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管理规定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

拟稿人:时间: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来源)(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滞纳金;(四)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失业保险登记)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单位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职职工按基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第六条(缴费时间和方式)单位应当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的列支渠道)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令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第九条(申领的审核)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2024深圳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2024深圳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深圳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近年来,深圳经济发展迅速,但也面临着失业率逐渐上升的问题。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深圳市政府制定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深圳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相关政策。
一、保险金发放对象2024年深圳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对象为在深圳市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具体包括在深圳市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城镇职工和用人单位负责人等。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根据规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2024年深圳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确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基本保险金和就业补助金。
1.基本保险金:基本保险金按照失业人员最近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的70%计算,最高不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基本保险金=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0%2.就业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根据失业人员的失业时间和年龄确定,主要用于补偿失业人员的生活费用。
具体标准如下:- 失业时间在一年内的,每月发放基本保险金的100%;- 失业时间在一至三年内的,每月发放基本保险金的80%;- 失业时间在三至五年内的,每月发放基本保险金的60%;- 失业时间在五年以上的,每月发放基本保险金的40%。
失业人员可以通过深圳市人社局指定的渠道和方式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具体流程包括:1.失业人员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就业档案等;2.前往深圳市人社局指定的办理窗口进行登记和申请;3.经过审核和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将按照规定的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政策保障2024年深圳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政策措施将更加完善和人性化,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好的经济帮助和保障。
希望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减少失业人员的数量,促进就业机会的增加,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第二篇示例:2024年深圳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近年来,深圳市经济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人才和劳动力流入,对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也备受关注。
榆林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

榆林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失业保险是一项由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失业人员度过失业期间的经济困难。
作为中国的一个城市,榆林市也实施了失业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救济。
今天,我们将探讨榆林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及标准,以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以下是2024年的相关要求。
首先,榆林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1. 失业身份:申请人必须是合法失业的人员,即因非自愿原因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包括企业裁员、经济困难导致的停工停产等情况。
自愿离职、辞退或者过失造成的失业将不符合条件。
2. 就业年限:申请人必须在失业前曾在榆林市参加过失业保险并连续缴纳保险费满一年。
3. 劳动关系终止: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必须是因劳动合同到期、解除或者经济性裁员导致的终止,不包括违法行为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况。
4. 申请时间:申请人必须在失业后的3个月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
除了上述领取条件,榆林市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也有明确的规定。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月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的50%,具体金额根据个人的工资收入和缴费年限而定。
2. 收入补偿期限: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如果失业期间找到新工作,申请人需要立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3. 领取方式:失业保险金通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
4. 社会保险缴纳继续:失业期间,申请人需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持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提到的条件和标准仅适用于榆林市的失业保险制度,并且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因此,申请人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请时应咨询当地失业保险部门以获得最新的信息和要求。
总而言之,榆林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包括合法失业身份、就业年限、劳动关系终止和申请时间等要求。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以月发放标准、收入补偿期限、领取方式和社会保险缴纳继续为主要内容。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把失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笫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丄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失业保险费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笫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山下列各项组成:(一)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财政补贴;(四)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五)社会捐赠;(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本级、县(市)分别统筹。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收不抵支的差额部分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统筹地区财政按照规定比例予以调剂和补贴。
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的补贴;(五)国家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费用。
用于前款第(四)项促进再就业补贴的经费不超过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金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失业金,又称失业保险金,是指国家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就业,根据法律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性的货币补贴。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失业保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2.《失业保险条例》3.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规章三、失业保险适用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失业人员生活水平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几项:1.失业保险金:按照本人失业前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发放,最长不超过24个月;2.失业医疗补助金:按照本人失业前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最长不超过12个月;3.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本人失业前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发放;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照规定标准发放。
五、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4.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2)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4)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5)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6)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7)因劳动者本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8)因劳动者本人死亡,其直系亲属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9)因劳动者本人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0)因劳动者本人被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属于本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1)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长春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及领取期限

长春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及领取期限一、长春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最新消息:社保费率首降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金标准的通知》,从2023年10月1日起长春市本级(不含四县市)失业金标准将由原来的574元/月上调到755元/月,增幅达31.53%。
1、失业保险费率降低,由3%降低至2%。
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3、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不会影响个人福利待遇,还可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二、长春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2、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1、失业人员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在办理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后,在每月30日后持失业保险金发放卡到银行营业网点领取。
2、失业人员保险金如何转移?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自治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凭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划转其剩余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并为失业人员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山东失业保险金标准

山东失业保险金标准山东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一、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省政府下达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社厅制定本标准。
二、社保费率和缴费基数社保费率采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各半”的方式,具体费率为:失业保险费为0.5%。
缴费基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当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当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三、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失业保险金计算公式为:失业保险金=(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80%)÷30。
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确定,且不超过当地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为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保险金计算公式和规定,山东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下表:| 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 | 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 | 失业保险金标准 || ------------------------ | ------------------ | --------------- || ≤2765元 | 最长不超过3个月 | 262元/月 || 2766-4150元 | 最长不超过6个月 | 393元/月 || 4151-5535元 | 最长不超过9个月 | 524元/月 || >5535元 |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655元/月 |五、特殊情况下失业保险金的发放1.外出务工人员在失业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进行就业,可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户籍所在地规定执行。
2.因自然灾害、大规模经济性裁员或破产清算等原因,影响大面积职工就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可在当地政府和人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并报省人社厅备案。
3.因职业病致残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无法就业的失业人员,可按照当地规定享受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待遇,其标准可在当地人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
失业保险条例(完整版)

失业保险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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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人员的"活命钱",为保证其安全和合理、有效的使用,《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着眼于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的全过程,构建了内部、外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
(一)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建立监督机制的有效措施。
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征缴失业保险费的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存储和购买国债的安排等。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及实施情况,实施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和具体用款计划;负责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4)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二)各级人大作为法律监督机构,有权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三)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查处。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理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是维护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失业保险"安全网"、"减震器"作用的必然要求。
因而国家一再强调失业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保证能够按时足额地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挪用。
所谓挪用失业保险基金,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条例》规定的开支项目以外的其他方面,扰乱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秩序,损害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
比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搞房地产投资、炒股,将失业保险基金借给个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
还有一种挤占挪用行为看似合理,但不合法,违反了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比如,将失业保险基金划出部分用于经济建设,以解决经费不足问题,等等。
为了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惩处挪用基金的行为,防止挪用基金行为的发生,《条例》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对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除应依据《条例》追回被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外。
构成犯罪的,还应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违反规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隐瞒已经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领失业保险待遇;伪造失业登记证件,骗领失业保险待遇;谎报年龄,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
这类行为的共同特征是: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通过各种手段编造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非法占有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避免失业保险基金流失,《条例》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对情节轻微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
所谓情节轻微,一般是指行为人具有骗取时间较短,数额较小,行为系首次发生,主动交待问题并退还所骗待遇等情节。
对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人骗取时间较长,数额较大,曾经因骗取行为受过处罚仍不改过,组织多人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拒不退还已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等情节。
对具有这些情节的行为人,应当给予严厉的处罚,除责令其退还外,还应视其情节处以罚款。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经办机构应及时通报司法部门。
这里要注意的是,罚款处罚决定只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经办机构不能擅自处理。