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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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京绿办发〔2021〕301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301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的各参与方合法权益,切实提高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高质量发展和精细化管理水平,行业主管部门将加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发包与承包活动和主体履约情况监管,开展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抽查检查,并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具体通知如下:一、参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的主体应当依法规范合同签订、诚信履约(一)施工发包与承包主体主要包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以及承接施工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

(二)履约情况主要包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合同签订、合同登记公示以及合同履行的过程、行为和结果。

(三)施工发包与承包主体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0-2605),并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明确关于分包的约定。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可以依法分包内容但实施过程中确需分包的,应当经过建设单位认可。

(四)发包单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二十日内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信用信息系统上公示主要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全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范围、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开竣工日期)、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质量标准、养护期及养护等级、分包约定、履约担保等,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京绿城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0]1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公共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绿地是指按照《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发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发挥休闲游憩等公共服务功能的绿地。

包括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隔离地区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建设项目中代征绿地,绿地系统规划确定为公共绿地的,纳入公共绿地管理。

第三条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

第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于公共绿地工程招标公告发布30日前,将绿地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局进行论证。

绿地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共绿地建设中责任主体履责、工程质量、施工资料、工程验收等内容,实施质量监督。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市有林单位:为巩固平原生态林建设成果,培育健康、稳定、安全、高效、多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推动园林绿化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京绿造发〔2014〕7号)修订,形成《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4月21日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平原生态林建设成果,培育健康、稳定、安全、高效、多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推动园林绿化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财政养护补助资金范畴内的平原生态林,包括百万亩造林绿化工程营造的生态林、一道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生态林、"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及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退耕还林、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合格的生态林。

第三条平原生态林林木养护经营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原则,确保林地绿地属性,坚决禁止民宿餐饮、私搭乱建、私圈乱占、私栽乱种、乱砍滥伐、取土堆物等侵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在不影响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依法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活动。

第四条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应当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实行区域资金统筹、差异化管理、分类分级精准化养护,突出重点、定向培育。

通过森林抚育、林分改造、采伐更新、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生物多样性和园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促进森林生态效益持久发挥、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北京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北京园林绿化局

北京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北京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绿化工程质量,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局设立市级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质监站),区、县园林绿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机构,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局指导。

第四条列入当年市政府重大项目绿地,及跨区县绿地工程建设由市园林绿化质监站实施质量监督,其他绿地建设工程由区、县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五条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10 日前到相应的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1.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
2.施工总平面图、设计说明及施工图目录;
3.参建各方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组建工程管理机构。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相关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按照合同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各类物资,应当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绿化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涉及植物成活物资的进场试(检)验报告;。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57号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2]57号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原则批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京政发[1982]57号文件公布)第一条为了促进首都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

首都居民和在京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都有完成绿化植树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首都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北京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绿化事业,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县范围内各单位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项、分片、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一、公园、风景区、市区内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及公路、城市河湖沿岸、铁路沿线等公共绿地由各部门按原分工分别负责绿化和管护。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各单位并要按照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三、城市住宅区和胡同街巷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居民分段负责。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3〕243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3〕243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
知(京绿办发〔2023〕243号)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7
【摘要】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已经2023年第11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47-47)
【作者】无
【作者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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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2〕286号)
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与经营利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京绿办发〔2023〕13号)5.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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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现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奥运会(残奥会)2007年测试赛绿化环境保障方案为了营造北京奥运会测试赛期间良好的城市园林绿化景观环境,实现‚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奠定良好基础,制定如下保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二OO七测试赛场馆外围保障工作方案》为依据,以全面提高首都城市园林绿化景观水平为重点。

认真组织,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完善预案,落实责任,狠抓管理,全面整治。

城市园林绿化景观力求达到2008年奥运会要求的‚绿荫覆盖、花团紧蔟、特色突出、环境宜人‛的赛时环境及自然和谐的城市氛围。

二、组织保障为确保测试赛前和期间园林绿化环境的景观水平,保障测试赛顺利进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成立北京奥运会(残奥会)2007年测试赛绿化环境保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环境保障工作。

绿化环境保障领导小组:组长:董瑞龙市园林绿化局局长副组长:甘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强健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高士武市园林绿化局副巡视员办公室设在绿地管理处主任:杨志华市园林绿化局绿地管理处处长副主任:廉国钊市园林绿化局城镇绿化处处长蔡宝军市园林绿化局造林营林处处长成员:周剑平市园林绿化局城镇绿化处副处长王万兵市园林绿化局绿地管理处副调研员徐莎东城区园林局副局长王军西城区园林局副局长禇玉红崇文区园林局副局长徐鹤明宣武区管委绿办主任高兴春宣武区园林局副局长吴熙盛朝阳区园林绿化局副局长张鸿逵海淀区市政管委副主任曹臻海淀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副主任田仲丰台区园林局副局长王珊石景山区园林局副局长高俊良昌平区市政管委副主任田东升顺义区园林服务中心副主任郭玉善延庆县园林管理处主任三、质量保障(一)保障范围:此次测试赛涉及区县有: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昌平区、顺义区、延庆县。

共计涉及9个区县30多个场馆。

(二)质量标准:在重点地区、主要道路、测试赛场馆外围以沿线可视范围内绿化环境应达到以下质量标准:1.树木无死树、干枝,重点地区无病残树和危险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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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京绿办发〔2020〕95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经局(办)2020年4月13日第22次局长专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0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以及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确定。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标方式。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当事人的行为纳入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

列入黑名单的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责任人员限制参加国有投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指导、检查、协调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各区园林绿化局在市园林绿化局的指导、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事务中心辅助市园林绿化局承担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具体负责实施中央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市级立项、跨区实施和各区园林绿化局直接实施的区级立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第六条市、区园林绿化局主要监督管理事项包括:(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执行情况;(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三)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行为;(四)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五)招标投标活动违法投诉、举报情况;(六)依法应当监管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凡纳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项目均应当进入本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交易,接受行业监管。

第八条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全流程电子方式开展招标投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当使用本市本行业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示范文本。

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信用信息系统中公布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依据,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施工招标时,评标办法应当设置信用标,按照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评标总得分中占比10-20%,不得对潜在投标人进行二次信用评价。

第二章招标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除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对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要求;(八)其它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五条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可以采用定量评审法、定性评审法或者其他合法评审方法。

采用定量评审法的,拟限制投标人的数量不得少于7个。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同一项目不同标段进行集中资格预审评审。

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设计、监理招标以及工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提倡选择资格后审方式。

第十七条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不得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技术复杂或者重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可以要求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具备与工程相适应的类似业绩。

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时,不得设置类似业绩要求。

第十八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推广使用电子保函,实现在线投标保证和履约保证功能。

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提供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非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参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时,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只受聘于本单位,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

投标人参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监理投标时,其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只受聘于本单位,且最多可以同时在三个项目上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但须经招标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上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时,应当使用在信用信息系统公开的信息,并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不得开标,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二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可以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抽取的专家人数不能满足评标需要时,缺额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应急评标专家库中补充确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园林绿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起三日内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期满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中标结果。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区园林绿化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文件;(二)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者投标邀请书;(三)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四)委托招标的,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五)开标过程资料;(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七)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八)其它资料。

前款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签订书面合同后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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