 (73)第十二章铸铁锅炉 (74)第十三章D级锅炉 (76)第十四章附则 (78)附件A 焊缝的宏观和微观金相检验方法 (7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包括:(一)锅炉本体及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旁路管道、排污管道以及减温器、冷渣器等;2.非电站锅炉:a.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压力管道(含分汽(水、油)缸);b.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压力管道;(二)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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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前言
热水锅炉作为工业生产、民用生活中常见的设备,对于保障生产生活秩序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热水锅炉可能会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例如突然爆炸、漏气、火灾等,这些都会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的威胁。
因此,加强热水锅炉技术监察工作,保障热水锅炉的安全运行,是我们应该高度重视的工作。
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障热水锅炉的安全,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热水锅炉使用管理的不同,可以制定以下相关制度:
热水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热水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为基础,重点规定了热水锅炉的使用范围和安全要求。
同时,对于热水锅炉的运行、维护、检修、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热水锅炉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热水锅炉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规定了热水锅炉的常规维修保养,包括日常维护、定期保养和临时维修等工作。
此外,制度还规定了维修工具和设备的管理、维护安全作业要求等内容,以确保热水锅炉的安全运行。
热水锅炉检修管理制度
热水锅炉检修管理制度主要围绕热水锅炉检修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制度中除了明确了检修前的准备工作和检修工作的流程外,还规定了在检修过程中要注意的安全细
节、遇到异常情况的处理方法等内容,保障热水锅炉检修时的安全。
安全技术监察要点
除了制定热水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外,还需要进行安全技术
监察,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证热水锅炉的安全运行。
具体要点如下:
检查锅炉设备
首先要检查锅炉设备的完整性,包括锅炉本体和附件设备,如加热器、阀门、水处理设备等。
检查时要注意观察锅炉设备有无变形、龟裂、破损等情况,并检查附件设备是否完好。
检查锅炉运行情况
其次,要检查锅炉的运行情况,了解锅炉是否正常工作。
包括监测锅炉的温度、压力、水位等参数,以判断锅炉是否达到规定的安全运行水平。
监测过程中还要留意锅炉出现的任何异常情况,如压力过高或过低等。
检查锅炉周边设施
监察人员还需要对锅炉周边设施进行检查,这包括燃料供
应设备、排放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等。
检查过程要关注这些设施是否存在漏气、泄漏等安全隐患,并且是否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
安全技术评估
对于锅炉的安全性评价,监察人员需要根据其运行情况和
相关参数,进行特定的安全技术评估,重点区分评价锅炉的技术安全级别,特别注意评估锅炉是否与相关标准要求和安全要求相匹配。
总结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热水锅炉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热水锅炉也可能会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建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和加强安全技术监察,保障热水锅炉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我们需要从技术、管理和监察等多个方面加强安全保障,不断提升热水锅炉的安全性,真正达到安全高效可持续的生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