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示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示例)

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示例)说明:1.该目录编制主体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该目录公示主体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本市各级市场监管系统。
3.属于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将处罚裁量基准档统一确定为“A档”:(1)对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反垄断、强制性产品认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2)因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特殊时期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侵犯消费者隐私、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
4.“裁量基准编码”、“违法行为名称”、“法律依据”、“违法情节”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应内容填写。
5.“违法行为分类”和“处罚公示期限”对照附件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填写。
6.符合《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在市场主体申请缩短公示期后,对照附件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确定“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的期限。
处罚公示期为3个月和36个月的,不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
附件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注: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不同违法行为分类时,应先行按照违法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对现行处罚裁量基准“裁量档”进行核对,属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经济或者社会秩序,存在严重失信问题的违法行为(见附件1说明中“3”),应统一确定为处罚裁量“A档”。
2.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多个处罚“裁量阶”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情形的,均应按照上表中“情节严重”建立与“违法行为分类”之间的对应关系并据此确定处罚公示期限。
市场监管领域常见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序号违法事项违反法律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备注1无营业执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营业执照未悬挂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违法事项违反法律违反条款处罚条款3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经营事项与实际不符(超范围经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本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目录及其公示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为落实条例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确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如下:一、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总体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本系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不同的行政处罚“裁量档”和“裁量阶”,将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统一编制《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并随本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职权及裁量基准的变动而调整。
对依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依一般程序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不作区分,不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一般违法行为分类标准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除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外,该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
三、严重违法行为分类标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适用“裁量档”为A档,同时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严重阶”或“情节一般阶”的;(二)行政处罚适用“裁量档”为B档,同时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严重阶”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应将处罚裁量基准档统一确定为“A档”:(一)对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反垄断、强制性产品认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二)因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特殊时期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侵犯消费者隐私、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范本模板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范本模板执法文书1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本局于年月日对进行调查。
在调查中发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件:(有关材料)联系人: 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执法文书2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市监字〔〕号:年月日本局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市监字〔〕号)对你(单位)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局依法已将案件移送,相关涉案财物(详见《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已于年月日按照有关规定一并移送。
附件:《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执法文书3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本局于年月日对进行调查。
在调查中发现,此案不属于我局管辖。
根据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局。
附件:(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或有关材料)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移送案件接收人:年月日移送案件移送人:年月日送达回证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执法文书4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执法文书5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文书6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执法文书7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市监字〔〕号:本局在处理一案中,因,特请你单位协助调查以下问题:请你单位在调查结果上加盖公章后及时函告本局。
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执法文书8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市监字〔〕号:为调查了解,请你于年月日时分到接受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京市监发〔2023〕62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京市监发〔2023〕62号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现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对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与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均是依法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公正监管的需要,两者不可偏废。
(二)合理行政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要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结合违法情节、危害程度,依法处罚,做到宽严相济,保障执法不失力度,彰显温度。
(四)社会共治原则。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规范,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形成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良好共治氛围。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

C3525300B010C3525300B020C3525300B030C3525100B010C3525100B020C3525100B030C3524400B010C3524400B020C3524400B030《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的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行为645C3524500B010 C3524500B020 C3524500B030 C3524000B010C3524000B020 C3524000B030 C3524800B010《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试行)》
附件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7 —
—8 —
附注: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缩短公示期限:
(一)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所申请缩短公示期限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起申请之日期间,未再次受到本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缩短公示期限的其他条件。
公示期限为3个月或36个月的,不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
二、行政相对人申请缩短公示期限应当向本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并附说明申请人符合缩短公示期限相关条件的材料。
三、本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缩短公示期限的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缩短公示期限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缩短公示期限的决定。
—9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为,健全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确保依法合理行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本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作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裁量基准;没有裁量基准或裁量基准不明确的,按照本规定的一般要求,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遵循合法、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
第六条探索轻微违法容错纠错机制,试行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通过行政指导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不予行政处罚,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项目拆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人员管理 GQJZ209001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 期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项
处罚处理依据
企业记分 处罚处理 罚款5万元 罚款5万-10万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罚款10万元 罚款5万元 罚款5万-10万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10万元 罚款5万元 罚款5万-10万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罚款10万元 罚款5万元 罚款5万-10万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罚款10万元
安全管理
GQJZ102023
安全管理
GQJZ102024
安全管理
GQJZ102025
安全管理
GQJZ102028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 第二十七条 明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 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 第二十八条 全施工措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京市监发〔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市监发〔2021〕31号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现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8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系统推进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助力首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以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4.0版为重点,结合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相关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两区”建设,在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营造高质量供给环境、提升政府服务质效、推动京津冀一体化、强化法治保障等方面持续加强探索研究,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增强监管效能、提升服务便利度,提高改革协同性,着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1.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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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示例)
说明:
1.该目录编制主体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该目录公示主体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本市各级市场监管系统。
3.属于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将处罚裁量基准档统一确定为“A档”:(1)对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反垄断、强制性产品认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2)因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
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特殊时期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侵犯消费者隐私、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
4.“裁量基准编码”、“违法行为名称”、“法律依据”、“违法情节”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应内容填写。
5.“违法行为分类”和“处罚公示期限”对照附件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填写。
6.符合《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在市场主体申请缩短公示期后,对照附件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确定“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的期限。
处罚公示期为3个月和36个月的,不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
附件2
“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
注: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不同违法行为分类时,应先行按照违法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对现行处罚裁量基准“裁量档”进行核对,属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经济或者社会秩序,存在严重失信问题的违法行为(见附件1说明中“3”),应统一确定为处罚裁量“A档”。
2.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多个处罚“裁量阶”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情形的,均应按照上表中“情节严重”建立与“违法行为分类”之间的对应关系并据此确定处罚公示期限。
3.属于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一般程序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不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