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招投标管理办法(京国土房管物〔2003〕848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文件精神,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业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报送第五条在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进行信息填报。
第六条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填报以下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营业执照相关信息;(二)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信息;(三)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信息;(四)近3年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代表性业绩信息;(五)联系方式;(六)其他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填报信息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七条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外省市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的企业基本信息导入相关系统,同时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以下信息:(一)在京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信息;(二)在京执业的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信息;(三)在京执业的其他专职人员信息;(四)在京联系方式;(五)其他信息。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市物业管理领域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招标人等相应主体。
三、招标和投标程序3.1 招标程序招标人应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内容、要求和标准,对应特定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3.2 投标程序1.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后,有资格的投标人可准备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应包含企业资质证明、服务计划、预算和合同等相关内容。
3. 投标人需将投标文件在指定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
4. 招标人负责审查投标文件,并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评审。
3.3 评标程序1. 招标人根据投标文件评审,确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2. 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确保公正、透明。
3. 评标委员会按照设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综合考虑。
3.4 中标程序1.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2. 中标人需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四、资格条件和要求1. 投标人应具备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合法资质证明。
2. 投标人应具备丰富的物业管理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3. 投标人应提交详细的服务计划和预算,以确保提供稳定和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五、诚信责任1.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招标和投标。
2.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提供虚假材料。
3.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六、监管与违约处理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对违约行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解除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等。
七、其他条款1.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相关争议应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解决,如无特殊规定,应向有关行政机关进行申诉。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孟学农二〇〇三年四月二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材料,是指涉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设备和材料,具体名录由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委、市建委通报。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八条招标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审批后,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情况。
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但是选择投资主体、经营主体等不需要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项目除外。
北京市招投标条例简版

北京市招投标条例北京市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服务采购等领域。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三条招标人自决定实施招标的时刻起,编制招标文件。
第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投标范围、项目估算等;2. 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投标人资质要求、资格审查标准等;3. 投标文件的组成和要求:包括文件格式、内容和递交方式等;4. 投标文件的价标:包括报价部分的组成和填写要求等;5. 竞争保护措施:保护投标人利益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等;6. 评标办法:包括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组成等;7. 签约与履约要求:包括中标人签约条件和履约要求等;8. 招标公告:包括招标范围、发布媒体、投标截止时间等。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六条投标文件的评审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公正,不得有利害关系;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评标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向招标人和投标人通报。
---第四章中标和签约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条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完成工程、提供物资或者提供服务。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精简范本北京市招投标条例

北京市招投标条例北京市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北京市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管,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地方立法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透明和诚信。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并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技术要求、标段设置、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招标文件的收费标准等事项,确保投标人可以充分了解和理解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招标标段,避免划分标段过多或过少,防止限制竞争和提高投标人成本。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评标委员会,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客观和专业性。
第三章投标第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交付招标人。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确保提供的投标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妨碍正常的竞争秩序。
第四章评标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时间内进行评标工作,按照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定,并制定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开、透明地进行评标工作,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防止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做出客观、公正的评标决定,并将评标结果公布。
第五章中标第十三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达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人,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解除合同、罚款等。
第六章监督第十六条北京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和评估各参与主体的招投标行为。
第十七条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规定,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北京公司投标管理制度

北京公司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公司的投标活动,提高投标成功率,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公司所有投标活动,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投标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诚实守信、独立自主的态度,杜绝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
第四条公司的投标活动由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标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投标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投标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在进行投标前,应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研究,了解招标要求和相关条款。
第七条投标前需与项目组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制定与投标相关的业务计划和预算,确定资源投入和风险预估。
第九条完善公司资料,包括资质证明、业绩材料、人员履历等,确保能够满足招标要求。
第十条完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方案、价格方案等,确保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确定投标前的审核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严格的自查和内审。
第三章投标过程管理第十二条投标过程中应对招标单位进行了解,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专人与招标单位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确保准时递交。
第十四条投标过程中应及时了解招标单位对投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确保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投标中发现招标文件规定的疑问或不清楚之处,应及时向招标单位进行求证。
第四章投标后的管理工作第十六条投标评标结果出来后,应及时了解评标标准和结果,确保能够及时取得评标结果。
第十七条对于未中标的项目,应及时撤销相关资源,并做好相关的总结。
第十八条对于中标的项目,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开展项目前准备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提高公司的信誉和口碑。
第五章其他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订,应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生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活动。
三、分包招标范围1.已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主承包商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须报请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分包。
2.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副署合同部分涉及的分包工程,均需依法依规经过正规招标程序。
四、招标管理1.分包招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参与者的竞争机会。
2.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明确分包项目的工程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等内容,确保投标者了解清楚并能够准确报价。
3.招标公告应在规定媒体上发布,同时应在政府指定的平台上公示,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
五、投标资格1.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记录。
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至指定地点。
六、评标与中标1.招标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来进行,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2.中标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并签订合同。
七、履约管理1.中标的分包商应按照合同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分包工程,并接受主承包商的监督检查。
2.分包工程出现问题时,分包商应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整体工程顺利进行。
八、违约处理1.对于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的分包商,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资格等。
2.主承包商若存在不当行为导致分包商违约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九、监督检查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办法的执行。
2.对于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公示处理结果。
十、附则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市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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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3〕848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结合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产权人。
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方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5家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资格预审后的投标人一般不少于5个。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四)评标方法和标准;(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到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备案;业主大会招标的,到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备案时,招标人应填写《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备案表一》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招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产权证明或业主大会决议);(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委托书。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招标人根据物业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
如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疑问的澄清内容造成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一条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一)新建现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三)自用物业,应当在入住前3个月完成;(四)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3个月完成。
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物业管理方案;(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指定的地点。
开标时,由所有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开标过程结束后应立即进入评标程序。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物业管理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市国土房管局建立北京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人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3日内从市国土房管局组建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或者现场答辩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或者补正。
但其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请、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二)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四)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有关条款作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一般项目的评标活动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7日内完成,重点工程项目需在15个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二)开标记录;(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四)废标情况说明;(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九)澄请、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第二十八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推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