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3.27•【字号】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58号•【施行日期】200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58号2001年3月27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具体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委员会、产权人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招标人”)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均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其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新建用于出售的物业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商品房销售(预售)之前完成;自用物业,应在入住前3个月完成;已投入使用物业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1个月完成。
第六条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招标人在招标前应提交下列材料报市小区办备案,其中,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标应到区县房地局备案:1、招标项目简介2、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时间安排、评标委员会、评分标准)3、招标书(包括物业管理内容、范围、收费及服务要求,对投标单位要求等)第七条招标人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应包含上述内容。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市物业管理领域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招标人等相应主体。
三、招标和投标程序3.1 招标程序招标人应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内容、要求和标准,对应特定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3.2 投标程序1.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后,有资格的投标人可准备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应包含企业资质证明、服务计划、预算和合同等相关内容。
3. 投标人需将投标文件在指定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
4. 招标人负责审查投标文件,并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评审。
3.3 评标程序1. 招标人根据投标文件评审,确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2. 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确保公正、透明。
3. 评标委员会按照设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综合考虑。
3.4 中标程序1.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2. 中标人需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四、资格条件和要求1. 投标人应具备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合法资质证明。
2. 投标人应具备丰富的物业管理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3. 投标人应提交详细的服务计划和预算,以确保提供稳定和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五、诚信责任1.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招标和投标。
2.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提供虚假材料。
3.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六、监管与违约处理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对违约行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解除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等。
七、其他条款1.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相关争议应根据相关法律进行解决,如无特殊规定,应向有关行政机关进行申诉。
北京市朝阳区物业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物业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朝财采购〔2011〕560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物业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朝财采购〔2011〕560号区属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朝阳区物业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定点采购的执行第三章职责的履行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北京市朝阳区物业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的提供、受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朝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定点服务政府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中标供应商,由区财政局代表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业主”)根据框架协议和实际情况,与所选择的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政府采购形式。
第三条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实行物业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物业管理定点采购的执行第四条区财政局在物业管理定点采购项目实施前,应征求业主等方面的意见,拟定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包括:拟采用的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条件、评标或评审标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数量、服务承诺条件、协议有效期等内容。
第五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必须满足物业管理定点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物业管理定点采购项目招标结果确定后,区财政局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区财政局应及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
第七条业主按照框架协议内容,以不超过当年物业费财政预算的金额,每年与所选择的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物业管理定点采购合同(文本见附件)。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总1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二)属于特殊行业、资源有限、受地域限制的; (3)(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第二章招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5)第三章招标程序 (6)第四章招标计划的编制 (7)(一)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为具备独立法人; (8)(二)曾有类似承包项目或同等项目服务经验。
(8)第三十二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9)第五章投标 (9)第六章开标、评标 (10)第三十七条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10)第三十八条评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0)第七章定标及合同签订 (12)第四十三条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12)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2)第八章招标资料管理 (12)第九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公司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总公司及物业所属各单位组织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招标活动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即负责推荐入围投标单位或者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负责评标和定标;负责评标的人员不得负责推荐、定标工作;负责定标的人员不得负责推荐入围投标单位及评标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物业总公司及物业所属各单位一般应采用招标形式确定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所属各单位需结合项目所在地市场价格进行经济测算分析,并由各单位合同专项管理部门、成本合约部门、计划财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等三名以上人员与拟合作单位进行谈判,谈判结果经各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审批,保证价格合理受控,从而确定合作单位,并将过程资料报物业总公司备案:(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属于特殊行业、资源有限、受地域限制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物业公司的招投标管理,提高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制定本办法。
二、招投标程序(一)招标公告1.物业公司在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前,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资格要求、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并定期向相关媒体刊登。
2.物业公司应当通过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招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提交给物业公司。
2.投标文件必须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管理组织与措施、资质证明、商业保密协议等必要的文件。
(三)评标及中标公示1.物业公司应设立评标委员会,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
2.评标委员会应公正、公开评标,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评估指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制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3.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审结果,按照评标标准和评分,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四)签订合同及履约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标结果,签订合同。
2.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工期、价格、质量、保修期等相关条款。
3.中标人应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履约,提供所承诺的服务和产品。
三、投标文件的要求(一)招标文件的组成1.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说明、投标须知、工程量清单、细则、价款组成说明、图纸和施工图、业主单位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等。
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安全措施、质量管理、材料采购等内容。
(二)投标文件的形式1.投标文件应有封面,并注明投标者名称、联系方式。
2.投标文件应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并提供打印件。
3.投标文件应清晰、完整,规范书写,不得修改或涂改。
四、中标评审要素(一)资质要求1.投标人应具有相关行业的资质证明。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03(000)011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
及本市规定,制定本办法.rn第二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总页数】4页(P49-5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J],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J], ;
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J],
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工
作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J],
5.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0年11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J],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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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招标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招标,是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需要,依法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物业管理招标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进行物业管理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已经划分,并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已经成立;(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已经到期或者需要重新签订;(四)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物业管理资质;(三)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经验;(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章招标公告与报名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物业管理项目基本情况;(三)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四)招标条件、投标资格、投标文件要求;(五)招标时间、地点、方式;(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物业管理资质;(三)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经验;(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四章招标文件与投标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物业管理项目基本情况;(三)招标条件、投标资格、投标文件要求;(四)评标办法和标准;(五)投标保证金要求;(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保持社区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城市住宅、单位、商业及其他各类物业,合用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建立物业管理服务体系,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共利益和业主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业主参预物业管理、监督物业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保证服务规范,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出具资格证书、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等措施,规范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业主服务中心,实行即时服务、全天候服务、回访服务、诚信服务,做到服务信息公开透明。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服务计划、实行服务标准、设立服务制度、完善服务评估体系,确保业主满意。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业务管理,挖掘物业服务兴业潜力,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业主第十条业主应当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积极参预业主大会、业委会活动,履行表决义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物业交通安全规定,保护物业共用部位;应当爱护物业物品设施,避免人为损坏。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检查和维修养护,确保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
第四章业委会第十四条业委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管理服务合同,组织履行业主大会授权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业委会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服务标准、制定服务计划,采集业主意见建议,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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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产权人。
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方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5家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资格预审后的投标人一般不少于5个。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四)评标方法和标准;(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到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备案;业主大会招标的,到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备案时,招标人应填写《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备案表一》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招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产权证明或业主大会决议);(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委托书。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招标人根据物业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
如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疑问的澄清内容造成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一条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一)新建现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三)自用物业,应当在入住前3个月完成;(四)更换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3个月完成。
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物业管理方案;(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指定的地点。
开标时,由所有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开标过程结束后应立即进入评标程序。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物业管理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市国土房管局建立北京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人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3日内从市国土房管局组建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或者现场答辩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或者补正。
但其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请、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二)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四)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有关条款作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一般项目的评标活动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7日内完成,重点工程项目需在15个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二)开标记录;(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四)废标情况说明;(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九)澄请、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第二十八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推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就招标项目的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得背离标书中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应当自与中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